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教育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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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简答题

教育法学简答题

教育法学简答题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绪 论

绪     论

(3)澳大利亚教育模式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主体是五年制的双学位 教育,澳大利亚的法学院中均以培养双学位法律 本科为主,自愿选择读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律本 科总数的80%以上,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教学方 法上,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内容,采用启发式、提 问式和讨论式教学。教师在课前向学生布置阅读 书目和案例,课堂上主要是提问和讨论,而且一 个问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答案,考试也是如此, 目的在于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独立处理法 律事务的能力。
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 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
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 科学博士。
(2)法、德、英等国教育模式
思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如何理解它? 2、什么是法学体系? 3、你所希望的法学教育是什 么样的? 4、法学是科学吗?ຫໍສະໝຸດ (2)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全方位的。法学不仅研 究法律的历时性问题,也要研究法律的共时性问 题;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也要研究法律 的内在方面,更需要研究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哲学 性问题。 由此,法学的研究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考察: ①法律制度问题 ②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③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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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金钊:《研究对象的的迷失——对 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点看法》,载 《法学》1999年第3期。
二、法学的历史
1.法学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1)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 (2)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第一,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 第二,具有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

中外教育史课件

中外教育史课件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 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 学的人物”,被喻为“古希腊百科 全书式”的学者。 代表作:《政治学》《论灵魂》
吕克昂学园 主要贡献:教育阶段论;和谐发展
的教育观;百科全书式的课程设置; 普遍的公立教育和教育立法
第八节 《学记》与《雄辩术原理》 一、《学记》中的教育思想
一、性恶论与外铄说
二、教育的内容
六经
三、论教师
提倡尊师 “天、地、君、亲、师”
第四节 墨家、法家的教育主张 一、墨家功利主义的教育主张
创始人:墨子、墨翟(公元前468— 公元前376年)、宋国人, 中国古 代杰出的思想家、卓越的科学家、 躬行实践的教育家
(一)造就“兼士”的教育目的论
社会政治思想——“兴天下之利,除天下 之害” 主张建设一个民众平等、互助的“兼爱” 社会(兼相爱、交相利,即互爱互利, 利人与利他的统一)
“兼士”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第一,“厚乎德行” 第二,“辩乎言谈” 第三,“博乎道术”
(二)功利主义的教育内容
1.古代文化知识教育 2.科学技术教育 3.逻辑学知识的传授 4.政治和道德教育
二、法家“以法为教”的教育思 想
代表人物:郑国子产、齐国管仲、魏 国李愧、卫国商鞅、韩国韩非
(一)绝对“性恶论”与教育的作用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学者有四失,教者必知之。人之学也,或失则 多,或失则寡,或失则易,或失则止。此四者, 心之莫同也。知其心然后能救其失也。教也者, 长善而救其失者也。 ”
6.启发诱导原则
“道(dǎo)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 ”
教学方法如下:
1.问答法 2.讲解法 “约而达”、“微而臧”、“罕譬而喻”

中西教育观差异

中西教育观差异

再论中西方课堂教育观的差异【摘要】中国实行灌输式、鞭策式、尖子式的课堂教育,西方实行引导式、鼓励式、宽松式的课堂教育;中国的课堂教育崇尚书本,西方的课堂教育崇尚自然;中国的课堂教育不注重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西方的课堂教育鼓励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中国的课堂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自学能力,西方的课堂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自学能力。

【关键词】课堂教育中西方课堂教育观差异课堂教育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不同的课堂教育反映的是不同的社会文化内涵。

正是由于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的差异,构成了中西方课堂教育观的差异。

中西课堂教育确实存在导向性差异,这一差异性既是课堂教育观念与价值追求的不同表现,也是历史沿革相积而成。

一、中国实行灌输式、鞭策式、尖子式的课堂教育,西方实行引导式、鼓励式、宽松式的课堂教育。

中国古代的课堂教育方法是强制灌输,即理解的要接受,不理解的也要接受。

“教”字的右边是一只手拿着鞭子,表示课堂教育者强行施压,要求受教育者接受,后来演变成模仿。

现代学校课堂教学还是满堂灌、填鸭式,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还是时间与汗水的积累,都是古代传统课堂教育根深蒂固的影响所致。

