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隐私权的起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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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形成

论隐私权的形成

论隐私权的形成作者:柴旭康来源:《人间》2015年第10期摘要:隐私是人类生来便固有的本性,隐私观念伴随着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而不断深入人们脑海,隐私权则是当代社会新兴的人权。

在分析隐私权形成的过程时,我们发现隐私权是社会物质水平和人们精神需要不断提高的结果。

我们的时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代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隐私;隐私观念;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120-01隐私权可谓是近代才提出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名词。

最早要追溯至1890年12月15日,美国波士顿两名年轻的律师,Samuel Warren(萨缪尔·沃伦)和Louis Brandeis(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共同署名发表了题为“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

该文首次提出“隐私权”,其背景是当时日益兴起的报纸行业为吸引读者目光,常以耸人听闻、窥探他人隐私的内容为标题,一次关于刺探沃伦私生活的新闻报道惹恼了沃伦,遂邀请好友布兰代斯共撰此文。

沃伦和布兰代斯引入“不受打扰之权”,创造性地利用已形成的各种先例,并对其进行了富有想象力的解释,从而确认个人书信、肖像、照片和信息已有先例保护。

虽然隐私权的概念提出比较晚,但是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以及人类社会發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隐私观念却早已存在。

所以,隐私权大致形成的路径是:先存在大量的隐私事实和隐私现象,然后逐步形成隐私观念,最后在积极的隐私观念下产生了隐私权。

对于隐私的含义可以从其形成过程慢慢剖析,逐步深化对隐私权的认识。

一、隐私与人之本性学者张新宝认为,“知羞耻”、“掩外阴”的心态是人类认识隐私的开端。

[1]我们知道,社会属性是人的本性之一,也即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与他人交往并融入在社会中。

然而在交往的过程中,人是“知羞耻、掩外阴”的,不可能将所有私人事务都暴露在社会中,比如原始人类会用树叶遮挡生殖器官,这就是最早的隐私事实。

美国的隐私权制度

美国的隐私权制度

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作者:侯东喜朱向东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2期在美国,隐私权制度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美国于1967年颁布《情报自由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由此公民可以查询、获取政府掌握的各种信息。

然而,政府同时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侵犯个人隐私。

为规范政府机关对公民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存,美国国会于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会带来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因此,研究美国的隐私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颇具现实意义。

一、立法背景、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立法背景。

由于公民隐私权直接受到联邦政府搜集、使用、保存信息的影响;电脑和其他现代信息储存和搜索方式的使用,大大扩张了损害隐私权的可能性;滥用这样的信息系统,可能影响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隐私权受美国宪法保护;为保护此权利,立法控制行政机关所保存的个人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立法目的。

承认并保护公民对政府掌握的有关自己的记录存在一定的利益,并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平衡个人得到最大限度的隐私权利益与行政机关为了依法执行职务需要保存有关个人记录的公共利益。

基本原则。

(1)行政机关不得保存秘密的个人记录;(2)公民有权知道行政机关的个人记录及使用情况;(3)为特定目的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公民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记录;(5)任何采集、保存、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适用范围。

《隐私权法》所指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机关”是指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作者:潘静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隐私权的观念发源于美国,并很快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

在美国,隐私权曾遭遇言论自由的阻碍,后来以个人信息隐私为主要法益。

而在德国,民法隐私权的发展以宪法隐私权的出现为主要推力。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隐私权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不足,为应对网络时代隐私权受到的冲击,我国还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网络作者简介:潘静静,新疆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67-04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阶段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在我国民事立法工作中,尤其是在《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中,许多法学家都就隐私权的制度设计进行过讨论,但目前仍有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本文欲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对隐私权做一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外隐私权的历史考查——以美、德为重点(一)隐私权在美国的生成和发展隐私权的观念最早萌发于美国,在1890年发表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的名为《论隐私权》的文章中,作者布兰戴斯和沃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

