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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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保安员培训方案(含内容)

物业管理保安员培训方案(含内容)

物业管理保安员培训方案(含内容)物业管理保安员培训方案(含内容)作为物业管理团队的重要成员之一,保安员既是物业安全的守护者,也是业主服务的重要媒介。

为了更好地保障物业安全、提高保安员服务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针对保安员的合理的培训方案。

培训目标物业管理保安员是具有特殊职责和特殊性质的岗位,培训方案应当以保护物业、服务业主为目的,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训:1.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2. 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3. 提高保安督察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

方案内容基础培训1. 岗位介绍:开展岗位职责、权利、义务的介绍2. 法律法规知识: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如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公安机关权力和职责法等。

3. 安全防范知识: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安全要求的培训;介绍健全保安制度和规章制度;开展保密与防窃工作的培训,并贯穿实际操作。

4. 业主服务知识:针对社区业主的特点,介绍维护社区秩序、组织各项活动、解决业主问题的知识和技能,让保安员了解业主关心、热爱的方面,提高业主服务水平。

5. 应急处理技能:针对典型紧急情况进行现场模拟演练,例如火灾、泄漏、车辆碰撞等。

保安员在培训中了解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应对,学会抵御恐慌和保持冷静,提高自身的因应能力。

技能提升培训1. 现场实战演示:对前期培训内容的实战延伸及延伸;针对消防、治安-情报搜查、巡逻服务等方面进行现场演示,让保安员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前期学习的各项技能运用。

2. 服务礼仪训练:针对岗位的服务性质,开展礼仪规范和礼貌用语与形象训练;让保安员了解如何用语态度与业主沟通,表现出良好形象及给业主带来正确的服务。

3. 训练督察能力:针对保安员需要督促、管理巡逻等能力,开展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管理能力的训练;提高保安员的操作和管理水平,让保安员把日常管理工作做得更加严谨和协调。

4. 理论知识培训: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和科技发展教育科普理论、掌握现代防范技术、现代安全技术等知识;充分加强保安员的知识储备,引导保安员现代化,高效化的保安服务。

物业保安管理培训课件

物业保安管理培训课件
与警方合作
与警方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04 物业保安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制定全面、科学的应急预案,明 确应急组织、通讯联络、现场处 置、医疗救护、安全防护等方面
的措施和程序。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 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如火灾、
水浸、电梯困人、刑事治安案件 等。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保安队
运维与升级
定期对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 系统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技术防范与人工防范的协同
明确职责分工
技术防范和人工防范各有优势,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形成互补。
加强沟通与协作
技术防范和人工防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分享信息和资 源,共同应对安全威胁。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物业保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技术防范手段开展工作。
应急资源储备与调用
建立健全的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包括 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的采购、储 存、维护和更新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与周边单位和社区的合作,实现 资源共享和互助互救,提高整体应对
能力。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应急资源, 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05 物业保安技术防范
技术防范手段与应用
伍和业主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协同 作战能力。
突发事件处置与报告
遇到突发事件时,保安员应迅 速赶到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进 行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 领导报告。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突发事件, 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协 调各方力量进行处置,确保事 态不扩大。
在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 场,收集证据,为后续的调查 和处理提供依据。
法律意识培养与风险防范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方案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方案
2.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满足实操演练需求;
3.保障保安员培训期间的工作待遇,消除后顾之忧;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保安员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七、培训师资
1.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物业管理专家、法律顾问等进行授课;
-专家需具备5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熟悉小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需具有专业律师资格,精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训,直至达到规定标准。
3.业主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保安员服务质量的提升情况;
-调查应涵盖业主对保安员服务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根据调查结果,对保安员进行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4.培训总结:收集保安员反馈意见,总结培训经验,为下一阶段培训提供参考;
-培训总结应包括培训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为确保小区物业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培训方案。通过培训,使保安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团队协作能力,为小区创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对象为小区物业全体保安员。
三、培训内容
1.业务知识培训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实操训练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3.情景模拟:模拟各类突发事件,检验保安员应对能力,提升处理问题的能力;
-模拟情景应尽量贴近实际工作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等;
-通过模拟训练,使保安员熟悉应对流程,提高应变能力。
4.交流互动:组织保安员进行经验分享,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业主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保安员服务质量的提升情况;
4.培训总结:收集保安员反馈意见,总结培训经验,为下一阶段培训提供参考。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内容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内容

