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 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
的步骤 和方法 。 是立法 程 序 。第 二 , 不 立法程 序是 法 定 程 宁 。立法 只 有按 法 定程 序进 行 才 是合 法 的 、 有 效 的 。在 立法 活 动 中不 遵 守 法 定程 序 , 或超 越 法定 程 序的 作法 , 都是 违法 的 , 能承认 其 法律 效力 。第 不 三 , 法 程 序是 有权 的政权 机 关 在 立 法 活动 中必须 立 遵 守的 步骤 和方 法 。 严 格把 握 地方 立 法程 序 , 提 高 立法 机 关 自身 是 运 转效 率 的必然 要求 。科 学 的立 法程 序 能使 民主与
验 。 而现 行 的地方 立法 程序 由于其历 史较 短 , 多 然 许 制度 尚处于探 索 和逐 步确 立过 程 中 ,因此在 实践 中 还存 在各种 各样 的 问题 。 因此 , 有必要 从理 论与实 践 的角 度对地 方立 法程 序 问题进 行研 究 ,使地 方立 法 程序 运作得 更加合 理 、 民主 、 科学 。
On t e Pe f c i n o c l Le il t e Pr c d r n Ch n h r e to f Lo a g sa i o e u e i i a v
HU u q a g Y — in
( w Sho H ahn n e i i c n eho g,Wua 304 C i ) L c ol uzog U i r t o S e ead Tcnl y a , v sy f c n o hn4 07 , hn a
是在 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建 立 和发 展 的 阶段 . 国 地 我 方立 法 始终 与 改革 同步 并 进 。近 年来 , 国各 地 地 全 方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制定 了 7o O o多 项 地方 性 法规 【 l 】 。 地 方立法作 为社 会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
论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改革完善

法 定 的步骤 和方 法 。具 体包 括 立法 准 备 阶段 、 由法
案 到法 的 阶段 、 法完 善 三个 阶段 , 上述 三 阶段 , 立 在
都 可 以存在立 法监督 方面 的程序 。按具 体工作 环节
可 将地 方立法 程序 分 为 编制 立 法规 划 程序 , 草 法 起
地 方立法 程序是 地方有 权 的 国家机关 , 在制 定 、 认 可 、 改 、 充和 废止 法 的活 动 中 , 必 须遵 循 的 修 补 所
、
地 方立 法、 地方 立法程序 概述
地方 立 法指 特 定 的地 方 国家政 权 机关 , 法制 依 定 和变动 效力不超 出本行 政 区域范 围的规范 性法律 文 件活动 的总称 [3 1 ] 。我 国真正 意义 上 的地方 立法
[ 摘 要] 我国地方性立法程序因法律依据较为原则存有诸多问题。笔者按立法程序分阶段分析问题所在,
提 出完善地方立法规划 、 划的编制程序 , 计 发挥立 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审议法规 时要 求专 门委 员会组 织草 案解读等
完善 立 法 程序 的对 策 。
[ 关键词] 立法; 程序; 审议
在我 国 , 地方 立 法包 括 由地方 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 常委会 制定 的地方性 法规 和 由地方 政府制 定 的规
章 两类 。本文仅 就地方 性法规 立法程 序进行 论述并 提 出改革 完善对 策 , 以求教 于方家 。
一
我 国政 治 、 济和社会 生 活 中发 挥着重 要作用 。 经
・
8 ・ 0
丁 彩 霞 , 银 霞 / 地 方 性 法 规 立 法程 序 的 改革 完 善 王 论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第十二组组长:王虹骄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实施力和治理能力,对于推动地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几点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一、加强立法研究和调研工作:地方立法应该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的开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成立专业性的立法研究机构,提供科学、全面的法律研究和政策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二、完善立法程序和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地方立法程序和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应制定详细的立法程序规范,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决策程序的透明、公开和参与性。
同时,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加强立法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地方立法应当广泛宣传并深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要加强对地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立法与实践的衔接:地方立法应当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注重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注重立法的法治化建设:地方立法应秉持法治思维,完善法治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运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平衡和稳定。
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
六、加强立法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地方立法需要专业化、高素质的立法人员支持。
要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立法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人才,为地方立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地方立法民主化的不足及完善

pee t a e c n e c c fo a l i a v bet n rcd e I d ro rm t lc le i a o e ca rsns s f i t mo r yo cle s t e uj c a d o e u .n r e t p o oe o a l s t nd mo r - di e d a l g li s p r o g li t
b c m em o ed m o rtc T ede e fd m ocai ain o c llg sai n i u o n yi tl lW, hc any e e o r e ca i. h gre o e r tz to fl a e ilto n O c u t ssil O w ih m i l r — o r r
i t nnO ut , e h ud t n te e e ca zt n o sut n foal i av bet n poe u — z i u c nr w o ls eg nt mor i i nt ci lcl gs t e ujc, di rv b ao i r o y s r h h d tao c r o o li s e a m p
国地 方立 法 的民主 化 , 应不 断加 强 地 方立 法主 体 的 民主化 建设 , 断 完善 地 方 立法 的公 众参 与机 制 。 不
【 关键词 】 地方立法; 民主化 ; 公众参与 【 中图分类号 】 9 1 D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0 )6- o 8 7 17—29 ( 09 0_ 0 3—0
人民主 人 地位的具体体现 , 中国特色民主政治 的内 是 在要求 , 有助 于协调地方社会多元化利益 , 不断提升 地方立法质量 , 增强地方立法 的实效性 , 促进社会 的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 经济师}00 21 年第 8 期
人 。 均 未 就 听证 主持 人 的 资 格 问 题作 出具 体 但
我 地 立 程 存 的 要 题 解 对 国 方 法 序 在 主 问及 决 策
●张立群
摘 要: 文章从地方立法概念界定入手, 分 析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提 出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方立法程序 问题 对策 地 中图分 类号: 0 文献标识码: D9 1 A 文章编号:0 4 9 42 1)8 f 6 0 10—4 1(0 00 一} — 2 9
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 进行有关 涉及到公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权益 的立法 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 由 立法 主 体 听取 意 见 的程 序 的 法 律 制度 。 本 原 听证 制度在我 国的建立最初 只是 一种行政 活 动 , 作 出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之 前 的 听 证 会 , 价 如 物
陈述人 形 成 紧 张 、 立 关 系。 对
政 府 制 定 地 方 政 府规 章 的 立 法 活 动 以及 地 方 人 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 身、 财产权利
