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我国立法完善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其 二 , 义中 “ 于夫妻 身份 ”指 出配偶权乃 身份 权而非人 格权 、 定 基 ,
配偶权 是基于 夫妻 身份这种 特定身 份而产 生的 , 然 印上 了身份 显
配 偶权 是合 法夫 妻关 系存续 期 间双方 的基 本身份 权 , 不仅 它
一
定 社会 关 系的权 利 。配偶 权就 是夫妻 双方 基 于夫妻 身份 为维
关 系 到婚姻 的幸 福 、 家庭 的稳 定 , 关系 到和谐 社会 的建立 。为 还 护 正常 、 圆满的 婚姻关 系而 享有 的一种 典型 的身 份权 。 改 变配 偶权 受冷 落的 地位 , 障配 偶双 方的合 法权 益 , 保 追究 侵害
配 偶 身份 利益 的支配 。
有财 产权 、 格权 、 份权 无可 厚非 , 人 身 但对 于配 偶权而 言 , 其只 是
仅 配 偶权 的涵义应 展现其 基本特 征 , 认为可 以在 以上定义 的 夫妻 人身 关 系的一 个方面 , 仅表现 出 身份权 属性 。 我
基 础 上 , 当补 充进 配偶权 存在 的 目的 , 适 让其 概 念更 J 丰满 、周 J u 严 , 配偶 权 , 是指 在 合法 有效 的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夫妻双方 基 最后 , 我们 可 以清楚 的发现 在 民法理论 的通 说上 , 也均是 把 配 偶权 列为三 大 身份权 之一 。。
两者 概念 前文 已作论 述 , 不 再赘述 ) 夫 此 。 民事权 利” 从 中可 知配偶 双方 地位 的平等 性 。尤其 是 “ , 互享 ” 二 关系 和配偶 权 的概念 ( 字 更 是点 出 了配偶 权权利 和义 务的相 互性 以及 主体 双方 共 同对 妻关 系包括 了夫妻 财产关 系和 夫妻人 身关系 , 以说 夫妻关系 具 所
论配偶权之立法完善

与他人同居甚 至性交易行为 ,受损害一方 不同意离婚 的 ,
付 , 部分不 能计 入双方的共同债务 , 且此 只能作为过错方
【 作者简 介l 乾(9 6 )男 , 肖 16 一 , 江苏大丰人 , 江苏省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 中心教师 , 中教一级 , 主要从事政治理论 与 教学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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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债务从共 同财产 中支付。无过错方 因此取得的赔偿
金, 作为其个人财产。
二 、 展 损害 赔 偿 的 范 围 拓
规 定了四种夫妻侵权行 为。有侵 害夫妻一般人身权 的 , 如
实施家庭暴力 ; 有侵害夫妻特殊人身权 的 , 如重婚 、 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 也有 既侵害夫妻一般人 身权 又侵害夫妻特
我国《 婚姻法》 4 第 6条对损害赔偿 的范 围问题 没有做
出详细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一 ) 2 《 ( 第 6条作 了补充 , 该条规
殊人身权的混合侵害行为 , 如虐待 、 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
害指一方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 的人格尊严 和配偶权 利 ,
规定 , 然而法无 明文规定 , 实践 中就无法可依 。 在婚姻家庭 关系方面 , 随着新思想 、 新观念 、 新的婚姻家庭价值理念的 不断涌现 ,完善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已是刻不容缓的 问题 。
我 国现行法律 中对第三者插足 、 通奸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关
止侵 害 、 赔礼道 歉等 民事 责任方式 , 可以保证婚 内赔偿 的 实现 。对其操作可作如下构想 : 1 . 对实行夫妻约定财 产制 的 , 直接从 过错方 的财产中
权则没有规定。我 国 2 1 0 年新修订 的婚姻法仍没有明确
提 出配偶权问题 , 因而在修改 民法通则 、 制定 民法典时 , 以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促进家庭稳定发展是构建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伴侣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平等权利和利益,从而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因为各种原因而面临矛盾和冲突,导致家庭不和谐甚至破裂。而民事伴侣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更多的合法途径和机制来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从而减少家庭内部的紧张和冲突,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3.3 完善民事伴侣制度
要求、格式要求等等。
在完善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方面,首先需要加强对民事伴侣关系的认知和重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民事伴侣关系的理解和尊重,减少歧视和偏见,从而推动社会对民事伴侣制度的接受和支持。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措施。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事伴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民事伴侣关系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
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民事伴侣关系的健康发展,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字数要求达到2000字】。
2.5 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在构建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过程中,完善法律保障措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应该建立起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事伴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导致的纠纷。应该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和相关部门来处理民事伴侣关系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民事伴侣登记制度,确保双方的关系合法化、规范化,便于权利维护和纠纷解决。
应该加强对民事伴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社会对民事伴侣关系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还需要加强对民事伴侣关系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实施效果。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自由平等的爱情关系,传统的婚姻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
构建一套适合现代社会的民事伴侣制度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
我们需要明确民事伴侣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民事伴侣制度是指一种合法的、非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对于同居伴侣、情侣关系、同性伴侣等非传统家庭形式的法律认可和保护。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我国的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也实现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呼吁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这说明社会对于包容性和多元化的理念已经越来越认同。
一些地方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为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些范例和经验。
一些省市的婚姻登记机构已经开始接受同居伴侣的登记,一些地方法院也对同居伴侣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进行了一些司法保护。
接着,我们需要思考民事伴侣制度构建的路径和策略。
我们需要从立法入手,明确民事伴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保障。
这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包括相关的婚姻法、民法、继承法、财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我们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对于民事伴侣制度的认知和接受度。
这需要媒体、教育机构、公民组织等多方面的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民事伴侣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保障,确保民事伴侣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维护。
