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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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额贷款规定

深圳小额贷款规定

深圳小额贷款规定小额贷款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形式。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地区之一,其小额贷款规定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深圳市小额贷款的规定。

首先,深圳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办法》,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小额贷款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小额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立小额贷款联合贷款机构,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高小额贷款的发放效率。

其次,深圳市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进行了规定。

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上限。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信用状况和借款期限确定合理的利率。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贷款利率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此外,深圳市对于小额贷款的审批和放款流程也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小额贷款的审批速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放款。

同时,为了确保小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征信查询和风险评估。

此外,深圳市还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担保,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题。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信用保险等方式对小额贷款进行担保,降低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鼓励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物,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总之,深圳市的小额贷款规定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题。

通过规定利率、简化审批流程和加大担保支持等措施,深圳市为小额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工作专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与服务。

区政府及其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立中小企业权益损害和负担监测制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及时信息。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市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区财政根据本区实际设立配套资金。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技术创新、经营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以及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等事项。

第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发展,对下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活动或者服务予以奖励:(一)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与专利发明;(二)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共建的技术中心,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三)中小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四)服务型中小企业与生产型中小企业合作,共同推动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的;(五)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创新小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创新活动或者服务。

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到今年6月底为止,已正式开业运营的公司有32家。

据初步统计,目前开业的3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人民币38.2亿元,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为1.19亿元。

尽管机构数量不多,但公司的实力较强。

自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30.15万笔,为社会解决融资需求215.14亿元。

其中15家公司的中小微型企业客户数量累计达2万家以上,有5家公司的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创业就业者客户累计超过20万户。

经过行业协会调研,总的认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开展比较顺利,行业发展呈现理性、稳健态势。

企业经营管理能够依法合规,不得“非法集资”与“非法催收”的两条高压线得到严格遵守执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基本管理制度体系不断进行强化充实,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协调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短、小、频、急”资金需求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引导了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对解决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同时作为深化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型金融类行业,是中央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政策举措,也是完善信贷金融体系,增强金融市场功能,对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的重要有益补充,更是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帮扶个人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新型渠道。

由于小额贷款行业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和试点阶段,面临政策法规、地位作用、发展定位、税收融资和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制约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自身的融资问题。

深圳市小贷行业报告

深圳市小贷行业报告

深圳市小贷行业报告一、行业概况。

深圳市小贷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一部分,是指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提供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小额担保等金融服务的行业。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小贷行业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发展历程。

深圳市小贷行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深圳特区政府为了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开始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逐步开放,小贷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深圳市小贷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市场规模。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深圳市小贷行业的总规模达到了数千亿元人民币。

其中,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小额担保等业务规模均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与此同时,小贷行业的服务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个人消费者。

四、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深圳市小贷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和变革。

传统的线下小贷公司开始向线上转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风控能力和服务效率。

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开始涉足小贷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面临挑战。

然而,深圳市小贷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风险管控方面的挑战,由于小贷行业的服务对象多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风险管理成为了小贷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其次是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小贷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在发生变化。

六、展望与建议。

尽管面临着挑战,但深圳市小贷行业仍然充满了发展的机遇。

首先,政府可以加大对小贷行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扶持和监管引导,促进小贷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小贷公司可以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科学的风控模型,降低不良贷款率。

最后,小贷行业可以进一步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

总之,深圳市小贷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一部分,对于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23家小贷公司获批接入央行征信系统0729

深圳23家小贷公司获批接入央行征信系统0729

深圳23家小贷公司获批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小贷行业呼吁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难题随着央行征信系统的开放终于得到解决。

近日,央行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批复》中显示,深圳23家小贷公司申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获批,这意味着深圳小贷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进入实质阶段,目前深圳小贷行业接入征信系统的工作正在有序稳步推进中。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5月30日,深圳共有80家小额贷款机构经批准正式开业经营。

央行于今年2月份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开展前期调查,区分具体要备接入条件和不具备接入条件的机构,并首先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机构作为第一批接入机构。

经过近半年的工作,最终,央行批准了首批接入征信系统机构,其中有深圳23家小贷公司。

央行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两类机构的接入模式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安排。

深圳小贷行业在接入模式上,将采取“通过人民银行内部专用网络一口上传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方式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而在查询模式上,为了加强对信息查询和使用的管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后,将采取间接查询方式而非商业银行的直接查询模式。

据了解,深圳小贷行业在查询上,将绑定借款人手机,结合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的模式,可大大缩短查询反馈时间。

深圳市粤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第一批接入征信系统机构,其负责人表示,“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有利于运用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缩短贷前审查时间;另一方面,客户信贷记录登入征信系统,增加客户违约成本,也可避免多头授信的情况出现。

”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与商业银行一样都要经历接入准备、试报送数据、开通查询用户三个阶段。

报送的公司信贷数据包括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粤商小贷表示,“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将实行专人专机专线管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深府〔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确保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令第737号第五条,明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

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促、指导对应的下级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深机构参与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确定有争议的跨区案件的调查认定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开展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市区两级案件分类处理机制,将在国令第737号的本市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8•【字号】深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发〔2010〕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201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

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谋划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努力当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以优异成绩迎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2010年改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汪洋同志对深圳提出的新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统筹兼顾、扎实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对代表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要率先探索,对制约深圳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要攻坚破难,对在全国普遍实施的改革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继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率先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1.继续完善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上下衔接、市区联动的原则,继续深化市级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程序,加快部门之间职能有机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新机构的工作效能;启动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创新基层管理体制,优化区以下行政层级,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顺畅、便民高效的政府运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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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融资创新业务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深府金小[201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2.20
【实施日期】2014.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业务试点的通

(深府金小〔2014〕5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拓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原则同意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融资创新业务试点,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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