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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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

具备相 对经 济的 品质 , 不符合 各 方主 体利益 衡量 的结果 。 了保 始 的审前 程序 。 为 大部 分的 司法资 源主 要应 用于 侦 查和 起诉 阶段 , 障刑 事诉讼 目的的有 效实现 , 当在对 案件进诉 制度 可 以有 效 降低 司法 资源 的消耗 。应 该在案

A dS ae y n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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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 序的重构
衡晓 晴 赵增 田
摘 要 我 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无法完成案件分流, 有效配置司法资源的任务, 无法体现各方主体利益衡量的结果, 我们应当 依据各方主体利益衡量 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有效构建. 关键词 刑事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利益衡量
拥 有程 序主体 资格 , 在相 当程度 上仍 然是 司法机 关处置 的 客体 ; 有 利于 诉讼 经济 ; 同时根 据各 方主 体 的利益 衡量进 行 多样化 类 而 同时这 也在一 定程度 上没有 保障被 害人 的程 序否 决权 , 符合 型 化 的刑事 简 易程序 的 构建 体现 了对权 利 经济 的追 求和 保 障。 不 对被害 人权益 进行 保障 的要 求。 时, 为缺乏足 够 的程序 参与 但 是 , 果 不 明确 各种 程序 的适用 范 围 , 同 因 如 将可 能造 成对犯 罪嫌 疑
事简 易程序 的启动 上不仅 要赋予 公诉 机关 以程序 启动权 , 且要 而
而 因此 在刑 主体 参与 不够在 某 种程度 上 还因 为我 国司法 机关 将 简易 程 的经 济化 , 且要保 障诉讼 当事 人 的权利 经济 化实 现 。
序视 为简化 公权 力行 使机制 的手段 , 视作 降低 国家 的司法 成本 的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刑事案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刑事庭审简易程序是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我省开展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省开展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均发 出《 量刑建议书》 , 将监督视角从事后监督前移到事 中监督。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公诉人专业化建设 , 努 力提高公诉人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规范意识 、 程
序意识和制作高质量法律文书及进行法律监督 的能 力和水平。 六是建立健全庭后审查与调查制度。 一是对于既
督, 弥补不派员 出席法庭造成的监督缺位。 三是切实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查。对于简易程序案
件重点审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是否 致 ,判处的刑罚是否在量刑建议幅度 内以及庭审程

做规定。另外 , 简易程序仅是法庭审理较普通程序的 简化 , 未对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作规定。 而且 , 对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未做规定 , 使公诉 人 出席法庭时缺乏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 , 难以达到审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 , 适用简易程序更符合未成年
人的身心特点 , 体现出法律 的人性化 。 ( ) 同犯 罪案件是 否适 用 简 易程序 , 三 共 法律 规 定 不明, 存在认识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 上的犯罪 , 在法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往往相互推诿 , 证据 可能发生变化, 这就需要公诉 人 出庭进行揭露、 论证, 故 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的观点则认为, 简单的共同犯 罪案件 , 比较清楚、 事实 情节简单 , 可适用简易程序。 (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 , 四) 刑事诉讼法只是对案件 庭 审的 简化 , 对审前程序、 庭前及庭后程序的 简化未
导, 需立法予以完善。
四 、 策建 议 对
在《 量刑建议书》 幅度内以及庭审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
在审查中多次发现 的共性问题 , 通过检法联席会议或 者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 宪法》第 19条规 定:“ 2 中华人 民共 和崮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 “ 民检察院 。《 人 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广义的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 监督权 、侦 查监 督权 、审判监督权 、刑 罚执 行监督权和 民事 审判、行政诉讼 监督权 。笔者今天探讨 的范围主要集 中在 当