当时美国司法界从保护宪法规定的言论及出版自由出发,普遍不承认有所谓隐私权的存在,法官们认为隐私权既未见于习惯法,也没有立法的明文规定,“若要纳入这一概念势必对长久以来导引法界同仁及一般公众的既存原则产生曲解”。

但是,以1905年“帕维斯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 为起点,支持隐私权的一派逐渐取得可与反对隐私权的一派分庭抗礼的力量。

在这起案件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柯布极力主张要在司法审判中保护隐私权,要保证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有适切的平衡。

此后围绕隐私权展开的争论令隐私权观念逐渐被社会接受,《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也确认了隐私权的存在。

不得不说的是,隐私权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把它看作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高科技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有利有弊,比如隐私的外漏,就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那么各国就需要法律对于隐私权给予保护。

标签:隐私权法律保护一、英美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最初起源于美国。

“隐私权”是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沃伦二人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隐私权》首次提出来的。

该篇论文对美国隐私权立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美国的普洛塞教授1960年在其论文《隐私权》中归纳的四种不同侵权行为纳入了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1、侵扰原告的独居、独自性或私人事务。

2、公开揭露使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务。

3、公开某事故,致原告遭公众误解。

4、被告为自己利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的姓名或特征。

据此,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

这时的隐私权尚属于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来自他人力量的干扰和侵害。

然而为了防止个人隐私权受到来自国家的权力的侵害,美国法院又通过判例的形式肯定了隐私权应受宪法保护,隐私权由此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

隐私权在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仅仅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二、大陆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传统的大陆法系中,并不存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才变得更加完善。

1.法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历程法国法院最初是通过引用《法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来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1970年,巴黎上诉法院在其所作的一份判决中写道:“个人姓名、声音、肖像、名誉、荣誉及隐私权利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以免受到侵犯”,同年,法国颁布了法令,在《法国民法典》第9条中规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在不影响对所受损害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可规定采取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扣押或其他适用于组织或制止妨害私生活的任何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依紧急审理命令之。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五、结论
通过对高中语文原版教材与现统编版教材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版 本都有其特点和优劣。原版教材更强调小说的古典性质,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强 调其白话文的特性。在教学内容上,原版教材主要文学常识、人物形象、情节结 构等方面,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加注重对文本的深入解读、主题的探究以及与现 实生活的。因此,对于《祝福林教头风雪山神庙》这一经典小说,建议使用现统 编版教材进行教学。
3、隐私权的法律、技术与文化内涵
(3)文化内涵:隐私权反映了社会对于公私领域的认知和价值观。在不同的 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方式可能不同。尊重个人隐私是现 代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隐私权案例分析
三、隐私权案例分析
以某电商平台的用户数据泄露事件为例,该平台由于安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 个人信息泄露。泄露的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号码等敏感信息。这一事件引起 了社会广泛和舆论压力。从隐私权角度分析,该事件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严重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针对这一事件,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完善用户数据保护机制,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目录
01 一、隐私权概念的起 源与定义
02
二、隐私权概念的再 界定
03 三、隐私权案例分析
04 四、隐私权保护措施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 和社会的变迁,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演变。本次演示将从法律、技术和 文化等多个角度重新审视隐私权的概念,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四、选择建议
四、选择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祝福林教头风雪山神庙》这一经典小说,建议使用现 统编版教材进行教学。该教材的编排设计更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有 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学素养。同时,现统编版教材对小说的解读更 为全面和深入,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这一经典作品。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一、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

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二)隐私权的概念分析1隐私权的概念http:49906.htm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226028次编辑次数:37次历史版本最近更新:2012-04-01创建者:elehao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王利明)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王利明)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王利明报告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持人:李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时间:2004年11月5日(星期五)晚7点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摘要:2004年11月5日,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作题为“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富成主持讲座。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民法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隐私权是美国法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一个跨部门的新型法律领域。

