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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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基层法院中,高达80%的民事案件都是以简易程序审结的,这反映了在我国数量不断增长的民事案件对简便、快速、易行的审判程序的现实需要。

但是,简易程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的问题,因此,加快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简易程序缺少一套独立系统的程序规则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设专章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仅用了5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方面依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门出台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

这种法律条文加司法解释的做法并未建构起一套体现简易程序的特色的系统规定,而且其中存在—些问题。

首先,立法结构失衡,司法解释过多。

与正式的立法相比,司法解释具有适用刚性较弱的先天不足。

这就使得它们在相当程序上难以对法院(法官)的审判行为提供有效地约束,同时也使其自身处于受法官好恶左右的境地。

其次,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与立法冲突之处。

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即审理的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制作口头起诉与答辩笔录,也不需要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5条却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等十类材料,这两者产生明显的冲突。

这些相互冲突的程序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上的混乱。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现实操作性不强。

更重要的是,民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才能确定,在开庭之前就对民事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的几点思考(民事讼诉法论文)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的几点思考(民事讼诉法论文)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的几点思考(民事讼诉法论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的几点思考一、修改《民事诉讼法》扩大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于调解前置程序的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且是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调解前置程序制度,因而宜采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将调解前置程序纳入其中,明确调解前置程序适用范围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调解的情况以外,不论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前置。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事实清楚,分清事非”原则应当舍弃。

事实清楚,分清事非原则都是判决的前提,而不应成变调解的前提条件。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通过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基本身即包括了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和责任问题进行模糊处理。

若双方当事人不计较事实与是非责任,也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的事,法院没有干涉的必要。

若要求双方案件都必须查明事实,分清事非,调解的效率和优势就会丧失。

二、设置法院调解委员会,负责审前调解目前我国法院日益面临着沉重的审判工作压力,所以必须合理分配法院资源、重构法院体系,实现法院功能分化,以应对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

而这种重构实际上无需投入更多的资源即可实现,只需在现有的结构上加以改造,以提高司法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通过在人民法院内设置法院调解委员会,负责审前调解,有效地将“调审分离”,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

任何公平和正义都是具体的,体现并验证于社会生活之中,因此,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适用都不可能完全垄断在职业法律家的手时,也需要以平民的视角和常识判断加以考量。

调解委员会应打破以往调解由专业法官垄断的局面,广泛吸收民众参加调解,可以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

三、明确审前调解形式,规范审前调解程序1、对于调解的形式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解和审判一样,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调解和审判比较而言,有一种反程序的外观。

如果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当事人就可能因为碍于情面或保护隐私等原因,不能达成良好的对话机制。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万灵娟
【期刊名称】《南方论刊》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著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万灵娟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J], 王燕军
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J], 耿雅新;孙继征
3.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J], 杨硕
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与适用 [J], 余佳奇
5.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和完善 [J], 杨鑫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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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对民事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对民事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对民事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提纲一、构建科学合理的独立审判程序二、严格把握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三、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为确保案件的质量,不能任意简易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五、适用简易程序,巧用审判技能六、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和思想认识七、对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需要改革的建议内容提要: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时是解决民事简单的民事案时的需要,它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就民事简易程序的性质和功能而言,这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应当是基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审判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相适应的一种诉讼程序。

所起的作用和意义是很大的。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提起应当达到人权保障、诉讼经济和真实发现三者之间的平衡,让诉讼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都发挥出各自的功能。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范围应认真掌握,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案件公平、公正的得到审结。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选择正确的方法,巧用审判技能是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不可缺少的。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法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革和完善。

使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及时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更加合理地节约审判资源,使民事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民事简易程序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层法院是我国受理一审案件最多的法院,普遍面临着人员少,案件多,压力大的矛盾,因而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民事纠纷,应该是基层法院的主要审判方式,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比例一直较低,通过调查发现,经济发达地区相对较高,在50%以上,而欠发达或贫困地区法院相对较低,就泌阳县法院来讲,近几年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比例一直在10%以下。

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一、内容提要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的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它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而设立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

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间的推移,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越发显得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影响了整个诉讼程序对于私权领域的调节作用。

为此,重新构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简化裁判文书、调解书的制作;改革简易程序诉讼收费制度等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

二、引言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广作为其特征。

我国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专章规定简易诉讼程序至今,20多年的司法实践无可辩驳地说明,这一制度对于迅速和快捷地处理大量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节省司法成本等都发挥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不过,近年来,随着各类民事纠纷大幅度的增加,根据自身特点,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以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的民事简易程序,却反而暴露出其本身在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缺陷。

对此,我们应当进行理性的思考。

三、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评价应用现状重构设想四、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评价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以现在的视角进行审视,应该说,还存在以下不足:(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差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简易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但立法上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整个章节只有5个条文,与其他国家相比实在是相距甚远。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在将介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立法背景。

在将分析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利与弊、操作性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结尾部分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未来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立法背景、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利与弊、操作性问题、改进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据简化的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一种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立旨在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普通程序审理速度慢、效率低的问题。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程序更为简化、更加快捷。

在简易程序下,审理法官对证据的要求更加灵活,审理时间更为紧凑,审理程序更为简便,符合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的需求。

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纠纷较为清晰、事实简单、诉讼请求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使这类案件得到快速解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它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也尽可能地简化了诉讼程序,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快速、更高效的审理。

1.2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背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其他民事程序相对独立,有自己独特的适用规则。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简易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例如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及证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等,所以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有些基层法院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例如根据北京市一个区法院的统计,1998年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占当年同类案件的81%,而1999年这一比例就上升到了92%,而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更可高达9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试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北京审判》2000年第1期,第8页。