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行政措 施等立法活动。 二、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解决对策 ( 部 门立法现象严重, 一) 起草主体往往 由 相 关 利 益部 门 牵 头担任 在我 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 大量 出现地方 人 大或 政 府 将 本 应属 于 人 大 或 政 府 法 制部 门 的立法职权 .委托给相 关行业或主管部 门, 由 其来直接担任地 方立法的起 草主体或 以其为 核心组成立法起 草主体 。这样就不 可避 免地 出现起 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 实施者 , 甚至 出现 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 方立法现象。 我 国改 革 开放 3 的 立 法 实践 证 明 ,部 门立 0年 法 往 往 会 造 成 立 法主 体 在 立 法 时 受 狭 隘 的 部 门利益驱动 ,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 , 部 门权 力利 益化, 门利益合 法化 的现 象严 部 重 , 门利益割裂 了整体利益 。出现 了很 多起 部 草 部 门 “ 顾 权 力 的设 置和 利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 不 只 顾 扩 大 自己部 门 的权 力或 只 考 虑 本 部 门 的 利益” 的现 象, 一些行 政部 门为本部 门的利 如 益 。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 可 , 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 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 但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 合 法确 定 下 来 以后 , 人 民 群 对 众生活和基层部 门的影响很 大。 同时部 门立 法 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 系中协调性差 , 造成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仅仅确定 了统 一市议和公告制度 , 对其他 问题 则要求参照法律的立
益的整体性, 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 为执法 目的服务这种传 统观 念的
法 程 序 进 行 , 体 规 定 由地 方 人 大 制 定 。虽 然 这 有利 于 发挥 地 方 的 “ 具 残余” 。此外 , 。 在起草过程中必定有代表 各方利益的主体 , 由于利 积 极 性 和 自主 性 , 是 不 能 很 好 地 规 范 和 锘 约 地 方 立 法 的 基 本 运 作 但 4
一
充 分 的 调 查研 究 和 论 证 以 及 程 序 规 则 的规 范 和 保 障 , 难 体 现 民 主 很
、
地方立法程序 的内涵与我国现行立法
性、 科学性和适当性 。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 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制度 、 认可 、 改、 修 补 充和废 止本地方 的具有法 的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活动 中所必须遵循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0 .(中 ) 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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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地 方 立 珐 程 序 的 主 要 问 题 与 完 善
袁 礼
摘 要 当前 , 国地方 立法 中的一 个关键 问题 是程 序 问题 , 地方立 法程 序 的完善 与否 关 系到立 法的质 量 , 我 而 进而影 响地 方 立 法 的规 范化 、 民主化 、 治化 。 文针对 立法程 序 中的主要 问题 , 法律规 制和 制度 建设 方面 , 其运 作 更加 民主 、 学 和 法 本 从 使 科
为特殊的立法程序 。根 据我国 《 立法法》 6 条第一款之规定 , 第 8 地 由政 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 而享有立法提 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 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公众政治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和制度。
但是,由于立法听证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立法听证在制度和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削弱了其价值性功能和技术性功能。
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立法听证问题完善1、我国立法听证的现状立法听证作为推进立法机关科学民主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和制度,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广西早在1998年就开始进行立法听证方面的探索,于1999年5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立法听证的规范。
此后,特别是《立法法》出台以后,各地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的规则,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都有了一定提高。
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了立法听证为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但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践中各地立法听证的开展遇到很多困难与障碍,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在制度和实践中进行完善,才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开展。
2、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2.1立法听证的实施规则不统一我国《立法法》只规定听证会是一种听取立法意见的形式,但却没有规定详细的规则。
立法听证的范围也很模糊,立法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听证的原则方面,更是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遵循的听证原则不一;在具体实施中更没有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立法听证的必须环节等更加细化的规定。
就目前地方立法听证规定来看,立法听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性的立法听证程序作为实践的指导。
2.2立法听证的形式单一立法听证作为立法监督的制度体系,本身包含多种实施的形式,主要有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和混合听证,形式的多样性是为了保证立法听证目标和效果的实现。
我国目前的立法听证运基本上是立法听证会的形式,但要发挥立法听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要以其他的方式作为必要补充,这样才能更符合立法听证制度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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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到不断完善,迄今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历程。
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我国地方立法始终与改革同步并进。
近年来,全国各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项地方性法规[1]。
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然而现行的地方立法程序由于其历史较短,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一地方立法程序含义及其主要内容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2](P103)。
其特点是:第一,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的步骤和方法。
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的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
