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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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急诊规章制度

协和医院急诊规章制度

协和医院急诊规章制度第一章急诊概述为了规范协和医院急诊工作,提高急诊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急诊流程1. 患者到达急诊科后,应先进行初步登记,核对身份信息,并填写病历卡。

2. 医护人员应按照“先诊疗后付费”的原则,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病情等级。

3. 根据病情等级,将患者分配至相应的医生进行进一步诊疗。

4. 经医生诊疗后,根据病情处理结果,医生将患者转至住院、留观或门诊治疗。

第三章急诊医疗制度1. 医生应按照规定的诊疗流程,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医生应及时报告病情,明确治疗方案,并按照医学规范执行治疗。

3.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第四章急诊护理制度1. 护士应按照医嘱执行护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

2. 护士应维护医疗纪录的完整和准确性,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3. 护士应遵守医院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私自离开医院。

第五章急诊安全保障制度1. 医院应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 医院应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医院应加强急诊科的安全管理,加装监控设备,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六章急诊服务质量管理制度1.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急诊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医院急诊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医院应建立患者回访机制,及时了解患者对急诊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3. 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保障医院声誉和患者权益。

第七章急诊科守则1. 医务人员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和形象。

2. 医务人员应加强团队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急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坚守医德,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第八章急诊责任追究制度1.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医务人员相应的处罚。

协和医院规章制度细则全文

协和医院规章制度细则全文

协和医院规章制度细则全文
《协和医院规章制度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医院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医疗道德。

第三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团结协作,保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医院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度,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医院要求全体医务人员严守医疗机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

第六条医院对医疗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医疗事故的隐瞒和处理不当。

第七条医院制定了全面的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医务人员自觉保持个人卫生,严防医院感染。

第八条医院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秉承良好的职业操守,尊重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医院对医生执业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医生掌握最新的医疗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医院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牢记“医者仁心”,积极进取,以患者为中心,不断提升医疗水平。

第十一条医院鼓励医务人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医疗科研和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医院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协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协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协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安全,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和医院全体员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医院领导班子进行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协和医院所有。

第二章医务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医院聘用医务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经过严格的考核和面试程序后方可录用。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违规操作、泄露患者隐私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要遵守医院的排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八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的休息制度,按照规定时间休息。

第九条医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各项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管理规定第十条医院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必须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患者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对每位患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耐心倾听、认真询问。

第十二条医院要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

第十三条医院要建立健全患者投诉机制,认真对待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医院对患者的家属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做好沟通工作。

第四章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院对医疗器械的采购、存储、使用等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医院要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台账,记录器械的采购、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十八条医院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的保管工作,确保器械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医院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医院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医院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医院要加强对医院环境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处罚及奖励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轻者警告,重者开除。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导医管理制度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导医管理制度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导医管理制度
导医管理制度
北京协和医院的导医员为外包服务公司所提供,医院与该公司对导医员形成双重管理,导医员接受院方和公司方的双重领导。

为了加强导医员的责任心,确保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导医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明确的奖惩办法。

二、每季度对导医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导医员服务项目
(二)导医员岗位职责
(三)导医员所具备的素质
(四)沟通交流技巧
(五)导医岗位资格及服务规范
培训内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三、对导医岗位、服务质量、仪容仪表等内容每周最少抽查3次,抽查结果有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四、每月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交流一次并有记录,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对导医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尊重公司的奖惩办法。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保密工作制度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一、保密规则1、全院干部、职工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健全手续,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

2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机要人员承办。

党办、院办、保健医疗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应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

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3、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4、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5、党办、院办、保健医疗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

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6、凡不宜公开的保健医疗、人事、组织、科研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发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稿件,凡涉及医院内部统计数字、资料、保健医疗工作等内容,必须经宣传处负责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7、不得在无加密设施的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机、计算机等通讯设备上传达涉密事项。

8、发现医院有关涉密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9、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领导干部阅处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1、涉密文件、资料的阅处,原则上应在办公室内进行,阅处完毕应及时退党办、院办保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确因工作需要在异地阅处涉密文件、资料时,应绝对保证其安全,阅处完毕立即归还。

通常情况下,涉密文件、资料的递送,由党办、院办工作人员呈送院领导阅批后,按正常渠道流转。

icu规章制度北京协和医院

icu规章制度北京协和医院

icu规章制度北京协和医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ICU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患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北京协和医院ICU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病患及家属。

第三条北京协和医院ICU是专门为危重病患提供重症监护和治疗服务的重要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

第四条 ICU的管理应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ICU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医疗制度,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ICU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七条北京协和医院ICU设有ICU主任、护士长、医生、护士等职位,各岗位职责明确。

第八条 ICU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ICU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长负责协调护士工作,保障医疗过程中的护理工作,确保垂危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条医生负责制订患者的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十一条护士负责监护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时记录患者情况,并在医生指导下执行医疗护理。

