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上半年25省市出台充电设施政策,13省市明确充电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其发展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出台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
根据国家充电政策要求,多地政府出台了充电相关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补贴和充电标准。
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67个省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32省市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年上半年,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成都、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西安、杭州、成都、武汉等13个省市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及地方充电政策的出台已有明显效果,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充电桩126152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26139个,直流充电桩13个。
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66946个,其中交流充电桩59597个、直流充电桩41275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074个,2017年5月较2017年4月新增公共类充电桩5753个。
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设施约7443个,2017年5月同比增长115%。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从城市来看,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公共类充电桩数量前十的分别是,北京24730个、广东23739个、上海18914个、江苏18038个、山东14449个、河北8306个、安徽8208个、天津8116个、浙江6814个、湖北5149个。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从企业来看,特来电、国网、万邦、普天等运营商的充电桩建设数量排在行业前列。
比亚迪、北汽、上汽、江淮等车企的私人充电桩数量靠前。
?随着充电政策日趋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的提速,要完成到2020年,新增充换电站超1. 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480?万个,满足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目标指日可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b834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4f.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4e5f01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d2.png)
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委、能源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应⽤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应⽤规模较⼤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的各省(区、市)应满⾜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推⼴规模较⼤。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要具备⼀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西、江苏、浙江、⼭东、⼴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1.5%、2%、2.5%、3%。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闽工信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10号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经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省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2日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特制定措施如下:一、促进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废旧动力电池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对保障动力电池生产原材料供给、降低原矿资源需求、保障动力电池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合理布局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引导项目入驻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规划布局的产业园区。
引导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采用自动化水平高、技术先进、回收利用率高、能效先进的生产设备,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审批手续,防止重复投资,避免产能过剩、恶性竞争。
二、推进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7.06•【文号】国科建议高〔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国科建议高〔2021〕165号曾庆洪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革新方面科技部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十五”到“十三五”期间,连续启动实施国家科技研发专项,持续强化新能源汽车攻关,对包括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在内的核心技术进行持续攻关部署,开展了各种充电技术及相关标准、接口和协议等研究,对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互联互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先后启动部署了“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安全可控、能源互联、开放互通的智能充电网研究与应用示范”“基于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的高性能充电系统关键技术”等项目,累计投入国拨经费6000多万元,在多种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及充电安全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
在传导充电设备方面,研发了基于碳化硅器件大功率单向充电系统和双向充放电系统,研制了62.5kW充电功率模块,输出电压范围DC200~1000V,满载效率≥97.5%,满载比功率1.65kW/kg。
在大功率充电技术方面,已在北京、南京、常州、深圳、长春等地同时开展技术验证,充电功率覆盖240~360kW,验证了插接器前向兼容性及热管理技术。
在无线充电系统方面,研制了3.3~60kW的无线充电系统样机,无线充电距离≥20cm,无线充电系统整体最大效率可达93%;研制了6.6kW无线双向充放电系统样机,系统整体最大效率86%。
在互操作性方面,确定了互操作性技术方案和性能测试方法,并开展了技术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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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部分(第一章)
第一章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一)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背景
车用能源的稳定、清洁供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化石能源动力系统发展下去,过高的能源对外依存度将难以支持我国汽车产业的持续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即使保持现有石油消费水平不再增长,既有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也仅能满足不足50年的开采需求。
图1 2015年全球部分国家(地区)石油储产比
汽车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污染了环境。
其尾气排放引起了城市的热岛效应,同时也造成了酸雨、雾霾等大气环境问题。
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的呼声与日俱增,交通能源动力系统的变革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石油资源逐步枯竭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双重压力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普遍认可纯电动汽车是环保产品,该类产品具有零排放、节约能源、使用成本低等优点,车载电池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在严格做好生产和回收环节管控的基础上也容易得到集中治理。
