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近年来,纺织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良好秩序,纺织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本文将从抽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抽查目的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能够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质量问题,促使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二、抽查范围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流通在市场上的纺织品,包括服装、家纺、家居用品等。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生产企业、经销商和电商平台等,以及市场上销售的具体产品。
抽查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三、抽查程序1. 抽查计划制定:纺织行业的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测结果和质量问题的反馈,制定每年的抽查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抽查的产品类别、样本数量和地域分布等。
2. 样本采集:根据抽查计划,抽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者要求企业提供样品。
样品的选择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涵盖各个品牌和规格。
3. 检测分析:抽查的样品送往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项目。
主要包括纤维含量、色牢度、拉伸强度、尺寸偏差等方面的检验。
4. 结果评估: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样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将进行后续的处理措施。
四、抽查结果处理1. 符合标准:如果抽查的样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将发布合格证书,并将结果及时公示,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2. 不符合标准:如果抽查的样品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企业改正、罚款、暂停生产和销售等。
3. 取样信息保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抽查工作的重要原则,抽查人员负责严格保密抽查过程中的取样信息,确保公正、透明和公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纺织行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493fce02ba1aa8114431d9fc.png)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增加了术语“消费品”,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
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5.3产品号型或规格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
(1)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
成分标识。 (2)使用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附 在羊毛产品上或没有显示以下内容: a)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① 羊毛或②再用毛③总纤维重的5%;④其他非羊毛纤维, 如果其含量超过5%要标出它的含量;
贸易委员会 rayon spandex
粘胶 氨纶
viscose elastane
皮革产品的标签要求:
需标有动物的名称或国家名称后加动物名称,如
(“Russian Mink”);加工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
的名称或RN;进口国家名称;没有经过染色、漂白或人 工染色,可标写“天然(natural)”。
(b)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在纱线与织物上形成一个可辨
别的图案的纤维或纱线”。
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如“60% Cotton/40% 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
当然,你也可以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如“70%
Nylon/30% Acetate,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 或“ 100% Rayon,Exclusive of 3% Silk Ornamentation”。还有
革。
(2)用过的皮(Used fur):是指毛皮不管什么样形式,已经被 最终消费者穿着。 (3)毛皮制品(Fur product):指任何部分或全部用皮或用过的 皮做的服装。
(4)废皮(Waste fur):指的是耳朵、喉咙或小的部分。
法案要求 无论是输入、用于商业加工、销售及广告,只要贴错 标签、或采用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广告和发票都属于违法,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小型组件
明确指出:对直接接触皮肤和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
备注中说明 量不超过整件制品 1%的小型 组件不考核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表2 新老标准的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对照
项目
GB 18401-2010
A类
B类
C类
GB 18401-2003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pH 值
3~4 4 4
75 4.0~7.5
3
3
3 3 — 无 禁用
300 4.0~9.0
3 3
3 3 —
由表2可知,新老标准的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差异主要是新标准中 B 类产品的 pH 值范围。据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依据国家标准 GB18401-2003对国内生产和销售 的纺织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表明纺织产品 pH 值不合格率偏高,尤其是中低档产 品不合格率竟达40%以上。而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我国出口纺织产品质量检 验情况来看,pH 值也是造成产品不合格主要检验项目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纺织产品的出 口信誉。所以,在结合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国际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现状,按 照标准制定与技术发展同步的要求,在不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将 B 类产品的 pH 值由4.0~7.5调整为4.0~8.5。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老标准)的实施为我国纺 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保护我国纺织消费者的 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将于2011 年8月1日实施的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相 比于老标准,无论是指标要求还是测试方法,都有一些新的变化。条款规定更清楚,可操作 性更强,对纺织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 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引导纺织品生产销售企业注重产品质量,有助于提升我国 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新的标准,本文将新 老标准作对比,详细介绍新增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并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解读。
