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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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引言:实验性临床医疗是指在临床实践中,通过利用新的药物、疗法或手段对患者进行临床试验和治疗。

实验性临床医疗具有较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的设想,以促进临床医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制度概述二、制度要点1.实验性临床医疗审查制度a.建立由医学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研究计划和方案,评估风险和可能的益处。

b.审查委员会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伦理规范的研究方案和材料,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c.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2.临床实验过程监督制度a.建立实验性临床医疗过程监督机构,监督和评估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执行过程。

b.监督机构要求医疗机构详细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和效果,并定期汇报。

c.对于治疗过程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监督机构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3.实验性临床医疗数据管理制度a.建立统一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b.医疗机构要求根据监督机构的要求,提供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数据和资料,用于评估实验效果和疗效。

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a.医疗机构要求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之前,详细告知患者治疗的目的、可能的风险和好处,并取得其知情同意。

b.医疗机构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使患者能够理解治疗的风险和可能的不确定性。

c.医疗机构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参与实验性临床医疗。

5.实验性临床医疗人员培训制度a.医疗机构要求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熟悉临床实验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

b.培训内容包括伦理学知识、药物试验和临床实验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治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的处理等。

6.实验性临床医疗结果发布制度a.医疗机构要求在实验性临床医疗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实验结果和疗效。

b.实验结果要提供完整的数据和分析,以供其他医疗机构和患者参考。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实验性临床医疗是指在治疗手段、医疗设备或药物等方面处于试验阶段的临床治疗方法。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对于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提高医疗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

一、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1.制定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规范:明确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定义、范围、应用条件等,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引。

2.确定实验性临床医疗责任人:设立专门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与权力,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实验性临床医疗工作。

3.建立实验性临床医疗专家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对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案进行评估,并监督和评估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过程和结果。

4.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足够的专业团队,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生、护士、药师等,确保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力度适当的监测措施,确保患者参与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安全和权益。

6.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建立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医院、科研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提高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透明度和质量。

二、实验性临床医疗审核程序1.项目立项与申请:研究者在申请前需详细描述研究内容、目的、方法和预期效果等,并提交与研究相关的文献和资料,以供专家委员会评估。

3.伦理委员会审批:研究方案通过专家评估后,提交给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伦理合规性审核主要关注病患权益保护、知情同意和保密性等方面内容。

4.监督和评估:对于获得批准的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监测医疗效果和安全性,并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

总之,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质量和效果。

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

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

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一、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1.管理的目标:确保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科学合理、安全可控和合规性。

2.实验设施管理:针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所需设施的管理,包括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维护与保养、定期检验等。

3.实验室设备管理:针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所涉及的实验室设备的购买、操作使用、维护及保养、实验室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人员管理:针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项目团队具备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技术能力。

6.材料与数据管理:针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所涉及的材料和数据进行管理,包括严格的收集、保存、整理、使用和保密等规定。

7.文件与报告管理:针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的撰写、提交、审批和归档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文字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实验性临床医疗审核程序3.伦理委员会审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需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批,确保项目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

4.监督评估:定期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进行监督评估,包括实验进展、数据质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安全举报和处理:建立安全举报和处理机制,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

6.结果公开和知情同意: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的结果进行公开,确保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项目的结果和成果,并且明确知情同意。

以上是关于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的简要介绍。

在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能够更好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推动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的开展和发展。

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验性临床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为: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2.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技术临床实验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实验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实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实验的管理,提高临床实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临床实验的管理机构临床实验的管理机构为医院实验室,负责临床实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价工作。

三、临床实验的管理人员1. 临床实验的管理人员包括临床实验主任、实验医生、护士、实验室技术人员等。

2. 临床实验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临床实验的全部工作。

3. 实验医生负责临床实验的具体操作和观察。

4. 护士负责受试者的护理工作。

5.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临床实验的检验和分析工作。

四、临床实验的程序1. 临床实验包括招募、筛选、入组、干预、观察、评价、退出等程序。

2. 招募和筛选阶段,应根据研究目的和纳入标准选择合适的受试者。

3. 入组阶段,应为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基线调查和检查。

4. 干预阶段,按照研究方案进行干预,并记录干预过程和结果。

5. 观察阶段,对受试者进行定期观察和记录。

6. 评价阶段,对临床实验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价。

7. 退出阶段,根据研究方案进行受试者的随访和退出工作。

五、临床实验的安全措施1. 临床实验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受试者的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2. 临床实验应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和反馈。

