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前言
2018年11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主要围绕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基金的整体安排工作,以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学生正确实践勤工助学。
二、法规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以学生就业创业
为主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总体方案,明确规划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
学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学生以就业创业保障自身利益,加强职工社会保险意识;勤工助学的学生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收研究生总数的一半;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考勤和奖惩,每月可给予5%以下额度的奖励礼物;勤工助学内容与学籍信息同步,学
校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验收及统计,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三、发展潜力
学生勤工助学不仅体现了学生自动发挥自身优势的力量,同时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实践技能,使其在学校、市场和社会中增强认知能力和处世能力,从而成就优秀精英人才。
此外,学生勤工助学还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办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及使学校和社会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双赢局面。
鉴于此,高等学校应不断加强社会关系,激发学生自主创造的积极性,提供更有利的支持,推动学生勤工助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以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培养更多实干励志的创业者及未来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的实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勤工助学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为了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培养学生工作能力、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的学生参与劳动与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宗旨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和价值观,培养勤劳勇敢、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的品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可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的实施细则,协助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由学生工作部门和实施单位共同确定,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和实践经验,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包括校内服务岗位、校外社会实践岗位等,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超过20小时,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学生的工作时间。
第三章确定与申请第八条学生愿意参与勤工助学的,应向自己所在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条件为:品德端正,学业优良,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门在审核学生申请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工作需求,确保定岗的学生能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工作权益与待遇第十一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工资由学院或实施单位提供,工资按照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培训,学生工作部门要确保学生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良好。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应在学生和实施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勤工助学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岗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技工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勤工助学。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父母双亡、单亲家庭、危病家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且本人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2、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良好,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行成绩在80分以上,无违纪现象发生。
3、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申请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学生所在班民主评议推荐。
3、各科根据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团委。
4、根据各专业意见,学校团委在进一步摸底条查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是否录用,然后将申请表报学生处长审核,最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5、凡录用者均有1至2周的考核期。
考核期无任何违纪行为,工作表现出色者,由团委与录用者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已参加者学校予以请退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工作期间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
3、工作期间不团结同事(同学),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失者。
4、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同学投诉或经指正仍屡教不改者。
6、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管理不到位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者。
四、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1、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处、团委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2、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原则上确定为3元/小时。
3、酬金按月支付。
五、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1、学生工作处、团委是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向学院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编制,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审定勤工助学岗位的人数及酬金。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为了帮助中职学校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中职学校应该积极实施勤工助学计划。
勤工助学是指在学习之余,学生通过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兼职工作来获得一定的报酬,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素质。
下面是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方案目标。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学校和社会的良好互动。
二、方案内容。
1. 制定勤工助学计划。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勤工助学计划,明确勤工助学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报酬标准等,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合法权益。
2. 提供就业指导。
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勤工助学的意义和价值,引导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提高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3. 加强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4. 提供必要支持。
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如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具和设备,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和教育。
学校应该加强对勤工助学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方案实施。
1. 学校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 教师指导参与。
教师可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员,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兼职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勤工助学活动。
3. 学生自主参与。
学生应该自主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通过实践锻炼自己,提高就业能力。
四、方案效果。
通过实施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学校和社会的良好互动。
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学生处[2012] 号签发人:朱健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勤工助学工作是我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组织安排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报酬标准: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每周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酬金不高于40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按照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制定。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统一的上岗培训,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同学才能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按月对学生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勤工助学上岗证中,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证考核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用人单位聘请勤工助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60%。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的勤工助学额度预算(岗位数、岗位名称、报酬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根据核定的预算使用,超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原则上院系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为部门副职以上领导)负责勤工助学报酬清单审批工作,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和制作报酬清单(不得由学生制作)。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审批工作的主管领导名单和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名单交勤工助学办公室。
对未经各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和未有专人制作的报酬清单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不予发放。
六、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原则:(一)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全额支付。
主要包括:学校文件规定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经常务副书记或常务副校长批准的学校重大临时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面向广大师生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细则最终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勤工与权益部的职责 (3)第三章院风纠察 (4)第四章清洁卫生打扫 (7)第五章教师助理 (8)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保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学生勤工助学、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勤工助学,是指由文法学院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院风纠察、清洁卫生打扫和教师助理等工作,并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本细则所涉及的岗位不包括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和文法学院学生在校外的兼职。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第四条岗位申请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当学年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上一学年没有违纪记录或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三)本人诚信档案无不诚信记录;(四)愿意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服从学院安排及管理;(五)时间观念强,能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六)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五条勤工助学同学的推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勤工助学同学的推选,应当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同学,应当认真、积极、高效、彻底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文法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年初时提供给学院同学。
第九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同学,由各专业的班主任老师根据各同学的家庭情况及个人能力来推选。
在日常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老师提供教师助理岗位。
第十条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勤工助学工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于每月下旬发放。
从事勤工助学的同学在领取工资时,应在《成都理工大学勤工助学考核、补助发放表》上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勤工与权益部的职责第十一条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勤工与权益部协助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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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校学生奖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在正常学习时间到社会
上自谋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七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注重劳力与智力相结合,努力拓展与学生专业实践、素质提高等相关的岗位。
分别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领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实践能力、岗位需求等情况,岗位主要包括:
1.环境保洁岗: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
2.助理管理岗: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工作;辅助各行政部门开展办公室工作;协助图书馆开展学生阅览、自习室管理等工作。
3.助理实践岗:助教、助研、实验室建设、校办产业生产劳动、三馆讲解、广播站建设等工作;与专业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和文化服务工作。
4.校内外提供的适合学生参加的其他类型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工作各类、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等给予相应酬金。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津贴发放标准为150-200元/人·月,临时性岗位(一周内)津贴发放标准为8元/小时。
第十条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发放,学生领取劳动酬金的时间一般为每月月初(具体时间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为
准),劳动酬金须按时领取。
学生领取酬金时应出示个人证件,排队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代领。
第三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宏观决策与领导。
学生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教育指导、监督协调、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勤工助学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院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高年级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用人需求,申请在本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合各单位需求及学生实际情况,对各单位设岗申请进行审批,确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审查推荐,各设岗单位选聘上岗,各单位选聘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工作情况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各设岗单位须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工作指导、日常考勤和工资核算等,并须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反馈上岗学生的人员变动及工资核算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设岗单位须依据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学
生管理办法,并须在学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及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原则:
1.坚持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学校每学年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各二级学院推荐勤工助学学生时,以建档学生为主,特困学生优先推荐;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考虑安排其他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其中有一定特长、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优先。
2.坚持业余的原则。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习为前提,坚持就近就便、在课余时间进行,依靠诚实劳动获取合理报酬。
3.坚持流动性原则。
为给更多学生提供上岗机会,学校勤工助学实行人员流动制,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上岗人员。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
3.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
4.不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规校纪、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可视其情节扣发其部分或全部当月报酬。
如情节严重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资格和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于有不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行为以及因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者,依规定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