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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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2018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4日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2018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三章人居环境提升第四章产业发展促进第五章保障和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村庄的美丽乡村规划、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2016年4月28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6日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2016年4月28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按照绿色发展先导区、生态宜居模范区、合作交流先行区和制度创新实验区的战略定位,在本市行政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2011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优胜单位的通报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2011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优胜单位的通报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2011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优胜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湖州市委员会,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3
•【字号】湖委发[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2011年度新农
村建设工作优胜单位的通报
(湖委发〔2012〕2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2011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验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与部署,各县区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围绕加快建设美丽乡村主题,以深入开展省级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动力,进一步强化领导、着力创新、完善机制、落实举措,在大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改善民生和基础设施、不断深化合作共建、全面推进“三农”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2011年县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考核评分办法》,经市新农村建设考评小组考核评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如下:
长兴县、安吉县、德清县获得2011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优胜单位一等奖,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获得2011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优胜单位二等奖。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3日。

2.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2014)

2.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2014)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9981 农村住宅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8055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T 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GB/T 27770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 GB/T 27774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 通则 GB/T 28840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73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846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ECS 285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ICS 03.080 B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912 —2014
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for beautiful village
2014 - 03 - 06 发布
2014 - 04 - 0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912—2014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2020年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细则文档

2020年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细则文档Document of assessment rules for beautiful countryside in Huzhou City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进一步增强市级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的导向性和针对性,明确创建要求,规范创建程序,完善创评标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关于湖州市最美乡村考核细则。

20xx年最新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细则一、创建条件1、城镇规划区外(现状行政村所辖绝大部分居住点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行政村,规划已明确大部分农户需搬迁、撤并的行政村不列为创建对象;2、村庄布局规划中各规划保留点(保留自然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集聚新村)现状居住户数平原一般应在300户以上,丘陵山区一般应在150户以上;3、村级组织战斗力强,为民办事意愿强,群众工作基础扎实;群众积极性高,创建美丽乡村的主体意识较强。

二、创建程序1、提出创建申请。

每年年初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下达市级“美丽乡村”年度创建指标,各县区新农村办公室对照创建条件以书面形式提出创建申请报告,并附《湖州市“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县区申请报告、创建村申请表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新农办审核确定。

2、排定创建项目。

县区组织各创建村对照本考核验收标准,结合各村实际,邀请设计单位精心编制村庄环境(景观)提升规划设计,排定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完成时间,并把《湖州市美丽乡村创建项目表》(见附件2)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新农办审核、备案。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湖委办通[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湖委办通〔2010〕71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湖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27日湖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总体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

根据“国家森林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目标,结合生态城市、美丽乡村和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以重点生态工程为抓手,加快“森林围城、森林进城”,推进乡村绿化,大力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着力构建城市生态屏障,努力建设绿化覆盖率高、生态功能优、城乡景观美的国家森林城市。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惠民富民。

坚持把生态优市的方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实现发展惠民和生态惠民的有机统一。

坚持把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作为检验、评判创森实绩的基本标准,努力以森林建设的实际成效致富群众、造福人民。

--生态优先、崇尚自然。

坚持把发挥森林生态效益放在首位,改善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积极倡导近自然化建设理念,逐步构筑生态林、产业林、景观林“三林共建”的生态体系。

