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意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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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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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英语【实用版】目录1.股权质押的定义与概念2.股权质押的作用与意义3.股权质押的基本流程4.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注意事项5.股权质押的案例分析正文一、股权质押的定义与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将股权的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股权质押过程中,股东仍保持对股权的所有权,但债权人获得了股权的担保权益,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约定将股权变现以偿还债务。

二、股权质押的作用与意义1.融资功能: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资金,以满足其经营或投资需求。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股权质押,企业或个人可以充分利用其持有的股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风险管理: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分散风险,降低因债务违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优化资本结构: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调整其资本结构,降低负债比例,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

三、股权质押的基本流程1.质押双方协商:股权质押双方就质押事宜进行协商,包括质押比例、质押期限、利率等。

2.签订合同: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质押情况登记在工商部门,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5.放款:债权人根据约定向债务人发放款项。

6.质押到期: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解除股权质押。

四、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注意事项1.信用风险:股权质押涉及到的债务人信用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债权人无法按约定实现质押权益。

2.市场风险:股权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3.法律风险: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如合同法、公司法等,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4.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充分了解质押双方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质押比例和期限,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以降低风险。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四、股权质押的市场规模
2015年,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企业906家,质押次数2563次,质押股数超过85亿股。

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
截至目前,新三板市场股权质押的总股数共计153.70亿股。

图表:2010-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
六、质押方结构分析
目前可以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分别为银行、信托、券商和典当等。

从新三板的股权质押数据统计来看,银行成为第一大股权质押机构,占比达到38%。

融资担保、小贷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名列其后。

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机构分布
五、股权质押风险分析
1、违约风险(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兑付风险)
2、股票下跌风险(我国股市尚处于非理性阶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容易受外界信息因素影响,产生剧烈波动,股权市场价格很容易跌破股权质押的价值。

3、外部突发性风险(政策、经济、贸易冲突、地质灾害)
截至目前,新三板股权质押尚未出现一起违约案例。

六、股权质押风控体系
1、质押登记机制:中登公司质押登记手续保障了质押方的权益
2、低质押率机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质押率控制在净资产50%-90%,也就是最近一次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的50%-90%作为质押价格。

3、总量控制机制:股权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相当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壳资源的标的价格(2000-2500万元)。

4、强行平仓机制:预警线/平仓线监测机制,160/140 或者150/130
股价小于平仓价时候,质押方有权强行平仓或者股东补仓。

如果不能补仓的话,股权方有权抛售套现。

七、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以获取借款或其他资金形式的融资。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质押存在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

本文将探讨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来源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与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但需事先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对质权人的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护。

2. 合同法股权质押行为主要通过股权质押合同来实现,合同法对于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基本保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3. 证券法和司法解释我国的证券法规定了股东质押股权的法律效力,并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东质押股权需要经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备案,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明确了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实施细则,进一步保证了质押人和质权人的权益。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限制虽然股权质押具备法律效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限制。

1. 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的基本准则,可以对股权质押进行限制。

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股权质押的行为,股东的股权质押就会受到限制。

此外,股东与质权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也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合理约定,限制质押的范围和条件。

2.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国证券交易所规定了股权质押的具体要求,要求质押股份数量和比例符合一定规定,并对质权人的资质和资金实力有一定要求。

如果未达到交易所的规定要求,股权质押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3. 法律法规的限制除了上述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的限制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亦有一定的限制。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广泛应用于金融法领域。

它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周转、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的定义、作用、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以借贷或担保的方式获取资金。

在金融法中,股权质押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资金周转: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快速获取到所需的资金。

2. 风险管理:通过股权质押,企业或个人可以将风险分散给金融机构,降低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3. 企业扩大规模: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资本扩张、企业发展等方面。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股权质押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约定:股东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股权质押的具体条款,包括质押比例、质押期限、质押物处置等。

2. 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的股权进行登记,包括登记机构的选择、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费用等。

3. 资金拨付:债权人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向股东提供相应的资金。

4. 监管管理:质押登记机构和监管部门对股权质押进行监管,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质押解除: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达到协商约定的解押条件后,质权人将股权质押解除,股东重新取得对股权的处置权。

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法中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其持有股权的质押、出售等行为的规范,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证券法涉及到股权的交易、登记以及质押等方面的问题,对股权质押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3.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4. 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质押进行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各方需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公司借款中的股权质押

