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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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
分 的 ,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可 见 。 《 事 诉 讼 可 ” 原 刑
作 者 简介 : 英 辉 , 京 师 范 大 学 刑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学博 士 。 宋 北 博 法

原《 刑事诉讼法》 14条 : 第 7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 审判 :一 ) ( 对依法 可能判 处 3

适 用 的 案 件 范 围
新 《 事诉 讼 法 》 2 8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 刑 第 0 “ 法 院管 辖 的案 件 . 合 下列 条 件 的 . 以适 用 简 符 可 易程序审判 :一 ) 件事实清楚 、 据充分 的 ; ( 案 证

对所 指 控 的基本犯 罪 事实 没有 异 议 : 法可 能判 依 处 3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役 、 制 或者 单处 罚金 。 拘 管 此 外 , 高 院《 诉法 解 释》 2 1条规 定 :人 民 最 刑 第 2 “ 法 院 对公 诉 案 件 的被 告人 可能 判 处 免 予 刑事 处

( ) 告人 承认 自己所犯 罪行 . 指控 的犯 罪 事 二 被 对 实 没有 异议 的 :三 ) 告人 对适 用 简 易程序 没 有 ( 被 异 议 的 民检 察 院在 提起 公 诉 的时 候 . 以建 人 可 议 人 民法 院适 用 简 易 程序 ” 与 原 《 事诉 讼 法 》 刑 第 1 4条 ① 7 比较 . 条 修 改 扩 大 了适 用 简 易 程序 本 的案件 范 围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案 件 范 围 . 据 原 《 根 刑 事 诉 讼 法 》 14条 规 定 . 民法 院可 以适 用 简 第 7 人 易程序的 . 包括 可 能 判 处 3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制 、 处罚 金 的公诉 案 件 和部 分 自诉 案件 管 单 两 大类 。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察 院 、 最 最 司法部 联合 制定 的《 于适 用 简易程 序 审 理公诉 案 件 的 关 若 干 意 见 》 l条 ,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规 第 对 定 公诉 案件 作 了进一 步 限制 . 求必 须 同时具备 要 以下条 件 : 事实 清楚 、 证据 充分 : 告人 及辩 护人 被

202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202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202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摘要: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B.杀人的凶器 C.被撬坏的门锁 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16.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选项中正确的有( ),B.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C.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8.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予以减刑的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A.确有悔罪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没有再犯新罪 D.没有故意犯罪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释放的时间是( )。

A.判决宣告后 B.判决生效后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如果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判决生效以后 3. 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5.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是( )。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贪污贿赂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是( )。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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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5期 06 第 5卷 ( 总第 2 6期 1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l g fP ieo ier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o ol fc s o Co e c
度 设 计 研 究 成 果 。 鉴 于 此 , 文 拟 从 刑 事 简 易程 序 有 本
背 不 率 大 则
的理论 基础人 手 , 鉴 外 国刑事简 易 程序 的做法 , 借 分 析 我 国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提 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改 革
【 摘 要 】 革 与 完 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理 念 上 要 把 握 其 特 征 , 确 认 识 其 诉 讼 价 值 和 功 能 。 立 法 上 应 改 从 正 在
结 合 我 国 国情 , 收 国 外 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的 有 益 成 分 , 足 于 我 国现 有 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进 行 完善 。 吸 立 【 键 词 】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论 基 础 ; 状 ; 善 关 刑 理 现 完
法 再 修 改 的要 求 。
( )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的 作 用 与 意 义 二 刑 任 何 一 项 制 度 或 体 制 的形 成 都 有 其 深 刻 的 社 会 景 和 复 杂 的 成 因 , 不 是 凭 空 诞 生 的 。 易 程 序 也 绝 简 例 外 , 作 用 与意 义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认 识 : 其 第 一 , 诉 讼 价 值 角 度 看 , 易 程 序 是 公 正 与效 从 简 的 兼 顾 与 平 衡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的 两 价 值 目标 。 理 想 的 诉 讼 价 值 观 应 当 以 ‘ 衡 ’ 原 “ 均 为 , 兼 收 并 蓄 的基 础 上 实 现 自 由 与秩 序 、 正 与 效 在 公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新 《 刑事诉 讼法》关 于刑事简 易程序 的创新性规 定