71一
战 , 缺 乏 沟 通 , 相 互 脱 节 的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 / 能 形 成 有 效 的 1
等 办而加 以详细规 定 ,使柃 察机火 的法律 舱督权 以 : 的 形 ●法 式得 以确认 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 完善 《 民柃 察院组织 法》 人 和 诉讼 法 。上述法 律对法律 峨督的 内容规 定明 滞后 丁我 田 的 司法 实际 。所 以,应尽快修 订有 _ 内容,扩 大柃察机 灭的 火
构 成犯罪 的违法责任人 没有一种给予 处罚 的资格权 ,使其没
有 得到相应 的处 罚,达不 到刑 事立 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 侦 查监 督方面缺少监督的途径与方法 二) 第 一,监督 途径 有限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 定: 各级 人 民检察 院对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活 动是 否合法 进行监 督 。实践 中检 察机关主 要是通过 审查案卷材料来 发现侦查活
全 省 检 察 机 关 的 人 、物 和 各 项 榆 察 作 直 接 实 行 领 导 和 管 理
是在收到 裁判后 ,进行监督 ,而检 察长列席 1委 会制度 在实 _ } 『
务 巾 也 没 有 得 到 全 面 地 实 施 。 龄 督 的 事 后 性 使庭 审 活 动 和 法
院的裁判得不到及 时有效的监督 。 第二 ,埘 简易程序 缺乏箍 督。法 院通过简 易程序审 理的 案件 ,公 诉人 一 不 席法庭 支持公诉 。而 山于 诉讼程序 的 般 简化 ,部 分法 院在 审理案件 的过程 t随 意性较大 ,在追求 诉 t l 讼 效 率的过 程 中容易 出现损 害诉讼 参 与人权利 的 问题 : 某 对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范本模板】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范本模板】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李峰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趋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面对日益增大的刑事审判压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不足使得刑事审判实践缺乏提高程序效率所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推行与完善势在必行。

我们以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为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一、浦东新区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调查(一)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由表一来看,刑事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且近两年的上升幅度明显增大,表明审判压力逐年增压。

但随着审判压力的加大,普通程序的适用率却逐年下降,自2002年起已低于50%.从审判实践来看,普通程序案件中,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且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若公诉机关对这些案件行使求刑权,就有可能使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随着公诉机关普遍行使求刑权,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会进一步缩小。

表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由表二来看,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逐年提高,尤其是与刑事结案数量的增长存在着正向关系,2005年上半年简化审程序结案数量已占普通程序结案数量的50%以上.通过比较普通程序适用率的下降趋势与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的上升趋势,可以认为,简化审程序已经成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简化审程序适用实践刚处于起步阶段,法院对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还较为保守,因此,随着经验的积累、法律的完备和审判压力的持续增大,简化审程序的适用率还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

(二)简化审程序在审理程序中的地位从程序法定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不具有独立性。