)由此可见,民事简易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此客观需要相呼应,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亦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予以检讨,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

从世界各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区分案件审理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界限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概念式”,即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性质下一个一般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2013年10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

其后,路北法院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7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体制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各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

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

简易程序单独立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三)实践操作有待加强。

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

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

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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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大工作人员, 如此等等, 都是 因为没有配套 简易程序体 系的规定 。 4 简易程序所作判决无上诉限制。我国目 . 前没有对适
用简易程序 的判决 提起 上诉 的特别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 的 案件一般都是 “ 案件事实 清楚” “ 、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 争 议不大” 的简单案 件 , 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效率 , 适用 节约资
2 当事人 的诉权遭到忽视 。根据我 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 .
简易程序的规定, 更多地考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便利而忽视
了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 。追根溯源 , 不难 发现这是 以往长期
收稿 日期 :0 0— 3—1 21 0 8
源。 如果对其上诉不加任何限制, 显然不能很好地实现民事
简易程序 的 目的。
系明确 ” “ 、 争议不大 ” 作了进 一步解 释 , 是在实 际操作 中 , 但 仍存在问题 。如何认定 上述几 点 , 法院在立案时是无法 判断 的, 只有对案件有一定 的了解 , 才能 对案 件是否适 用简易 程
制 。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 , 以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 难 区别 , 际上抹杀 了简易程序的独特性。如允许 当事人 口头 实
运攸关 的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 通程序 的适 用由法
范围内 , 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 积极探 索 , 具有 非常重要 的意
义。

官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 自由裁量决定 , 当事人对于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弊端
自己提交法 院解决纠纷适用何 种程 序没有选择权 , 对于法官
的程序选择更没有提出质 疑的权利 。 3 .缺乏独立 的运行 机制 、 操作 难。简易程 序时相对 于 普通程序的独立 程序 , 行 的制度 缺乏 有效 的独立运行 机 现
我 国现行民事诉讼 法关于 简易 程序 的规定 只有五个 条
文, 而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 占 民事案件总量 的 8%左 右 , 0 这种 法律 规范 稀缺 与案件数 量
成倍增长所 引发的矛盾 日益 突出。因此 , 现行法律许可 的 在
的公力 保障 。在 讼法上 体现意思 自治有助 于维 护私法秩 序, 使民法上 的私 权 自治得到 最终 的贯彻 和落实。 【 我 国 "¨ 将程序选择决定权赋予法官 , 当事人无权参与选择对 自己命
1 适用范 围和标 准 的原 则化 、 糊化 。我 国民事诉 讼 . 模
法第 12条规 定 : 4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它 派 出法庭 审理 事实 清
楚、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争议不 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 用简 适 易程序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 事实清楚 ” “ 、权利义务 关
作者简介 : 刘烨 (9 3一) 女 , 18 , 江苏 盱眙人 , 助教 , 从事法学理 论研究 。

l 一 0
二、 国外简易程序 的特 点
尽管世界各国在简易程序 的设 计和 具体操 作上有 所不
同, 但是都有简化 、 迅速 、 灵活 、 高效 、 低花费 的共 同特点 。
制度还存在 着很 多弊端 。因此 , 鉴国外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的经验 , 应借 改革和 完善我 国民事简易程序。 关键词 : 民事简易程序 ; ;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 52 D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0 1 —0 10 —7 3 ( 00 0 00 3
2 0世纪 6 0年 代 以来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 等主 体 平
指导我国民事诉讼 立法 和审判 实践 的“ 两便” 则( 于当 原 便 事人进行诉讼 , 便于人们法院办案) 发挥作用 的结果。 目前 , 简易程序适用 与否 的决定权在 于法 院 , 而非 当事人 , 当事人 无权决定 自己的案件是否适 用简易程 序。这无疑侵犯和违 背 了当事人 的 意愿。 因为 , 民事 纠纷 属于私 法意义 上的 纠 纷, 当事人享有较 大的处分 权。“ 意思 自治 原则 是私法的基 石, 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诉讼 法领域 中 , 同时也需要诉讼法
2 1 6月 00年 第 2 第 6期 9卷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u a o el g agC lg f d ct n or l f i njn o eeo u ao n H o i l E i
Jl. 0 O l12 l I
V0. 9 N . 12 o 6
对 于完 善 我 国 民事 简易程 序 的思考
刘 烨
( 苏州农业 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 苏州 2 50 ) 10 8

要: 民事 简易程序 作为高效、 便捷 的解决 民事简单 案件 的诉讼程序 , 得 到世界各 国 司法界 广泛的肯定和 已
适用。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作用, 对于解决我国日 益增加的民事案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
起诉 , 却没有设置专门负责 日头起诉的工作人员和专 门的接 待机构 , 允许双方 当事人 同时到场 的情况下法 院 口头答辩 ,
立 即审断 , 却缺乏负责通 知应诉 、 接待 当事人 、 开庭排期 、 庭
序进行判断和选择, 但是这又违背了简易程序制度设立的初
衷 和价值取向。况且不 同的法 院 、 法官对于这样 的法律规 定 有着不同的理解 , 这就会导致实践 中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任 意 扩大和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的滥用 , 当事人规避普通程序及 为
问财产流转 的速度加 快 , 使得 诉讼 数 量 和诉讼 类 型与 日俱
增 , 的社会支 出急剧增加 , 院的审判 压力 也 日渐增大 。 诉讼 法 以此为契机 , 球范 围 的民事诉 讼 改革 也进 入 了一个 加 速 全
期 , 国纷纷通过修改 民事诉讼法 、 审判方式 , 多元 各 改革 进行 化 的程序设计 和运作等 方式来适应社会 和经济 发展 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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