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申请人在特定法律纠纷中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在案件审理期间保留相关财产。
以下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前,申请人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了解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同时,申请人应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地域等因素,申请人需要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离被申请人住所地最近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法院进行申请。
三、书面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申请书应清晰地陈述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法律请求和相关证据。
2. 证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凭证、证人证言等。
3. 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根据具体案情,提供适用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
四、法院审查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
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补正申请书。
经过审查后,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听证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会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裁定法院在对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理后,将作出书面裁定。
裁定书中将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一般情况下,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七、履行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应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并按照法院指示进行管理和使用。
同时,申请人还需定期向法院报告被保全财产的情况。
八、解除财产保全当案件审理结束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将在核实后,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九、执行裁定如果对方一方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意事项1. 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有一些格式要求需要注意。
首先,应使用正式的文书格式,包括页眉、页脚、标题、章节等。
其次,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字号,以保证整个文档的一致性。
另外,申请书一般采用正楷字体书写,避免使用手写字体或印刷字体。
2. 申请书的内容要点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2.1 申请人信息在申请书的开头,应提供申请保全的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此外,还应提供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
2.2 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保全的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保全的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同时,应尽可能提供被申请保全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法院和其他相关方面能够与其取得联系。
2.3 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在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所要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具体信息。
这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具体描述等。
还应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申请保全的理由。
证据可以是合同、收据、财务报表等。
2.4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书中应清楚陈述申请保全的理由和目的。
理由是为了说明申请保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目的是为了说明申请保全的具体目标。
在陈述理由和目的时,应尽量简明扼要,言之有据,使法院能够清楚了解申请的目的和意义。
2.5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措施申请书还应明确提出申请保全的方式和措施。
这包括具体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保全地点等。
如果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付保证金,也应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
3. 申请书的附加材料在撰写申请书时,应提供相关的附加材料,以支持申请。
这些附加材料可以是合同、证据材料、财务报表等。
同时,还可以附上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职业资质证明。
所有附加材料应以清晰可辨认的电子文档形式附在申请书后。
4. 申请书的签署和日期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署,并在签名处注明日期。
申请书应当在递交法院之前仔细检查,确保所有内容和附加材料都是完整准确的。
结论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申请人在撰写时应注意以上事项。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并将被诉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或保全。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从而导致诉讼受阻或判决难以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诉讼请求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起诉之前批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诉人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二、适用条件为了获得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性:原告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2.可担保性: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可以用作担保,以确保被诉人在最终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3.被诉财产确权:原告需要明确指明被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归属,以方便法院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会考虑批准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扣押:法院可以批准将被诉人的财产扣押,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2.查封:法院可以批准查封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得转移或损坏财产。
3.冻结:法院可以批准冻结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能进行财产转移或处置。
4.监管: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对被诉财产进行监管和保全,确保其不受到损坏或转移等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证据选择适当的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原告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所要求的保全措施种类、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审查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指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意见。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_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一、诉讼中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在起诉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
它旨在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将有争议的财产转移、毁坏或以其他方式使原告的利益受损。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执行判决的效力。
在起诉中,原告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要点和程序,以便有效地进行诉讼。
本文将介绍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类型1. 扣押扣押是一种对被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以确保被告赔偿原告。
扣押的财产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2. 冻结冻结是一种暂时限制被告财产流动的措施。
通过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或其他财产,可以确保被告不能将财产转移或变现,从而保护原告的权益。
3. 查封查封是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措施,通过禁止转让或抵押被告财产的方式,保障原告的权益。
查封可以适用于房产、车辆、船只、机械设备等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存在财产争议财产保全适用于存在财产争议的案件。
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清楚陈述争议的财产和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
2. 存在迫切需要原告需要证明财产保全的迫切需要。
即使存在财产争议,如果没有迫切需要保全财产,法院可能不会批准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可能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 存在财产充足性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拥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可能的赔偿金额。
如果被告财产有限,无法支付赔偿金额,费用负担将由原告承担。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1. 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在诉讼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在起诉状中,原告应清楚陈述争议的财产和申请保全的理由。
2. 提交证据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被告的财产状况。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账单、财务报表、房产证明等。
3. 向法院申请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申请中,原告应详细说明财产保全的类型、金额以及被告财产的位置等信息。
4. 法院裁决法院会审查原告的申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措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1、我想起诉别人还钱,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2、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判决前,由于可能出现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相应财产;3、2、我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4、答: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法院可以驳回该申请;5、6、3、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想知道法院保全的财产种类7、答: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益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8、4、我朋友欠我10万元钱,但始终没有偿还;我起诉他以后,他说没有钱偿还,但他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答:可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5、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都包括哪几类,都有什么区别答: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就是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人不得处分;扣押就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就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保全措施;6、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有什么条件答:可以;如果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7、我在法院打官司,听说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是这样吗答:根据财产性质及措施不同,期限也不一致;对不动产的首次查封不得超过2年;对动产的首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1年如车辆、设备;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首次冻结对不得超过6个月;8、我在法院的诉讼还没有结束,但是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9、我和他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我随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法院多长时间做出裁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10、我被他人起诉了,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我的存款;我对于该裁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1、我在法院打官司,为了便于执行,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如何办理手续答: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护诉讼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及其注意事项。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1.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认为对方可能会损害其权益时,可以通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对方的财产。
申请人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说明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2. 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持申请等。
法院还将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范围和金额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保全。
3. 发布财产保全通知书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将会发布财产保全通知书。
该通知书会向被申请人送达,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冻结、查封或者扣押其财产。
同时,法院还会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担保。
4. 财产保全的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不遵守,法院将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强制执行、罚款等。
一旦财产保全执行完毕,法院将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通知。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凭借清晰、确凿的证据,才能使法院认可申请的合理性。
2. 合理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和金额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金额。
如果申请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导致法院的审查不通过。
因此,申请人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财产保全申请。
3. 提供担保在财产保全申请中,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担保来保证自己的申请。
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银行保函等形式。
申请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4. 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一旦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法院的支持并执行,申请人应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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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
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
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
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
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
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
提供现金的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
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
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
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答: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
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
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
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