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防规定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立”及易地“建立”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南京市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说明

南京市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说明根据《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民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苏防规[2010]1号)、《市人防办关于设置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的通知》(宁防办[2011]11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施工图要求将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到位。
现将标识牌、指示牌制作、安装要求说明如下:一、标识牌和指示牌制作样式、规格尺寸及质量要求(一)、标识的样式“标识牌”由标识主图案、“民防工程” 文字说明、“南京市民防局监制”组成,;“指示牌”由标识主图案、“民防工程”文字说明和方向指示标记组成。
标识主图案由蓝三角、白拱门和跑动人员图案配“应急掩蔽场所”文字说明组成(详见附件1)。
图案主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背景颜色采用橙色。
文字均采用文鼎CS大黑体,“应急掩蔽场所”和“南京市民防局监制”字体大小和间距均相同。
(二)、标识的规格尺寸规格见下表,详细尺寸见附件2。
(三)质量要求1、标识牌采取四孔固定,孔径大小6mm。
2、标识底板采用国家标准平板铝合金。
面层采用工程级反光材料作面层,正表面以橙色为底色,文字、图徽及边框以凸出反光白为视觉效果;反光膜逆反射性能好,耐久时间7年以上。
4、柱式标杆、预埋件、紧固件、自攻螺丝和装饰帽耐久时间10年以上;柱式标杆与底端固定方铁板先焊接再整体镀锌。
5、标识牌单面贴膜制作,指示牌应双面贴膜制作。
二、标识牌和指示牌安装要求(一)标识牌1、标识牌应安装在人防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必须明显、醒目、便于识别。
2、标识牌安装位置与高度必须与口部其他已安装好的标牌相协调,不能影响本标识牌的指示与观测效果。
3、标识牌下缘至路面的垂直距离为标识牌的安装高度。
4、标识牌安装在单柱或以附着形式安装时,安装高度为2000-2500,但当安装在隔离带、绿化带等非人通行的地点时,安装高度应降低为1000-1500mm。
5、标识牌安装在地下车库出入口上访时,安装高度应按该车库通行车辆净高要求来确定。
民防法

【法规名称】民防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5-0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民防法第1 条为有效运用民力,发挥民间自卫自救功能,共同防护人民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以达平时防灾救护,战时有效支援军事任务,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 条民防工作范围如下:一空袭之情报传递、警报发放、防空疏散避难及空袭灾害防护。
二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三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或担任民间自卫。
四支援军事勤务。
五民防人力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
六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导。
九其他有关民防整备事项。
第3 条本法所谓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民防工作与军事勤务相关者,平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督导执行,战时由国防部协调中央主管机关运用民防团队,支援军事勤务。
第4 条民防团队采任务编组,其编组方式如下:一直辖市、县(市) 政府应编组民防总队,下设各种直属任务(总、大) 队、院(站) 、总站;乡(镇、市、区) 公所应编组民防团,下设各种直属任务中、分队、院、站;村(里) 应编组民防分团,下设勤务组。
二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站、电信、电力、炼油及自来水公民营事业机构应编组特种防护团。
三前二款编组以外之机关(构) 、学校、团体、公司、厂场工作人数达一百人以上者,应编组防护团。
但其人数未达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筑物或工业区内者,应编组联合防护团。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二条第六款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定之。
第5 条中华民国人民依下列规定参加民防团队编组,接受民防训练、演习及服勤:一、直辖市、县(市) 政府、乡(镇、市、区) 公所所辖民政、消防、社政、卫生、建设(工务) 单位员工与村、里、邻长,依其职责、性别、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民防总队、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宁防办〔2008〕109号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界定: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小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指每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均大于(含等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de58f3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34.png)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各设区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65-6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2号
2.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1号
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
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药监规〔2021〕1号4.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5号)5.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人防指挥中心制度模板

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防指挥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人防办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组织管理、工作运行、人员行为等方面,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2.1 中心组织结构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2.2 岗位职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中心重大活动的策划和实施,组织中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中心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
2.3 会议制度中心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中心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
2.4 人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南京市人防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运行3.1 防空警报器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器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3.2 市人防指挥所通信保障和管理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市人防指挥所的通信保障和管理。
3.3 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信保障和大楼管理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信保障和大楼管理。
3.4 全市人防通信战备值勤和保障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人防通信战备值勤和保障。
3.5 其他工作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承办市人防办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行为规范4.1 政治纪律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从事有损中心形象的活动。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
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三)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县均按4%)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四)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其建设经费由市、区、县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拔或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其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的经费解决。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第八条城市地下铁路必须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其车站必须与周边人防工程相连通。
城市其它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须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
第九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
普通地下室、矿井的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建设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
如未同步建设,按人防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三)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现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县均按4%)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四)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第十四条易地建设费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确保人防工程能够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应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不占地面建筑面积计划指标,在规划中不计算容积率。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免征土地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环保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水电气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各项规费。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经费,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用于平战结合的人防设施,不征收房产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用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工商管理费统一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营业额的1%收取;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的,公安交警部门免收停车场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
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登记、维护保养、大修报告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其管理规定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具体拟订,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标准配建的易地集中修建的公用防空地下室,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和使用;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单体人防(地下空间开发设防),平时由投资者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含商品房开发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