这需要相关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确保民事伴侣的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我们需要指出民事伴侣制度构建的意义和价值。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不仅是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更是对于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一种保障和承认。
它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有利于减少非婚姻关系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人的个人发展和幸福感的提升。
我国立法确立配偶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至大众舆论都 已经对这种行为失去 了作 用 ,毕竟道德谴责等 已 第二 , 才能增加配偶权在法律上 的具 体内容 , 扩大法律对配偶合 经 司 空见 惯 度 过 了敏 感 期 , 然 成 为 了一 种 “ 常 ” 俨 正 的社 会 现 象 , 法权利的保护范围。比如 ,在美国立法中规定 , “ 配偶 间可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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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灏
我国立:确立配偶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去
裴宝莉 刘 银 龙
试 归纳配偶权 的概念 为“ 自然 人基于合法 配偶身 份而生 的权利和义务” 列举 并简要分 析 了配偶权确 立的利弊 两派观 点。 , 本文探讨是否应该在我 国立法确立配偶权为 法律概念及 是否可行等 问题。 关键 词 配 偶权 立 法 婚 姻 法 夫 妻 权 利 义 务
在对配偶权的定性上 , 者曾指出“ 笔 配偶权 不应仅仅是身份 明正 大光 明吗?不是 的 , 这些都是 当事人 自私 、 无奈 、 悲哀之处 。
权 ” 在拜读杨立新先 生 的《 , 从契 约到身份 的 回归—— 身份 权若 没 有一个 “ 宋太 ” 能够容 忍 自己 的丈夫 与别的女人 莺莺燕燕 , 而 干前沿 问题 之探讨》 , 后 笔者对配偶权 性质 的界定作一个 修正 。 自己只能独守空房 。 从法 律上说 , 还是配偶 权的法律保护其实是 配偶权从本质上而言是身份权无疑 ,但是这种 身份权的具体 内 软弱无力 的。当然很 多人都认 为在都市外在喧嚣而 内在空虚的 容上牵涉到人格权 、 财产权等多项性质 的民事权利。 也就是说配 生 活 中, 男人 、 女人都有着情感 的寂寞或 空窗期 , 渴望生 活富有 偶权正是基于配偶 身份而生的各项权利义务 ,这 些权 利义务也 变化 , 这好像也算是一种解脱 。 但是倘若男 女双方都能平等容忍 包括根据配偶身 份而产生的人格 内容和财产 内容 ,这 些内容正 对方 的背叛还算公平 , 可社会 中对男性宽容 , 而对女性则严厉 的 是 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在婚姻家庭领域 当中的延伸 。 越轨观 , 则是男女不平 等的又一实 际表现 。 以加强配偶权的法 所 对女性 , 其实也不仅是女性 , 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国家 民政部发布 的“0 9年 民政事业发展 统计公报 ” 20 显示 , 律保护 , 去 年 共 有 11多万 对 夫 妻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 7 0 以上所举 的事例其实 只是配偶权保护 涉及 的现实问题的个 以上 。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 日益浮 出水面 ; 闪婚 、 婚外情 等导致 别方面 ,还有很多对配偶权构成侵 害却无 法获得相应保 障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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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与我国的立法完善一、配偶权的概念及性质(一)配偶权的概念何谓配偶权?当前理论界,各学者对此定义不一,其中笔者比较赞同”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这个定义较全面地揭示了配偶权的涵义:其一,定义中”夫妻双方”,指出配偶权主体的特定性;其二,定义中”基于夫妻身份”,指出配偶权乃身份权而非人格权、产权,也引申出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利益,而非人格利益或是资产利益;其三,定义中”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出了配偶权的期间性;其四,定义中配偶权最后落脚于”互享的民事权利”,从中可知配偶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尤其是”互享”点出了配偶权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以及主体双方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
要准确、全面把握配偶权,不仅需要对其有科学的定义,还需进一步剖析其性质,分析其属性。
对配偶权性质的准确把握,也是我们接下来正确界定其内容的前提。
其应具有以下性质。
1、配偶权是身份权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配偶权就是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为维护正常、圆满的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一种典型的身份权。
有学者认为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也有学者认为”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共同构成配偶权”,对此我不赞同,我主张纯化配偶权的性质,剔除附其之上模糊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性质。
从概念上,财产权通常就是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从概念中,不难看出财产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有着明显的界限,不能混为一谈。
尤其财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与以配偶双方利益为客体的配偶权格格不入。
其次,持配偶权是”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或由”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共同构成”观点的学者,从根本上混淆了夫妻关系和配偶权的概念。
夫妻关系包括了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所以说夫妻关系具有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无可厚非,但对于配偶权而言,其只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个方面,仅仅表现出身份权属性。
最后,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上,也均是把配偶权列为三大身份权之一。
所以配偶权是身份权,也从侧面否定了其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
2、配偶权具有专属性配偶权是一种专属于配偶之间的民事权利,不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就没有配偶权存在的根基,就不享有此权利。
配偶权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时间的专属。
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中。
在合法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或其解除之后,都无配偶权。
二是主体的专属。
配偶权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一般主体如同居者则不享有配偶权。
3、配偶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互性配偶权其中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为义务主体,配偶权中每一项具体内容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一方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对方义务是否履行。
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关于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究竟该如何确定,我认为应首先立足于配偶权的基本性质,满足性质与内容相符的基本要求。
尤其是要牢牢把握配偶权的身份权属性,在纯化配偶权性质的基础上相应的纯化其具体内容,即排除配偶权具体内容之中有关财产权和人格权内容,让他们各归其位。
基于此,我主张目前的配偶权应主要明确和突出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亦称忠实义务或贞操义务)。
此外亦包括相互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
