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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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
第二 章 质 疑 提 出 与 答复
第 八条 供应 商认 为 采购文 件 、采购 过程 、
中标 或成 交结果 使 自 己的 权益受 到损 害的 ,可以 在知 道或 者应知 其权 益受到 损害之 日起 7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向 采购 人、采购 代理机 构提 出 质疑 。 f d -  ̄ l ' 同一采 购程 序环 节的质 疑原 则上应 当一
( 四)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 少于 3 家时 , 可 以从 合格 的中标 或者成 交候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
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当 依法 另行确 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 法律依据;
( 六) 提 出质疑的 日期 。
的合 法权益 规范政 府采 购供应 商质 疑答复 与投
文件 中载 明接 收质疑 函的 联系 人、联系 电话和 通 讯地 址等 信息 ,并 作 为供应 商送达 质疑 函的 法定
诉处 理行 为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 信 息 。 定本办法。
供应 商可 以委托 代理 人进 行质 疑与 投诉 。代 理人 应当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授 权委 托书 应当载 明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 限 、期限和相 关事项 。
的法定 责任 人;采 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 采购代 理机 构是采 购人委托 事项 授权范 围 内质疑 答复 的法定 责任 人。供应 商提 出的质 疑超 出采购 人对 采购代 理机构 授权 范围 的 ,采购代 理机 构应
质疑 函 ,应 当在收 到供应 商的 质疑 函后 7个 工作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

三、投诉渠道
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2.直接向供应商的业务经理或采购部门进行投诉;
3.在合作平台上进行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
2.投诉调查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与投诉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核实。

3.投诉评估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将对投诉事项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
需要进行后续的处理。

4.处理结果
公司将根据投诉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罚款、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

5.处理反馈
公司将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投诉保密
公司将严格保护供应商的投诉信息,确保不泄露给任何未与处理投诉相关的人员,除非有法律规定或相关部门的要求。

六、投诉记录
公司将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相关的改进和提升。

七、监督和评估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公司还将定期评估投诉处理的效果和满意度,以持续改进投诉管理工作。

八、补偿和赔偿
对于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失误或错误,公司将负责补偿和赔偿供应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返还、赔偿款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监管办)负责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纠正。

第二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第四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市采招监管办受理范围的,由市采招办受理;依法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抄告市采招监管办。

第六条市采招监管办受理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

并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市采招监管办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采招监管办。

第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公司供应商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供应商投诉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业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中,供应商因与公司的合作而产生的投诉事宜。

第三章投诉的范围及形式供应商投诉的范围涉及公司业务部门与供应商的合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质量、交货延迟、合同履行、支付问题等,投诉可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四章投诉的受理和处理1. 投诉受理公司业务部门接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投诉部门进行处理。

在受理投诉的同时,需向投诉供应商发送确认函,确认投诉事项,以便后续处理。

2. 投诉调查投诉部门应当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投诉调查,了解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并邀请供应商参与调查,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处理结果投诉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处理结果。

若需延期,应及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延期处理。

第五章投诉的记录和管理1. 投诉记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投诉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记录,并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2. 投诉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投诉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信息的及时录入、处理流程的规范和透明,以保障供应商投诉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六章投诉结果的落实1. 投诉结果通知公司应当及时向供应商通知投诉处理结果,并在结果通知中说明公司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2. 投诉结果落实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处理结果进行落实,全力确保供应商投诉事项的解决。

第七章投诉的后续跟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投诉后续跟踪机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投诉事项的落实效果。

第八章报告与数据统计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与报告,并对投诉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为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供依据。

第九章监督和评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并及时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和改进。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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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质疑人对预中标的质疑,应当在预中标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条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书。

(1)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1.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1.3)提起质疑的日期。

(2)质疑书应当署名。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第三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招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2)质疑的内容不涉及评标过程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3)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被质疑人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供应商修改后在本办法规定的质疑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重新提出质疑日期为提出质疑日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供应商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到质疑书后,发出《质疑书签收函》,按以下程序处理:
(1)本公司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符合第一条的规定等。

(2)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2.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2.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

(3)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

以口头答疑的方式消除质疑人由于误解和对招标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疑虑。

对双方沟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作好质疑受理前口头沟通《答疑记录》。

质疑人应对沟通是否满意进行评价并签字。

沟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记录转交本公司保存。

(4)经过口头沟通解答,质疑人认为满意的可撤回质疑书。

仍不能让质疑人满意且经审核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本公司在收到书面质疑后,应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正式受理,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对质疑事项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公司审批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九条质疑调查取证时,质疑人、被质疑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质疑人拒绝配合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被质疑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3.1)质疑的内容属实且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同时视情节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

(3.2)质疑内容涉及到评审专家或业主的,公司将及时报请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处理。

(3.3)涉及公司招标操作程序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3.4)由于公司责任人工作过失(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扣发绩效奖金。

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处罚。

(3.5)涉及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规
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质疑人对我司的答复不满意或我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
(1)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2)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3)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4)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5)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6)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7)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十四条处理质疑过程中,如发生必要的鉴定费、检测费、差旅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

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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