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周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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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周朝法律制度

第二章周朝法律制度
(三)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 1、争论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 (2)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2、意义 (1)使法律公开化 (2)有利于确立“法治”原则 四、战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法经》★ (一)制定者:李悝 (二)内容:盗、贼、囚、捕、杂、具 (三)特征 1、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以“行刑重轻”为法制原则 (四)地位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3、其编纂体例、篇章结构和内容特征等为后世各代立法奠定了基础 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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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周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宗法制——亲贵合一的等级制 第二节 西周立法概况 一、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一)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形成:以德配天 (二)基本含义:统治者要提倡和重视道德,必须以德治民,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 罚无辜。 (三)意义:德主刑辅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一)制定周礼:★ 1、礼的含义 2、周公制礼 3、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孝)尊尊(忠) (二)编订刑书★ 1、 《九刑》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2、 《吕刑》 (1)制订者:司寇吕侯 (2)性质: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 (3)主要内容和成就:赎刑制度化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主要法律形式:பைடு நூலகம்、刑、诰、誓、训、命等 (二)礼与刑的关系 1、联系 (1)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2)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区别: (1)礼与刑的作用不同:出礼入刑 (2)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 西周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 刑罚适用原则 1、恤刑原则: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惟眚) 、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的量刑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原则 4、同罪异罚原则 (二) 主要刑罚种类 1、五刑(图片) 2、赎刑 3、劳役刑 4、拘役刑:嘉石制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 1、最高所有权:周王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法经》 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 (一)李悝制定《法经》 (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 贼 2杂律,又称"杂法" 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 具法" 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三)《法经》 (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 (一)改法为律 (二)重农奖功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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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论 (一)"明德慎罚"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九刑》 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
二,宗法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二)刑法原则 (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
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 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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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三、礼之作用: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
《礼记》转孔子语:“礼也者,理也”
周公
唐太宗
3
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 仁政、德治、爱民、是 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4
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 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 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克制、含蓄、内敛、
凝聚而压迫 洒脱而压抑 超脱而反常
12 伟大祖国应有:n个邹市明、张娟娟、吴静钰、王娇、杜丽、仲满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 与西方的海 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 化
与狼共舞
13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
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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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 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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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 不孝不友——不孝 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 违背盟誓——不义 贻误农时——不道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德
礼治、德治、仁治; 敬天、敬祖、保民
1
忠孝仁义、礼义廉耻, 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忠孝;形式:礼仪
(台湾公务员之四惟:礼义廉耻 八德:忠孝仁爱,信誉和平)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重点、难点: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

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

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

”“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

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二)道家法律思想 老子主张: “无为而治”,以自然界的固有法则 为法,反对一切人为制定的法律制度,避免激化社会 矛盾,以换取统治秩序的安定。
庄子对老子思想的继承: 1、继承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并发展到极致, 反对任何形式的刑名赏罚、礼乐法度。 2、否定人类一切文明,要求人们抛弃智慧才干,拒 绝物质财富,甚至泯灭是非标准,达到超然物外,物 我两忘。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适用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老幼免处刑罚的恤刑原则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礼记·曲礼》)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周礼· 秋官》) 3、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量刑原则 非眚 惟眚,惟终 非终 “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周礼· 秋 官》) 4、疑罪从轻惟赦的慎刑原则 《尚书·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5、同罪异罚的特权原则---八辟 6、正当防卫原则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 秋官》) 7、罪不相及原则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周王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1、周王是全国最高司法官 2、中央司法官通称“秋官”,有大司寇、 小司寇之分。 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辅助周王 掌管全国司法审判事务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 处理狱讼。小司寇下设士师,负责中央禁令的 实行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
(四)《法经》的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 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 立了法的客观性; 3、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 主”的编纂体例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

4、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 亲亲。 “亲亲父为首”。 孝。 • 尊尊。 “尊尊君为首”。 忠。 • “亲亲”是“尊尊”的前提,“尊尊”是“亲亲”的应用;
家是国 的起点,国是家的放大;父权是王权的基础,王权是父权的 延伸,家国一体化。 • 孝忠关系?移孝于忠。孔子:一个人如果在家里对父母 孝,对兄弟友爱,到了社会上,这样的人也一定会尊重服从 上级。一个在家里讲孝出外讲忠的人,这样的人违法造反是 我没听说过的。所以,“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 理想的和谐状态:统治者是父母官,像父亲疼爱孩子一样 热爱治下的属民。老百姓是子民,像孝顺父亲一样老实听话 恭顺。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亲亲——中国古代亲等关系的计算
• 父党——《礼记》: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 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 母党。①外祖父母;②舅舅姨妈;③表兄弟姐妹。 • 妻党。岳父岳母。 (夫党。男女不平等,男娶进女嫁出,丈夫的亲属全部是妻 子的亲属。)
父党、母党、妻党是古代一个人在法律上的全部亲属关系。 • 同姓不婚; • 亲属不婚。表兄弟姐妹(舅表——舅舅的子女,姨表——姨 妈的子女,姑表——姑妈的子女)之间可以婚配。但堂兄弟姐 妹禁止婚配。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家立法原则 西汉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 长用也。”“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及 比较道、墨、儒诸家法家的特点:无旗帜宗师学派团体。 先驱:管仲、子产、邓析。 法家代表人物:法派;势派;术派。 1、李悝 法家始祖。师儒子夏。在魏变法作《法经》,魏强。 2、吴起 师儒曾子。在鲁“杀妻求将”打败齐国;在魏任西河太守 拔秦五座城池。在楚主持变法而死。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周的法律制度