面料美标测试标准

面料美标测试标准面料美标测试标准是指对面料进行美国标准测试的一系列标准。
面料在服装制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面料的质量和性能要求非常严格。
在面料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各项测试,以确保其达到美国标准要求。
本文将介绍面料美标测试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测试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面料美标测试标准包括多个测试项目,主要包括面料的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性能测试以及环保性能测试。
物理性能测试主要包括面料的拉伸强度、撕裂强度、耐磨性等指标的测试。
化学性能测试则包括面料的色牢度、PH值、甲醛含量等指标的测试。
环保性能测试则是针对面料的环保性能进行的测试,主要包括有害物质含量、可降解性等指标的测试。
其次,面料美标测试标准的测试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的测试项目需要采用不同的测试方法,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例如,在进行面料的拉伸强度测试时,需要采用拉力试验机进行测试,而在进行面料的色牢度测试时,则需要采用颜色牢度测试仪进行测试。
各项测试方法都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面料美标测试标准的测试标准是指对于各项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这些测试标准是根据面料的使用要求和环境要求而制定的,对于面料的质量和性能有着明确的要求。
在进行面料测试时,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测试标准进行,以确保测试结果符合美国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面料美标测试标准是对面料进行美国标准测试的一系列标准,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测试标准等内容。
通过对面料进行严格的测试,可以确保面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美国标准要求,从而保障服装制造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面料美标测试标准的相关内容,为面料测试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纺织品各大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限值及测试方法汇总

化合物,在最大吸收波长 460nm 处进行比色分析。此法的优缺点与 Schiff 法类似。 ⒋ 变色酸法 变色酸法是在硫酸介质中,甲醛与铬变酸(1,8-二羟基萘-3,6-二磺。该法的灵敏度较高,且显 色液稳定性好,适用于测定低甲醛含量的织物,但该法易受干扰,适用于气相法萃取的 样品处理方法。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样品制备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液相萃取法和气相萃取法。液相萃 取法测定的是样品中游离的和经水解后产生的游离甲醛的总量,用以考察纺织品在穿着 和使用过程中因出汗或淋湿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游离甲醛逸出对人体的危害。气相萃取法 测定的是样品在一定温湿度条件下释放出的游离甲醛含量,用以考察纺织品在储存、运 输、陈列和压烫过程中所能释放出的甲醛的量,以评估其对环境和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 采用不同的预处理方法,所得的测定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液相法的结果显然高于气相法。 三、甲醛含量检测标准 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测定已经成为一项常规的检测项目。现行的测试方法和标准已 有不少,并形成了统一的测定方法—比色法。各国的测试方法原理基本相同,但在具体 的萃取和分析条件下会有一些差异,而且采用测试条件不同的方法所得结果之间也没有 严格的可比性。因此,究竟采用哪种方法往往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选用的符合性(合 格性)评定程序、样品的材料性质和买家的要求来确定。 目前,国际国内采用的有关甲醛含量的测试方法标准主要有: ⑴ 日本标准 JIS L 1041∶2000《树脂整理纺织品试验方法》(含甲醛含量测定方 法)。 ⑵ 中国标准 GB/T2912.1-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 醛(水萃取法)》、GB/T2912.2-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第二部分:释放甲醛(蒸汽 吸收法)》。 ⑶ 美国标准 AATCC 112-1998《织物释放甲醛的测定:密封瓶法》。 ⑷ 国际标准 ISO/DIS 14184-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一部分:游离水解 的甲醛(水萃取法)》、ISO/DIS14184-2-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二部分:释放 甲醛(气相吸收法)》。 ⑸ 英国标准 BS 6806 Part 1∶1987《纺织品的甲醛 第一部分:甲醛总量的测 定》、BS6806Part2∶1987《纺织品的甲醛 第二部分: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BS 6 806 Part 3∶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三部分:释放甲醛的测定方法》。 ⑹ 德国标准 DIN 53315∶1996《皮带检验 皮带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⑺ 德国官方方法§35 LMBG B 82.02-1∶Jun 1985《释放甲醛的测定》。 四、GB/T 2912.1-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 取法)》简介 ⒈ 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通过水解作用萃取游离甲醛总量的测定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任何状态的纺织品的试验,测定方法适用于游离甲醛含量为 20~350 0mg/kg 的纺织品。 ⒉ 原理 经过精确称量的试样,在 40℃水浴中萃取一定时间,从织物上萃取的甲醛被水吸收, 然后将萃取液用乙酰丙酮显色,显色液用分光光度计比色测定其甲醛含量。 ⒊ 试剂与设备
纺织品相关国家标准(更新)

2015/3/1
装 第 7 部分:羽绒服及其制品
检验检疫.