第十二条北京协和医院ICU接收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救治的患者,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急救处理。

第十三条 ICU严格遵守医疗隐私保护规定,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ICU对患者和家属应当解释患者病情,提供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支持。

第十五条 ICU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科室的合作,实施多学科诊疗模式,确保患者得到全面规范的治疗。

第十六条北京协和医院ICU接受医疗质量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医疗技术交流和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第十七条 ICU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制度,包括患者病历、护理记录等,确保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完整记录。

第十八条医生应当认真制订患者的治疗方案,及时调整治疗计划,确保患者得到最佳治疗效果。

第十九条医生在执行治疗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保障患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严格监护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时记录患者情况,确保患者在ICU内得到充分护理。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表扬信、锦旗、牌匾登记制度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表扬信、锦旗、牌匾登记制度

表扬信、锦旗、牌匾登记制度
为肯定医院职工在工作中的优秀品行,患者及患者家属通过给医护人员赠送表扬信、锦旗及牌匾等表达感谢。

医院为鼓励职工进一步发扬高尚医德、加强医疗技能,同时通过对获得患者或患者家属表扬的医护人员的肯定,激励全院职工,特制定表扬信、锦旗、牌匾登记制度。

一、表扬信、锦旗、牌匾的收集
各科室应按照及时收集、当天送达的原则,由专人负责,对患者的表扬信、锦旗及牌匾等进行分类整理。

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该负责人应详细、准确记录收到表扬信、锦旗、牌匾的时间、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或患者家属姓名)、被表扬人姓名(或科室名称、病房名称)等信息。

二、表扬信、锦旗、牌匾的登记
各科室应派专门负责人携带表扬信、锦旗、牌匾的实物,以及记录的详细信息到宣传处进行登记。

由宣传处工作人员采用电子表格的方式对收到表扬信、锦旗、牌匾的时间、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或患者家属姓名)、被表扬人姓名(或科室名称、病房名称)等信息进行分别录入并保存,以备核实。

三、表扬信、锦旗、牌匾的收回
宣传处工作人员登记完毕后,各科室负责登记表扬信、锦旗、牌匾信息的人员将实物收回。

四、如遇特殊情况,请和宣传处工作人员及时沟通。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要求,并进一步优化和提高我院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在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和总结2009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院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做了必要修订,现下发全院各科室。

考核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分别由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党办、院办、人事处、财务处、器材处、科研处、教育处、医保办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由财务处经管办汇总。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各职能单元综合绩效考核方案(一)临床手术科室综合绩效考核(二)临床非手术科室综合绩效考核(三)临床医技科室综合绩效考核(四)职能处室、后勤部门综合绩效考核附表1、医务处设立的单项加分项目和单项否决项目单项加分项目主动报告病人安全隐患报告例数居全院前十名尸检例数开展尸检每例加1分外派医疗任务圆满完成外派医疗任务(支边、支农、紧急救援)单项否决项目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流行院感控制(4分)不得分出现医疗事故重大纠纷与差错及医疗事故(5分)不得分满意度<80%门诊或住院满意度(5分)不得分二、综合绩效考核及填报办法综合绩效指标考核由各相关职能处室按相应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考核并负责解释工作。

(一)医疗指标、医疗质量、医疗风险、满意度由医务处负责考核和填报。

(二)门诊指标与质量由门诊部负责考核和填报。

(三)护理指标与质量由护理部负责考核和填报。

(四)科研指标由科研处负责考核和填报。

(五)教育指标由教育处负责考核和填报。

(六)医保指标由医保办负责考核和填报。

(七)经济指标由财务处负责考核和填报,人事处、器材处和行政处协助。

(八)行政、后勤科室的绩效考核由院办和党办负责考核和填报。

三、各评审科室制定的单项考核方案及奖励办法(一)普通门诊单项考核1、普通门诊总量奖励:奖励普通门诊量增长率高的科室奖励办法:以各科室2007-2009年三年均值为参照标准,算2010年普通门诊量的增长率,奖励普通门诊量增长率高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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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北京协和医院放射安全防护小组职责1、制定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防护措施、应急预案。

2、对新建、扩建、改建大型放射性建设项目立项及新设备购买前的可行性论证。

3、对从事放射(职业病危害)工作的人员资质、设备准入、环境影响、工作场所防护设置、职业卫生防护、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4、承担放射性事故的应急专家指导任务。

5、对全院放射性防护(职业卫生防护)与安全进行督察。

6、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近期医院出现的有关放射防护(职业卫生防护)的问题。

7、监督检查科室的防护工作及个人、场所、环境监测,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科室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府相关放射防护部门的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9、定期检查科室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10、对突发放射性污染差错事故,按国家相关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现场指导处理并立即上报。

北京协和医院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定1.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包括《射线装置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2.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4. 办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