小区物业保安培训内容一、基本职责。

作为小区物业保安人员,首要职责是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保安人员需要定期巡逻,检查小区各个区域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同时,保安人员还需要协助小区居民处理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管爆裂等,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处理。

保安人员需要接受应急处理培训,学习如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在火灾、盗窃、抢劫等紧急情况下,保安人员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保护居民和物业的安全。

因此,应急处理培训是保安人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

三、法律法规。

保安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治安管理条例》、《消防法》等,以便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执勤。

同时,保安人员还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处理纠纷和矛盾时的法律依据。

四、服务意识。

保安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与小区居民建立良好的关系,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保安人员需要学习如何与居民进行有效沟通,以及如何礼貌待人,提升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技能培训。

除了基本的安全和法律知识外,保安人员还需要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如急救知识、防暴技能等。

这些技能在处理紧急情况时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保安人员更好地保护小区居民和物业的安全。

六、心理素质。

保安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保持冷静和理智。

因此,心理素质培训也是保安人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种工作压力和挑战。

七、安全防范。

保安人员需要学习安全防范知识,了解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如何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在日常工作中,保安人员需要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

八、团队合作。

保安人员需要学习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为小区的安全和秩序贡献力量。

团队合作培训可以帮助保安人员更好地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小区物业保安培训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保安人员能够认真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做出更大的贡献。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案例详实)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案例详实)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法律离物业远么?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之外 物业和法律还有关系 么?
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引言
济宁:业主车辆被盗 物业被判赔偿
由于物业公司疏忽,晚上未安排保安巡逻,一夜之间小区内三名业主的电动自行车在指定 的停车棚内被盗。三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金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住户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三名业主的电动车丢 失,物业公司有管理不力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三位业主的损失,根据法律的有 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江苏:业主车辆小区被盗 法院判定责任自负
汪某是吴中区某小区业主,其车子被盗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物业 公司获悉后,立即调出了车库的视频。通过视频发现,事发当天,物业的保安人员两次巡查了 地下车库,都没有发现异常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电子监控录像看,在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监控范围内前10分 钟内,保安人员两次对车库进行巡查。而且汪某并没有租赁地下车位,应依约将车辆停放在地 面停车位,因此,法院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
装修好的房屋漏水怎么 办?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
质保期外的渗漏怎么办 ?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
结论:
如业主房屋尚未过保修期,或者业主已反馈 至开发商而未能得到解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解 释说明后,配合业主联系、接洽开发商,以推 动此类投诉的解决。
引言
为什么一个公司需要承担 责任一个公司免责呢?

保安员法律案例(3篇)

保安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保安员小李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位女士在小区内大声喧哗,疑似醉酒。

出于维护小区治安秩序的职责,小李上前劝阻,要求该女士降低音量。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小李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不慎用拳头击中了该女士的头部,导致女士受伤。

事发后,女士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处理过程1. 事发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得知情况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安抚受伤女士,并协助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2. 小李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物业管理部门对小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受伤女士道歉。

4. 受伤女士住院治疗期间,物业管理部门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5.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物业管理部门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 受伤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7.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审理结果1.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方法不当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法院根据受伤女士的伤情鉴定、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证据,判决小李赔偿受伤女士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3. 判决生效后,小李向受伤女士支付了赔偿款项。

四、案例分析1. 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避免因方法不当导致他人受伤。

2.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安员应保持冷静,妥善应对,避免情绪激动。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4. 受伤者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 社会各界应关注保安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为其提供必要的关爱和支持。

五、启示1. 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安培训内容

保安培训内容

保安培训内容一、法律法规知识1、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需要了解常见的治安违法行为,如盗窃、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明确自己在维护治安中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超越职权或违法执法。

2、刑法相关内容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杀人、放火等,保安要有基本的认识,知道如何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配合警方进行处理。

3、劳动法与合同法了解自身的劳动权益和义务,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劳动纪律和合同约定。

4、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如果是在物业小区工作的保安,还需要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等。

二、保安职责与职业道德1、职责范围明确保安的工作任务,包括站岗、巡逻、门禁管理、安全检查等,清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2、职业道德培养保安的职业操守,如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敬业爱岗、服务意识等。

