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000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然而,当前我国法制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如法治观念不够深入、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司法体制不够健全等,这些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下面就从以上几个层面展开,分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法治观念不够深入法治观念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而我国法治观念的普及度和深入程度还有待提高。
一些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入,对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缺乏充分认识,导致他们在现实情境中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和法律维权意识。
这种情况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教育和传媒。
在教育方面,应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为青少年和社会人群注入正确的法治观念,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
而在传媒方面,应该注意倡导社会正义的宣传,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让公民普及理解法规。
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相对偏多,但难以面面俱到,有时候难以保护公民权益,有的还存在矛盾和不足,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和需求。
为此,应该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条文和细则,并及时删减不适用的内容。
在完善法规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应用、跨区域的法律配合、劳动合同法等,以确保尽可能公正的解决有关问题。
三、司法体制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优化的关键。
然而,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比如审核制度不够完善、司法程序不够透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阻、案件处理效率较低等等。
要优化司法体制,需要从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下功夫。
首先,可以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加强司法权力监督和审查制度,加强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次,可以调整和优化司法流程,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纠纷的产生。
综上所述,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需要从法治观念、法律法规以及司法体制等方面入手解决。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1. 引言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
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存在问题,分析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2. 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2.1 立法过程欠缺透明度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过程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很多具体的立法过程难以被公众了解。
实现透明度的主要途径是将立法全过程公开化。
公开这个过程使得参与者能够在必要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公众参与就能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2.2 立法问题多在过去不少年间,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导致立法过程中存在过量立法的问题。
过度立法会损害立法体系的权威性,既不美观也没有效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过度立法还会导致立法知识产出效果下降和立法质量大幅度降低这种情况。
立法最终结果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
2.3 立法程序存在漏洞立法程序中也存在多个漏洞。
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可抵消的瑕疵。
我们必须保证立法过程中的所有漏洞都得到及时补救。
如果立法过程中发现某些漏洞,最好是将它们公之于众,以便其他人可以了解漏洞的真正性质并提供有关补救措施。
3. 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3.1 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实现透明度,应该公开立法全过程,包括所有立法草案,辩论和投票。
公众也应该参与立法过程中,尤其在需要调整法规或者有影响面广泛的法规方面,建立公众能参与立法过程的机构。
政府通过让这些机构参与立法制定,以期提高思想上的参与和社区支持,进一步确保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2 优化立法程序针对过量立法和立法问题多的问题,可以创建立法清理机制来评估现有法规的必要性和效率,并定期进行法规备案。
同时,投资于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应的立法体系也应该提供更完善的诉讼机制,确保立法程序在行使公正和健全的原则的基础上,彻底达成制定良好法律法规的目的。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完备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制度上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实施困境1.审议周期过长目前我国的立法修正案审议程序比较繁琐,需要经过多个阶段的审议和讨论。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流程上的拖延和审议周期过长的情况,这不仅令人失去耐心,也会影响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效率。
2.立法质量参差不齐在立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不同领域的立法者参与程度不同,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导致立法质量参差不齐。
有些法规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有些法规被指出存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的不足,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提高立法质量。
3.立法过程缺乏透明度立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缺少透明度,社会各界对于立法动态的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也无法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和决策。
这也是导致立法质量不尽理想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思路1.简化立法审议程序完善立法修正案的制度,可以从简化审议程序入手。
这需要加强立法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压缩立法时间,提高审议效率,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立法修正案内容的评估和审核,保证修改的文字符合实际需求和法律原则。
2.优化立法者的组成当前的立法体系中,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立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不足。
因此,需要调整组织方式,优化立法者的组成,采取专业领域专家参与的方式,提高立法的技术含量和实际可操作性。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扩大立法者的范围和视野,促进立法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完善制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是许多立法工作者追求的目标。
例如,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社会各界对法律修正案审议情况的监督和反馈,通过直播或录制等方式公开立法审议过程,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立法的进展和决策。
总之,随着我国各方面的全面发展,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完善也日益受到关注。
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立法机制,充分发挥立法效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论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是指国家对法律进行修正和调整的制度,它对于确保法律的现代化、完善和适应国情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本文将探讨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完善思路。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
我国当前的立法修正案制度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立法修正案的数量不足。
尽管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正和完善,但实际上通过的修正案数量却相对较少。
这导致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立法修正案的质量不高。
一些修正案的内容不够深入、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不合理的情况。
一些修正案可能存在漏洞,导致法律的实施出现混乱。
立法修正案的程序不够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修正案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面对上述困境,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修正案制度。
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思路:第一,加强对修正案需求的调研和分析。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机制,对法律法规的修正需求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修正案的数量和质量能够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二,提高修正案的质量和水平。
在制定修正案的过程中,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强对修正案内容的深入研究和论证,确保修正案的质量更加高,实用性更强。
规范修正案的程序。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在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充分尊重各方的意见和立法程序,避免程序不规范导致的问题。
