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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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引(2021版)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引(2021版)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
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
工程规模
80Leabharlann 评价时间向前追溯企业有效工程规模
3年范围内
从事工程建
设活动违反
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
160
司法判决
120
表彰奖励
公共信用
(400分)
当前水利部
信用评价红
名单
守信激励
行业监管
120
150
市场行为
(450分)
合同履约
总分
300
1000
优质工程奖
及政府质量

25
30
30
文明施工管
理水平
20
社会慈善公
评价时间向前追溯
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对于清单
5年范围内
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
决定书的。
合同履约评价各维度占比:
人员、机械配置占比20%,施工组织与管理占比25%;
评价时间向前追溯
施工质量与安全占比30%;
3年范围内
文明标化工地创建10%:
劳务分包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占比15%。
一次评价分值。
施工单位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施工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法律依据文件 法律层级
条款
法规标准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

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施工企业)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施工企业)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监理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监理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造价咨询)
8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造价咨询)
9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供货单位)
10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招标代理机构)
11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招标代理机构)
12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质量检测)
13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质量检测)
14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安全评价单位)
15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安全评价单位)
1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1.5分)
2倍(含)以上
1.5
2倍以下
1
运营能力(2-3)
(3分)
应收账款周转率
(2-3-1)
(1.5分)
3次(含)以上
1.5
3次以下
1
总资产周转率
(2-3-2)
(1.5分)
1次(含)以上
1.5
1次以下
1
发展能力(2-4)
(3分)
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2-4-1)
(3分)
10%(含)以上
3
5%(含)~10%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综合素质
(1)
(18分)
经营规模
(1-1)
(6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
(1-1-1)
(2分)
总承包特级或总承包一级
2
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一级
1.5
总承包三级或专业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三级
1
净资产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倍数
(1-1-2)
(2分)
(8分)
高新技术企业
(3-5-1)
(3分)
列入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3
近3年主编或参与编制技术标准
(3-5-2)
(8分)
主编国家、行业标准,每项(N项)得3分
N×3
参编国家、行业标准,主编地方、团体标准,每项(N项)得2分
N×2
参编地方、团体标准,每项(N项)得1分
N×1
发布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要求备案,每项(N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近3年参与社会公益(如脱贫攻坚、防汛救灾、慈善公益活动等)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和《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分工与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公开信用评价结果。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及时推送有关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第五条【结果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8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注:1.本标准所称的机械包括启闭机、水工金属结构(闸门、拦污栅、清污机、压力钢管)、水利水电阀门、水轮发电机、水泵等。

2.净资产、人员素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3.机械制造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3年平均值。

4.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6.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7.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8.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9.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

1.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11.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

12.企业负责人指总经理(厂长);管理团队指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13.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14.三级指标评价得分不超过本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对应的三级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该项二级指标总分。

15.市场行为中的合同履约为参评企业按指定合同提供的业主对其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售后服务的评价。

%1001-33⨯⎪⎪⎭⎫ ⎝⎛年前主营业务收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1-33⨯⎪⎪⎭⎫ ⎝⎛年前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合同履约评价表。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标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标准

附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15、三级指标评价得分不超过本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对应的三级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该项二级指标总分。

16、市场行为评分根据企业收集的相关方评价表意见,最终得分将按照项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权重。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10、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11、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12、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总经理。

13、管理团队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经营、生产、质量、财务等部门的管理层人员。

14、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4、供货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3年平均值。

5、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7、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8、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9、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1、本标准所指的供货单位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提供装备、原材料、仪器仪表、零部件、信息化等产品或服务的单位。

以上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或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或生产经营(制造)许可。

2、供货年限从首次取得资质或生产许可证年份起算。

3、净资产、人员素质、固定资产、总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1001-33⨯⎪⎪⎭⎫ ⎝⎛年前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17、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

18、企业近3年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CC级。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管理水平 (3) (21分)
管理层素 质 (3-1) (3分)
技术负责人综合素质 (3-1-2) (1分)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含)以上职称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管理团队综合素质 (3-1-3) (1分)
近3年主编或参与编制技 参编国家、行业标准,每项(N项)得1.5分 术标准 (3-5-3) 主编地方标准,每项(N项)得1.5分 (3分) 参编地方标准,每项(N项)得1分 创新能力 近3年获得专利、软件著 作权 (3-5) 每项(N项)得1分 (3-5-4) (5分) (3分) 近3年主编或参编与业务 领域相关的、行业内的编 主编每项(N项)得0.5分 著、专著或培训教材等 (正式出版) (3-5-5) 参编每项(N项)得0.3分 (3分) 近3年新工艺、新方法等 具有经过省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的新工艺、新方法 (3-5-6) 、新技术、新产品,每项(N项)得1分 (3分) 发展战略 (3-6) (1分) 企业发展战略 (3-6-1) (1分) 制定发展战略规划 未制定发展战略规划
评价标准
得分
1.5 1 0.5 1.5 1 0.5 1.5 1 0.5 1.5 1 0.5 1.5 1 0.5 1.5 1 0.5 1 0.5 0 1 0.5 0 1 0
偿债能力 (2-2) (3分)
运营能力 (2-3) (3分)
发展能力 (2-4) (3分)
企业负责人综合素质 (3-1-1) (1分)
0~2
0~2
无不良行为记录得8分,每有1项不良行为记录扣2 分
0~8
无不良行为记录得3分,每有1项不良行为记录扣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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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净资产 3 - 1 100% 11、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3年前年末净资产
12、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总经理。 13、管理团队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经营、生产、质量、财务等部门的管理层人员。 14、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应与供货企业自身产品相关。 15、三级指标评价得分不超过本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对应的三级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该项二级指标 总分。 16、市场行为评分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加权平均计算。 17、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 18、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规定,企业近3 年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 、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6 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CC级。 第7页
注:
1、本标准所指的供货单位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提供装备、原材料、仪器仪表、配套部 件、信息化等产品或服务的单位。以上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或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或生产 经营(制造)许可。具体包括: (1)装备类: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防汛抢险、节水灌溉、水生态治理、水 处理、水资源配置和水土保持装备以及工程施工专用装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所需装备等; (2)原材料类:包括水利工程所用水泥、钢筋(材)、骨料、商品混凝土、掺和料、外加剂、管材 (管件)、土工合成材料等; (3)仪器仪表类:包括监测、检测、试验、传感仪器等; (4)配套部件类:指为水利工程配套的液压部件、结构件、电气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 电缆及其他电气结构部件)等; (5)信息化类:指水利行业信息化及自动化产品等; (6)其他类:其他公用设备等。 2、供货年限从首次取得资质或生产许可证年份起算。 3、净资产、固定资产、总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4、供货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3年平均值。 5、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7、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8、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9、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10、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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