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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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避免因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根据禹州宽发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一、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与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数量与检查内容和次数、路线长短与行走难易程度而定期与不定期划定瓦斯巡回检查区段。

二、瓦斯巡回检查区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包括机电硐室、避难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检查地点的设置每月必须在矿井通风作业计划中明确,并由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四、检查瓦斯的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矿井与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段)每班至少检查3次;

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矿井串联风中前方为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派专人至少每小时检查1次瓦斯,遇有异常情况时,要增加检查次数的密度;

4、对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峒室等处,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在检查沼气的同时,必须检查二氧化碳和温度;煤层自然发火期间或存在高温点与一氧化碳期间,还应同时派专人检查一氧化碳等火区情况。各矿必须按检查瓦斯次数的规定,配齐所需要的持有合

格证的瓦斯检查员。

六、不得空班、漏检、少检与虚报瓦斯。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瓦斯浓度上升,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处理而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或处于临界状态,应立即停止该地点与相关处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栏杆,揭示警标,并及时向通风调度站或生产调度室汇报。

七、必须按规定巡回方式进行瓦斯检查,其间隔时间按规定的检查次数均衡界定,检查次数间的时差不大于20分钟。若因处理重点问题而有所延迟,但检查次数间的时差也不得大于40分钟。

八、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要通知在场的作业人员,并随即记入瓦斯检查手册(报表)与瓦斯观察牌。

九、对所辖检查范围中的瓦斯监测仪传感器显示数据要进行校对和记录,其次数与瓦检次数相同,超过误差范围,要及时汇报。

十、使用光学瓦斯检查器检查瓦斯时,除必配吸收胶管外,且须佩带瓦斯检定杖,使检查人员能监测到远(高)2m处的瓦斯浓度。

十一、当班检查情况,要向矿生产调度汇报2次,做到手册(报表)、牌板、调度记录“三对口”。汇报时,除各地点的瓦斯浓度外,还应包括“一通三防”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如通风系统中的通风阻力、巷道贯通地点工作进展的情况,通风设施安装与维护及微风、无风、循环风、漏风等情况;瓦斯管理中瓦斯超限与积聚、盲巷处理、瓦斯排放、瓦斯监测仪使用、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防尘管理中防尘设施安装使用、煤尘飞扬与堆积情况等;防火管理中注浆、封闭、高温点

和发火象征情况等

十二、要在作业计划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班,其前后在交接班地点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情况要交接清楚,实行双方签字。

十三、凡《煤矿安全规程》与《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领导与区、科管理干部、技术员、班组长、、安检员、电钳工等有关人员,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或光学瓦检器下井进行相关部位与环节的瓦斯检查,并同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操作与管理制度。

十四、通防科(队)长、班长上岗,除完成自身应执行的任务外,同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瓦斯等方面的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要找到瓦检员作具体交待或帮助进行处理。通风班长,必须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并向矿生产调度室汇报。

十五、通防科或生产调度室,要及时填写瓦斯日报表。矿长与总工程师要及时审阅瓦斯日报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跟踪,直至处理完毕为止,严禁隐瞒、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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