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
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
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产品管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产品管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壹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以下简称抽查)制度。
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且将抽查结果汇总送国家经委。
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
但公布抽查产品的检测数据,应由国家经委指定的报刊负责。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标准局统壹管理,且负责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方案使用情况。
第五条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第六条每季度抽查壹次。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
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于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于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于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壹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抽查产品目录,由行业归口部门于上季度最后壹个月的月初向国家标准局提出,经其选定汇总,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
于申报产品目录中应包括: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承检单位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所于地、隶属关系以及检测费用的预算。
第十条承检单位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且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懂得生产工艺,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工作。
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有效性

0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 改进建议
完善抽查制度设计
制定合理的抽查计划
01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市场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查计划,明
确抽查的目的、对象、时间、方式等。
设定合理的抽样方法
02
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采用科学的抽样方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进行质量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对 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地区产品质量抽查案例
背景介绍
抽查过程
结果分析
结论
某地区为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 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每 年都会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抽查。
该地区选取了不同品牌、型号、 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查,对产品的 安全性、性能、可靠性等方面进 行了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目的
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安 全。
发展历程与重要性
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逐步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制度不断完善,已成为我 国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通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可 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 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通过监督抽查结果的公示和通报,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 真实质量状况,避免购买到低质量的产品。
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能够规范企 业的生产行为,促使企业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
VS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0.28•【文号】•【施行日期】198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以下简称抽查)制度。
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送国家经委。
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
但公布抽查产品的检测数据,应由国家经委指定的报刊负责。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标准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条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第二章监督抽查第六条每季度抽查一次。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
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一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抽查产品目录,由行业归口部门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向国家标准局提出,经其选定汇总,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

纤·质量监测Fiber · Quality Monitoring1 引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1月8日通过,并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
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局合一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对应的抽查管理办法根据机构改革也作出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它整合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以下简称133号令)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借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令)中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包括电子商务)实施统一的监督抽查。
18号令明确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分开执行的制度。
该制度将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采用双随机方式,即随机抽取符合抽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规定初检与复检不能是相同的机构等创新举措。
这些举措将更进一步保证监督抽查的公正性,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
本文对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解读,重点说明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各级监督抽查部门及相关企业探讨参考。
2 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2.1 总则18号令总则介绍了暂行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分级实施、职责分工、抽查费用、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样说明、抽检分离、信息公布。
相比133号令,立法依据吸收了85号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充实了法律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生产的产品;职责分工里增加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抽查费用方面:133号令只规定了不能收取被抽查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的检验费用,18号令除了说明不收取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Interpretation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pot Inspection (Order 18)文/周爱晖林枫王洵许龚彦林鋆摘要:本文说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出台背景,通过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分析,解读对应条款,重点叙述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受检企业申请复检等各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和方案的确定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检测中心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2、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检测机构、受检人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2、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克什克腾旗工作站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凡被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抽检。
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3、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
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或个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四、抽样、检测与判定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克什克腾旗工作站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严禁受检单位或个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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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管理制度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它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她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能够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