公司借款中的股权质押

公司借款中的股权质押公司借款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面临的一种资金需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例如信用评级不够高,或者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条件过于严苛,企业往往难以通过传统贷款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此时,股权质押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意义股权质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金融机构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股权的所有权保留,但将股权作为一种质押品用于借款,以此获得所需的资金。

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权的质押,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仍保留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

这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操作价值。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及操作要点1. 确定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的关系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为提供借款方的金融机构,而质押人则为需借款的企业。

在进行股权质押前,双方需要明确借款的具体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确保贷款的顺利进行。

2. 确定股权质押的比例在股权质押中,双方还需要就股权质押的比例进行协商。

质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将股权出质的比例达到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借款的风险可控。

企业则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质权人协商确定合理的股权质押比例。

3. 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在双方确定质权比例后,需要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质权人的权益、质押人的权益、质押股权的具体信息、质押股权的处置方式等重要内容。

4. 实施股权质押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后,企业将所拥有的股权转移给质权人,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此时,企业需将相应的股权证书等文件移交给质权人。

5. 还款及风险控制企业在借款期限内需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还款,以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借款金额、借款利率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尽管股权质押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但与之相伴的是一定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与控制企业在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方式时,需对自身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控制。

公司股权质押权的法律效力

公司股权质押权的法律效力

公司股权质押权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种安排。

本文将就公司股权质押权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内容及法律依据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股份的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取债权融资。

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后,如果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股权质押权。

关于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明确了担保的定义和效力,规定了股权质押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2.《公司法》:根据该法,股东可将其所持股权进行质押。

公司股东行使质押权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法》:该法规定了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监管要求,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权的有效转移:通过股权质押,股东将其股权的产权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

一旦债务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股东质押的股权。

2.权利优先顺序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在确立时间上享有优先权,即先质押者优先受偿。

这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信心,同时也促进了企业融资。

3.依法司法保护:如果股东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行使质押权。

法院有权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上市公司监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证券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5.法律责任的约束:在股权质押中,各方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债权人不得超出质押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行为。

三、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各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协议的合法性:股东和债权人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一、股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得债务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以此来满足融资方的需求,同时股东仍然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股权质押在实际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企业的融资业务、扩大融资渠道和优化资本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质押的原理和流程1. 股权质押的原理:股权质押的原理是通过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人获得债务融资的担保。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持有人,从而可以对这些股权进行处置和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2. 股权质押的流程:(1)缔结协议: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

(2)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股权进行登记,并向证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

(3)监管保管:股权质押后,质押物的持有人即债权人有权行使股权的收益权,但股权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归属于股东。

(4)风险控制: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采取措施,如披露、变动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解除质押:当股东偿还债务或满足一定条件时,股权质押可以解除。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和优势1. 风险:(1)隐含风险:股东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股价下跌、公司经营不力等风险,从而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大幅减少甚至损失。

(2)违约风险:若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可能导致股东失去股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2. 优势:(1)扩大融资渠道: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债务融资,有效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2)优化资本结构:股权质押可以通过杠杆融资方式,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低成本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相对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对优惠的融资条件。

四、股权质押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1. 应用场景:(1)企业融资:股权质押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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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法律问题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概念辨析(一)股权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石是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是由一定的商业投资人共同投入资本而成立,它包含了人的聚合与资本聚合(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和资合的结合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体现为资合的性质)。

公司独立人格和投资人经营风险有限性的确定,决定了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独立承担责任。

股东虽然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可以获得另外一种权利----股权。

《公司法》126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的出资份额;《担保法》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是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即出资证明书)。

(二)股权质押的含义我国《物权法》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份或股票依法可以质押。

因此,所谓股权质押,就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手续,以其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被称为质押物,提供股权方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方为质权人。

(三)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区别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大部分权利质押也是以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为质权生效的要件。

由此可见,一般质押是采用“移交占有生效说”;而与此不同,股权质押和抵押权类似,是采用“登记公示生效说”。

事实上,移交占有生效和登记公示生效的本质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冻结质物或抵押物的非法转让,以保护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质押合法有效的必备法定要件(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的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出资额(股份)出质两种。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统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

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则应当记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

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物权法》第211条中,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不同类型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

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

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

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附:公司股权登记程序(仅供参考)风险监控部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程序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条件:(1)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2)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3)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4)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5)质权合同;(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股权质押变更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经办人身份证明;(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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