( 一 )增设 了被告人简 易程序选择权 旧刑事诉讼 法没有规 定被告人 具有程序 启动 的参与权 与程序适用 的选择权 ,只是笼 统 地 规定 了检 察院 和 法 院可 以启 动 简 易程 序 ,导致程序 启动 的混 乱以及被告 人的权益 得不 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 法本着保 障人权 的 理念 ,规定启动 简易程序 的前提是被 告人没 有异 议,赋予 了被告人 的消极否定权 ,充分 地保 障 了被 告人的诉讼 权利 ,注重 诉讼效率 的同时,保证 了程 序的公正。 ( 二)程 序适 用的条件 方面 新 刑事诉讼 法增设 了 “ 被告人 承认 自己 所犯 罪行 ,对指控 的犯 罪事实没有 异议 ”的 相关 规定 ,即将被 告人 认罪作 为适 用简易程 序 的条件之 一 。此种条 件限制 ,一 方面可 以 顺利 地开展 庭审活动 ,大大地节 省法官 的时 间与精力 ,法官只 需就量刑 问题做 出裁判 , 提 高 了诉讼 活动 的效率 ;另一方面 ,在被 告 人不认罪 的情况下 ,只能适用普通 程序 ,保 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查清。 ( 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只规 定 了三类 案件可 以适 用简易程 序,种类 少 ,范 围小,又有很 多的限制性 规
为被告人指定律师 ,不可拒 绝。 3 . 不应 当赋予 被告人 程序启 动 的积极选 择权 。有 的学者认 为不 仅应当赋 予被告人程 序启动 的消极否决权 ,还应 当进 一步赋予其 积极选 择权 ,即被 告人也可 以通 过 自己的选 择而启动简易程序 。 笔者认 为,此 时不宜过 早地赋 予被告人程序 启动 的积极 选择权 ,因 为如 果赋予被告人 积极的程序选 择权 ,是对 国家 专门机关职 能的侵犯 ,在 一定程度上 等 于分割 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 三 )构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法 》对 简易程 序的修 改仅 仅 是简化 了审判程序 ,并没有简 略其诉讼阶 段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盗传必究1.下列人员中,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 )。

A.公诉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2.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有( )。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案件D.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下列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有( )。

A.未成年人B.聋哑人C.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籍人、无国籍人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的4.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享有以下权利( )。

A.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B.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C.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1/ 11D.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

A. 犯罪现场勘验笔录B.杀人的凶器C.被撬坏的门锁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6.我国刑事诉讼的职能有( )。

A.侦查职能B.控诉职能C.辩护职能D.审判职能7.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意义有( )。

A.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B.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C.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D.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8.下列案件中,应当公开审理的有( )。

A.甲贩卖黄色书刊案B.乙(15岁)抢劫案C.丙强奸少女案D.丁行贿某法院法官案9.原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 )。

A.重新立案B.由原审理此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C.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D.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10.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

A.司法独立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控审分离原则D.平等对抗原则1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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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中)(三)地方司法改革中确立的“刑事二审简易审”刑事二审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下简称“刑事二审简易审”)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协调,在坚持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探索出的一种新的二审审理方式。

①针对二审案件全面开庭这一大难题,我们要从二审制度设计本身来解决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二审程序只进行法律审,本身就是简易审,因此,二审程序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不是一个问题。

刑事二审是事实审,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学者对二审的审理方式的确立有不同的主张,①在维持二审终审的体制的前提下,有的学者主张第二审法庭的审理方式只能是直接开庭审理,不能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有的主张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书面审和直接审理的方式;有的主张第二审不仅可以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而且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庭外调查讯问的方式。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情况来看,其立法的意图是只允许采用书面审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

但是在书面审理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对于书面审,也允许一定的调查讯问,但是对于调查讯问的范围有限制,即仅仅限于讯问被告人而不允许其他方式的调查;否则就要进行开庭审理。

但是如前所述,这种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对现行立法规定的二审程序中法官单方、秘密的超级复审模式如何改革,有学者提出的方案认为:应当在采用三审终审制的前提下,“根据法院这一司法机构的性质及其所担负的司法职能,它无论从事第一审、第二审还是第三审活动,都必须采用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这里所说的”开庭“并非只有一种模式,而可以根据案件和审理的对象,构建出不同的开庭模式。

”②但是无论审理的程序是否简易,二审是进行法律审还是事实审,审判就必须遵守审判的基本规律,保持审判的中立、独立和控辩双方的对抗与平衡,具体来说包括: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启动二审程序,法官被动受理案件;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在控辩双方同时到庭的情况下从事法庭审理活动;法官必要的庭外调查或者庭前准备活动出必须通知双方到庭;法官一般不得或者尽可能减少秘密、书面和单方的审查活动。

③总的来说,虽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按同一方式审理,但必须是中立式的审理。

我非常同意陈瑞华教授的观点。

我认为,无论是否建立三审终审制,二审程序应当是控辩双方到庭的开庭审理:有的案件可以不再进行事实调查,但必须听取双方意见,而不能只偏听一方,而且听取意见时,必须双方同时到法庭上进行。