而西方课堂教育注重引导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心智,不搞强制课堂教育。

学生接受课堂教育是愉快的,他们从学习中获得乐趣,所以创造力得到极大发展。

中式课堂教育总是一再强调孔融4岁让梨、司马光8岁砸缸,而西方人则爱说爱因斯坦几岁算术还考不及格,牛顿几岁如何如何不行,你才几岁?你一定会行的!可见,中式课堂教育是鞭策式,强调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抓住今天;西式课堂教育则是既往不咎的鼓励式,强调从零开始,重在抓住未来。

中国课堂教育是尖子式的,侧重危机感,要求出人头地跑在第一;西方课堂教育侧重宽松式,重在“只要你努力就成”。

中国的课堂教育注重窄而深,西方的课堂教育注重广而博;中国的课堂教育注意培养学生严格、严密、严谨精神,西方的课堂教育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信、自主、自立精神。

教育学的教育方法论

教育学的教育方法论

教育学的教育方法论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的科学,旨在探究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论,以提高教育水平和学习成就。

教育方法论作为教育学的重要分支,着眼于教育的实践活动和教育者的角色,旨在提供指导教学行为和决策的原则和方法。

在教育学的研究中,教育方法论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将广泛的教育理论与实际教学相结合,使教育者能够有效地应用理论知识来实现教育目标。

一、教育方法论的历史沿革教育方法论的历史可以追述到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的教育理论。

柏拉图提倡以启发式的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而亚里士多德注重经验教育和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

这些早期的教育理论为后世的教育方法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教育方法论得到了更加系统和科学的研究。

20世纪初,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和实践经验的重要性。

他的教育方法论影响了整个西方教育界,并对以后的教育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教育方法论的研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学生的主体性:教育方法论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育者应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学,并为学生创造积极主动的学习环境。

2. 寓教于乐:教育方法论倡导通过创设丰富多样的教学环境和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动力,使学习变得愉悦和有意义。

3. 多元智能:教育方法论认为学生具有不同的智能类型和学习方式,教育者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策略,满足学生的多元需求。

4. 反思与评价:教育方法论强调教育者的反思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以便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育质量。

三、教育方法论的实践应用教育方法论的实践应用涵盖了各个教育阶段和学科。

以下是教育方法论在不同教育领域的实践应用示例:1. 小学教育:小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学习习惯,教育者应通过趣味性和互动性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2. 中学教育:中学教育要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和深入性,教育者可以采用探究式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和合作能力。

中国近现代教育制度史

中国近现代教育制度史

第五章中国近代教育制度的发展演变【内容提要】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开始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代,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代表的新式学堂。

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

这个学制对旧中国教育制度影响甚大,不仅比旧的教育制度前进一大步,而且为壬子癸丑学制等中国新型学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学习指导】1、理解中国近代教育起步的背景。

2、掌握各历史时期主要的新式学堂的特点。

3、理解教会教育的本质,掌握教会教育的几个联合组织。

4、掌握几次留学教育运动的背景和特点,理解留学教育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的原因。

5、重点掌握癸卯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和壬戌学制,并能够比较。

第一节近代教育的起步与新式学堂的出现1840年的鸦片战争,外国资本主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的社会性质由封建社会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演变。

中国的教育也由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中国教育开始了近代化进程。

一、近代教育的起步1840年前后,中国教育的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这个时期也出现了三种新教育,中国近代教育的起步是在这几种教育的相互影响下开始的。

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

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老的封建帝国,教育仍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各种矛盾加深。

中国教育学百年回顾

中国教育学百年回顾

中国教育学百年回顾对作为学科或课程的中国教育学,试鉴察其史实,寻觅其逻辑。

这“阴晴圆缺”的教育学百年,大致是旧中国近50年,新中国近50年。

也许可以说有四次热潮;两度曲折,一小一大。

试述其实然沿革,试论其应然求索,就教于同行,再事订正。

我国教育学百年,似可别为相对的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00-1919)中国在中日甲午战争(1894年)中大败于日本帝国主义。