第二,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立法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在立法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程序的作法,都是违法的,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三,立法程序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严格把握地方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机关自身运转效率的必然要求。
科学的立法程序能使民主与效率原则在程序中达到和谐统一,相互支撑,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地方立法会议时间得到合理运用,避免立法机关会决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保障地方立法体现共同智慧和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
地方立法程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按工作环节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编制立法规划的程序,起草法案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
要努力克服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各种问题,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从而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关键词:地方立法程序;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699(2006)05-0008-03OnthePerfectionof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nChinaHUYu-qiang(LawSchool,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Abstract:Locallegislationisapartofourlegislativesystem.Thequalityoflocallegislationrelatedtothedevelopmentofthelocalpolitical,economicandsociety.Atpresent,therestillexistsmany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inChina.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saprominentissueoflocallegislation.Wemuststrivetoovercomethevarious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procedure,improvethe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thusenablingtheoperationofthelocallegislativeprocessmorerational,democraticandscientific.Keywords: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perfection;countermeasure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胡玉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收稿日期:2006-04-04作者简介:胡玉强(1981-),男,山西太原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6卷第5期2006年10月Vol.6No.5Oct.2006的程序,提出法案的程序,审议法案的程序,修改法案的程序,表决和通过法案的程序以及公布法的程序等[3](P222)。
二地方立法程序运作状况及分析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
近些年来,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日益加快。
但是少数地方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地方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多数地方虽然已经出台这方面的文件,但或者与实际不相适应,或者在内容上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4]。
因此,要完善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
当前地方立法程序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
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
[5](二)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享有法规提案权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从各地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没有行使这项权力。
在立法的起草过程中,又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起草渠道单一,法规案的行政色彩浓厚。
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有一定的有利条件,如比较了解实际情况,熟悉有关业务,经费也有保障;但也有很大弊端,部门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6]。
这种起草方式使法规草案程度不同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没有做好协调工作。
“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7]利益协调工作是地方立法的关键。
一部法规草案,其内容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例如,已经提交到人大的法规草案,在究竟如何划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常常是互不相让,便足以说明这一点。
协调工作做不好,势必影响法规草案的及时审议和正常修改,影响立法的进度,影响法规的质量。
(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
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
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
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
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
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
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
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1.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
例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总体上感到比较满意,但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这时如果采用整体表决的办法,那么无论其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胡玉强: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9完全符合意愿。
2.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
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8]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
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或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规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待其原则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
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2.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2](P110)并且对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作出比较科学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1.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中的作用。
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就是要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
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实际上,对涉及改革开放中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