3. 临床实验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临床实验的质量控制1. 临床实验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

2. 临床实验应加强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3. 临床实验应进行不定期的质量评估,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七、临床实验的数据管理1. 临床实验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实验数据进行全面记录和保管。

2. 临床实验应加强数据的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临床实验应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及时公布研究成果。

八、临床实验的伦理审查1. 临床实验应进行合乎伦理规范的研究设计和实施。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

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与审核程序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临床医疗的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医患纠纷频发等。

为了加强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审核程序。

一、实验性临床医疗概念的界定实验性临床医疗代表着对某种新的医疗技术或方法,在临床实践中获得更加准确的数据和疗效情况。

在实验性临床医疗中,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医疗的安全有效性。

二、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一)制定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规定针对实验性临床医疗,医院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医疗人员在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中的职责、权限、操作规范等,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说明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目的、意义、风险和利益等相关内容。

(二)实验性临床医疗事先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前,医疗机构需要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告知其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内容、目的、风险和利益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同意书中,患者应该清楚知道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风险和利益,并自愿参与其中。

(三)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资质审查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资质审查是医务人员按照管理规定,对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进行审核和评审的过程。

该过程需要评价实验性临床医疗技术和方法的临床应用价值、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技术可行性,包括前瞻性、随机性、双盲性、对照性等方面的要求。

(四)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全面监督医务人员需要对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包括疗效监测、安全监测、合理性监测、数据监测等。

这些监督数据将反馈至临床医疗管理部门,不仅有助于管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还可提升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实验性临床医疗审核程序(一)实验性临床医疗计划审核医疗机构需要对实验性临床医疗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技术和方法可行、风险可控,并进行全方位评估,包括研究设计、随访计划、样本数量、被试者招募条件、治疗方案等。

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性临床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医疗过程中,采用新的诊疗技术、新的药物、新的医疗器械等尚未在国内外广泛应用的医疗手段,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的所有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工作。

委员会由医院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医疗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医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医院各相关科室应设立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应向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预期效果、风险分析、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方面。

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进行,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实验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对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医疗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患者满意度、医疗安全等方面。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改进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实验性临床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项目,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的所有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三条实验性临床医疗是指使用未在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药物、医疗器械或者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物、医疗器械进行的临床医疗活动。

第四条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患者权益。

第五条医院成立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

第二章实验性临床医疗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前,科室应当向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案;(二)药物、医疗器械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三)药物、医疗器械的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临床前研究等资料;(四)药物、医疗器械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五)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风险评估报告;(六)患者知情同意书;(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医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实验性临床医疗实施与监测第八条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确需调整方案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的风险和受益,取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不良反应或者病情恶化,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

第十一条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应当对实验性临床医疗进行定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章实验性临床医疗总结与报告第十二条实验性临床医疗结束后,科室应当对实验性临床医疗进行总结,并向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小组应当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医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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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实验性临床医疗研究行为,切实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按照伦理学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凡是开展以人体为对象的临床研究、调查和试验按本管理制度执行。

3.实验性临床研究、调查和试验的伦理学要求:
(1)必须遵循赫尔辛基宣言(2010年版),依照中国有关临床实验研究规范、法规进行。

(2)实验性临床研究、调查和试验开始前需制定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报请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若研究方案在临床实验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对研究方案进行修订,修订的研究方案需再次报请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4)如发现涉及实验用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修改并送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的同意。

(5)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实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验性质、实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性、可供选用的其它治疗方法以及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让患者制定他们有权随时退出本研究。

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能开始临床实验。

知情同意书应作为临床实验文档保存备查。

4.不良事件的处置与记录:为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发生在实验性
临床医疗研究期间的任何不良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主要临床研究者或负责人,并积极妥善处置,如实填写不良事件记录表,记录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峻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

严重不良事件应上报医教科,必要时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该项研究。

风险防范参照预案。

5.医教科将不定期在实验性临床医疗开始前、期间及结束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

6.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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