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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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政府在生育政策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以中 国为例,自2016年开放二胎政策以来,政府致力于推动生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以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发展。此外,政府还通过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提高妇女 地位等措施,为生育权的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然而,政策的实施效果并非一蹴而就。在开放二胎政策的背景下,虽然新生人 口数量有所增加,但增幅远低于预期。这可能是因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社 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高昂的养育成本、职业发展压力等。因此,政府需要 密切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以更好地促进生育权的实现。
参考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然而,生育权并 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受到社会、文化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本次演 示中,我们将探讨生育权和人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 间的关系。
首先,生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和言论自由等。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 一,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是否要生育孩子,以及生育时间和数量。然而,这种 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与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平衡。
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生育权:历史、理论及现实挑战
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次演示将通过探讨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理论内涵以及现实情况,深化我们对 生育权的理解和认识,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在历史的长河中,生育权的概念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早在古希腊时期, 哲学家们便开始思考生育与人类自由的关系。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生育权概念 是在19世纪才开始形成的。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普及,生育权逐渐被视为一 种基本人权,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 言》明确提出:“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的健康保护与福利,包括生育自 由”。这标志着生育权在国际法中的确立。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作者:向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顾名思义,生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权四大方面。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家庭的核心是夫妻双方,而生育权正是夫妻之间关于生育生殖的一个法律保障。

在生育权中,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女性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行为。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公民有权力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婚姻法最近也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最新的解释,可见我国对此法的重视程度。

一、生育权之内容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權四大方面。

(一)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夫妻双方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这个权利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生育子女。

(二)生育自由生育自由是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同时,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让她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与否,更加彰显人性与关爱女性。

(三)夫妻平等权利夫妻平等权利是指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在封建社会,女性地位较为低下,通常被附庸于男性,并赋予生殖的功能,这样对女性带有歧视的色彩,故此权利能够更加保障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以及权利。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法律相关论文-论生育权[1]

法律相关论文-论生育权[1]

生育权问题研究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生育权相关的难题,如生育权的主体归属、生育权的权能和限制、生育权侵权的认定机制救济等等,探究这个问题的核心——生育权到底是什么权利。

虽然人格权和身份权都是非财产权利,有其相似处,但是仍然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非财产权利一、权利性质权利的性质即该权利区别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

范畴的归属不同,所具有的特性便会随之而产生不同。

不管对生育权性质的认定存在怎样的不同认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生育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范畴。

民事权利即平等主体之间,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人,是社会的主宰,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

生育是人类的生存和延续的必然需求。

生育是人的自然本能,不是由法律创设而生,不能由外界非法剥夺和压制,法律只是对这类自然存在的权利进行规范和调整,确保符合社会发展的进程。

每个人都有对自己是否进行生育活动,如何进行生育活动作出决定以及知情选择的能力。

夫妻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均有选择生或不生,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是一项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

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称为非财产权。

专属于权利人,不得与权利人分离而为让与或继承,又称为专属权。

生育行为的确主要在配偶之间进行,但是脱离了配偶的关系,生育行为仍然可以存在,夫妻关系只是生育权行使的某一种方式而已,不是法定必须条件。

身份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

人格权指以人的价值、尊严为内容的权利(一般人格权),并个别化于特别人格法益(特别人格权),指因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如夫妻间的配偶权,包括互负同居及互守诚实不得与他人通奸的义务。

人格权以维护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基本功能,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

身份权的法律作用,是维护以身份关系组成的亲属团体众人的特定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主体利益必须有归属,归属者必须是主体。

主体就是意志存在的形式。

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

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

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生育权乃一项基本人权且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生育请求权之说存在法律逻辑错误。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

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冲突,不能简单以侵权论,若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可诉请离婚。

标签:生育权;人格权;生育请求权一、生育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生育权的概念联合国在1968年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第一次阐释了人类社会对生育权概念的理解。

生育权概念也随后被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认同[1]。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婚姻法都未对生育权作出明确界定,婚姻法解释三也仅是提到生育权并未进行明确界定。

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生育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即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权能以及生育权行使所受到的限制。

因此生育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性质一项权利的性质是该种权利区别与他种权利的本质特征。

公认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范畴。

争论较为激烈的是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通过生育权的概念界定,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生育或不生育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二、质疑生育请求权美國法规定,妻子享有决定人工流产的权利,妻子在决定实施人工流产前无需取得丈夫的同意[2]。

