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步骤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步骤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是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一项法律文件,主要目的是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债券发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一般的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步骤:第一步:了解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律师首先需要与债券发行人进行沟通,了解债券发行的目的、金额、期限、发行方式等具体情况。
同时,律师还需要获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发行计划书、股东会决议、承销商合同等。
第二步:核查法律法规律师需要仔细核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市场交易所的规定等。
确保债券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规行为。
第三步:检查发行人资质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
包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许可、信用状况等。
如果发行人是公司,则需要核查其公司章程、企业登记信息等。
第四步:审查相关合同文件律师需要审查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合同文件,包括承销商合同、财务顾问合同、债券托管协议等。
确保合同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第五步:制定法律意见在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律师会制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需要对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和风险提示。
第六步:律师意见书的传达和反馈律师会将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债券发行人,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
债券发行人可以就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提出问题和要求,律师需要及时进行回复和解答。
第七步:完善意见书和签署在与债券发行人的沟通和反馈基础上,律师会完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与债券发行人进行最终的确认和签署。
确保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步骤可能会因不同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编写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之前,律师需要与债券发行人进行详细的沟通和了解,确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律师工作事项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对整个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承担多项重要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评估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规建议。
律师需要审查债券发行文件,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还需要协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避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2. 交易构建和文件起草律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就公司债券的发行结构进行讨论,设计出最合适的交易构建方案。
律师需要撰写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债券合同等,确保文本严谨、合规,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审查财务文件和资产抵押律师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其真实、准确。
律师还需要审查公司可能提供的资产抵押情况,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与监管机构交流和协调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积极的交流和协调,完成相关的备案和审查程序。
律师需要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协助应对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保障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5. 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律师需要就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向投资者提供法律交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公司处理可能出现的投资者纠纷和诉讼事务。
律师需要积极参与纠纷解决程序,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事项繁重而复杂,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律师需要全面理解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投资银行等多方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协助,公司能够顺利完成债券发行,取得预期的融资效果,实现经营发展的战略目标。
专项债项目 律师 服务方案

专项债项目律师服务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改革,专项债券作为新兴的融资工具,被企业和地方政府广泛应用。
专项债项目交易涉及法律合规、债券发行与承销、债券交易及投资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律师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1. 专项债券法律审查:对专项债项目的法律文件和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各项法律文件合规,并提出法律意见和风险提示。
2. 债券发行与承销服务:协助债券发行主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债券承销商进行合规发行及申报程序。
3. 债券交易及投资法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协助投资者进行交易与投资操作,确保合规、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
4. 专项债项目诉讼与仲裁代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因合同履行、债券违约等问题的诉讼和仲裁提供全程法律代理服务。
三、服务流程1. 项目需求确认:与客户沟通,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确定服务范围和重点。
2. 项目立项及调查:进行项目立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搜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3. 法律意见反馈:提出法律意见书或风险提示书,协助客户完善相关法律文件。
4. 项目实施与监督:协助客户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 问题解决与总结:处理项目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总结项目经验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服务实施的技术支持1. 法律调研和风险评估:拥有一支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团队,可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调研和风险评估。
2. 法律技术支持: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运用先进的法律技术工具,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3. 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客户的商业机密及个人数据安全。
五、服务团队我们的服务团队由一支专业、高效、敬业的律师团队组成,拥有丰富的专项债项目法律服务经验,对市场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六、服务优势1. 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拥有丰富的专项债项目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防范和问题解决能力。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律师实务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律师实务一、业务概述1.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信贷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转化为证券化产品,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效率,降低资产负债风险,并获取证券化收益。
2. 证券化的组成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银行)、受让人(投资者)、受托人(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服务提供者(资产服务机构)、备选资产支持服务提供者(备选资产服务机构)等。
3. 证券化的产品形式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债券(ABN)、资产支持票据(ABCP)等。
二、业务流程1. 银行选定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并交由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封包和评级。
2. 根据资产包的封包情况和风险评级结果,银行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将资产包划入证券化信托。
3. 证券化信托发行ABS产品,并由投资者进行认购。
4. 银行通过证券化交易结构,获取资金,提高资本效率。
5.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分配,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1. 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通过定期审计资产质量和对资产进行充分抵押,控制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通过利率互换等工具对冲,控制利率风险。
(3)流动性风险:通过设置流动性储备和与银行间市场进行流动性协调,控制流动性风险。
(4)市场风险:对投资者进行合规披露,规避市场风险。
2. 实务操作(1)确定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进行封包、评级和定价。
(2)制定信托合同,并与受托人进行协商签订。
(3)进行ABS产品发行,与投资者进行认购。
(4)与受托人签订资金管理协议,让受托人进行资金管理和分配。
四、律师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与实务1. 律师的作用(1)协助银行进行资产包的封包和评级,提供法律意见。
(2)起草和审核信托合同,保障银行合法权益。
(3)对ABS产品发行文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及披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律师实务民商事专题》课程介绍

《律师实务(民商事专题)》课程介绍《律师实务(民商事专题)》,选修课,1学分,16课时。
该课程为我院与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合作建设。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课程的授课律师为中伦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律师,他们将结合其在授课专题领域的专业学识和工作经验,向学生讲授该专题的基本知识和执业技能。
课程内容将从以下六个专题中选取五个专题进行讲授,专题名称为:“律师实务概述”、“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实务”、“并购实务”、“争议解决实务”、“知识产权实务”、“资本市场实务”。
授课律师简历如下:张学兵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业务领域:公司收购、兼并及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资本、公司融资/资本市场、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等。
教育背景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1998年赴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法学院研修美国公司法与证券法,获法学硕士学位(LL.M)工作经历1988年-1993年在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任专职律师1993年发起设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执业资格1989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1994年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张律师是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其他专业和社会活动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第八届和第九届北京律师协会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法院特邀监督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主要作品张律师曾编著《担保法全书》、《律师民事代理大全》等丛书,并有多篇论文在有关刊物上发表。
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公司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在公司债券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的角度出发,为大家介绍相关操作指引。
二、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公司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可以是个人、机构等。
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律师在公司债券业务中的作用1.法律咨询律师在公司债券业务中的第一项任务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规模、债券的期限等方面。
律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发行方案。
