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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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不机关
处理时间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别
公开期限

扣分分值
备 注
1.处理文件作为附件(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司法判决等);
2.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要求,做好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做到“应报尽报”,确保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不按照标准格式报送的,将责令做出行政处理的水利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5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等三个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和晋升申请。

因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暂停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一)申请材料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有关说明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解释并明确要求。

1.第3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取消收取“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第4项材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监理工程师”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年6月(含6月)以后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的信息 分类及 编码 、 信用信 息格式 和数据库 建设标 准等 ,
建立全 国水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信 息管理平 台 ,并 为实 现 全国水利 建设市场 主体信 用信息互 联互通创 造条 件 。各 流 域 管理机 构和各省 级人 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 门依 照管理权 限 ,分别负责 其管辖 范 围内的水 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 信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
良行为
记录公告 暂行 办 》 法 的通 知
结 合实 际 , 落实好 《 贯彻 管理 办法》 公告办 法》扎 实有 效 和《 ,
地 推进信 用体 系建 设 , 重点做 好 以下 4项 工作 :
( ) 一 全面建 立水利 建设市场 主体信 用信息库
各 流域机 构 、地方各 级水行政 主管 部 门应 充分 利用现 有 信息 资源 , 依法 通过 政府 部 门 、 利 工程参 建各 方 、 并 水 中 介 机构 、 行业协会 等多种途 径获得 信息 , 认真 核实 , 完整 、 准 确、 及时 地记录企业 ( 位 )个人 在水利 建设市 场 中的信用 单 、
有关 事项通知 如下 :

纳人信 用信息 库 , 成基础性 信息 , 用信息平 台提供 信 形 为信
息保 障。

充分认识 贯彻 实施 《 管理 办法 》 《 和 公告 办 法》 的重
( ) 快构建水 利建设 市场信用 信息管 理平 台 二 加
中国水 利工程 协会应 在水利部 指导下尽 快研 究制定 统
20 年 1 月 , 部颁 布 了《 利建 设市 场主 体信用 信 09 O 我 水
息管理暂 行办 法》 水 建管  ̄o 9 4 6号 , ( 2 o ]9 以下简 称《 理办 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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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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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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