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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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内容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一、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信息。

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信息。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本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时,项目建设、施工等各参战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公司须向华能吉林公司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信息来源。

二、事故的基本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我厅组织对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强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向我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备案。

联系人:程光远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3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9)《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1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突发事件的报送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其中作业与生产协调部负责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汇报请示及传达指令;专项应急预案主责部门牵头组织起草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材料;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向上级报告和统一对外联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为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提供支持。

公司各专项应急办公室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事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事发单位、对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事件的I级、Ⅱ级、Ⅲ级事件信息报告公司应急总值班室;IV级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工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条对于井喷失控、危化品泄漏、油气泄漏污染等集团公司升级管理的事件,即使在事发初期未造成严重伤亡、损失和影响,也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信息。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二、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内蒙古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地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执行、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1.常规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常见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特殊预案: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恐怖袭击、传染病爆发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的构建和职责分工;•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演练和示范活动的开展;•人员疏散和救护的安排;•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四、应急演练和评估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能力。

2.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计划,参与人员应按照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演练,全程监控和记录各环节的表现。

3.应急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调配和使用。

2.应急资源的储备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灾害风险进行调整和分配,确保能够有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六、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中,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教育和培养。

八、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评估。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海洋与渔业、民防、地震、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职责(1)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各地贯彻落实应急预案。

(2)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3.1 预防(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事故灾难的发生。

(3)加强公共卫生监测,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1)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预警准确率。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1)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供应。

4.2 应急救援(1)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开展伤员救治、转移安置等工作。

(3)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恢复与重建5.1 恢复(1)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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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信息。

社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
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或者经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本行业接收预警信息用户数据的维护;根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第八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本办法接收拟发预
警信息、重要提示性信息和国家相关预警信息,审核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并负责本级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性信息的发布,以及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九条各级传播媒体部门负责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
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安全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积极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预警信
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包括预警信息的首发、调整和解除。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发布单位应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提示性信息。

第十三条各发布单位采集的涉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涉及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审核和签发后的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报送预警信
息发布中心。

第十四条跨区域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自治区预
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本级政府应急
管理机构或发布单位签发的预警信息后,复核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及时向指定的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
经解除的、或者突发事件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制作解除信息,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按照规定时效将预警信
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发布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牧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直通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对于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作用,并督促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一条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和其他信息载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种信息发布载体的性质和特点,向预警区域内用户播发预警信息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至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第二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与预警区域内的属地政府、负责应急抢险的单位与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同时向社会公布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完善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军地预警信息共享。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时向本地驻军、驻地部队及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完善管理
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配备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升级改造,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覆盖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业务维持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违反
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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