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组织召开了《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会。
出席会议的有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州市林业局、中国海监福州市支队、连江县人民政府、马尾区人民政府、长乐市人民政府、马尾区农林水局、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连江县大队、中国海监马尾区大队、中国海监长乐市大队、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海大学(数模研究单位)、福建力普检测有限公司(现状调查单位)、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评单位)的有关代表和会议特邀的5位专家(名单附后)共32人。
与会代表和专家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概况的介绍和环评单位关于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后,经质询、讨论和评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一、工程概况与主要环境问题1、工程概况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是在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现有通海航道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拓宽、浚深,工程范围从闽江口七星礁(A 点)至马尾罗星塔(R 点),全长约47.8km。
沿线行政区划涉及长乐市、马尾区、连江县3个县(市、区)。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七星礁(A 点)至粗芦岛(D 点)长约19.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兼顾满足马尾船政船舶工业园区特种船舶项目10 万吨级特种船(空载)乘潮单线通航要求;粗芦岛至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N 点)长约24.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至马尾罗星塔(R 点)长约3.9km,按满足2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
在内外沙航段、EF航段、JK航段及LM航段共新设4个会船区。
新设2个锚地,调整2个锚地,取消2个锚地。
新设Φ2.4m 灯浮标18 座,新设AIS 灯浮标6 座,移位灯浮标38座并改变其中14座灯浮标标别。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闽海渔[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闽海渔〔2010〕33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政办〔2010〕46号)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我厅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并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渔业生产(含远洋渔业)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安全等,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㈠防灾减灾处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具体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包括防台风、渔业安全事故等)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㈡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渔业船舶、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渔船安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㈢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安全工作。
㈣计划财务处指导监督厅属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㈤渔业处负责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工作。
㈥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㈦人事教育处指导监督厅属院校和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关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牵头负责。
福建省平潭与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福建省平潭与闽江⼝⽔资源配置(⼀闸三线)⼯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福建省平潭及闽江⼝⽔资源配置(⼀闸三线)⼯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福建省⽔利投资集团(平潭)⽔务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持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2016年06⽉厦门⽬录1. 总论 (1)1.1 评价任务背景及由来 (1)1.2 评价范围 (1)1.3 评价重点 (2)1.4 评价等级 (3)1.5 评价标准 (3)1.6 环境保护⽬标和环境敏感⽬标 (3)2. ⼯程概况与⼯程分析 (5)2.1 ⼯程概况 (5)2.2 ⼯程分析 (8)3. 海洋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3.1 ⽔⽂动⼒环境现状 (10)3.2 海底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现状 (10)3.3 海⽔⽔质现状质量现状 (10)3.4 海洋沉积物质量现状 (11)3.5 海洋⽣物质量现状 (11)3.6 海洋⽣态环境质量现状 (11)4.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3)4.1 海洋⽔⽂动⼒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3)4.2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3)4.3 海⽔⽔质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4)4.4 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4)4.5 海洋⽣态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4)4.6 主要环境保护⽬标和周围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分析预测 (15)5. 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 (15)6. 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6)6.1 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 (16)6.2 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符合性 (16)7. 清洁⽣产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6)7.1 清洁⽣产分析 (16)7.2 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7)7.3 ⽣态保护对策措施 (17)7.4 运⾏期管道保护措施 (18)8. 公众参与 (18)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8)10. 评价总结论 (19)1.总论1.1 评价任务背景及由来福建省平潭及闽江⼝⽔资源配置⼯程是以⼤樟溪为主要⽔源、闽江⼲流为补充⽔源,调⽔往平潭、福清、长乐、琅歧等地,解决平潭综合实验区及闽江⼝南岸地区供⽔问题的⼤型⽔资源配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榕海渔[2014]238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榕海渔[2014]238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闽海渔电﹝2014﹞13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专项督查的通知》(榕安办﹝2014﹞91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14年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法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乡镇和所属执法中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所属大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海洋与技术中心组织自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评定成绩等方式进行检查评比。
市局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2014年7月10日-20日,具体时间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检查内容1、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2、2014年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3、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开展情况;5、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在上级组织的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7、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8、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活动情况。
四、有关要求㈠各单位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
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0.03.19
•【字号】闽海渔[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
审批效率的通知
(闽海渔〔2010〕105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项目用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开展面积小于10公顷填海项目的用海审查
对填海面积小于10公顷(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除厦门市外)进行用海审查。
具体程序如下:填海项目按原规定经我厅预审后,由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出具相应的审查或核准意见,并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意见后报我厅正式受理,后续程序照常。
二、调整征求意见环节的顺序
项目用海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环节由公示之后调整至正式受理之前。
项目用
海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再予正式受理。
三、简化专家评审会部分环节
对于选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清XXX确,且具有历史调查资料的项目用海,在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会议时,不另行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可择地同期召开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会,以缩短评审组织时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
黄世昌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4
姜宏川
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
研究员
5
郭佩芳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教授
6
姚炎明
浙江大学
副教授
7
冯伟忠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
高工
8
冯卫兵
河海大学
教授
9
鲍献文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教授
10
陆永军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1
蔡树群
龙江平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
7
黄发明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高工
8
王健国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研究员
9
蔡榕硕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
10
许丽娜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研究员
11
金永平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2
刘云旭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
13
胡恩和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高工
29
曹文志
厦门大学
教授
30
赵军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高工
31
贾泓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研究员
32
费岳军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高工
海洋化学与环境监测专业领域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1
谢健
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影响院
教授级高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海洋环评报告

海洋环评报告一、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评估海洋工程项目致海洋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并给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二、项目简介海洋工程项目是一项旨在开发海洋资源,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项目规模为XX平方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XX、XX等,施工期限为XX年,运营期限为XX年。
三、评估结果通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我们认为:1.该项目对海洋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为:(1)水质影响: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水体受污染,引起水质变差。
(2)生态影响:项目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和干扰,对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造成一定的影响。
(3)底质影响: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海底底质的变化,影响沉积平衡和生态系统稳定。
2.根据对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的分析,我们预测该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效应为:(1)水质恶化;(2)生物物种和数量的减少;(3)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稳定性的变化。
3.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给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为:(1)开展水质监测,控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污染物排放;(2)对可能影响的重要鱼类、贝类、珊瑚等物种进行昼夜巡查和生态监测,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定期对海底底质的变化进行调查和监测,制定有效的沉积物移除方案;(4)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对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实施实时监控和管理。
四、结论本报告全面评估了海洋工程项目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预测了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并提出了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报告给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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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3]4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
的通知
(闽海渔〔2013〕439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2年以来,我厅先后与有关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其中将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等项目用海委托和下放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受理审核等前期工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畴,为指导和规范各地承办并做好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和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审查和核准服务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
㈠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为严格依法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统一由我厅核准,其前期工作由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㈡2002年《条例》出台前,由我厅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核准程序规定》(闽海渔〔2002〕130号)中涉海工程环评报告核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㈢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明确授权或规定外,《条例》第24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