5. 监督、检测资料齐全,建立历年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测报告档案。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1.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入我院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不许超许可范围使用。

购入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提前一个月由使用部门提出,认真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购置申请表,详细填写放射性同位素的品种、活度、用途等,经北京市环保局批准方可进入我院。

购置结束后,由医务处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由非购入方式进入我院,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借用放射性同位素。

2. 放射性同位素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登记表至少保存三年。

相关处室具体落实此项工作,防护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3.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测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水平,以保证人员、设备的安全。

4. 辐射仪器监督源及豁免水平以下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日常管理由科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5. 闲置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及时退回厂家或城市废物库。

退回前,实行集中保管的原则,集中贮存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实行双人双锁安全管理措施。

6. 使用部门设专人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监控系统、报警、连锁安全装置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解决。

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使用部门设专人对放射源、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8. 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仪器定期检定。

9. 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放射源、仪器和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

10. 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处置申请表,报院放射防护小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经审核批准同意退役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人员会同器材处、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置,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放射性同位素。

11. 放射性医用垃圾及废物应暂存于放射性废物桶中,经环保检测合格经批准统一回收处置。

1. 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要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需经环评、取得许可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放射防护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3. 贮存放射源场所必须满足“三铁一器”(铁窗、铁门、铁柜、监视报警器)的要求,监视器必须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

3. 制定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 射线装置、含源装置机房外应设置工作安全指示灯。

5. 放射性工作区域和贮存场所应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本所放射工作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 按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就业期间和就业后的健康体检及监护。

2. 按时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3. 按时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防护知识培训。

4. 放射工作人员应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5. 配备必要的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在工作中按规定使用。

北京协和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障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做到以预防放射突发事件为主,加强领导,依法管理,职责分明,依靠群众,立足长效久安防治机制,确保我单位放射防护安全。

第二条工作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快速;分工明确,不忘监督;科学管理,成效显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院范围内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等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工作目标:保障我院放射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放射性突发事件发生时,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处理措施得当,将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组织领导:放射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主管院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我院放射突发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处室按分管职责具体指导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本院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小组及相关部门负责我院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的具体实施,事件科室参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和处置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放射防护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作好记录,以保证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日常安全措施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制订本部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和处置安全制度与自查制度。

第九条除院放射防护工作小组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外,各涉源科室应做到自觉进行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隐患果断,防治措施得力。

第十条放射源贮存室有专人负责,建立放射源出入库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常用仪器监督源的管理,配备专用保险箱,防止放射源丢失。

第十二条对射线装置、含强辐射源装置和放射源贮存场所装备安全联锁装置、防盗、监控报警系统,防止人员的误照射和放射源被盗。

第十三条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第十四条我院放射性工作类别可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4类:(一)射线装置与含强源装置的使用与保存;(二)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与保存;(三)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与保存;(四)其他涉及放射性的研究与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可能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性质(一)X射线机、含强辐射源装置安全联锁失灵导致人员误入误照事件;(二)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件;(三)使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过程中造成污染事件;(四)其他可能发生的放射突发应急事件。

第十六条突发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当发生放射突发事件时,我院应快速启动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响应程序。

第十七条发生人员误入误照时的应急处理(一)事件科室应当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阻止事件危害程度扩大,保证受照人员及时得到监护和救治并保护好现场;(二)事件科室应将事件发生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小组负责人;(三)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主管院长和院长;(四)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并负责组织仪器设备故障的维修等相关工作;(五)放射防护小组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事件严重程度,并将分析结果报院领导,必要时由院领导责成放射防护工作小组将事件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六)事件处理完毕后,事件科室总结教训,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件的应急处理(一)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时,事件科室应当立即报告院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小组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二)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主管院长和院长;(三)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放射防护工作小组会同事件科室应迅速查明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种类和活度等信息;(四)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工作小组将情况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由院领导责成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工作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五)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工作小组和事件科室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侦破工作;(六)事件处理完毕后,由保卫处完成《放射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报告》报院领导,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从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保卫处写出《阶段性放射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报告》报院领导。

阶段性报告中要详细记述工作情况、未追回放射源或未查清其下落的原因等。

(七)事件科室总结教训,进行整改,查找安全隐患,加强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造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一)工作场所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时,有关人员应立即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二)事件科室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保卫处、医务处和放射防护小组负责人;(三)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检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将污染程度报告院领导,必要时由院领导责成放射防护工作小组报相关主管部门;北京市环保局12369北京市公安局110具体流程见处置辐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图。

(四)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对受污染人员进行洗消清污处理并进行医学观察和救治;(五)放射防护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部门对污染场所进行清污处理,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现场封锁。

(六)事件处理后,放射防护工作小组汇同事件科室在一个月内提交《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件处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院领导。

(七)事件科室总结教训,严格加强对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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