SN/T 61
3982.8-2014 SN/T
62 4016-2014 SN/T
63 4022-2014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梭织服 国家质量监督
2015/3/1
装 第 8 部分:儿童服装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特种纺 国家质量监督
2015/3/1
装 第 3 部分:牛仔服装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梭织服 国家质量监督
2015/3/1
装 第 4 部分:便服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梭织服 国家质量监督
2015/3/1
装 第 5 部分:室内服装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梭织服 国家质量监督
部
进出口纺织专业通用技术要求 第 2 部分:实 国家质量监督
2014/11/1
验室技术规范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 抽样方法 第分:通则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服装检验规程 第 2 部分:针织服 国家质量监督
2015/3/1
装
检验检疫.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验证规范 第 3 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GB/T
纺织染整助剂中有害物质的测定 第 9 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
10
2014/12/1
29493.9-2014 丙烯酰胺的测定
检验检疫.
GB/T 11
30126-2013
纺织品 防蚊性能的检测和评价
国家质量监督 2014/12/1
检验检疫.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19a3b8e5b9f3f90f76c61bd6.png)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增加了术语“消费品”,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
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5.3产品号型或规格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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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5%。
丝混纺产品控制蚕丝含量的负偏差5%。
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和交织产品,控制性能较好纤维的负偏差5%
甲醛
日本
1、《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112号法令
2、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禁止
中国
GB18401
含氯苯酚
欧盟
欧盟指令:1999/51/EC
5/EC
<0.5μg/cm2/Week
燃烧性能
美国
易燃织物法
1、服用织物法规CFRPart1610、
2、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CFRPart1615、CFRPart1616
加拿大
易燃危险产品法令;
易燃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中国
FZ/T01053-1999
羊绒混纺产品(控制羊绒含量的负偏差)羊绒含量超过15%允许负偏差:精梳3%,粗梳4%。羊绒含量不超过15%的负偏差为2%。
羊毛混纺产品控制羊毛负偏差精梳产品3%,粗梳产品4%。
麻混纺产品控制麻的负偏差4%。
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不包括针织产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负偏差,为正负1.5%。
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
检测项目
输往国别或地区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
合格判定值(允差)
纤维成分标签
(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美国
1、纺织品成分标签法15U.S.C.§70
2、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
3、纺织品标签法规16CFRpart303
4、羊毛产品标签法规16CFRpart300
色牢度
中国
GB18401
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类≥4级,B/C类≥3级
耐水、耐汗渍色牢度A类≥3-4级,B/C类≥3级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考核色牢度
pH值
中国
GB18401
A/B类4.0-7.5
C类4.0-9.0
后续加工过程中需湿处理的可放宽至4.0-10.5
备注:上述《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应根据目标国家和地区标准和试验项目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
婴幼儿<20mg/kg
和皮肤接触的<75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
中国
GB18401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36个月以下婴儿用品20mg/kg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200mg/kg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400mg/kg
芬兰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mg/kg
纺织制品:±3%(仅有一种纤维时,不能用3%)
羊毛制品:允许3%允差
欧盟
欧盟指令:96/74/EC
±3%
日本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Law104号法令
澳大利亚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1905商务(进口)条例(纤维成份标签)
5%
加拿大
纺织品标签法规
5%(只有一种纤维或纺织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业羽绒混合制成时,不允许有允差)
直接接触皮肤100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
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mg/kg
直接接触皮肤100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
德国
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
与人体直接接触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150mg/kg的纺织品,应采用德语和英语标识:含甲醛,为避免刺激皮肤请洗后使用
奥地利
BGBLNr.194/1990
超过或等于1500mg/kg必需标明
荷兰
纺织品甲醛法规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mg/kg)的商品进口,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
欧盟指令:2002/61/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