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与完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万灵娟
【期刊名称】《南方论刊》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著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万灵娟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J], 王燕军
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J], 耿雅新;孙继征
3.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J], 杨硕
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与适用 [J], 余佳奇
5.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和完善 [J], 杨鑫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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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_调研报告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_调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XX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效率。
2013年10月,市XX区人民XX被省高级人民XX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
其后,路北XX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为:ﻭ(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7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ﻭ(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民事速裁及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简易程序单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
(三)操作有待。
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
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ﻭ(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来看,受**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使得小额诉讼走向两难境地。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4篇(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4篇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摘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是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解决机制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简易程序修改的法理基础出发,简要评析《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摘要简易程序的理念就是要求效率优先的,但在公平的基础上。
我国的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以及规范性以及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来对简易程序进行分析,进而促进简易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适用范围转换简化一、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念关于“公正”和“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现在已经公认,两者兼顾是民事诉讼法追求的目标。
诉讼效率使诉讼公正变得更加可信和更加具有说服力。
司法是非常重要的在追求诉讼效率面前,它不仅在保证公正的裁判,而且在保证公正的,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以此来提高诉讼的效率。
总之,民事简易程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简易程序的要求是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迅速的解决纠纷,同时降低诉讼的成本,案件的简单化也是保证效率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来提高诉讼的效益。
在效益的基础,也要把握好公正的程序。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可以把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凸显的更加明显。
二、在我国诉讼简易程序出现的不足(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不足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应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规定》则补充罗列了五种除外情形,即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存在问题1、没有大胆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适用的比例与普通程序相比,没有达到50%.决定适用后,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中途退庭,或者案件未能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立、审分离后,立案庭与民事庭之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岐较大,应该是立案时决定适用,还是立案转到民庭后才决定适用。
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自愿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不敢直接开庭审理,仍受立案手续的束缚。
3、立案后不到十五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在案卷材料上没有被告同意不作书面答辩的材料反映,对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公正。
4、将适用简易程序与调解结案等同,对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提出反悔的案件随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前准备不够充分,本应限期举证的案件没有限期举证;庭审仍受普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拘束,没有真正做到庭审的快捷、简便。
6、没有真正还权给独任审判员,调解书和判决书的签发权仍由庭长、主管副院长行使,延误了调解书的及时送达,影响了独任庭对案件的当庭宣判;没有健全案件的监督机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督办管理。
二、对策1、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除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案件、新类型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做到在审理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庭应当在75%以上,人民法庭应当在85%以上。
2、立案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即日移送民庭审理。
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自愿到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诉讼的,由民庭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助审员审理,后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补办立案手续。
3、设立简易程序庭审前调解程序。
民庭在案件移送后或人民法庭在立案后,即日指定调解法官(审判员或助审员),由调解法官与书记员用简便方式告知被告答辩,被告表示作书面答辩的,给十五天答辩期,并限原、被告在二十日内举证,然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此调解期限为十天;被告表示不作书面答辩的,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此调解期限为七天。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普通程序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程序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在实践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并探索相应的优化对策。
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存在的不足(一)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通常包含多个环节,如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审理、判决等,整个过程较为复杂。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容易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司法效率。
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繁琐的程序可能使得当事人感到疲惫和无奈,甚至可能错过最佳的解决时机。
(二)证据规则不够完善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关键。
然而,当前普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例如,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等环节,规定不够明确和细致,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此外,对于新类型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标准也不够清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法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例如,在相似的案件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同,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虽然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举证权等,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权利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而法院在证据收集和调查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
