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 第一章范围及标准第一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三)IOo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区级财政保障65%。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S)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七条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
第九条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长民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为落实《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现将《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2023年9月22日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高龄老人长寿补助发放方案

高龄老人长寿补助发放方案近年来,我国高龄老人数量不断增加,高龄老人长寿现象也越来越明显。
为了保障高龄老人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高龄老人的长寿补助,本文将具体分析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方案。
一、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必要性高龄老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在自己的年轻时期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
而现在,高龄老人退休后,收入来源也大幅降低,如果没有任何补助,他们的生活将会非常困难。
高龄老人的长寿补助,可以给予他们生活上的支持,增加他们的幸福感,更好地服务他们的老年生活。
二、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基本要求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对高龄老人实行需要优先的原则,发放资金更多倾向于需要更大的高龄老人。
2. 重点发放给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缺乏经济保障的高龄老人。
3. 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保证发放资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对象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对象主要为60周岁以上、无子女依靠、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高龄老人,基本要求为低保人员、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法独自生活的高龄老人、无法照顾自己生活的高龄残疾人、高龄孤寡者等。
四、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标准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标准应该以当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根据合理的比例增加资金。
一般情况下,高龄老人长寿补助发放标准应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至200%左右。
五、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形式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形式应灵活多样,既可通过财政补贴发放,也可通过社会救助等形式进行。
同时,应当推广影响较广的发放形式,如直接将资金打入高龄老人的银行账户,避免过多的人工和行政成本。
六、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周期和方式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
可根据当地情况,通过直接发放、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进行发放。
并需要建立完善的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对高龄老人的发放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济卫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现将《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2022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龄津贴的条件、标准及资金安排第三章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四章高龄津贴的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康养济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主管本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复核、批准、备案工作。
街道(镇)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及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比对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高龄津贴的条件、标准及资金安排第五条享受高龄津贴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80—89周岁且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甬民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委(办),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2011年4月以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精神,建立实施了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的制度,近20万老年人从中受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制度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按“五有”要求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地要坚持以老年人为本,积极落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
具体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有健全的组织网络。
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发放管理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责任,组织运转顺畅。
(二)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流程清晰、申请便利、审批快捷。
(三)有完善的信息平台。
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确及时、高效便捷进行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平台可依托民政、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开发,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平台运营支撑能力。
有条件的,要将平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实现申报、审批等环节网上流转。
(四)有齐全的档案记录。
对高龄津贴发放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申报审批以及每月发放信息等进行立卷归档,确保发放记录完整,档案齐全规范。
建立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填报《宁波市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做到数据翔实、准确。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穗民[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穗民〔2011〕162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为做好发放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一)发放对象。
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长者。
(二)发放标准。
70至7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发放时间和形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实施。
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划账,每月25日前将长者长寿保健金直接划入长者的个人账户。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办法。
2011年7月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今年5月20日起至6月30日统一在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
办理时需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格可在居、村委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老人优待”栏目下载)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长者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
国家对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解答
国家对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补贴
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解答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老年》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问:在纪念建党90周年前夕,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连续下发三个文件(组通字[2011]27号、[2011]28号、[2011]29号),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总页数】1页(P56-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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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三府规〔202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八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1日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审核和发放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线上办理。
第四条三亚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90—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95—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200元(含省级长寿补助每人每月500元)。
高龄老人津贴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市公安、卫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七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保障,专款专用;工作经费纳入市、区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落实,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
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04
•【字号】甬民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
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甬民发〔2019〕9号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19-0001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
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各区县(市)要按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
70周岁以上长者申领长者长寿保健金须知
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申领长者长寿保健金和80周岁以上长者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须知为进一步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7月起,全市年满70周岁长者可领取长者长寿保健金,并提高年满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现将有关申请和办理事项告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长者;(二)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及以上离退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一)70周岁至80周岁(不含8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二)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100元;(三)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长者,每人每月200元;(四)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请程序(一)受理地点统一在长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驻穗部队70周岁以上长者申请和领取办法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1.新办申请在2011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即在1941年7月31日前出生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
在2011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后年满70周岁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正常工作日)受理。
2.升级申请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的长者申请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的,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正常工作日)受理。
(三)申请所需资料1.新办申请(1)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表可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老人优待”栏目下载。
(2)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两份。
(3)出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两份。
(4)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市等9个区、县级市的长者,需提交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等5间银行之一的本人有效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两份;南沙、萝岗区和增城市3个区、县级市的长者,需提供所在区、县级市指定银行的本人有效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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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
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1〕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70-79周岁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
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从2011年7月起,向70-79周岁我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统一按月发放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30元,发放程序与现行长者长寿保健金政策相衔接。
二、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长者优待水平,从2011年7月起,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80-89周岁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90-99周岁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100周岁及以上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300元。
三、长寿保健金资金安排
向全市70周岁以上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长者发放上述统一标准的长寿保健金,所需经费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执行。
向全市70周岁以上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上述统一标准的长寿保健金,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四、长寿保健金发放时间和形式
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和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符合条件的长者统一以达到周岁的年龄段当月按新标准开始计发。
长寿保健金按月发放。
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长寿保健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划入长者专用账户。
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由市民政局会驻穗部队各干休所或服务管理单位直接划入统一开设的专用账户。
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从2011年7月开始自动按新标准发放。
70-79周岁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2011年6月开始受理,2011年7月开始计发。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
向全市70-79周岁长者统一发放长寿保健金和提高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十件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心。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长寿保健
金发放工作,把民生实事办好。
(二)健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级市)、街(镇)民政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70周岁以上长者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老人进行核实,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等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与有关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确保长寿保健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人账户。
要加强监督,确保长寿保健金全部用于长者本人或遵从长者意愿使用。
发放长者长寿保健金是一项普惠型社会福利政策,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长者长寿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