--工程带动、统筹发展。

《湖州市乡村旅游条例》立法可行性报告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测工作;(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以及煤堆场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放环保要求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行为进行查处;(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城区道路以及已出让待开发区块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营运船舶和营运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公路保洁、港口码头物料贮存和装卸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已收储未出让裸露土地、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和涉矿工程粉尘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八)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扬尘防治和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工地的扬尘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对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一)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8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湖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爱卫会和省爱卫会要求,为切实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打造“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迎接2012年第二次国家卫生城市复评,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目标,按照建设“美丽乡村”和创建“卫生强市”的要求,以改善城郊结合部和乡村环境卫生面貌为切入点,全面开展以“整洁城乡、美丽家园”为主题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按照“部门负责、分级落实、群众参与”的原则,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增强群众健康环境意识,提高群众的生活品质,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全市100%的乡镇、村级公路沿线裸露成堆垃圾得到全面清除;所有县级以上城市、90%乡镇、80%村庄的周边、居(村)民住宅屋边、河道两岸的裸露垃圾得到有效清理;非建制镇、农贸市场、外来人员聚居地等重点区域“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全市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得到巩固、深化,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完善,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落实,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健康文明、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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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规范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b5E2RGbCAP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城镇建成区以外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是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是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p1EanqFDPw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文广新、卫生、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DXDiTa9E3d 第六条【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RTCrpUDGiT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主动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5PCzVD7HxA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维护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有权举报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第九条【农村生活垃圾定义】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农户家庭生活及生活性服务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畜禽和宠物的尸体。

jLBHrnAILg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的原则。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时、分类收集定人、分类运输定车、分类处理定位的处理制度。

xHAQX74J0X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指标纳入市、县(区)相关规划。

LDAYtRyKfE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资金投入,统筹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配套要求】乡镇(街道)应当科学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终端设施,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村应当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

村庄内的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以及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Zzz6ZB2Ltk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倾倒、抛撒生活垃圾dvzfvkwMI1第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分类投放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由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的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并建立管理台账。

rqyn14ZNXI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车辆的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明显标示相应的垃圾分类标志,收集、运输过程应当保持密闭,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八条【分类处理的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类集中处理。

易腐垃圾应当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和厌氧产沼发酵等方式进行处理。

集中供餐单位的餐厨垃圾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处理。

EmxvxOtOco可回收物可由与主管部门签订购销协议的废旧物品公司等单位定期收购并回收利用处置。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转运至所属区域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乡镇村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具体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并健全乡镇(街道)、村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SixE2yXPq5村民委员会对村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发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6ewMyirQFL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和设备。

kavU42VRUs第三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指村民生活和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所产生的污水,包括粪尿水、餐厨废水、洗涤水、洗浴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指通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收集区域内所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就地建设处理终端的方式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y6v3ALoS89粪尿水和农家乐、民宿等经营餐厨废水应当经过预处理后再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预治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治理终端。

第二十二条【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合理设置和建设村域内无害化卫生公厕,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M2ub6vSTnP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确定治理范围、治理模式和排放标准,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应纳尽纳、应治尽治。

0YujCfmUCw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指导、督促其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县(区)农家乐、民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污水治理情况作为审批发证的重要依据新eUts8ZQVRd建农民新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治理设施。

分散式村民新建住房,本村已建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且具备接入条件的,农户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处理。

sQsAEJkW5T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质量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项目设计、建材采购、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GMsIasNXkA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村民宣传、政策处理,参与项目设计,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受托合同内容,同时作为对相关管理主体检查考核的依据。

TIrRGchYzg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制订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二)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三)受乡镇(街道)委托统一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7EqZcWLZNX (一)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二)安排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三)制订并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四)委托县(区)确定或自行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五)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运行维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任】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lzq7IGf02E(一)制订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二)制订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三)组织对县(区)、乡镇(街道)、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四)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五)定期开展治理终端进、出水水质检测,及时发现运行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并落实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落实人员定期对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二)对污水治理设施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报告;(三)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zvpgeqJ1hk(四)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做好设施防盗、防损坏、防事故等工作,保持污水治理设施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第三十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受托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二)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三)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巡查检测、维护维修、设备更换和防盗、防损坏、防事故等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NrpoJac3v1(四)定期开展污水治理终端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1nowfTG4KI(五)定期向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第三十一条【村民义务】村民应当自觉保护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检查井等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动检查自家粪尿水、餐厨废水、洗涤水、洗浴水接入状况,发现化粪池、污水管道、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情况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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