此外,对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也有待加强,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五)调解与审判的衔接不够顺畅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偏差,在其运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然后从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及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和新诉讼类型与日俱增。
面对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紧张状况,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广和重视。
据统计,我院民事审判一庭2003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015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4.6%;2004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29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5.2%。
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有些规定的不尽科学和完善,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司法目标。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对其程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之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是“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和抽象,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随着案件类型的丰富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暴露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
1。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与完善措施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与完善措施摘要:简易程序是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程序,旨在加快案件审理速度,降低诉讼费用,简化程序操作。
但是现实中,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完善措施。
本文将分析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现状完善措施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当事人人数不超过3人;没有特殊的法律程序规定。
二、简易程序的优点1、能够快速审理案件,加快司法效率。
2、降低了诉讼费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
3、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提高了民事诉讼的便捷性。
三、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1、审理速度不如预期尽管简易程序的审理速度有所提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还有一定的时间延迟,大多数案件往往需要等待比较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
这种情况不仅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且也加大了诉讼的成本。
2、法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法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对于一些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法官并没有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限制了法官们在简易程序中的发挥,并且对案件的审理速度和质量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程序的简单性容易造成争议尽管简易程序的操作流程简单,但是出现争议的几率也是比较大的。
这主要是因为简易程序的操作流程较为简单,容易导致一些当事人在操作时出现误解,从而产生争议甚至是人为的恶意诉讼。
四、简易程序的完善措施1、加速审理速度一方面,应该优化审理流程,加强法官的信息化能力,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地增加审判力量,指派更多的合格法官参与审判工作,缩短诉讼时间。
2、提高法官的技能和素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推行法官人员的轮岗制度、设立法官继续教育等措施,加强法官的专业水平,在简易程序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民事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民事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因其简便易行而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简易程序的运作情况和环境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简易程序进行完善也是简易程序研究的题中之义。
本文主要从民事简易程序的缺陷和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缺陷由于我国立法实行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并且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表现得过于粗疏、原则、笼统,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缺陷也日渐呈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程序设计对平等原则没有足够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民事诉讼法》沿袭了这一原则性规定,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有体现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条款。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基本达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简易程序较之前《民事诉讼法》相比对平等原则有了较大重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从立法赋予法院随时传唤决定权修改用可以用简便方式的传唤当事人、证人。
但是在审理中,仍然沿袭了不加限制的当即审理权,这虽然提高了审理的效率,但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书面答辩的权利,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要求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被告在审理中有机会进行口头答辩,但是匆忙的口头答辩的效果显然不如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答辩状。
而且,当即审理往往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丧失行使一些重要诉讼权利的机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职权开启了方便之门。
(二)立法上的粗线条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主要涉及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及证人、不受审前准备程序和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顺序的严格限制、实行独任制、缩短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该规定过于粗疏,无法满足对简易程序的审判要求,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健全。
从国外立法实例来看,简易程序的规定往往比较详细,不少国家如英国、韩国、美国部分州都制定了专门的简易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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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与完善措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过程,要结合基本的方向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持,做好司法实践性的全面完善,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理清事实,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简单民事案件解决的一种审判程序。
对于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而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简易程序不仅仅有着便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同时经济性也是较为优越的。
然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更要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并实现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公正性运行。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现状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现状而言,存在各种问题,使用机构的不合理设置以及较小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有效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不完善的程序规定,同样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不合理的适用机构设置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而言,往往存在不合理的机构设置,简易程序的立法,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
但是在真正的民事案件应用中复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普通案件较多,立法者简易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控制为20%.但是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难以做好适用简易程序的设置。
