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建设场主体信用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桂水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1月30日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履约,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参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不含维修养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运用和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实行考核赋分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及合同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水利工程建设司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的公示

水利工程建设司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的公示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规定,现将承担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单位备案信息在水利部网站、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见附件1、2、3),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2024年4月11日至17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提出者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们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提出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1.传真:010—63202571。
2.电话:010—63202526 63202145。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 100053)。
4.电子邮箱:****************.cn。
水利工程建设司2024年4月11日附件: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信息2.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备案信息3.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备案信息。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说明

(二)信用评价依据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 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水建管〔2011〕433号)
2.中水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 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
3.商务部试点单位资格 (商信用字〔 2008〕1号)
4.《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实施办法》 (整规办发〔2006〕12号)
五个阶段
初创阶段 清理整顿阶段
重新确立 调整阶段 起飞阶段
1987 - 1989 1989 - 1990 1990 - 1992 1992 - 1996 1997 -至今
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 用评价暂行办法
(一)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 必 要性
1.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诚信环 境
保进度 保质量 保安全 保利益
2012年1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 第二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结果,132家单位获得信用等级,其中 52 家施工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用等 级。
2012年10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 第三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 果,170家单位获得了信用等级,其中 43 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用 等级。
2013年7月18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公布第四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 级结果,150家单位获得了信用等级,其 中40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 用等级。
2013年12月4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 第五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 205家单位获得了信用等级,其中83家施工企 业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已成为资本市场体系中不 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主要特点:
投资者坚持要有至少 2 家评级机构的 评估,而不愿依赖一家评级机构的判断。 认为:有 2 家独立的专业评级分析公司 共同对一家企业进行分析更为可靠,通过 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得出高质量分析报告 的做法被市场广泛接受。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

全国⽔利建设市场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全国⽔利建设市场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册中国⽔利⼯程协会总参⼯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年⼗⼀⽉⽬录⼀、概述 (1)⼆、⽤户登录 (1)三、市场主体信息报送 (3)(⼀)⾸次申报 (3)3.1企业基本情况 (3)3.2企业资质 (5)3.3⼈⼒资源档案 (7)3.4资产状况 (8)3.4.1增加资产负债表 (8)3.4.2增加利润表 (9)3.4.3增加现⾦流量表 (9)3.4.4增加⼤型设备 (9)3.4.5增加中型设备 (10)3.4.6增加⼩型设备 (10)3.5⼯程业绩记录 (10)3.6良好⾏为记录 (12)3.7不良⾏为记录 (14)3.8驻外省备案 (15)3.9修改密码 (17)4.0提交信息 (17)(⼆)更新申报 (19)四、省级管理机构初审 (21)4.1核对企业报送档案 (21)4.2编辑不良⾏为记录 (22)4.3档案审核 (22)4.4修改密码 (23)⼀、概述“全国⽔利建设市场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分三级管理—市场主体信息报送、流域或省级管理机构初审、⽔利部审核。
市场主体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资源信息、资产状况、⼯程业绩、良好⾏为记录、不良⾏为记录、驻外省备案共8类档案信息。
流域或省级管理机构初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信息的查看、不良⾏为记录的修改、补充以及⽹络、纸质信⽤信息的初审报送。
⽔利部对省级管理机构报送的⽹络和纸质材料进⾏审核后,在“全国⽔利建设市场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户登录各级⽤户登录“中国⽔利⼯程协会⽹站”,在右侧⼯作系统专栏处点击“全国⽔利建设市场信⽤信息平台”进⼊信⽤信息平台主页⾯(如下图)。
点击右上⾓“信息报送”按钮,进⼊登录页⾯(如下图)。
提⽰:(1)⾸次申报的对象是指尚未通过本系统填报,或已填报信⽤档案但未通过协会终审的单位。
(2)更新申报的对象是指对协会终审通过的信息进⾏修改和更新的单位。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理机关
处理时间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别
1.处理文件作为附件(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司法判决等);
2.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要求,做好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做到“应报尽报”,确保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不按照标准格式报送的,将责令做出行政处理的水利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公示和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公示和修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0.19•【文号】办建设函〔2024〕861号•【施行日期】202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公示和修复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861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公示和修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平台账号管理。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为部机关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通管理账号(账号申请表见附件1),用于办理信用信息报送、修复等业务。
各有关单位应明确职能处室,安排专人管理和使用平台账号,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严禁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坚决防止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信用信息归集。
部机关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单位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信息(以下统称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做到不迟报、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
三、关于信用信息公示。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所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予以公示。
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不予公示,部机关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管理账号后,可查看相关信息。
四、关于信用信息修复。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完成前,暂时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接收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并反馈修复结果;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完成后,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并反馈修复结果(修复服务指南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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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维护广西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设备)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信息及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从业单位等内容)。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条首次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信用信息的单位,应登录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相关的信息;法定代表人在主管部门反馈的书面材料签字确认后,其信用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完整性由市场主体负责。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及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修改、补充、更新涉及本主体的相关信息,变更的信息即时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六条需要撤销已公开信用信息的,由市场主体向自治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撤销单位或人员的名称、撤销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撤销个人信息的,申请报告除单位盖章外,还须经本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信用信息全部在平台予以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公开向社会发布。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二)围标、串标;(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章信用信息量化评分
第十条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内容主要包括信用等级、业绩、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根据《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另行制定)计算。
第十一条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采用水利部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
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本次量化评分结果至下次量化评分结果公布时自动失效。
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在资质(资格)审批(审核)、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运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和量化评分结果,建立关联管理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在资质(资格)审批(审核)、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活动中,市场主体所提交的材料应当与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相符,未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不予采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将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结果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评分较低的投标主体得分作为联合体的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得分。
第十六条依法不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不宜将工程、设备材料及服务合同授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和维护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水利部、流域机构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工作;收集、公布水利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登记并公布由自治区本级负责处理的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配合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登记并公布由本级负责处理的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依规履职、廉洁自律。
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履职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