电动车的能源转化效率(90%左右)远高于传统燃油车能源转化效率(17%左右)。
表1 燃油车与电动车百公里使用成本比较
综合比较各种交通工具的能源来源、效率、成本等因素,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纯电动、燃料电池动力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表2 各种类型车辆综合性能比较
经过多年的发展,2015年电动汽车行业爆发性增长,包括电动汽车与插电式混动车在内,电动汽车在全球的年销量突破了50万辆。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电动汽车产销两旺,2015年已成为电动汽车的全球最大生产和销售市场。
(二)福建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情况
我省电动汽车研发领头企业为福汽集团旗下整车权属企业,包括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金龙汽车以大型电动级混合动力客车模式的新能源汽车为主,东南汽车则以电动小型轿车模式的新能源汽车为主,新龙马新能源车以邮政电动车、厢式运输电动以及MPV电动车为主,云度新能源汽车是福建省第一家集乘用车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纯电动汽车制造厂商。
金龙客车建设了国内一流的新能源客车技术试验中心,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电控系统V 研发模式,从发动机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电机驱动系统、电动化附件和整车控制系统等新能源客车五大技术核心,展开自主研发。
其中金龙绿动将军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采用自主研发的ISG(同轴式双电机混联)技术,较同类车型更节能、强动力、安全、耐用。
该款车2015年在厦门公交18路投入了实际运行,节油效果明显,起终点双边补电情况下,综合能耗为(6L柴油+42度电)/100km。
东南汽车与宁德ATL、万润等电动车核心零部件厂商共同研发了以V5电动车为代表的纯电动车。
该车采用高效永磁同步电机,车辆加速响应快,效率高效95%,且电池循环寿命>4000次,充电时间相比同级车较短,0.5h可提升至80%电量,存电量26度,可续航180km。
根据实际运行测算,V5纯电动车每公里仅消耗电量0.144度,使用费用与汽油车比有显著优势。
云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线涵盖SUV、A级三厢、MPV等车型,第一款纯电动SUV车型采用高效永磁同步电机,特斯拉同款电芯,存电量40.8度,理想工况下续航里程最高可达350km,每公里电耗仅0.116度。
(三)福建省电动汽车保有量情况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底福建省共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55辆。
按地区分,福州1753辆、厦门2452辆、漳州366辆、泉州896辆、三明297辆、莆田233辆、南平307辆、龙岩210辆、宁德468辆、平潭及省直单位73辆。
按应用领域分,公交2768辆、企业通勤764辆、出租778辆、旅游容车262辆、物流车101辆、租赁85辆、公务26辆、私人2072辆、其他199辆。
电动汽车在我省推进相对缓慢,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电动汽车电池存电量及一次充电后的续航能力仍存在明显瓶颈,另一方面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很不完善,也是制约电动汽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一)我国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2012年,科技部印发的《电动汽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195号)指出,到2015年底要建成40万个充电桩、2000个充换电站,而现阶段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要慢于预期,明显落后电动汽车的发展速度。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新能源电动汽车的保有量超过12万辆,但建成的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仅为3.1万个;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的配比近4:1,而标准配比应接近于1:1。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导致了消费市场对于购买电动汽车基本持观望态度。
电动汽车充电配套设施建设无法与电动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保持同步,是当前国内电动汽车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二)我省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目前,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均由各运营商自主投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分布在电力、公交公司既有场站中,主要供应对象为小型电力工程车辆、城市公交车辆。
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设小型乘用车快速充电桩约410个、慢充桩900个,其中快速充电桩中40%左右为公共充电桩,50%为内部停车场充电桩;已建公交客车充电站19座,出租车充换电站18座。
还有一批充电基础设施在建,主要集中在城际快充站及公交专用充电站。
我省首批56座城际快充站正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布局在沈海、福银、京台等高速公路福建境内的28对主要服务区,其中,福州5对、莆田2对、泉州3对、厦门1对、漳州4对、三明2对、南平7对以及宁德4对。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公交公司均在进一步推进自用充电站的建设。
同时,还有一定数量随车附赠安装的私人电动汽车充电桩在自发建设中。
三、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2013年以来,我省相继制定发布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3-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在财政、公共领域推广、充换电设施建设、用电支持、商业模式、产业发展、检测和服务保障体系、组织保障等各方面均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
各地市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省级文件精神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四、问题与挑战
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由于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较大。
经过省内实地调研走访,对我省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前期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归纳如下: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价格偏高
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要求,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
地方反映如仅采用招拍挂的市场化招标形式,用地价格大多偏高,造成在发展初期市场前景不明朗时,无企业应标。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尚未明确
各地已开展充电站、桩建设的企业反映,虽然电动汽车补贴在闽政〔2014〕50号文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充电设施建设无补助或补助标准低(目前除厦门市出台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公共充电设施补助20%的标准外,其他设区市无相关支持性政策),不利于市场培育。
(三)私人用户在小区安装充电桩难
充电桩建设流程不畅,小区用电荷载不足,部分小区业主不同意,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私人用户在小区中安装充电桩较难。
(四)县(市、区)充电设施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储备不足
县(市、区)级的传统运输企业对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人员的储备不足,建设充电站时,短时间内难以满足现行供电安全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
(五)充电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有待提高
已建的公共充电位普遍兼做普通停车位,在本已有限的公共充电停车位上,可能被非电动汽车停车所占据。
还有相当的4S店充电车位仅限于对本品牌车辆的服务,不对全部电动汽车用户开放。
这些都导致充电设施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也相当限制了用户使用公共充电桩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