重大案件的裁决必须遵守上级宗主的裁判。 按照《周礼》的记载,地方已经设立了乡士、 遂士、县士等司法官,受理地方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一)区分“狱”与“讼” 在西周时期的一些文献中,“狱”、“讼” 已经分称。西周已经在程序和内容上把刑事 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别开来了。 (二)告诉和审理 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般以自诉为 主,比较重大的案件要以书面的形式起诉, 而轻微的案件只要口头的形式就可以了。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 带而组成的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所 形成的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维护奴隶主 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家天下,其特征就是族 权与政权的合一。 宗法制的原则就是小宗服从大宗,核心问 题是大宗与小宗的划分。
在全体贵族内部,整个国家的上上下下形 成了以周王为中心,由血缘亲疏的众诸侯 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得 到族权和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 的原则在这里得以严格、完美地体现,并 构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也形成了周礼 的根本原则。
第三节 周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与 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吕刑》
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受命制刑,称为 《吕刑》。 (二)“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汉书· 刑法志》认为,“九刑”是指九 种刑罚,即除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之外,再加鞭、扑、流、赎四刑;而有人 根
据《周礼》及《逸周书· 尝麦解》的记载, 认为“九刑”是指刑书九篇。 (三 ) 礼 二、西周的礼及礼治 (一)礼的起源与演变 (二)周公制礼与西周的“礼治”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思想
一、“敬天保民”
二、“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思想的发展, 也是“敬天保民”思想在国家政治和法律领 域的体现。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 治,倡导德教,用道德教化感化百姓,使民 众臣服于周王的统治。所谓“慎罚”,是谨 慎用刑,实施刑罚的时候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总结起来就是教化和刑罚相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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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周朝法律制度
主要掌握: 1、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 、西周“明德慎罚” 2、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 、周礼、《吕刑》 3、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4、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5、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义; 6、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等。

第一节 概述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

为了挽救垂死命 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 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 盾空前激化。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 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 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

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 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 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 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

它所确立的“以 德配天” 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 明德慎罚” 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 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春秋后期的孔 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 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 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 论语・八佾》 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论语・八佾》 他不仅毕生为 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 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第二节 西周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对夏商的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其中最大的变 化是从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发展为“以德配天” 化是从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发展为“以德配天”、“敬 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 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刑兹无赦”、 刑兹无赦” “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刑罚世轻世重”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周礼的制定、内容、分类、原则、作用、实质等。

 “九刑”与《吕刑》。

 九刑” 吕刑》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诰、誓、训、命等王命;习惯法;“遗训” 诰、誓、训、命等王命;习惯法;“遗训”;“殷彝”。

 殷彝”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 西周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内容 行政管理体制;职官管理制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王有制及其变化;“有亡荒阅” 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王有制及其变化;“有亡荒阅”。

 债的规定。

“质剂” 债的规定。

“质剂”、“傅别”等契约。

 傅别” 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妾制;妻贵妾贱制。

 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 同姓不婚” 礼”。

 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家庭继承制度。

男尊女卑;父权与夫权支配制;宗祧继承。

 三、刑事法律内容 刑罚体系。

五刑;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等。

 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之法;三宥之法;疑罪从轻惟赦;同罪异罚等。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职责。

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司刑等。

 周王及各级宗主拥有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程序。

“ 诉讼程序。

“狱”与“讼”的区分;“束矢”、 的区分;“束矢” “钧金”;“读鞫”、“乞鞫”。

 钧金” 读鞫” 乞鞫” 审判制度。

证据制度;“五听” 审判制度。

证据制度;“五听”;“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 监狱制度。

第五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各家法律思想的争鸣与交锋(一)儒家法律 思想。

孔子与孟子的“礼治”
 思想。

孔子与孟子的“礼治”、“德治”、“人 德治” 治”等法律思想。

 (二)道家法律思想。

老子与庄子的“无为” (二)道家法律思想。

老子与庄子的“无为”、 “法自然”等法律思想。

 法自然” (三)墨家法律思想。

墨子的“兼爱” (三)墨家法律思想。

墨子的“兼爱”、“非 攻”、“尚贤”、“尚同”、“非乐”、“非儒” 尚贤” 尚同” 非乐” 非儒” 等法律思想。

 (四)法家法律思想。

商鞅、韩非等人的“ (四)法家法律思想。

商鞅、韩非等人的“事断 于法” 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 刑无等级” 重刑轻罪” 去刑”;公布法律,“明白易知” 去刑”;公布法律,“明白易知”等“法治”、 法治” “重刑”思想。

 重刑”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成文法的制定。

晋国的“被庐法” 成文法的制定。

晋国的“被庐法”、“常法”、 常法” “刑书”等;楚国的《仆区法》、《茆门法》等。

 刑书”等;楚国的《仆区法》 茆门法》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的“铸刑书”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的“铸刑书”、“作竹刑”; 作竹刑” 晋国的“铸刑鼎” 晋国的“铸刑鼎”。

 (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与意义 子产与叔向对郑国“铸刑书” 子产与叔向对郑国“铸刑书”的争论;孔子对晋 国“铸刑书”的反对。

 铸刑书”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三、 战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赵、楚、齐、韩、魏、秦等各国的立法。

 《法经》的编撰及其体例内容、主要特征、 法经》 历史地位。

四、 战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国君对司法权的控制; 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 地方郡县长官兼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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