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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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及措施有哪些

工程管理办法及措施有哪些

工程管理办法及措施有哪些
在现代社会中,工程管理在各行各业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成功的工程管
理不仅仅是项目按计划进行,更是达到预期目标并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管理办法及措施。

项目规划阶段
1.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范围: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范围,避免目标模糊
和范围扩大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

2.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作分解结构、时间表、资源分配等,确
保整个项目有清晰的指导方向。

3.确定项目风险并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识别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制定
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项目实施阶段
1.确保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团队沟通机制,促进团队成员之
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2.监控项目进度和成本:对项目进度和成本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资源管理:合理调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收尾阶段
1.完成项目验收: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需求,并经过客户验收。

2.收集项目经验教训:总结项目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为以后的项
目提供经验参考。

3.进行项目报告和总结:撰写项目总结报告,记录项目过程和成果,为
未来类似项目提供借鉴。

以上是一些工程管理中常见的办法和措施,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各种管理方法,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成功率,实现更好的效益和利益。

做工程公司管理制度

做工程公司管理制度

做工程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与职责工程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各部门职责划分合理。

公司应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等关键部门。

每个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能描述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工程公司的核心,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

这包括项目启动、计划、执行、监控和收尾五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应有详细的流程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质量控制质量是工程公司的生命线。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材料采购到施工过程,再到最终验收,每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同时,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对于工程公司至关重要。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并且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是公司的重要资产。

工程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晋升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确保公司健康运营的关键。

工程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控制、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

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透明,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工程公司也应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

环境与社会责任工程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公司应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企业单位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单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单位所有在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等。

三、组织机构1. 建筑工程部作为企业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在建工程项目。

2. 项目管理小组是由项目经理、设计师、监理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团队,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3. 国家相关部门是企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四、责任与义务1. 建筑工程部负责拟订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监督和指导项目的进展。

2. 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3.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核、验收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工程管理流程1.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确定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地段、拟订项目规划方案。

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完成项目的结构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

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4. 建设项目验收阶段:由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并投入使用。

六、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人工作安全。

2. 建设材料安全: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3. 设备安全管理: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七、质量管理1. 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材料质量管理: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设备质量管理: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质量。

八、经济管理1. 施工费用管理: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控制项目的施工成本。

2. 经济效益评估:定期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策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正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工程企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程企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程企业项目经费开支管理办法5.1.总则5.1.1 为规范项目部各项经费开支的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室的作用,有效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依据公司项目部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5.1.2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项目部发生的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电话费、固定资产使用维修及保险费用、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物业管理费用等。

5.1.3 项目部经费开支坚持节能降耗、勤俭节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5.1.4 项目部全体成员发生的经费支出审批至项目经理处,项目经理的公务、职务报销由项目书记审批。

5.1.5 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5.2 办公费管理办法5.2.1 项目部日常办公用品(主要包括:各种纸张、笔、笔芯、胶水、订书机、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起钉器等)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如果部室需要批量使用日常办公用品时,应提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

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办公用品采购和发放领用台账。

5.2.2 项目部座机电话费、电费等由综合办公室按月及时结算报销。

5.2.3 项目部租用个人电脑的租赁费,月租为**元/月,具体实际租赁时间以员工入场时间至员工离场时间为准,租赁合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订。

5.2.4 项目部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耗材的使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维修记录台账,详细记录维修时间、维修项目和更新的零配件,并经设备使用人签字确认,更新零配件的购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5.3 差旅交通费管理办法5.3.1 差旅交通费是指项目部人员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车船(飞机)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出差伙食补贴;职工休假、探亲路费;新招员工报到路费等。

5.3.2 出差审批程序:项目副职、副副职出差须经项目经理批准;项目部室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部室一般员工出差经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出差报销流程具体参见综合事务管理规定。

5.3.3 订票及乘坐交通工具相关规定一、员工出差前须提前三天填制“出差审批单”,并将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交项目人事部。

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办法《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高效有序进行。

以下是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直接从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才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四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秉持“依法规范、诚信经营、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各项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工程设计、质量检测报告等,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存安全。

第七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且必须持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八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程序,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注册登记完成后,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资质要求第十一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资质和能力,才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丙级为最低级别。

第十三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管理人员情况、工程项目经验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十四条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评估,以确保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持续改进。

建筑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提高公司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二、术语2.1 EPC工程总承包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2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合同。

2.3 设计将业主要求转化为项目产品描述的过程,即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过程。

2.4 采购为完成项目而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物资的过程,本办法特指材料、设备的采购。

2.5 施工把设计文件转化为项目产品的过程,包括建筑、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2.6 分包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除主体结构等关键工作外的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特指设计分包、非主体的施工分包。

2.7 试运行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业主或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选择与投标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选择公司各经营单位从各地交易中心等平台,以及社会各类关系,寻找合适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基本要求:(1)优先选择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EPC工程承包项目。

(2)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建设单位,对项目业主应进行详细了解及考察。

(3)优先选择广西区内,或者XX省周边省份的项目,以及非周边省份但我公司已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1)各经营单位应在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后,仔细审查、分析招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通过公司OA平台提交招标文件,经公司经营处、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设立项目工作组,制作投标文件。

(2)各经营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以及经营处、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要求,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并及时通过公司OA平台提交投标文件,经公司经营处、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时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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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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