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文市发〔2016〕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主要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适当,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四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执法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I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I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I第七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序
号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执法机构与职责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能够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淫秽色情等;监督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二、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同时,应当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立案环节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启动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审查决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许可:1、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或敷衍塞责。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五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规范着装,仪表整洁,佩戴执法标志。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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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六、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七、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八、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十、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十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十二、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十三、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四、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五、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六、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法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七、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八、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十九、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一、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十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十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