三、我国民事法律规范配偶权的缺陷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姓名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在离婚中增加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且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一方重婚的或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修改前的《婚姻法》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疏漏、粗糙之处。
主要表现在:1、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对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没有加以规定(1)《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2)对同居权没有规定。
配偶权的核心是同居权,婚姻是以两性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结合,性的生活行为是人类与其它动物共同具有的自然属性,由于人的社会化,一夫一妻制的最终确立,立法理应明文规定性权利在夫妻之间不容侵犯,也不准伤害。
(3)对贞操义务(即忠实权)缺乏具体的和强制性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那么该内容应在分则中尤其是在夫妻关系中予以体现,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内容,反而使所谓贞操一片苍白。
(4)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没有规定,因为夫妻一方的行为能否视为代另一方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争议,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2、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侵犯配偶权的认定,以及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缺乏明确、具体和完善的规定,以致夫妻关系的行为主要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调整,道德的谴责成为惩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主要手段。
然而,道德谴责并不能代替法律制裁,它缺乏直接的强制力,难以惩罚侵犯配偶权的一方或第三者,导致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他人婚姻关系的侵犯泛滥成灾,使众多的受害配偶一方转求于非正常的手段保护自己,如自杀、杀害对方或转向社会施以同态复仇等,这无疑只会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人类的文明进步,必须引起立法高度重视。
3、《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中的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的不协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五节关于人身权的全部法律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而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则没有规定,作为专门法的婚姻法也同样没有规定。
配偶一方所受他方伤害,则无权要求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情理、法理、逻辑都是相悖的,必须明确加以规定。
四、配偶权内容的立法完善完善配偶权最主要的是应进一步充实健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但是,笔者认为,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和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而且从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和趋势来看,这些权利已不是配偶权的核心和本质性的权利。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充实和规定的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是婚姻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的实际表现,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是夫妻间的本质性权利。
法律规定同居权,就是正视婚姻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合理地将人的具体要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之下。
2、互负忠实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他人移情别恋、同居、性交,在感情生活、性生活上互相保持专一、坚守贞操。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正面的规定仅有一句话:”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这一规定尚嫌不健全,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依据欠缺,不利于对权利一方的有利保护。
侵权行为是由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法律只规定受害人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从法律上讲,有放纵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之嫌;再者,法律规定,只有在提起离婚时,受害一方才能一并提起赔偿之诉。
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受害一方对配偶不想提起离婚,只想要求有过错方用赔偿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偿,使过错方受到一定的惩罚后改正错误。
按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这一要求得不到支持,因而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既不利于保护这些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过错方的行为。
3、相互协作权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强调抚养费的给付,没有规定夫妻间的彼此协作、互相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既为法律所保护,夫妻理应相互积极主动协助关爱,履行作为行为。
当一方遭遇危险,而另一方见死不救或一方重病卧床而另一方弃之不理时,实际上已构成对一方的恶意坑害,而法律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却缺乏惩罚的依据。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当确认配偶间的相互协作权,并将违反彼此协作、互相救助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并对因不作为致配偶一方此项权利受损的不作为另一方明确规定,负有赔偿责任。
4、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
而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很多,必须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这种代理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
因此,法律应当规定配偶一方单独处理家事时均可代理对方。
因此,明确规定配偶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涉及到夫妻平等权利的实现问题,而且关系到动态交易的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配偶制度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配偶权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效;其二,纯化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排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内容;其三,把建立配偶权的保护制度作为完善我国保护体系的契机。
在配偶权的探究过程中,我们仍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努力寻找配偶权保障措施的多样化手段。
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叶英辉.婚姻法学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王智慧.浅论公民配偶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4]史浩明.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学术论坛.2001(2).[5]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作者简介:陈俊凯(1985-),男,湖南茶陵人,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