我国很多学者支持和认同该法,他们认为,女性独立行使生育决定权,男性则享有生育请求权[3]。

于是形成了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即认为生育权的权能之中包含一个生育请求权。

这个观点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不仅不能正确把握生育权的性质,而且使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即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因为如果按照生育请求权的说法,该问题属于生育侵权的范畴,而生育侵权理论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引言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政策。

公民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生育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公民生育权进行法律思考。

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生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享有与其他人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有权自愿决定生育,并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夫妻双方在生育决策上应当平等协商,不得强制或限制对方的生育权利。

其次,在《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

根据该法,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检查和服务。

公民生育权的现实问题尽管公民生育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社会观念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公民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些传统观念中,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思想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家庭在生育决策上选择性别和数量。

这些观念的存在可能对个人的生育权利产生压力和影响。

2. 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尽管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一些地区可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施加处罚和限制,限制了他们的生育权利。

3. 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可能面临生育权利的困境。

一些女性担心生育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职业发展,因此可能选择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

这些困境可能对女性的生育权产生不利影响。

加强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和教育加强公民生育权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

通过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利的认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2. 改变社会观念积极引导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改变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

婚姻中的生育与子女教育

婚姻中的生育与子女教育

婚姻中的生育与子女教育婚姻是每个人都期待着的一段人生旅程,而婚姻中的生育与子女教育无疑是对于这段旅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婚姻中的生育权利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子女教育,为夫妻双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婚姻中的生育权利生育作为夫妻之间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夫妻关系的稳固和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生育权利也面临许多挑战和困扰。

例如,一些夫妻可能由于生育问题而面临压力和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应该相互理解和支持,积极寻求医疗帮助,共同应对生育困扰。

此外,社会对于婚姻中生育的期望也对夫妻产生压力。

在一些文化传统中,夫妻需要生育子女来延续家族血脉、传承家族财富等。

然而,这种压力不应该成为婚姻中的矛盾源泉,夫妻双方应该通过沟通和互相支持来共同应对社会压力。

二、有效的子女教育子女教育是婚姻中一个关键的环节,通过合理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可以培养孩子的良好品德和才能,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下面是一些有效的子女教育方法供夫妻们参考:1. 父母关系亲密和谐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参照点。

夫妻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为孩子提供一个积极的家庭环境。

2. 建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明确家庭教育的目标和价值观念,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和方法。

在教育过程中,父母应该尊重孩子的个性和兴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鼓励孩子独立和自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应该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鼓励孩子参与决策,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选择空间,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4. 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教育不仅仅发生在学校,家庭也是重要的教育场所。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孩子的学业,营造积极的学习氛围。

鼓励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5. 培养孩子社交能力社交能力对于孩子的成长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夫妻双方应该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他们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能力。

新婚姻法生育权

新婚姻法生育权

新婚姻法生育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婚姻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其中,生育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而且只有通过生育才能维持家族的延续。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生育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生育是一个个人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家庭的责任。

在这个背景下,新婚姻法对于生育权的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

首先,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生育责任。

这意味着,生育不再是女性的责任,而是夫妻双方的责任。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确定生育计划,并且共同承担生育的责任。

其次,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生育。

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确定生育计划,并且共同承担生育的责任。

再次,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生育保健服务。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权利接受生育保健服务。

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参与生育保健服务,共同承担生育保健的责任。

最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生育假期。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权利享受生育假期。

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确定生育假期的时间,并且共同承担生育假期的责任。

总之,新婚姻法对于生育权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变革。

它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生育责任的理念,并且保障了夫妻双方平等的生育权利、生育保健服务和生育假期。

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的侵犯 , 配偶可 以据此 提 出离 婚请求 , 甚至 要求对 方进 行损害 赔

