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

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监理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7、外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和监理员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监理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执业证件或职称证书(若无则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证明聘用关系的材料;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6、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勘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7、外省勘测设计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

原件收复印件),勘测设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质量安全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时,除提交以上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定时申报和集中认定制度,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

日内,对不合格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合格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信用等级认定决定前,初步评审认定结果在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公示公告栏中公示(https://www.360docs.net/doc/42357725.html,/js/),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信用等级认定和取消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分首次认定、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和延续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的首次认定按本办法中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以评审委员会成员赋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专业职称人员数量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赋分200分)

总人数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人扣10分,扣完为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名扣20分,扣完为止。

2、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

注册建造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1人扣100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名加50分。

3、三类人员持证书上岗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人数符合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4、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3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300分,工程技术人员及建造师,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二)资产状况(标准赋分200分)

资产负债、净资产能否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得100分;每增加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净资产为正值的,得100分,净资产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三)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600分)

1、近3年的产值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平均产值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5%,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300分。

2、近3年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

无证明的,不得分。

(四)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施工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五)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六)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

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中、高级职称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

1、近3年的监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工程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企业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500分)

1、专业人员能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1000分)

招标师、造价师、取得技术职称的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5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500分;招标师、造价师及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900分)

1、近3年的代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满分6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3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

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三条勘测设计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

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

1、近3年的勘测设计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

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设计进度、质量和服务等纠纷的,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4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设计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到项目法人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800分)

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检测能力及信誉(标准赋分800分)

1、检测能力是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检测能力能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得300分;每少1项,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

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3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检测质量(标准赋分4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检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4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到项目法人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按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五条申请信用等级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延续认定,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原信用等级证书(原件);

2、近期履约情况证明;

3、最新业绩证明;

4、人员变更和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从业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晋级认定。

1、依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信用分值累计达到晋级标准的;

2、连续保持相同信用等级达3年的。

第二十七条根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降级标准,或因行政处罚取消信用等级再次恢复从业的,信用等级需以首次认定的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信用分值一年累计达不到降级标准,资质等级按延续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被吊销资质或连续12个月无水利建设市场

业绩,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自动取消。

第四章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信用等级分书面和电子两种记录载体。电子载体为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2357725.html,/js/)《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记录》;书面载体为《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每年对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结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记录和上报工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与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挂钩,信用等级作为水利建设招投标和单位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暂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处不少于3个月的停业整顿。整顿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市场活动,信用等级自动恢复至B级。自停业整顿期开始,12个月内未通过整改审查的,其从业资质自动注销。

第三十五条从业单位要如实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积极配合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凡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误报信用资料的,一经查实,从业信用等级一律按B级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规配套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5)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5) 2015年10月12日 发文单位: 无 日期: 2015年10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1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中国水利网站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评价范围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办法》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分别制定了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等五大项。每项又分别细化为若干指标,每项指标明确了具体的赋分原则和计算方法。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公告。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机构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评价程序全面复评,重新核定其评价等级。凡是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6类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浙江万里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万里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暂定稿)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为推动我校的学科建设,特制定浙江万里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主管部门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主管部门为校科研处。校重点学科的建设总体规划,以及申请、论证与确定、增补、撤消,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与评估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的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如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等。经费具体支配由学科带头人负责。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初步形成学科特色,具有2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对宁波市及浙江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有学术水平高、富有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副教授以上);有结构合理、治学严谨、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教学工作基础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具有可供教学、科研使用的图书资料及学科建设的实验设备、仪器等物质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已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在研课题,有多渠道争取经费资助的能力。 三、建设目标与周期 校重点学科的申请、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与市重点学科建设同步。在建设周期内,采取滚动淘汰制,经年度检查、评估及中期检查评估,择优向市、省重点(扶持)学科推荐。 四、检查与评估 学校对校重点学科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查,要求校重点学科建设小组填写“浙江万里学院重点学科年报”。学校对重点学科进行评估(见附件“浙江万里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