但从实践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具有明显的特性.故可将审理程序作三分法划分即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以考察审理程序发展趋势.表三:审理程序发展趋势2005年上半年审理程序情况22.54%普通程序(非20.96%由表三来看,三种审理程序适用率的走势明显,即简易程序呈稳步上升趋势,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呈明显下降趋势,简化审程序呈迅速上升趋势且所占比例已超过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在全部案件的适用比例(图一)。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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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5期 06 第 5卷 ( 总第 2 6期 1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l g fP ieo ier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o ol fc s o Co e c
度 设 计 研 究 成 果 。 鉴 于 此 , 文 拟 从 刑 事 简 易程 序 有 本
背 不 率 大 则
的理论 基础人 手 , 鉴 外 国刑事简 易 程序 的做法 , 借 分 析 我 国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提 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改 革
【 摘 要 】 革 与 完 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理 念 上 要 把 握 其 特 征 , 确 认 识 其 诉 讼 价 值 和 功 能 。 立 法 上 应 改 从 正 在
结 合 我 国 国情 , 收 国 外 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的 有 益 成 分 , 足 于 我 国现 有 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进 行 完善 。 吸 立 【 键 词 】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论 基 础 ; 状 ; 善 关 刑 理 现 完
法 再 修 改 的要 求 。
( )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的 作 用 与 意 义 二 刑 任 何 一 项 制 度 或 体 制 的形 成 都 有 其 深 刻 的 社 会 景 和 复 杂 的 成 因 , 不 是 凭 空 诞 生 的 。 易 程 序 也 绝 简 例 外 , 作 用 与意 义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认 识 : 其 第 一 , 诉 讼 价 值 角 度 看 , 易 程 序 是 公 正 与效 从 简 的 兼 顾 与 平 衡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的 两 价 值 目标 。 理 想 的 诉 讼 价 值 观 应 当 以 ‘ 衡 ’ 原 “ 均 为 , 兼 收 并 蓄 的基 础 上 实 现 自 由 与秩 序 、 正 与 效 在 公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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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a Of iu nUnv riy o r l y a iest n Ta Vo. N{ 3S m No 2 17 ) u . .7
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文章 编 号 :6 1 9 7 2 0 )3 0 4—0 1 7 —5 7 ( 0 6 0 —0 5 2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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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
完善,很多方面的规定都具有积极进步,但在制度设置方面仍然存
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创新性规定 问题 完善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创新性规定
(一)增设了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旧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具有程序启动的参与权与程序适
用的选择权,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启动简易程序,
导致程序启动的混乱以及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新刑事诉讼法
本着保障人权的理念,规定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异
议,赋予了被告人的消极否定权,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注重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了程序的公正。
(二)程序适用的条件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
事实没有异议”的相关规定,即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
条件之一。此种条件限制,一方面可以顺利地开展庭审活动,大大
地节省法官的时间与精力,法官只需就量刑问题做出裁判,提高了
诉讼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只能适用
普通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查清。
(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只规定了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种类少,范围小,又
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
使很多案件不能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快速处理。新刑事诉讼法第
208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首先,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范围,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同意和认罪就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其次,限制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层级,明确
规定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审理;最后,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案件也纳入到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之中。新刑事诉讼法扩
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又有制度保障,体现了注重效率,
兼顾公正的诉讼理念。
(四)强制公诉人出庭制度的建立
旧法规定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导致控方的缺失,法庭结
构发生变化,对于质证与庭审都不利。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得刑事诉
讼的结构恢复完整,便于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开展,有利于查明案件
事实,在程序上与实体上保障了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但是在适用简易
程序的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仍然存在不足。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对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提出了快速审
理要求,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并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出具
体的要求,使得法院和检察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没有形成合力,不
利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同时,基层人民法院人多案少,没有足够人
员出席法庭,办案质量受到影响。
(二)关于被告人选择权的保障
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
权,保障了程序的公正,但是,相关法律却没有规定如何对这一权
利进行保障,使得这一权利的履行面临阻碍。虽然有些地方检察院
通过告知书的形式来确保被告人简易程序知情权,但这和被告人的
选择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并不能保障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
(三)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阶段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也同样地适用简
易程序,只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也只
有出庭支持公诉、建议适用的权利,这显然和司法提速的目标不相
符,因此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做到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
协调。
(四)简易程序并不简化,达不到应有效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简易程序仅仅是庭审模式有所简化、审
限、送达期间有所缩短,而审查起诉、开庭前后的具体工作包括审
查起诉报告、起诉书等并无简化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削弱了简
易程序的效率。
三、完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建立了检察
人员强制出庭制度,具有重大的进步性,但是程序设置方面仍然有
待完善,笔者尝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完善刑事简易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制度
针对刑事简易程序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挑战,解决案多人少的现
状,提高办案质量,就检察人员出庭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对于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可以采用专职公诉人模
式,由富有经验的公诉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
保证办案质量。而对案情复杂的庭审,可以采用专门办案组的模式
保证办案质量。
2.强化人员数量和素能,保证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员能够胜任简易
程序的庭审等工作;并且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在
审查起诉阶段就实现程序提速。
(二)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
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使被告人处于
不利的境地,因此需要向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如被告人的
程序选择权、律师帮助权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
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但并未规定任何保障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
下方面加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1.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简易程序在启动前先行告知被告人。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于被告
人的认罪情况,在程序启动前先行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和后果,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2.辩护人的指定应当以被告人的请求为前提,保障被告人的辩护
权。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
当然被告人有自主选择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告人因程序的
简化二需要律师帮,并请求法院予以指定时,法院就有义务为被告
人指定律师,不可拒绝。
3.不应当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的积极选择权。有的学者认为不仅
应当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的消极否决权,还应当进一步赋予其积极
选择权,即被告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而启动简易程序。1笔者
认为,此时不宜过早地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的积极选择权,因为如
果赋予被告人积极的程序选择权,是对国家专门机关职能的侵犯,
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分割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三)构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仅仅是简化了审判程序,并没
有简略其诉讼阶段要求,简易程序并不够简化,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笔者认为通过增设处罚令程序构建多样化的刑事简易程序。
处罚令程序,是指针对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一
种无需开庭审理的书面审理程序。2法官仅审查案情和书面申请,
不进行正式的法庭审判而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和缓刑等轻微的刑罚,
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提速的目的。我国可以采用此种
程序,具体设想如下: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适用处罚令程序的建议,
并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
采用处罚令程序的决定;对被告人不进行正式的庭审,而是处以相
应的罚金或者缓刑。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11.
[2] 朱会平.刑事简易程序的辩护权保障[j].经济与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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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平.刑事简易程序公诉实务若干问题规则之治[j].中国检
察官,2012,21:56-59.周
[4] 高光亮.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以公诉
案件为视角[j].安徽工业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31-34.
作者简介:
陈文泉(1975—),男,福建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
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钟鸣(1986—), 女 ,福建三明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
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员。
脚注:
1.王卉:《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载《法制博览》
2013年第03期,第125页。
2. 魏琨:《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经济分析及其启示》,载《晋中
学院学报》第30卷第01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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