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寿康宁保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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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等待期有180天 A款: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B款: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主险保险责任(康宁保两全)
一、身故保险金AB相同
180日内病故按保费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同A款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 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 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一疾病 或同一事故导致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给付;若已 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 责任。
其他情况
41岁前按保费160%或现价较大值 41-61岁按140% 61岁起按120%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 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 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
57400
2870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63000
3150
0
康宁保A
35000
1610
2800
康宁保B
45000
2190
1200
• 重疾升级至顶配 • 特定疾病升级至顶配 • 合理返还设计 • 保障+能赚钱的保险
8
9 10
高发轻症
康宁保B款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
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
轻度脑中风
√
冠状埃及介入手术
√
单侧肺脏切除
√
慢性肾功能障碍
√
轻度III度烧伤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 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
√
主动脉内手术
√
视图严重受损
√
康宁系列产品升级
30岁 男 20年交
重疾 重疾赔付 特定疾病 特定赔付 满期年龄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B款
重大疾病
120种
特定疾病
60种 20%保额
最高赔3次,无间隔期 先发生特定疾病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康宁保产品培训
康宁保A
0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 02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康宁保B
03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 04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客户买保险的心理
有事当保险,没事能返还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AB相同)
交费期 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AB相同)
附加险责任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120种+身故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120种+特定疾病60种+身故
A款
重大疾病
120种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百八十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百八十日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 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满期保险金A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二、满期保险金B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序号 1 2 3 4 5 6 7
70岁 63000
3150
康宁保A 康宁保B
120种 120种
10万 10万
无 60种
无 2万*3
60岁 70岁
35000 45000
?1610
2190
超额返还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返还与总交费差额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99版
50000
2500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50000
250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99版
10种 10万
无
无
75岁 50000
250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10种 10万
无
无
70岁 50000
250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
40种 12万 10种
2万
70岁 57400
287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50+7 12+5万 10种
2万
返还示例
投保年龄
18-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B款,男,70岁返还,10年交
50万保额对应返还 (万元)
总交费(万元)
15
11.55
17.5
15.3
22.5
19
27.5
23.55
35
29.85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44
38.15
差价(元)
34500 22000 35000 39500 51500 58500
主险保险责任(康宁保两全)
一、身故保险金AB相同
180日内病故按保费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同A款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 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 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一疾病 或同一事故导致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给付;若已 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 责任。
其他情况
41岁前按保费160%或现价较大值 41-61岁按140% 61岁起按120%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 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 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
57400
2870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63000
3150
0
康宁保A
35000
1610
2800
康宁保B
45000
2190
1200
• 重疾升级至顶配 • 特定疾病升级至顶配 • 合理返还设计 • 保障+能赚钱的保险
8
9 10
高发轻症
康宁保B款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
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
轻度脑中风
√
冠状埃及介入手术
√
单侧肺脏切除
√
慢性肾功能障碍
√
轻度III度烧伤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 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
√
主动脉内手术
√
视图严重受损
√
康宁系列产品升级
30岁 男 20年交
重疾 重疾赔付 特定疾病 特定赔付 满期年龄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B款
重大疾病
120种
特定疾病
60种 20%保额
最高赔3次,无间隔期 先发生特定疾病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康宁保产品培训
康宁保A
01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 02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康宁保B
03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 04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客户买保险的心理
有事当保险,没事能返还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AB相同)
交费期 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AB相同)
附加险责任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120种+身故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120种+特定疾病60种+身故
A款
重大疾病
120种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百八十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百八十日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 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满期保险金A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二、满期保险金B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序号 1 2 3 4 5 6 7
70岁 63000
3150
康宁保A 康宁保B
120种 120种
10万 10万
无 60种
无 2万*3
60岁 70岁
35000 45000
?1610
2190
超额返还
返还金额 20年交费率 返还与总交费差额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99版
50000
2500
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50000
250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99版
10种 10万
无
无
75岁 50000
250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10种 10万
无
无
70岁 50000
250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
40种 12万 10种
2万
70岁 57400
2870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50+7 12+5万 10种
2万
返还示例
投保年龄
18-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B款,男,70岁返还,10年交
50万保额对应返还 (万元)
总交费(万元)
15
11.55
17.5
15.3
22.5
19
27.5
23.55
35
29.85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44
38.15
差价(元)
34500 22000 35000 39500 51500 5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