“唤起吾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始也。

”(注:《戊戌政变记》附录一《改革起原》,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23页。

)于是萌发了改良主义的“维新运动”。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于师范教育在我国的议论与出现,就涉及教育学这门学科或课程了。

1896年,梁启超撰《论师范》一文,主张自办师范学堂。

“欲革旧习,兴智学,必以立师范学堂为第一义。

”并举日本师范学校设置有教育(学)课程(注:朱有huán@①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华东师大出版社1986年版,第980-983页。

)。

这也许是我国议论师范教育的发端。

同年,盛宣怀奏请在上海筹设南洋公学。

1897年,先办师范院(即师范学堂),说“西国学堂必探源于师范”,因此,“先设师范院一学堂”(注:《筹集商捐开办南洋公学折》,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153-154页。

)。

似犹未开设教育学课程。

又仿日本师范学校附设小学校,称之为“外院”,派师范院生兼任教习,且学且诲。

这是我国师范教育的起点。

我国师范学校附设小学也以此为始。

1896年起,一些开明官员都主张设立京师大学堂。

1898年2月,光绪以“京师大学堂迭经臣工奏请,准其建立”,并着军机大臣会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议奏详细章程。

1898年,岁在“戊戍”,6月11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光绪下诏正式宣布变法维新,史称“戊戍变法”。

在诏书中又强调京师大学堂为各行省之倡,尤应首先举办,着军机大臣、总理衙门会同妥速议奏(注:《明定国是诏》,《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7页。

中西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异同分析11页word文档

中西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异同分析11页word文档

中西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异同分析“20世纪西方哲学表现为从科学主义向人文主义思潮的转变,科学的思维方式向人文思维方式的转变。

”[1]上世纪5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便是承袭这种哲学取向的发展结果。

历经半个世纪,它已经成为当代重要的教育理论之一,对西方、乃至对整个世界的教育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内外许多学者已对该理论展开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推崇有加。

其实,在中国悠久的教育传统中,在以孔夫子为代表的历代教育家的教育思想精髓中,一直蕴藏着深厚的人本主义教育理念,可惜的是,至今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发展观,我们需要对中西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做些许探讨,以汲取合理的营养。

总体来说,两者因生长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呈现出不同的历史轨迹,对“人”的内涵和教师角色定位等方面的看法也有差异,但是在人性论、教育价值观和学生观方面却息息相通。

一、中西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历史渊源在现代哲学中,“人本主义”是与“科学主义”相对应的哲学称谓。

这里的“人本主义”,又称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指“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把人看作万物的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任何哲学”[2]。

中西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因扎根于迥异的文化土壤中,故呈现出不同的历史轨迹。

(一)中国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沿革中国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儒家学者的诸多著述当中。

比较而言,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蕴含着更加丰富的人本主义精神。

它强调人的责任和价值,把伦理道德视为教育的核心;重视人格的成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阐发了以人为本的教育方法。

所设定的理想人格模式蕴涵着人生追求的某些最高典范和做人的准则。

在古代,“孔子是人文教育的‘第一位教师’。

他一生贯彻‘学’与‘教’的原则,在教育方面提出了很多具有普遍意义的主张,特别是他的人文教育观奠定了我国人文教育的第一块基石”[3],主要包括师生平等、“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实事求是和祟尚实干五个方面的思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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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历史沿革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由于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而西方国家教育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而只有在第三个联合会才有可能产生教育法。

1.教育零星立法阶段
西欧的教育立法是从文艺复兴后开始的。

由于学校的产生,一些教育家提出教育立法,如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主张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

1528年,德意志的布劳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教育法。

此后,德国各公国先后颁布过14项学校法令,推行强迫教育,把受教育与服兵役、纳税并列为公民应尽的三大义务。

瑞士、荷兰、苏格兰等地也纷纷通过颁布法令,设置学校,实行强制入学。

但这一时期的教育法很零散,因此不可能有人来专门研究教育法。

2.义务教育立法阶段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大机器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意识到普及教育的必要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833年法国颁布《基佐法案》,要求所有的乡村和城市都要设立初级小学,公共教育经费由地方、省和国家三方面分担。

1870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令:《初等教育法》,1918年颁布《费舍法案》,规定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实行9年义务教育。