生育权 的性 质

偿。
关 于生育权 的性 质 , 有学 者提 出财产 性权利 的说 法, 虽 但受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女性 享有生 育 决定权 。 持此 种观 点的人 认
到普遍质疑 , 不足采 纳 。生 育权是 一项人身 权 , 已经无可 争议 。 为 , 。 这 妻子有权 决定 生育 或者不 生育 , 丈夫 无权干 涉 , 能强迫妻 子 不 但 生育权究竟 属于 人身权 中的人格权 还是 身份权 , 论界对此 尚 理 生 育, 也不 能强迫 妻子终 止妊娠 。甚至 有学 者认 为 , 生育 权的主
未取 得一致 意见 。 相 比较 , 两 人格 权具 有绝对 性 , 为人所 固有 , 其 题 仅限于 女性 ,男性 的生育 权在理 论上 是不存 在 的” 。 “ 。
义 务主体 为权利 拥有者 之外 的不特 定人 , 如生命 健康权 : 身份 权
笔者 认为 , 女性享有 生育 决定权 。 与“ 律面 前人人 平等 这 法
近年 来, 夫妻之 间 因为价 值观 及个体 利益 的差异 , 甚至对 婚姻 信 意识 以及 女性 的弱 势地位 。 无明确 生育 协议 , 若 夫妻 一方执 意不 心的缺 乏 , 生育 问题上 并不都 能取 得一致 意见 , 在 从而 引发各种 生育 , 另一方 要生育 , 而 妻子擅 自终止 妊娠 均构成 对配 偶生 育权 纠纷及 争讼 。
生育长 久 以来成 为夫妻 生活 中至关重 要的部分 , 至被认 为 甚
是婚 姻的 一项重 要职 能, “ 女相约 共 同担 负抚 育他们 所生 孩 定 了夫妻 各 自享有 的 生育权 , 即 男 不将 其作 为一个 生育 权来看 待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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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生育权摘要: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口状况与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环境等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与人口相关的生育问题也受到普遍重视。

伴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不断变化,以及不同国家生育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差异,围绕生育权问题而产生的生育纠纷日益增多。

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障生育权,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录引言 (1)一、生育权的概述 (2)(一)生育权的含义 (2)(二)生育权的性质 (3)(三)生育权的内容 (3)二、夫妻生育权的行使 (3)(一)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表现方式 (6)(二)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救济 (6)1.法院对生育权的保护和执行应根据具体个案而定 (6)2.保护丈夫对妻子生育状况和怀孕的知情权 (6)3.婚姻制度也是契约制度,对生育权有明确约定较好 (6)三、夫妻生育权的体系构建及其法律保障 (7)(一)现行生育权面临的时代挑战 (7)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8)2.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集中表现形式 (9)3.侵犯生育权的救济方式 (9)(二)确认生育权的理论依据平等生育权体系的立法构想 (11)结论 (17)参考文献 (19)论夫妻生育权引言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生育权的概念被提出并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其内涵在不断发展。

20世纪中后期,生育权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项基本人权。

多数国家都在尝试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生育权的保护。

学者们也围绕生育权问题做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包括国家干预与个人生育权自由的冲突问题,以及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生育权问题等等。

国内法学界对生育权的探讨相对较晚,且国内生育权立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国内学者们对生育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妇女与生育权的关系、生育权的主体、性质等部分内容上,没有深入、系统的对生育权予以分析和论述,且相互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一、生育权的概述(一)生育权的含义生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有的一种行为。

一般而言,生育制度的确立及生育的权力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自然生育阶段人类早期的性活动和生育更多的体现了自然的属性,“是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的附属品,人们还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①而是把生殖与性以外的原因相联系起来,西方基督教上帝用尘土造人,东方传说是女娲用泥土造人说明怀孕和性不相关联。

性活动本身成为一种没有负担得享乐。

“由于生殖和性在观念上的分离,人类早期不可能有意识的通过避孕来控制生育。

”②2、生育义务阶段在生育的自然属性之外,社会规范的形成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意义。

原始社会自然条件的恶劣,个体必须依赖群众才能生存,人口愈多,愈能对抗自然和猛兽,随着人类活动范围拓宽,需求的增加,分工的细致,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人数的优势成为获胜的决定力量,这些源于个体安全及生存的需求,生育成了一种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七出”休妻标准中,“无子”被列为其中,性行为“为后世也,非为色”,与生育无关的性活动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夫妻间的性行为…它仅许可夫妻间以少数几种能导致生育的动作来寻求满足。

”③不难看出在此阶段,夫妻本身便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生育是一种义务,此时期夫妻的生育权是极不平等的,相对于男性,女性可能因无子被指责、孽待甚至被丈夫遗弃,处境更为艰难。

3、生育权利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经历战争的苦难,自然灾害的破坏,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国家提倡多生育,夫妻生育权利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

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

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

(二)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

胎儿是双方共有的,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其命运:生育、不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在法律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度,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然而,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开始选择单身的生活方式,婚姻在现时和未来社会中似乎已不是唯一的生活方式,未婚者挑战传统欲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

这给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呢?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生育权应由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其应当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

(三)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的内容指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

生育权的实质在于生育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两种状况:不生育自由和生育自由。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生殖健康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以及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

(2)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者和女权运动组织将生育权作为妇女解放运动的题中应有之义。