有些法官结合当事人的普通程序要求,并将其作为简易程序,不仅仅将当事人的负担增加,同时也难以体现出简易程序的简化目的。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小简易程序有着特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同时也存在法院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将事实清楚和争议不大的条件相结合,并在明确的权利义务管理下,有着过高的要求,对于案件的标准有着相对有限的复合。
(三)不完善的程序规定不明确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有着随意裁量的行为。
档案件数量处于递增状态,法院在自由裁量权逐渐扩大的同时,难以合理的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不完善的诉讼程序规定,同样也影响着审结案件功能的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易化保障难以实现,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结合司法实践的一种现实需求。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过程,要结合基本的方向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持,做好司法实践性的全面完善。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理论基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私力救济和司法的融合民间收债在市场的形成中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市场规模发展。
收债人之间竞争模式的产生,通过结合正式纠纷的制度情况,并在民间收债市场融合下,对纠纷相关的问题有效性解决.基于简易程序的扩大,当事人和司法接触的机会逐渐增加,并在适用性的范围全面扩大下,做好程序的基本正当和简化性的应用和发展。
(二)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效益的控制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保证,主要是结合司法制度的形式,而诉讼成本的程序设置,结合程序的利益情况,保证正义的有效性实现,做好诉讼成本公正性的有效控制。
简易程序的设置,要结合诉讼成本效益的产物结合,对法院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对应性进行保证.(三)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保障关于普通程序的结合,往往是结合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一种形式,这种诉讼效益的分析,将当事人和司法接触的机会逐渐增加,实现成本的显着降低,这种简易程序的司法制度引用,做好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根本保障。
当事人不仅仅享有简易程序启动的权力,同时在程序的转换过程,对于审理方式也有着选择的权利。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措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是现代化社会民事诉讼案件有效解决的根本保障。
同时民事诉讼建议程序完善过程,更要立足于当前,结合国外发展先进经验,做好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根本完善。
(一)对简易程序的组织机构进行明确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简易程序组织机构的规定,对专门审判人员进行增设等。
简易程序的规范,基于理论界的因素,并在简易程序案件的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对简易程序进行应用。
在国外做法的效仿,更要将基层法院进行改造,将其作为简易法院,对金额较小以及较为简单的案件进行受理.我国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高达90%.也即是我国基层法院往往是一种特殊的简易法院,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着直接性的责任。
对于上海市的部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而言,基于司法和法律的解释,同样也实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并在案件的受理,避免重复劳动的过程,避免工作的不顺畅衔接,将简易程序的审判庭取消.我国基层法院对简易法院的设立,要基于实践环境,做好简单民事案件的有效性解决。
(二)建立建议调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不仅仅存在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相关范围,同时也存在简易程序适用的一种法院范围。
民事审判,更要注重民事调解过程,通过结合调解型的审理模式,保证调解程序有着完善性和灵便性的特点.关于简易程序的应用,要将简易程序里的调解程序进行充分性的发挥。
简易程序的完善,在双方的自愿条件下,保证有着灵活的调处,并在效力的确认,本着费用节约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案件矛盾的有效解决。
审理程序的进行,要保证诉讼前的调解工作,完成于立案庭,诉前的引导工作,保证工作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调解过程,要进行彻底的调解,一旦调解裁判结束,就要结合案件标的大小形状,做好权利人期限利益的根本保障。
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设立,需结合基层法院的现状情况,对简易案件的审理,需结合普通和简易程序。
在对独任法官的配备中,要保证简易程序案件受理法官仅仅负责简易案件。
简易程序的法庭,需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情况,做好基本上的改革和发展。
加强流程管理和综合服务,并在全面监督管理下,做好立案庭的全程跟踪和管理,在审判效率的提高中,做好案件审判质量的根本监督。
法庭审理的简化,要在审理中将证明的标准适当降低,结合相关的证据准则,根据相关陈述和宣判,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协议性的限制。
(三)注重审理法定期限的缩短,简化送达方式国外的立法,审前程序的完善,主要是结合司法实践性的应用,注重简易程序案件的质量。
在我国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进行,随到随审的形式难以根本实现。
简易程序实际的运作,一旦当事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时,对于被告方的一种程序利益有着直接性的损害。
对于当前的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就审的期限,这种做法,往往不符合简易程序中的快捷性。
在实际的规范中,通过将简易程序的灵活性体现,并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进行根本上的维护。
送达方式和法律文书制作方式的简化,主要是结合送达机制的形式,并在诉讼请求和答辩内容的分析,对法律后果进行承担。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注重职权送达的基本原则应用。
法院结合职权送达的模式,将法院的义务实现,这种直接送达以及留置送达形式的结合,更是注重诉讼效率的提高,并避免对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一种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并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送达义务进行明确,实现送达方式的根本简化。
(四)完善审理机制,改革收费制度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是实现审理多种环节的一致性。
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做好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有效解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应用,结合立案和审判结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案件的执行,保证案件之间存在相互配合以及相互支持的一种应用过程,实现纠纷的有效化解。
立案时,要保证有着相对严格的法律规定。
审判时,要把握正确的机会,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明确的确定。
关于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更要准确的把握,当事人在审理时,应结合当事人的态度问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执行工作的进行,通过结合案件审理的形式,并及时的解决矛盾纠纷,一旦案件作出决策,就要对裁判的权威性进行表达,在现行的立案和审判模式的改变,将原有的立案庭和审判庭模式机构设置限制打破,将审理的期限全面缩短,注重立案庭编制的扩大。
收费制度的改革,要做好案件的及时调解,并对案件的受理费免收,在收费办法的收费比率结合下,对案件受理费的相关参考标准进行选取。
(五)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当前的简易程序运行,难以满足大众化的诉讼要求。
关于小额案件的程序审理,要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运作规则,保证简易程序运行的快速性和低廉性。
基于受案范围角度而言,小额钱债纠纷的解决,要保证有着简便的程序,注重根本上的调解,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简易化进行。
小额案件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解决,要保证小额诉讼程序注重廉价的纠纷解决。
司法实践性的应用,结合司法为民的一种角度,对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并在司法资源的解决中,做好诉讼成本的有效解决。
对弱小群体的诉讼权利最大化的保护。
(六)赋予当事人享有约定庭审方式权利当事人约定庭审方式权利的赋予,主要是结合简易程序的应用过程,在言词审理中保证案件有着简单的案情和简单的证据。
当事人书面审理过程,实现当事人最大化的效益选择。
四、结语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要始终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注重程序设计的规范化。
对于初审程序的一种有机组成,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不仅要做好日益增长民事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也要在相对有限的一种司法资源应用中,结合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应用,将我国社会经济以及法治的和谐发展全面体现,在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最大限度上实现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根本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1]LiesbethSchrooten,InaDeVlieger,LucIntPanisetal.Inventoryandforecasti ngofmari-timeemissionsintheBelgianseaterritory,anactivity-basedemissio nmodel.Atmosphericenvi-ronment.2008,42(4)。
66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