2.法律意见书律师需要为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的法律意见,是企业发行债券的必要文件之一。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3.合同起草律师需要为企业起草相关合同。
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包括债券承销协议、债券发行协议、债券托管协议等。
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为企业起草合法合规的合同。
4.法律风险评估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评估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律师办理公司债券业务的操作指引1.了解企业情况律师需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律师需要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发行方案。
2.制定发行方案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合法合规的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需要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规模、债券的期限等方面。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 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 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是 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于票 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行使而 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票据诉讼 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次,要注 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 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等方面考虑。在此还 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 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 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问题。最后还要注意票据行 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和票据犯罪问题。
• 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业 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 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银行本 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贴 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律师在承 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 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 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 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的人名章。
•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律 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 (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 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
• (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要 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7篇
公司债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负责人:[负责人姓名]鉴于甲方拟发行公司债券,特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愿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提供公司债专项法律服务。
为此,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一、服务事项及内容1. 为甲方提供关于公司债发行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2. 审核公司债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章程、债券认购协议、担保合同等。
3. 协助甲方完成债券发行的法律申报工作。
4. 对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障碍进行预测和评估。
5. 提供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公司债券发行完毕之日止。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人民币[服务费用金额]万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1)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用的[比例]%作为预付款。
(2)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并提交总结报告后[支付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3. 乙方开户银行信息及发票:银行名称:[银行名称]账户号码:[账户号码]账户名:[账户名]发票抬头:[发票抬头]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相关法律服务。
2. 甲方应提供与本次公司债发行相关的所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4. 乙方应依法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相关法律服务,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5.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展,并遵循甲方的合理要求调整服务内容和进度。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1.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且未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中的律师实务有哪些公司债券在进⾏发⾏的时候,需要完成⼀系列的步骤才可以,⽽且在发⽣中律师是有⼀定的任务的,需要核查公司债券发⾏。
那么公司债券发⾏中的律师实务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债券发⾏中的律师实务⼀、律师的尽职调查律师在接受委托⼈为其发⾏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先展开的⼯作是对公司进⾏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到公司办公、⽣产场所,⽐如调查公司的⽣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件。
尽职调查是⾮常重要的⼀项⼯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公司债券的发⾏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公司债券,适⽤本办法。
”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的公司制企业,⽆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
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和⾮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前阶段若要发⾏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管理条例》等规定发⾏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具有公司债发⾏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导读:在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要写清债券发行程序、律师收费标准、保密义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企业发行债券是常见的融资手段,企业在办理发行手续的时候,应当找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意见书,双方订立服务合同。
一、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四川某某ls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乙方系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ls事务所,并合法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等资格。
第三条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此次发行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指派有相关业务经验的ls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甲方发行债券工作法律事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服务工作范围第四条ls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是:通过服务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次发行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ls工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ls法》的规定而确定。
第六条作为本次发行法律业务服务的ls,主要职责是从甲方的利益出发,为本次甲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以便本次甲方委托事项的工作符合规范化、法律化的标准。
第七条乙方应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的咨询和服务。
并且与其它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协调好关系。
第八条乙方ls可对甲方本次发行审批中的文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乙方ls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
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
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
另外,《证券法》和《试点办法》均规定了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试点办法》第8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在此说明一下,从上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发行公司债券实质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试点办法》是对符合实质条件的细化和补充,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既要符合《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也要符合《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
因此,律师需对照上述规定一一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
发行债券对公司来说是一件重大决策事项,《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试点办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时,应至少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等。
《公司法》未将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为特别决议,但是,若公司章程将发行公司债券作为特别事项进行审议,则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律师在核查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事项时,除了核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还要审查其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信用评级与担保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由评级机构通过对该公司以往的信用历史进行考察,对该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对该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客观判断;若有担保,还需对该公司为发行债券进行担保的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为该公司债券的信用水平进行总体评判;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以供投资者作出投资选择。
律师需对公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担保,《试点办法》未强制要求进行担保,只是规定若进行担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提供了担保,律师须按照上述规定对担保人、担保物及担保合同等进行审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后募集的资金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募集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律师在核查时,至少还应核查以下内容:是否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是否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七、其他审查事项
除了上述内容外,律师还应核查公司的规范运作、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发行的审核
公司债券的核准机关是中国证监会,这也是区别于企业债券的一个方面,企业债券的批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
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若想安排债券上市交易,则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挂牌交易。
结束语:
律师工作贯穿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全过程,律师的参与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制定、申报材料的起草修改、法律障碍的解决等起到关键的作用,律师只有勤勉尽责,熟悉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