现实中生育权不是完全平等的,女性有着更大的生育决定权。

(3)知情选择权利指个人和夫妻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其生育子女的数量、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避孕方法的权利。

国家应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公民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行使选择权。

(4)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及妇女怀孕生育期间应享有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等权利。

(5)生育方式的选择权除通过正常性爱活动的生育方式外,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其它生育方式生育子女,如供精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

二、夫妻生育权的行使(一)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表现方式1、夫妻一方要求生育,而另一方不同意。

如南阳市方城县的王玉明在妻子杨丽娟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的情况下,两人协商去堕胎,但丈夫提出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她去,如执意要去,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但是,杨丽娟堕胎后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离婚。

后王玉明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8500元。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

如新婚夫妇赵军林和张琴琴,领取准生证后开始了孕育新生命的征程。

然而,就在丈夫怀着期盼的心情等待孩子降临人间之时,妻子到医院偷偷实施了堕胎手术。

曾经温馨的家庭骤起巨浪,愤怒的丈夫走上法庭,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妻子索讨侵犯其生育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县法院对丈夫的生育权侵权诉讼请求未予认可 ,最后以调解了结此案。

3、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

广州一男士因经济原因不愿要孩子,但29岁的妻子担心年纪过大生育困难且不忍心让父母失望,急于当上了“准妈妈”。

她表示,如果丈夫坚决不肯要这个孩子,她决定自己把这个孩子养大。

4、当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

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

5、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生育侵害另一方的生育权。

陈强、徐花原本是对恩爱的夫妻。

丈夫在泉州德化县城关打工,妻子因患眼疾留在家中照料家务。

由于妻子与房东苏伟日久生情,进而发生性关系,徐花发现自己怀孕。

2005年11月,产前检查中发现徐花身染梅毒,但此时来不及打胎,后产下女儿徐艳。

当陈强得知徐花染上梅毒,怀疑女儿不是他的,于是停止支付徐艳的抚养费用。

徐花没办法,要求作为生父的苏伟支付徐艳的生活费。

苏伟拒付后,徐花起诉到法院,2007年2月9日,德化法院作出判决,经作亲子鉴定确认徐艳系徐花与苏伟的非婚生女;徐艳由徐花抚养,苏伟平均每月支付给徐艳抚育费3百元(二)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救济1、法院对生育权的保护和执行应根据具体个案而定生育权的人身自由属性决定了法院不能强制一方生育,如禁止怀孕妇女自愿堕胎或强制妇女怀孕等,但这并不意味着生育权的强制保护和执行属不可能。

生育权的保护有不同层次,强制保护方法也会因侵权行为不同而不同。

现实中,生育争议范围很广,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形式各异,生育纠纷具有多样性,法院的裁判也因案而异。

2、保护丈夫对妻子生育状况和怀孕的知情权从女性权利行使的限制来说,虽然妻子享有法定的生育自由,但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应满足丈夫对妻子怀孕与分娩的知情权和合理期待权。

虽然妻子行使生育自由权并不需丈夫的许可,但对于怀孕后胎儿的去留,在做出决定前却一定要让丈夫知悉。

因为胎儿并非个人的产物,而是夫妻双方合作的结晶。

生育权是夫妻共有权,权利共有的一方在处分权利时,应当告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一方未告知对方或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其权利,都是违反法律的,对妻子私自堕胎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规制。

3、婚姻制度也是契约制度,对生育权有明确约定较好说到底,解决生育权的冲突还是要看夫妻双方的合作与谅解。

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原来同为丁克族,一方改变了主意,在没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和过错的情况下,法律也无能为力,而离婚也未必就是最好的办法。

为避免生育权的矛盾,夫妻双方不妨尝试订立契约的方式。

为防止生育权冲突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如财产约定一样,对生育权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当然这个契约经双方友好协商也可进行变更,为免今后的纷争,还是尽量以书面约定为好。

三、夫妻生育权的体系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一)现行生育权面临的时代挑战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现行法律有关夫妻平等生育权法律体系欠缺,特别是调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核心法——《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夫妻间的平等的生育权,仅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此法单方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是和当时特定历史情景分不开的。

长期以来,女性只有生育义务,作为家族式丈夫的生育工具,在这种背景下,规定妇女的生育自由以减少社会式丈夫对其强迫生育,辅助社会弱势群体,这是当初规定妇女生育权的立法宗旨。

2.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集中表现形式第一,家庭暴力及其它侵权行为导致妇女怀孕流产,对于这种严重侵犯妇女生育权的行为,应予于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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