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定稿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全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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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

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

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

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

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

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职务犯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看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的效力与程度如何、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为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法治化。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发布。

监察法草案分别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监察法把反腐败斗争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和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监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依法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通过实施国家监察法,全面依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

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专题培训、业务学习交流等,增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能力。

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打造“纪律部队”,坚持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严格
执行监察法的规定,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防止“灯下黑”,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队伍。

2021年“国开专科”行政管理《监督学》2018春试题与答案复习练习题(一)

2021年“国开专科”行政管理《监督学》2018春试题与答案复习练习题(一)

20秋监督学期末复习练习题(一)一、多项选择题1. 权力的主要特征有(ABCD )。

A.强制性B.不对称性C.价值性D.相对性2. 以下对公权力的表述,正确的有(ABD )。

A.公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权力B.公权力是社会中法定的权力C.公权力不受任何制约D.公权力具有普遍性3. 以下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有(AB )。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股份公司D.外资企业4. 以下对腐败的表述,正确的有(ACD )。

A. 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B. 腐败的主体是管理人员C. 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权力D. 腐败的后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5. 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ACD )。

A.寻租理论B竞争理论 C.成本—收益理论 D.委托—代理理论6. 监督的主要特征有(ABCD )。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B.监督对象的特定性C.监督内容的特定性D.监督依据的法定性7. 监督的主要功能有(ABCD )。

A.预防功能B.校正功能C.制约功能D.救济功能8.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ABD )。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外监督D.事后监督9. 以下属于我国监督主体的有(ABCD )。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法院C. 监察委员会D. 公民个人10. 监督的基本原则有(ABCD )。

A.依法监督原则B.公开监督原则C.公正监督原则D.全面监督原则11. 清末政党监督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ABC )。

A. 政党易于监督政府B. 政党能够监督政府C. 政党善于监督政府D. 政党不能监督政府12.孙中山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ABD )。

A.监察权独立 B. 党政分察 C. 人大监督 D. 弹惩合一13.中国古代有代表性的监督思想包括(ABCD )。

A.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B. 严格监督官吏C. 监督权权重而独立D. 监督专才14. 以下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及谈话笔录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及谈话笔录

浅谈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座的有很多是我们**系统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是办案的专家,今天让我来讲这个问题,我自己感觉有点班门弄斧。

既然领导要求我来讲讲,课程表上也作了安排,我也只好硬着头皮来讲了,不叫讲课,只能算是和大家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切磋,最多也就是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在坐的同志批评指正。

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再做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充分认识谈话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谈话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

我们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张嘴、一张纸、一枝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

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

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地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谈话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时效和质量。

在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一次有准备的、高效的谈话,可以使很多问题在谈话中得到解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就需要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时做到:谈话中要用词准确、运用政策法规严谨、方法策略得当、态度严肃端正,从而达到让谈话对象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的目的。

(三)做好谈话工作也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服务于我们的工作目标。

大家都听说过中纪委的刘丽英同志办案的故事。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在行测考试常识判定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与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同等权、政治权益与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干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控其内容以及与其他权益的区分,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一)监察机关性质及设置《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察范畴《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托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实行公职的人员。

(三)调查措施亮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询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发挥开调查。

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增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监事会制度改革的盲区与方向

监事会制度改革的盲区与方向

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公司法专有的监督机构,在英美法系并不存在。

监事会虽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因实践中的公司治理存在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乱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内部控制人的滥权谋私屡禁不绝,公众与学术界经常把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归咎于监事会监督无方、乏力。

于是,监事会经常沦为公司治理改革话题中的“背锅侠”。

完善监事会制度本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一读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简称“一审稿”)、2022年12月二读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简称“二审稿”)试图改造监事会制度。

但主要变化仅聚焦于缩小监事会的适用范围,而未触及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及其运行机制改革。

接踵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立法者应否回避监事会制度本身的改革?审计委员会模式能否取代监事会模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效能是否必然优于监事会?立法者若认定我国公司实践中的监事会失灵,审计委员会是否就不会失灵?对企业界与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上述疑点、热点、争点、难点问题不能回避,必须作出理性回应,以避免改革盲区、有效确立方向。

制度改革的脉络及问题1993年公司法设计的监事会制度的角色定位。

在借鉴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基础上,1993年公司法将监事会视为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备的常设性监督机关,具体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证监会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了监事与监事会。

监事会制度旨在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与管理者的监督,实现第三只眼对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提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由于股018019东们难以济济一堂地面对面监督、批评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业务决策及执行行为,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公司业务、财务开展监督就成为股东们青睐的低成本、高效率监督机制。

2005年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责手段与职工代表法定比例的强化。

1993年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和手段规定得比较薄弱。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概述了本篇长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并阐明了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对监察法修改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监察工作的开展和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监察法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因此,本篇长文将围绕监察法的修改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修改监察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次,我们将重点关注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对具体的修改要点进行分析和评价。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结果,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监察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监察法修改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正因如此,本文对于监察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阐述本文的结构和内容,深入探讨相关议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用于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布局。

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内容和流程。

本篇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用于引出本文的主题和背景,概述了监察法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接下来的章节将对监察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可以涉及监察法修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监察体制的不完善、监察权力的过度集中等。

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如完善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加强监察权力的监督机制等。

第二个要点可以深入分析监察法修改的影响和意义,例如修改后对反腐败工作和权力监督的提升等,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如加强对监察机关的人员培训、完善监察法的配套制度等。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一: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电镀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方法”、“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参见已颁布的味精、焦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电镀行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 电镀 (1)2.2 镀前处理和镀后处理 (2)2.3 退镀 (3)3.监察工作依据 (3)3.1 政策 (3)3.2 标准 (4)3.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4.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4.1 产业政策 (6)4.2 选址 (6)4.3 环评制度执行 (6)4.4 “三同时”制度执行 (7)4.5 试生产管理 (8)5.电镀企业监察要点 (8)5.1 产业政策 (8)5.2 生产现场 (9)5.3污染防治设施 (18)附件1:电镀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 (30)附件2:排放标准 (36)附件3:电镀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简介 (39)一、镀前处理 (39)二、电镀 (42)(一)镀锌 (43)(二)镀铜 (45)(三)镀镍 (47)(四)镀铬 (49)三、镀后处理 (51)四、退镀 (51)五、污染防治措施 (52)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含有电镀车间的企业、电镀工业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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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定稿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全文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去掉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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