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国际经济合作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〇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便利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以及其投资的企业的保护工作。
前款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企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投资者保护具体创新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程与前景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程与前景分析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出资创建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为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开始的标志。
在近40年的发展中,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先后经历了快速成长阶段(1979-1987)、泡沫肃清阶段(1988-1999)、整顿恢复阶段(2000-2004)以及目前正处的快速恢复成长阶段。
自2002年开始,随着融资租赁业法律的不断完善、融资租赁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逐渐成熟,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4年后发生的三件大事更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恢复了活力。
一是2004年12月商务部外资司宣布允许外商独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二是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2006年5月再次批准了11家试点公司;三是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了其管辖的银行成立金融租赁子公司。
这三件大事,奠定了我国从外资、内资、银行三个方面全面推进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格局。
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
在世界金融危机尚未过去的2011年,在中国实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大背景下,中国融资租赁业进入了盘整期,包括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在内的整个行业,发展速度明显减缓。
在这种形势下,业内一些专家开始对盘整期的形成和今后发展进行分析预测,许多租赁企业开始对自己的经营理念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商务部、银监会国家一些监管部门对推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也在研究和审定,这些都不同程度上收得了效果。
进入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增长速度比上年明显加快,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2013年是中国融资租赁业复兴后8年来取得突破性发展的一年。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目录1. 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 (4)1.3 研究方法 (5)1.4 数据来源 (6)2. 市场分析 (7)2.1 融资租赁行业概述 (9)2.2 国内外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 (10)2.3 目标市场分析 (12)2.4 竞争对手分析 (13)3. 法律法规分析 (14)3.1 国家政策法规概述 (15)3.2 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16)3.3 行业监管机构及职责 (17)4. 项目可行性分析 (18)4.1 项目背景及目标 (20)4.2 投资需求分析 (21)4.3 技术可行性分析 (22)4.4 经济可行性分析 (23)4.5 社会可行性分析 (25)5. 风险评估与对策建议 (26)5.1 主要风险识别及分析 (28)5.2 风险评估结果及影响程度分析 (30)5.3 针对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31)6. 项目实施计划与管理 (32)6.1 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34)6.2 项目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设计 (35)6.3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7)6.4 项目财务管理规划 (38)6.5 项目信息管理规划 (39)7. 结论与建议 (41)7.1 项目可行性总结 (42)7.2 建议及后续工作安排 (44)1. 内容综述本可行性分析报告旨在评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投资分析、法律分析、融资策略、风险管理以及整体运营规划。
报告将详细阐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潜在优势和挑战,并对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及财务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报告的第一部分将集中于市场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现状、市场发展趋势、竞争对手分析以及客户需求研究。
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位和目标市场是成功运营的关键一步,报告将评估特定地区或行业中融资租赁服务的潜在需求量,以及市场的增长潜力,从而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融资租赁政策

融资租赁政策
融资租赁政策是指政府采取的旨在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企业财务咨询、贷款审查和管理、财务企业财务管理咨询等服务。
这些政策可以帮助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和经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政府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扶持力度,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的财务审查条件,降低申请贷款的手续费。
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款,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新型融资租赁业务。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政策,开发新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租赁销售、融资租赁租金回购等,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政府积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产业化发展。
政府可以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包括支持企业和投资者建立融资租赁平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间的合作,提高融资租赁行业的结构和标准。
第四,政府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管理。
政府推行法规,强化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业内交易的合法性。
第五,政府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技术发展。
政府可以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信息系统,支持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科技水平。
融资租赁政策是政府推行的一项经济政策,是为了支持企业的
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随着银行信贷条件的收紧,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因此,融资租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需要积极配合,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力度,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支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加强重组上市监管力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0 编辑:晓玲手机版中国的四大自贸区大家了解融资租赁政策?下文就是相关的政策详细解读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四大自贸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异同政策(一)相同的政策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不同的政策相关分析上海自贸区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政策进行解读。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该政策的制定旨在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本文将着重介绍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单一承租人限制政策背后的背景和目的。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概括了文章的整体内容和结构安排。
接下来将在第二部分介绍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单一承租人限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第三部分将深入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计算净资产和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第四部分将探讨为什么需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风险暴露度,包括风险管理原则、潜在风险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等方面内容。
最后,在第五部分进行总结,并就政策限制的效果和意义、对行业和市场的影响以及未来展望和建议进行讨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这一具体政策,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通过深入解析相关定义、计算方法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政策并认识到其重要性。
此外,本文还将分析该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单一承租人以及整个行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政策,并且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