这一时期教育立法虽然受到了重视,但仅限于义务教育法,还不具备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的教育法学产生的条件。

3.教育广泛立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对人才的渴求使得各国教育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势头,义务教育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出现了大众化趋势。

教育的巨大变化使得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局面,教育法开始全面介入教育活动,调节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联系。

如美国1958年制定了国防教育法,1963年制定了的职业教育法,1965年制定了初等教育法和中等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1966年制定了成人教育法,1975年制定了残疾儿童教育法,这些教育法几乎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

教育法的完善促使一些专家学者开始专门研究教育法,从而成就了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得比较晚,但是对教育法进行理论研究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19世纪末德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Stein,L.V.)认为:教育制度一经国家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即形成了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行政。

教育作为公众的事业,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干预。

为此他还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原理、内容、根据和界限,从而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因此教育法学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以及日本为了发展科学技术,对教育空前重视起来,纷纷采取加紧教育立法的重要措施,以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教育法的增多,在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对这一领域的问题加以研究。

教育法学应运而
生。

当前国外教育法学的研究以联邦德国、美国和日本为盛。

1957年联邦德国的黑克尔(Heckel,H.)与他人合著了《学校法学》(注:Heckel,H. und Steipp,P.,Schulrechtskunde,1Aufl,1957,Luchterhand),该书对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教师的法律关系、学生的权利义务、学校的权利与职责等方面的法律与法理进行了系统地阐述,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标志着教育法学的研究已经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从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60年代以来,由于学制改革和立法实践的推动,还出现了不少教育法学的专著。

这些专著涉及到国家的教育行政责任、教师的教育自由、父母的教育权、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学校立法的前提条件、现代国家的教育计划等问题。

在美国最早的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由诺尔特(Nolte,M.C.)和林恩(Linn,J.P.)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Nolte,M.C. and Linn,J.P., School Law for Teachers,1963,The Interstae Printers and Publishers.),该书建立了学校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所涉及到的理论课题包括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身份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50年代中期,美国有80%左右的师范大学开设了“学校法”的课程,1954年成立了“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NOLDE),这大概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学术研究组织。

日本是目前教育法学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也是教育法学研究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早在1947年日本制定实施的《教职员许可证法》中就规定,校长和副校长必须懂得教育法,1964年又规定取得教师普通许可证也要了解教育法。

50年代后日本由于先后发生了几次较大的教育法律争议,因而进一步促进了日本教育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同时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教育法学者和教育法专著,如宗像诚也的《教育与教育政策》(1961)、星野安三郎的《宪法与教育》(1961)。

1963年兼子仁的《教育法》(注:兼子仁的《教育法》,有斐阁1963年初版)一书出版,这是日本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

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民的教育自由与学习权、保障国民教育权的公共教育制度、教师的教育权与父母的教育要求权、教师职务的专业性和特别身份保障、教育行政、学校管理的教育条件筹措性等基本理论问题,构成了日本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1970年日本成立了“教育法学会”,并出版了《日本教育法学会年报》。

这些标志着教育法学在日本正式取得了法学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并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法学的研究。

我国对于教育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研究。

这是与我国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关。

尽管建国后我国广义上的教育法开始建立并发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几乎是空白。

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引发了一系列教育法律的颁发,也激发了专家学者对教育法的研究,因此在国外已经研究得轰轰烈烈的教育法学进入中国。

教育法学最初主要是在教育理论界进行的,如在外国教育史的研究中零散地涉及国外的一些重要教育法律,还有在教育行政学的研究中把教育法律作为一个部分进行概括的论述。

可以认为,我国在最初阶段对教育法的研究只是从属于其他学科的研究,还没有作为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来专门进行研究,所以它只是教育科学的一个部分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分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教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特别是1985年,我国开始教育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以指导和规范我国的时效队伍建设。

经过10年的磨练,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的建立为我国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并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提供了制定依据。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陆续出台。

随着教育法的不断完善,开始出现了一批兼职或专职的教育法的研究工作者,并且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出现了一些有关教育法研究的论文和专著。

1989年12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为培训的重点内容,随后国家教委人事司组织编写了《教育政策法规》,作为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使用教材。

现在,我国教育界、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于教育法的研究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广泛,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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