强调保安在工作中要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岗位技能培训1、门禁管理掌握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登记、查验制度,熟练使用门禁设备,识别有效证件,防止无关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

2、巡逻技巧学会制定合理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观察周围环境的异常情况,如可疑人员、异常声响、烟雾等,及时报告并处理。

3、突发事件处理培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火灾、地震、斗殴、盗窃等。

包括如何报警、组织疏散、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等。

4、擒拿格斗与自卫技巧教授一些基本的防身术和擒拿技巧,在遇到危险时能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但要强调合理使用武力,避免过度伤害。

四、消防安全知识1、火灾预防了解火灾的成因和预防措施,如电气安全、易燃物品管理、消防通道畅通等。

2、灭火器材使用熟练掌握常见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定期进行实际操作演练。

3、火灾逃生学习火灾时的正确逃生方法,如用湿布捂住口鼻、低姿前行、通过安全通道疏散等,组织人员进行火灾逃生演练。

五、沟通与服务技巧1、与客户沟通学会与业主、访客等进行有效的沟通,态度热情、礼貌,能够解答常见问题,处理投诉和纠纷。

物业保安培训方案(精选5篇)

物业保安培训方案(精选5篇)

物业保安培训方案(精选5篇)物业保安篇1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针对保安员整体业务技能和个人素质,进行全方位的军体素质、治安管理、消防知识等培训。

全面提高保安员综合服务素质,以体现我公司服务宗旨,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一、培训内容一、保安管理制度1、保安员纪律、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规范、礼仪规定2、行为规范3、对讲机使用规定4、保安人员奖惩制度5、各二、消防知识1、消防安全知识2、灭火器及灭火方法3、义务消防队的任务4、火警报警程序5、发现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三、治安管理知识1、物业管理及治安管理的要求2、正当防卫3、保安类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法4、保安员交接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5、停车场管理标准作业规程6、易发生事故的11个部位强化防范措施四、军体素质1、单列考核标准2、擒敌应用技术动作五、物业管理专业知识1、物业管理的概念2、物业管理的分类3、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4、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与职业道德5、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培训方案根据领导指示和实际情况。

各项目主管对本项目下属保安员全面负责管理和考核。

因此这次培训要求全体保安员(除值勤外)和项目主管全部参加,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实行考核。

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筛选和调整。

一、培训时间1、全程培训时间为个月。

2、具体时间按排详见《培训时间表》3、培训以操练和理论交叉进行,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

二、培训地点选择我公司项目较集中的地方。

第三、培训目标一、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高全体保安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

三、提高全体保安人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的能力,实现企业前景。

第四、培训管理规定为保证这次全体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现根据我公司《员工手册》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详见附则。

物业保安培训方案篇2一.岗位职责1. 根据所签物业管理,对所负责的物业项目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定期向公司汇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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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 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 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 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陕西广厦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 保安法律法规及 案例培训
物业保安工作涉及法律法规
民法
刑法
民法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 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宣告 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 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 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 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 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
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的。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 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而民 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 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 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 亲属等。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4)采用特别程序。
如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
对甲的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 就与甲闹离婚,甲失踪后长期住在娘家。在这 种情况下,当然应当由其父亲作为财产代管人 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 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 及失踪人的诉讼中,由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或 被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
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年的 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甲于 1997年2月1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年的起 算点为2月2日,2年的最后截止日为1999年的2 月1日。利害关系人从1999年的2月2日开始可 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如甲 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假如战争结束之日为X 年的2月1日。2年的起算点为2月1日,2年的最 后截止日为(X+2)年的1月31日。利害关系 人从(X+2)年的2月1日开始可以到法院申请 宣告失踪。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 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 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 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 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 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 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 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 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 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
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 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 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 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 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 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 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 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 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
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提 起申请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 顺序。
(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
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 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 人的代管权终止。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设计不同,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 题,而宣告死亡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 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宣告失踪 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 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
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
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 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 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 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 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 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 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 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 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 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自然人当 然取得主体资格。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 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 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 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 明。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 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 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
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 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 规定,以保护胎儿的的利益。我国《继承法》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 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 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 “胎儿”的法定继承。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 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 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 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 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 拒绝支付报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 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 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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