经济发展的推动、大众传媒发达对个人隐私构成极大的威胁、科技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等多种因素,使得美国的隐私权制度处于不断扩张的趋势。

美国的隐私权价值理念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而欧洲的隐私权保护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这是由两地不同的历史因素决定的。

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导致了两地在个人信用信息与资料的保护与利用上的不同立场。

美国法上的隐私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宪法上的权利,也是普通法上的权利。

美国法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提升了隐私权的地位,使其能够对抗国家的干预,但这是与美国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的特殊背景有密切联系。

美国的隐私概念强调对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冲突的平衡,具体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把人区分为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对公共人物的隐私进行限制,从而强化对媒体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二以是否构成公众关注的事件为标准,决定向哪一方倾斜保护。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与名誉权的保护是分开的。

侵害隐私与侵害名誉在侵害对象、“公开”要件的认定、主观的过错形态,以及可否将真实性作为抗辩事由上均有区别。

但是,隐私法越来越多地吸纳诽谤法构成美国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关于隐私权与公开权的关系,美国法学理论界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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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扰原告的独居、独自性或私人 事务。
2.公开揭露使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务。
3.公开某事故,致原告遭公众误解。
4.被告为自己利益未经原告同意, 而使用原告的姓名或特征。据此, 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
这时的隐私权尚属于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目 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来自他人力量的干扰 和侵害。然而为了防止个人隐私权受到来自国 家的权力的侵害,美国法院又通过判例的形式 肯定了隐私权应受宪法保护,隐私权由此提升 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 隐私权在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仅仅作 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作为宪 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该文指出:“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 认新权利的要求,而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 回应着社会的需求。”两人呼吁社会对隐私权给予 保护与尊重,倡导每个人都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 利”,从而首次提到了隐私权的概念。
美国隐私权发展:
美国的普洛塞教授1960年在其论文 《隐私权》中归纳的四种不同侵权 行为纳入了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
违反保密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须有关于个人性质的信息;
二是有信赖关系;
三是未经授权的公开致他人受有侵害。
这一责任形式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免受公开具有广泛的适用 性,但其最大的局限在于:该责任意在保护当事人之间的 信赖关系,而非隐私信息本身;
信赖关系基础的要求排除了非基于信任关系而获得并披露 个人隐私信息的责任,但后者这种基于陌生人关系所产生 的侵害正是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所面临的最大危险。
在英国,可以说,现代媒体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纠缠与博弈, 推动了英国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具体成果之一就是误用隐私信息(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这一侵权责任形式的确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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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体而言,英国法院仍坚持以诉 因的渐增发展方法,扩张解释既有 的侵权行为,以达保护隐私的目的。
3.传统普通法诉因对隐私的保护。
普通法中有若干传统诉因可以为个人隐私提供保护, 具体有侵入土地、侵扰、暴行、诽谤等独立的侵权类型。
4.衡平法对隐私的保护。 英国衡平法对隐私的保护主要表现为 违反保密义务责任(breach of confidence)在实践中的运用。根据 该衡平法规则,从信赖关系中获得的 个人隐私信息,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同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 院发布禁令或主张损害赔偿。
西方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汇报人:刘智建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全文
隐私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美国宪 法上的一个概念。在侵权行为中, 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行为给与的 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 目的是要通过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 众曝光或通过侮谩和骚扰他人的宁 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Hale Waihona Puke 起源1890年美国波士顿著名律师沃伦与美国哈佛大学法 学院教授路易阿斯·D·布蓝代斯合作著文《隐私 权》(The Right to Privacy)在《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
英国法的发展:从附属到相对独立的进程 英国法不承认所谓的一般隐私权。
1.这一论断至今仍然成立,因为一般的隐私权制 度与英国法所固有的诉因制度格格不入:根据诉 因制度,只有符合诉因要件的法益才能得到保护; 整体而言,英国法院仍坚持以诉因的渐增发展方 法,扩张解释既有的侵权行为,以达保护隐私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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