(一)年报时间:“年报”中各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建设当年12月31日,要求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科研处。 (二)年报内容:①学科各方向研究进展情况②学科建设成功的经验③学科建设新 (三)主要附表:①学科队伍建设情况表②学科建设经费情况表③学科承担科研课题情况表④学科发表论著情况表⑤学科科研、教学成果获奖情况表。 (四)中期检查:学校对校重点学科在建设中期(通常在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 ①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②主要成效:③主要问题和不足:④加强学科建设的主要措施:⑤意见和建议。 五、建设经费 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60%用于学科的基础建设,包括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所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管理,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梯队成员可优先使用;20%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安排使用;其余20%用于重点学科的项目研究,并作为校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附件1:浙江万里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

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促进重点学科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专科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培养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专科相关专业设备购置。 3、加强学术建设,扩大知名度,提高专科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重点学科的管理: 1、分管院长负责,医院科教科协调指导重点专科建设有关的问题。 2、各重点专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定专科三年、五年发展规划, 3、确定专科建设目标;科主任负责重点专科的经费使用及科研活动。3、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在建设周期内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科建设,年终进行考核。 4、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积极举办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科学的发展。 5、医院专门设立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每建设周期5-10万,用于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的启动。

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科学研究 1、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成果鉴定及奖励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鉴定、请奖工作。 ⑴、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课题组必须有相关的课题检索资料,并写出开题报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列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报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核后决定报省或市科技计划,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申请表,由医院统一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⑵、课题的实施 根据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由列入计划立项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合同书,科教信息科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及科教信息科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的正常进行。 ⑶、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请奖励 按课题计划进度要求,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按成果鉴定要求,由课题组将本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1)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论证。为进一步推动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有关工作的安排,水利部继续深化西线工程规划方案比选论证工作。2017年5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7〕198号文批复《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方案比选论证(2017年)项目任务书》,明确2017年主要工作内容,即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深化小江调水方案研究,深化西部工程规划调水断面和可调水量,开展西线调水断面下移方案研究,分析研究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的西线调水代表性方案或设想。 2017年7月,水利部组织对《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关键问题论证任务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调水局组织赴西线工程调出区,调研现有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方案和调水断面下移方案所涉及坝址的地理条件、调水河段自然生态和社会人文环境等内容。(王彤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部始终把质量安全放在水利建设的核心位置,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创 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督检查,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1.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研究出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加快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2.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不断加强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大力推进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全国95%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5 3.2%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部、省、市、县四级质量监督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实现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3.质量监督效能不断提升加强重大水利项目现场监督和巡回监督,水利部对24个重点工程项目现场设站进行质量监督,对34个重大水利项目进行质量巡视监督。各地也积极推行质量巡查和重点项目驻地监督机制,有效保障了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 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卓有成效对省级水利部门开展质量工作考核,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直接采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2017年所占比重已由最初的3%提高到6%。各地逐级开展质量考核,狠抓问题整改,水利建设质量整体水平逐年提升。(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水利部强化招标投标监管,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更加严格规范。 1.出台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意见2017年3月,印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招标投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监管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着力打破市场准入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2.规范招标投标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推动水利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定期通告进场交易情况。 2017年全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水利建设项目19424个,约占招标项目总数的98.96%。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调研,推进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电子化。 3.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造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组织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配合做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工作。(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主体信息、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有关信息平台互联 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发建设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累计公开1.2万家单位、77.4万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104.7万条,发布不良行为记录456条。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受理公布1249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8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河湖管理】 1.全面推行湖长制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水利部 会同有关部门迅即宣传解读、动员部署。按照中央宣 1 8 1 工程建设与管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

德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德卫医字…2011?14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提高我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深入开展医院管理“提高水平打造高地”活动,创建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推动全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卫生局制定了《德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1、德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医政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通知 德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1: 德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发展带动我市卫生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医学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全省、全市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能带动全市水平提高的学科。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各专业学科。 第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二级以上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一级以上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四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统一标准、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实施。每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 (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已被确认为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至少3年以上重点建设; (二)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等企业或单位(含中央在宿、外市进宿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 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信用行为采集、检查、记录等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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