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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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电动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然而,电动汽车普及仍然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设一个便捷、高效、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系统,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用户的需求。

2.原则:(1)按需建设:根据当地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充电桩的布局和数量。

(2)多元化布局:充电桩应分布在城市市区、居民小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以及高速公路沿线等交通要道。

(3)合规建设:充电桩应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4)可持续发展: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考虑电力供应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储存技术。

二、实施步骤1.调研分析:了解当地电动汽车市场的规模和需求,评估当前的充电基础设施现状和不足之处。

2.制定规划:根据调研结果,确定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分布布局,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充电设备等。

3.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完成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包括场地选择、设备采购、施工和安装等。

4.运营管理:建设完成后,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充电服务的投入、运行和统一管理。

5.合作与共享: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能源公司和充电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和共享,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关键措施1.政策引导: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用地便利等。

2.资金支持: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或优惠贷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技术创新:加强研发和应用包括充电设备、电池技术、智能充电管理系统等的新技术,提高充电效率和使用体验。

4.标准制定:制定统一的充电设备标准,确保充电桩的互操作性,方便用户跨地区或跨品牌充电。

【政务民生】湖南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申请流程

【政务民生】湖南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申请流程

湖南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申请流程1️⃣ 政策背景与补助对象湖南省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充电设施建设的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补助对象主要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施。

这些设施需满足以下条件:单桩单枪或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充电设施,每桩(或每枪)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完成准入资质备案和项目备案,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个月;所建充电设施需综合验收合格并按要求接入湖南省(或具体城市如湘潭市)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承诺获得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并确保后期维护到位。

2️⃣ 补贴标准与申报材料补贴标准根据充电设施的类型、建设地点及年份有所不同。

以湘潭市为例,2021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200元千瓦,2022年、2023年则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

交流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也相应有所调整。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补贴申请表、企业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和验收方资质证书复印件、自有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供电合同、充电桩采购合同及发票等。

3️⃣ 申请流程申请湖南充电桩建设补贴需遵循以下流程:申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需通过湖南省(或具体城市)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完整、真实、准确,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初审与复审:县市区、市两级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复审。

必要时,将组织现场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及验收。

公示与资金下达:复审合格的项目将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将由市发改委汇总验收情况和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核实资料完整性后发出支付指令,下达补贴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广应用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重点在公交车、公用车、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1、突出重点地区。

长株潭城市群是国家批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域,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地区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鼓励其他城市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2、突出重点领域。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领域为公交车、公用车(出租车、环卫车、巡逻车、邮政车等)、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导社会车辆推广应用。

3、突出城市主体。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主体是各城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其他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人民政府是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主体。

二、全面完成推广应用的目标和任务1、国家明确的目标任务。

2013-2015年,长株潭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为6100辆,其中公交车1500辆,专用车650辆,出租车、私人用车和公务车等乘用车3950辆。

2、长株潭三市的分解目标任务。

长沙市4500辆,其中公交客车1100辆;株洲市1035辆,其中公交客车300辆;湘潭市565辆,其中公交客车100辆。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娄发改发〔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娄发改发〔2021〕311号各县市区发改局,娄底经开区产业环保局、万宝新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现将《娄底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2日娄底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结合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开放通用、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国省干线充电站间隔少于50公里,到2025年底,全市充电设施保有量达9300个以上,保障全市电动汽车出行和外地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达到接桩即可用,下同),供配电设施参照湖南省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最新要求。

湖南省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

湖南省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

湖南省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湖南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有关要求,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变革趋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1.支持新车型研发、引进。

对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研发并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2000辆、100辆、100辆、10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5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50万元给予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产品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2000万元)。

对汽车生产企业从集团引进并在省内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分别达到4000辆、200辆、150辆、15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个车型200万元,其他种类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引进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类产品(按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乘用车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

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获得奖励销量要求降低为对应车型类别的10%,奖励标准不变。

对车辆达到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升20%,奖励最高额度不变。

2.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整车生产企业提升在省内的研发创新能力,对在省内新建研发中心(含现有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并在省内实际具备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共性技术研发能力且整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整车生产企业,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按项目实际设备、设施投入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策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策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策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对传统燃油车污染和能源限制的担忧,电动汽车的销售和普及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电动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本文将探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策略,以满足用户需求并促进电动汽车市场的发展。

