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注会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投资人,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当中,代表企业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了债务,按照规定,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相关考点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多选题】张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
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下列说法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非法人企业投资人甲于2009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4月1日A企业及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问: 1.签订借款合同时, 应以谁的名义?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承担什么责任?1、签订借款合同时, 应以A企业的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①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②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③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出资方式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or其他财产权利——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仍不足清偿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课件2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二章(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
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怍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
从权利和义务上来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CPA《经济法》精华串讲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CPA 经济法 精华串讲主讲老师:赵俊峰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内容。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2010年本章分值2.5分,预计2011年本章的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3)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3、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重点)(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36)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
三、解散和清算(P37)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注会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35)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6)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8)【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00%责任)[答案]A(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6)1、对投资人的限制(P38)(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公务员、党政机关、检察官等不能设立)(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P36)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P37)(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CPA教材《经济法》第02章_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
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怍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
从权利和义务上来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小结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 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 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 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 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 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 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 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答案】BD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形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执行合伙事务
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的事项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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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35)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6)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8)【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00%责任)[答案]A(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6)1、对投资人的限制(P38)(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公务员、党政机关、检察官等不能设立)(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P36)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P37)(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解释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解释4】投资人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
【例题1•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02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例题3•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例题4•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无章程、最低注册资本、有无行为能力限制)设立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C、须有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答案]AB[解析]选项CD:企业章程和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未明确规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39)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P39)(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对方明明知道其无权利,还签订,则有效),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例题1•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例题2•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答案]BD[解析](1)选项AC涉及的行为有效: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P41)1、清算人(P4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题•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D2、债权申报期限(P41)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P41)(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但在《企业破产法》中,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是同一顺位。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多选题】张某于2003年3月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
2003年5月,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但乙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4年1月乙企业解散。
2006年5月1日,甲公司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遭到张某的拒绝。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因乙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9年1月届满[答案]AC[解析](1)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8月15日-2005年8月15日,由于乙企业于2004年1月解散,债权人甲公司只能找投资人张某;(2)债权人甲公司应当自乙企业解散之日起5年内找张某,否则其债权消灭;(3)只要债权人甲公司在2009年1月前找张某,张某就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题中,甲公司在2006年5月1日要求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拒绝,则甲公司可以对张某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4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2000年)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答案]A【例题2•多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