2.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2.1 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融资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购买某种资产,然后将该资产租赁给另一方(承租人),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租金,最终可以选择购买该资产的一种经营模式。
其特点包括:长期性、高额投入、权属关系明确、融通性强等。
2.2 单一承租人限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为了防范融资租赁公司面临单一承租人违约风险所带来的财务风险,监管部门出台了限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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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为鼓励深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由政府牵头,优化环境,培育龙头行业,为融资租赁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难度也将进一步降低,以下信息由知道资讯提供。
关于征求〈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我办起草了《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书面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0月14目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87185881(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融资租赁服务采体经济、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委关于补短板创优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意见》精神,优化环境,培育龙头,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我市“中国制造2050”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将我市打造成国内知名融资租赁集聚地,跻身全国融资租赁影响力大城市第一方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力争培育5家左右注册资本超10亿元、租赁资产超100亿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市场渗透率达到10%以上,使融资租赁行业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合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推进简政放权。
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且可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允许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并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
2.实施融资租赁进出口通关便利化。
海关、检验检疫
等部门加快通关通检,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对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租赁标的物,实行保税。
除法律法规易有规定外,对保税租赁实行一次检验、后续备案制度。
3.加快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出口退税办理。
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缩短出口退税办结时间。
4.支持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和权证办理,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在本市相关部门办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
支持资信良好、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5.简化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
融资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6.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企实行意愿结汇。
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汇资本含意愿结汇,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自主选择结汇时机提供便利。
〈二)推动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7.支持融资租赁促进中高端制造业发展。
围绕“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在新能源、新材料、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机器人+”、海工装备等中高端制造业领域发挥作用。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进口飞机业务,支持我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鼓励在公务用车、公共交通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
8.大力发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轨道交通、城乡公交、五7.)<.共治、环境保护、地下空间、海绵城市、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为口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胸买融资租赁服务。
有关部门和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要积极研究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运用融资租赁工具,鼓励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整合资金和设备,通过融资租赁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9.加快发展丽向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做深做强融资租赁业务,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各级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各类业态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p研究开发面对科技型、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孵化棒、特色小镇等合作,支持创业团队和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
10.扩大融资租赁应用领域。
积极推进我市教育、医疗、餐饮、检验检测等行业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服务业连锁化经营。
支持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
鼓励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参
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
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等特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放宽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等要求,下放经营许可权限。
支持我市设备制造厂商依托产业背景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特定产业供应链融资租赁。
11.支持开展踌境租赁。
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我市技术装备水平。
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动我市大型设各制造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
鼓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以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12.支持发展融资租赁配套产业。
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开展融资租赁债权交易、股权交易、租赁物残值物权交易等业务,盘活融资租赁存量资产,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
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完善行业发展引导机制。
13.完善行业发展协调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委、深圳银监局、人行深圳分行、市国税局、市财政(地税)局、深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重点集聚区管委会建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局际联席会议。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
1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协会牵头建立我市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支持协会在融资租赁公司信
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探索协会与相关区域共建行业性服务专业公司s以“专家+管家”模式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报税、报检、报关等专业化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深圳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融资。
争取政策支持,优化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合理利用外债、简化管理流程,对融资租赁公司境外发债实施备案管理。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化解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支持运用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领域积极利用信托、私募股权、风险投资、保险等机构投资融资租赁业,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租赁业务规模。
税区、金融特色小镇等区域培育发展成为融资租赁及特殊项目子公司聚集区,支持各区出台融资租赁专项扶持政策,引导当地融资租赁产业集聚、规范发展。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具体资企补助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要给予资金补贴支持。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引进高端人才,享受我市金融人才相关政策。
推动融资租赁行业与我市高校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就业完整链条。
如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深圳保税港区、深圳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各金融特色小镇等地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