这样,二审程序中的法庭审理就应当是一种符合三角结构的、有平等对抗的控辩双方和中立的法官的开庭审理。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对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是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所有的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必将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

根据程序分流原理,有必要对刑事二审案件在进入正式法庭审判之前就实行繁简分流,对于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且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审案方式和庭审环节,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加以处理,加快结案进度,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节约下来,投入到真正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上去,采用较为正规、烦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处理;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④在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的基础上,对部分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无疑是提高刑事二审诉讼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

显然,简易程序的建立确实有保证二审程序改革成功的重要功能。

三、我国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一)合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我国立法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大大小于美国“除少数重罪案件以外的其他大部分案件”,也小于意大利的“除无期徒刑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更不同于德国除了适用应当判刑的刑事案件以外,还适用违警罪案件。

但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现在可以按广义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了所有除可能判处死刑以外的案件。

我认为完全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合并为一种程序,其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轻微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一个没有必要的底线。

学界有的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比较科学、合理。

因为,依照这种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不至于出现重罪轻罚及至放纵犯罪的情况。

①我过去也基于国际人权公约中“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考虑,认为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

②但是经过慎重考虑,我认为对被告人认罪案件来说,在被告人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公诉方就已失去了相对抗的对方,庭审对抗失去了前提,庭审成为既无对抗的必要亦无对抗条件的场所。

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已无逐条逐项地宣读证据、示证和质证的必要,因而实践中出现了组合举证、说明性举证等各种针对案件不同特点的举证形式。

可见,这一程序是司法实践从案件自身特点出发对刑事庭审方式作出的一种必然选择的结果。

对简易程序正当化的考虑应当从被告人认罪并愿意选择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等方面进行限制,单方面从最高刑角度进行限制没有实际意义。

在国外刑事诉讼活动中,对重罪和轻罪案件,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审理,是相当普遍的做法。

只有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通常采用简化的程序,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只要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审理就进行宣判。

在美国,采用此种程序出来的刑事案件达到90%左右。

此外,在英美法系的普通程序中,还有一种“有罪答辩”程序。

只要被告人在作出有罪答辩的情况下,就不在召集陪审团听政,法庭调查程序被省略,法官依据被告人的认罪供诉即可依法判决,其适用范围也不限于轻微罪案。

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对“被告人认罪”并愿意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简化审理方式,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当简化审理,最高法院认为“不是创设一种新的程序,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框架内,针对被告人认罪这一事实,在审理方式上适当灵活,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审理程序的完整性”。

③对此,我认为实际情况是突破立法框架的一种新创设的刑事简易程序,因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来看,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规定了庭审中可以简化以下环节:(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所以,从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两种广义的简易程序的规定来看,从适用条件、简化内容等方面已无实质实质上的区别,正如有的同志所说“不能将普通程序简化审仅仅定位于从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而应当将普通程序简化审定位为与刑事简易程序并列的特别程序。

”④普通程序是立法者按照国际标准和本国的实际情况所设立的一种比较完备的程序,其特点就是即使被告人同意,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合议庭能够确认,也不能将应当有的程序加以简化。

而这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中,被告人的开头供述,法庭调查中的质证、认证都已经简化,怎么能说这是一种普通程序呢?这一做法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中合理而不合法的问题。

目前之所以有两个名称,其实质是最高司法机关为了表明自己没有超过立法权限去创制一种新的简易程序,而强调“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一种新的特别程序,只是将原来的普通程序作“简化审”而已。

但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合理而合法的改革中心照不宣的违法并不能掩盖已经创制了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的实质。

为此我们完全可以将两种程序合二为一,直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情况可以是“除可能判处死刑以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自诉和公诉案件”。

合并后的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吸收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因素,并将其上升为立法。

这些内容包括: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中的有关内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中的有关内容:适用于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

但“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等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起诉案件案卷应当在开庭前全部移送到法院。

4、公诉人必须到庭,开庭时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以使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5、关于简化的具体环节的有关内容:(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法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

(6)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官在庭审中只简要就事实和证据问题作出说明。

(7)对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从以上设计可以看出,简化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

而且,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应当是针对具体案件而灵活适用的。

例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数个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认罪的,则只对这部分事实简化审理,等等。

6、体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内容:例如,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案件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简化方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才能适用。

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因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7、对按简易程序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进行独任审判。

这一做法改变了原来普通程序简易审那一部分案件由合议庭审理的做法,但基于控辩双方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过辩论,而且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与经普通程序审理后的案件相同的救济程序,因此,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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