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聊城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七十六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
折算部分不参与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F=0.5×M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第七十七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3、在其他类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的5%。
第七十八条建筑基地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做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
第七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
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城市道路绿地率符合表15的规定。
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绿带总面积的70%。
第八十一条城市内河、渠的绿化控制宽度见附录D。
第八十二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见附录E。
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聊城最新城市规划技术标准(3月)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二O一二年三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3小类(详见附录B之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15003500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办公类建筑低、多层 30 1.5高层 25 3.0商业类建筑低、多层 40 2.0 高层 35 3.5 工业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仓储类建筑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居 住 类 建 筑居 住 小 区 低层 30 0.8 多层 25 1.3 中高层 22 1.8 高层 20 3.0 居 住 组 团低层 33 0.8 多层 28 1.5 中高层 25 2.0 高层223.3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批后公布

《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批后公布该规划已于2017年11月1日获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复(聊政字[2017]124号)。
现予以批后公布。
一、项目名称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二、规划依据(1)《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聊城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0-2020年)(3)《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4)《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5)《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6)《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7)《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8)《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4-070-2010)三、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聊城市中心城区,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总面积386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205平方公里。
公布稿规划期限: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四、规划目标近期以扩大停车设施供应为主,调控需求为辅。
科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停车供需矛盾在总体上有所缓解。
远期以停车需求管理和停车场建设并重,逐步形成与城市资源条件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停车发展模式。
规划至2030年期末聊城市城市停车供应总量46.58万个泊位,其中配建停车35.08万个泊位,路内停车5.47万个泊位,路外停车6.03万个泊位。
五、发展战略规划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体、社会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区域差异化的停车供应体系。
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停车发展的社会化、产业化,实现聊城市城市停车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六、发展策略策略一:停车设施供应分区化聊城城区共划分为古城限制区、核心控制区、协调发展区、适度满足区四个分区。
公布稿古城限制区:东昌府古城所在区域,沿湖滨的道路围合而成,停车供应率取0.6。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聊政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社区治理水平,建设有高度、有厚度、有温度的宜居宜业新家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聊城市主城区试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一、责任规划师的基本要求责任规划师是指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组织选聘、管理,为责任片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治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人员。
责任范围以镇街、园区为单元。
(一)组织形式。
我市责任规划师采取“1+N”的形式,“1”即聘用1个责任规划师团队服务整个主城区,“N”即责任规划师团队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服务一个主城区镇街(园区)。
(二)聘任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委托等形式,选取一家一线城市的具有规划甲级资质机构为责任规划师团队。
团队机构应在本单位和熟悉聊城情况、具备相应规划资质的本地规划设计单位各择优选取10名专业人员担任责任规划师,按每个小组1名一线城市的规划师和1名我市的规划师,组建10个责任规划师小组,分别服务于主城区10个镇街(园区),即古楼街道、柳园街道、新区街道、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高铁新区(含侯营镇区)、湖西街道、蒋官屯街道、北城街道、九州街道。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成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聊城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中心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规划调整和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需求。
本文将介绍聊城市最新的规划方案,以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规划目标聊城市的规划目标是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品质。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功能区规划聊城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不同功能区,以实现城市资源的集约利用。
根据规划,聊城市将建设以下几个重要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是城市经济的核心区域,将引进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同时,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聊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开展水资源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打造宜居的自然环境。
文化旅游区聊城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将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旅游景区,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同时,聊城市将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品质。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聊城市将在新的规划方案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交通网络聊城市将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与周边地区的联系。
规划建设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提升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改造,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供水和供电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聊城市将进行城市供水和供电设施的升级和改造。
优化供水和供电网络,提高供水和供电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
垃圾处理和环境改善聊城市将加大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实现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同时,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社会民生改善聊城市的规划方案还注重改善市民的生活品质和福利待遇。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0——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浅议平原城市无线电固定监测站选址问题

调频广播 发射设备 、组网 的电台。 当然 .设 置密集 的公 以内没有任何 阻挡的小片场地 ,如农 田、广场等均属 开
监测站 因天线附于车顶 ,虽 然可 以利用其机动 性的优 点
聊城市还 先后融入 《 济南都 市圈规划》 中的 聊济 扩大监 测范围 .但天线高度不够 制约 了其应用 范围 ,并 淄发展 主轴” 、 聊泰莱 发展副轴 ”和 山东 省一体 且供 电问题影响了其工作区域的大小。
两 翼 区域 发展 战 略 》 中 的 “ 一体 ” .获 得 了优 先 发 展 的
无线电频谱 资源的供需 矛盾 日益 突出 .非法 占用无线 电 电磁 环境 状况 ,积 累监 测数据和分析 数据 ,完善监测数 频 率和违法设 置无线 电台站 的案件屡见不鲜 。为保护 无 据库 .为无线 电管理 的指配频率 、规 划频 率 、频率协调 线 电频谱资源 、做好 无线电管理 工作 .完善 无线 电监测 等工 作提 供技术支持 。同时 ,通过 日常监 测及时发现和 网就成为不可 或缺 的技 术手段 。而作为无线 电监测 网中 查处 有害干扰 维护 空中电波秩序 ,将 无线电干扰消除 最 重要的 固定 监测站 的选 址尤 为重要。本文 以山东省聊 在 萌 芽 之 中 。 城 市作为平原城 市的典型代 表 ,根据城 市未来规 划方案 进行研 究分析 如何选择 无线电 固定 监测站站址 ,更好 地掌握 当地 电磁环境 .做 好无线电管理 工作。
2 聊 城 市经 济发 展和 无 线 电应用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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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的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1)。
1、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表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5米。
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保证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要求。
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
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应保证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
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40米。
5、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6、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须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十九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7.5米,高层为15米。
其余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承担。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与侧面有窗的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1.1倍执行;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1、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2、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第二十六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协议)。
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
两者同时起作用。
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算起。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规定的距离。
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第二十九条储存各类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解决。
第三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
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执行)。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适当缩小: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
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
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