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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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宁政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场内经营者入场,独立、公开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场地或者租用的规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星级信用市场进行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消防、农牧、卫生、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税、国税、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宁政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自治区有关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包括: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超过自治区调控线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征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调控线另行确定。

(二)从自治区有关单位收取的其他收入中提取3%。

包括: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超过自治区调控线的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等其他各类收入。

具体征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绩效工资发放水平调控线另行确定。

(三)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16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1【实施日期】201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精神,按照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于深化我区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要求各地在2016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各自的公示系统并投入使用。

目前,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已具备了公示企业登记信息、报送年度报告、公众查询等基本功能,但还存在公示系统本身架构不完整、功能不完备、系统应用不充分、信息归集不全面等问题,与国家工商总局的验收标准有较大差距。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强化措施,加快实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和应用工作。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doc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doc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1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实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5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业、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依规、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对应当由政府负担的经费提供必要保障。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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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监理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7、外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和监理员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监理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执业证件或职称证书(若无则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证明聘用关系的材料;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6、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勘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7、外省勘测设计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勘测设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质量安全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时,除提交以上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定时申报和集中认定制度,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合格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信用等级认定决定前,初步评审认定结果在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公示公告栏中公示(/js/),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信用等级认定和取消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分首次认定、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和延续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的首次认定按本办法中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以评审委员会成员赋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如下:(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1、专业职称人员数量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赋分200分)总人数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人扣10分,扣完为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名扣20分,扣完为止。

2、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注册建造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1人扣100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名加50分。

3、三类人员持证书上岗情况;(标准赋分200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人数符合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4、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300分)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300分,工程技术人员及建造师,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二)资产状况(标准赋分200分)资产负债、净资产能否维持企业正常运转;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得100分;每增加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净资产为正值的,得100分,净资产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三)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600分)1、近3年的产值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200分)近3年平均产值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5%,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300分。

2、近3年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四)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施工质量(标准赋分300分)连续3年无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五)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六)获奖励情况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1、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中、高级职称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1、近3年的监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工程质量(标准赋分300分)连续3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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