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人才强卫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的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四川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卫生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卫生人才队伍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评定第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为有利于人才梯队建设,已被评为院士、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至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1 / 10(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擅长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男不超过周岁,女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七)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主持过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或《细胞》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过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人事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协、社科联,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第六届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及后备人选评议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省社科联批准方定志、王爱科等283位同志为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奋力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是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要以中央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团结、拼搏、奉献的崇高精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努力钻研科学技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骨干作用,为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并争取早日成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在地区、部门及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二○○五年六月九日——结束——。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发[2002]68号【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2.07.10【实施日期】2002.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2〕68号)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部委属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全省各类优秀专家的评议(审)工作,我们制订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二OO二年七月十日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精神,保证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独立、公平、公正地评议(审)各类优秀专家,制定本试行办法。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1-18 00:00:00 点击数:14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专家、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专家、技术带头人及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为员工搭建一个快速成长的平台,以满足公司高速发展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发挥作用的情况,分别设立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岗位.第三条专家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行业权威性,其学术及专业技术属行业领军水平,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统帅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带头人是指在学术上、专业技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能力较强,能发挥带头人的作用,对公司有突出的贡献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技术上有较深的造诣,能更多地解决他人不能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或外聘由公司组织,人文处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设立。
根据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要求设立相应的专家岗位;在地质井矿、制盐技术、化工技术等专业设立专家岗位,在地质井矿、制盐技术、化工技术、锅炉技术、汽机技术、化学技术、电气技术、仪控技术、信息技术、设备技术、安全技术、土建技术和精细化工技术等专业设立技术带头人岗位;根据公司生产技术的相关要求和员工能力素质的提升在工程技术专业领域适时设立专业带头人岗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及条件第六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应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且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学术水平或工作技能较高、知识面广、能掌握现代技术,勤于学习、精于钻研、善于实践、勇于创新.专家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国家认可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术上、专业技术上有很深造诣,其专业技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在公司内有权威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突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高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

高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为提高学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较强科研能力、德才兼备的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学院成立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人事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培养、推荐、日常考核、素材收集及具体考核工作。
二、选拔范围(一)选拔原则1.各系部要本着专业对口、能力胜任的原则推荐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2.新上不足三年的专业或停招专业一般不设专业带头人;3.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4.坚持动态管理,重在培养的原则;5.同等条件下,系部主任优先。
(二)选拔范围和指标分配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在学院教师中选拔,原则上1个专业选拔专业带头人1名,基础教学部选拔学科带头人2名。
三、选拔条件1.具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德才兼备,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带头人应主讲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专业核心课程;学科带头人应主讲1门及以上公共基础必修课;近三年均圆满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
3.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宽广的专业视野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应属本专业校内领先地位;熟悉并掌握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是该专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技术权威。
4.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本原理、方法,对人才培养模式有较深的研究;具有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开发新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能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能提出课程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在专业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成效显著。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主动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奉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体会,熟悉本学科、专业的进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进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治理能力,能开创本学科、专业新的进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觉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制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进展有重要作用;2.在技术开发方面,在重大发明制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深,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操纵、排除疾病,社会阻碍大;4.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国或省(部)范畴内举荐使用,成效优异;5.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制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6.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进展做出了突出奉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第十二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
第十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考核第十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九条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2至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