一、基础设施规划1. 充电站布局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布局应充分考虑用户使用需求和城市交通网络的特点。

首先,充电站应在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核心区域进行布置,以便用户能够方便地充电。

其次,应根据需求进行扩容,确保充电站数量和能力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数量。

最后,充电站的布局还需要考虑可再生能源供应和智能充电设备的应用,以提高充电效率和节能环保。

2. 充电桩标准化为了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性和稳定性,充电桩的标准化是必要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充电桩系统,包括统一的接口标准、通信协议和安全要求,以确保充电桩能够适配大部分电动汽车并实现互联互通。

此外,还需要建立充电桩运维和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充电桩的状态,提高故障排查和维护效率。

3. 配套设施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还需要考虑到配套设施的建设。

例如,为用户提供停车位、休息区、便利店等附加服务,以满足用户在充电过程中的需求,提升用户体验。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可持续发展,采用智能能源管理系统和可再生能源供应,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管理策略1. 充电桩运营与管理为了保障充电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充电桩的运营与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建立完善的充电桩运营公司,负责充电桩的建设、维护和运行。

其次,运营公司需要建立全天候的故障报修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充电桩故障,确保用户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充电。

此外,还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和充电套餐,鼓励用户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2. 预约与排队系统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增加,充电桩的紧缺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高峰时段。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科学规划布局湖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湖南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年-2020年。

第一章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湖南地处我国中部、长江中游,总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10位;常住人口6737万,居全国第7位。

近年来,湖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社会用电量、汽车保有量、高速公路里程快速增加。

2015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9047亿元,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0万辆,发电量1253亿千瓦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5653公里,分别居全国第10、12、19、5位,以京港澳高速、沪昆高速、二广高速等为骨架的“五纵六横”高速公路体系基本形成,为全省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一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产业发展初具规模。

引进和培育了南车时代电动、长沙比亚迪、长沙众泰、梅花客车、江南汽车、中联重科、恒润高科等电动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南车时代电气、南车时代电机、湘电股份、和泰新能源等200余家电动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电动汽车产业链条。

2014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等整车新品及关键部件营业收入达598.33亿元,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6%。

——汽车销量大幅提升。

培育形成了长沙比亚迪纯电动大巴、南车时代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众泰纯电动乘用车、中联重科纯电动环卫车等知名品牌,全省电动汽车销量大幅提升。

2015年,全省电动汽车重点企业共销售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等电动汽车33795辆(其中省外23307辆,省内10488辆,长株潭地区10073辆),同比增长763%,占全国的8.8%。

——应用领域不断拓展。

全省电动汽车的应用领域逐步拓展,先后应用于公交车、公用车(出租车、环卫车、巡逻车、邮政车等)、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乘用车领域。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坚持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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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设区市请抓紧完成,并通过各地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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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建设力度(一)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标准引言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提高充电服务的质量和用户体验。

本文将介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一切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包括充电站、充电桩等。

2. 术语和定义•充电基础设施:指用于给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包括充电站、充电桩等。

•充电站:指集中设置多个充电桩的设施。

•充电桩:指单个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接口和相关设备。

3. 运营管理要求3.1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定期清洁和维护充电设备,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及时修复充电设备的故障,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充电服务质量•提供高效、稳定的充电服务,确保用户充电需求得到满足。

•提供充足的充电设备数量,确保用户充电时无需等待。

•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确保用户支付充电费用的便利性。

3.3 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解决潜在的运营风险。

•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

3.4 数据管理•建立充电设备使用数据的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传输相关数据。

•保护用户充电数据的隐私安全,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

•利用充电数据分析,改进充电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4. 审核与监督4.1 内部审核•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标准的内部审核应定期进行,确保运营管理符合标准要求。

•内部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4.2 外部监督•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外部监督应及时发现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5. 后记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充电服务的质量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各相关方应共同遵守和落实该标准,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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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

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

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

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

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

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前置条件。

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

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备案),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备案,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备。

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每季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设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对于因政府审批、政策处理等情况造成的工程停滞不纳入计算时限。

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履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经审批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检测调试,合格后接入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更换所有权人或永久性废除的,应当由原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网站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

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制订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发改(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强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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