第四,加强对修正案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修正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我国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实施困境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对修正案需求的调研和分析,提高修正案的质量和水平,规范修正案的程序,加强对修正案的监督和评估,才能够解决当前的困境,实现立法修正案制度的更好实施。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摘要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Abstract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Perfect序言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制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法制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分析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深入分析当前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法制工作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速度过快,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不少漏洞和矛盾。
其次,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执法不公、不透明现象时有发生。
最后,司法公信力不足,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屡见不鲜。
二、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一些缺陷,如宪法修改内容不完善、诉讼程序不健全等。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也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三、培训与教育当前针对司法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教育存在明显不足。
一方面,培训内容过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培训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最后,培训机构的组织松散,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
四、宣传普及与社会参与度低加强公民法制宣传普及化教育是提高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宣传普及工作的力度不够,方式方法单一,效果不佳。
此外,社会各界参与度低,缺乏共同参与法治建设的氛围。
五、政策支持与资源配置不足政府在政策支持及资源配置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
政策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政府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衡。
六、改进策略与具体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策略与具体措施:1. 减缓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
在制定新法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问题,尽量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漏洞。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具备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
3. 完善司法公正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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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摘要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Abstract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Perfect序言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而且很多时候并没有深入到群众当中,不太符合实际立法需求。
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从各地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没有行使这项权力。
存在着起草渠道单一,法规案的行政色彩浓厚的问题。
法规往往由政府部门起草,部门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
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
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
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
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
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
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
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
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从某种意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
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
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
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
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
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还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疏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首先要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的作用。
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
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来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实际上,对涉及改革开放相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
要在日常的法规起草工作中,要经常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多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一些涉及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然后,搞好法规案协调工作,促进起草工作顺利进行。
凡法规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管理权限,不能确定其中的一个主管部门为法规起草主管单位时,在正式提交常委会会议前,必须召开由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以便各部门能够取得统一意见。
同时要开好协调会,在协调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健全立法的民主、科学、效率机制1、要采取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
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工作体制,是指在审议法规过程中,在法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和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初审阶段的工作任务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承担,法制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立法—机构视情况参与,而初审以后直到通过这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由法制委员会或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予以配合、协助的体制。
这种体制,既发挥了有关专门委员会精通业务、熟悉本单位工作的长处,又充分发挥了法制委员会的立法专长,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
2、完善公民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机制。
简化公民旁听的具体手续,提高公民参加旁听的积极性。
权力机关应当在会前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对公民旁听制度进行宣传,公告开会审议法规案的时间、地点、法规案的具体内容和允许旁听的人数,如公众可以在会议厅前凭身份证或介绍信排队领取旁听票等。
并对旁听过程进行电视转播,采访参加旁听的公民,让他们向社会表达自己参加旁听的真实感受。
对于公民在旁听会议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当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使公众真切感受到旁听制度的实施,不搞形式,走过场。
四、完善法规表决公布程序,确保法规有效实施1、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现行的表决法规草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对法规草案全文一次性的表决,虽然简便易行。
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总趋势看,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表决,将会从一次性的笼统表决,逐步过渡到按需要分章、节、甚至条、款表决。
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一些内容丰富,条文之间内容跨度大的法律、法规,或者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章、节、条、款进行表决,或者就有分歧的条款进行表决。
2、改变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使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相分离。
为了不影响法规的及时生效和正常实施,在法规公布的问题上,应当对公布时间、公布方式以及与公布时间相关联的生效时间进行改革、加以规范。
今后应当采用确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来代替以往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便可以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必要的准备。
同时,要采取尽可能让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法规。
应当在立法机关的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报上刊登,同时还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以及通过互连网加以宣传。
结束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推进逐步展开的。
虽然目前该法律体系还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但其开放性、包容性的特质,也决定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该法律体系将进一步趋于完善。
而立法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立法程序的完善是衡量法制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多年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立法程序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将不断将其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