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诉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合集下载

略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略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源、 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也越大 ; 审理 的周期越长 ,
国家投入的司法成本越多 , 当事人享受的司法服务 也越多。程序 的简易化 旨在 建立 与纠纷类 型相适 应的诉讼机制 , 实行 繁简分离 , 实现诉讼成本 与收
益 的 协调 。
前竭尽攻防手段之后 , 即使是败诉 的当事人也不 得 不接受不利于 己的判决 。对判决结果 的不满意 为
司法改革 的一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 , 简易程序 的
现, 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 也不 能说 诉讼 制度是 合理的。
诉讼制度实行繁简分流 , 对于金额较大 、 案情
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完整 、 严格 、 规范的诉讼程序 , 而对于案情简单 的民事案 件 , 用 简便 、 适 易行 、 快
— —
兼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刘 祥 红
( 东商学院法学院,广 东 广州 502 ) 广 130
[ 摘 要]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理念和生命基础在于寻求公正与效率之平衡 、 成本与收益相适应以及
保证国民接受裁判权的实现。应该遵循简易程序 的基本法理 , 借鉴域外立法与 司法的经验 并结合我 国实
够解决 更 多 的纠纷 , 就使 更 多 的 国民利 用 司法成 这
[ 收稿 日期 ] 06— 3 5 20 0 —1 [ 作者简介 ]刘祥红(94 ) 男。 17一 , 湖南娄底人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士, 究方向: 硕 研 诉讼 法学。
l7 2
维普资讯
3 保障国民接 受裁判权的实现 .
程序的正当性所“ 吸收 ” 。在适用简易程序 的情况
下, 当事人 的某些权 利的保 障肯定不如普通程序 。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转由合议庭审理【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学员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我们老师回复: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第一,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 而普通程序没有限制。

第二, 审理方式差异, 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第三, 审理期限不同, 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 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第四, 程序差异, 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 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第五, 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而普通程序可以适用于任何案件。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被视为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在刑事审判中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如何在这类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展开论述,分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概述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在简易程序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辩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实施仍需加强。

五、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无能力自行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强化审判公开制度,使公众对简易程序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结论总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 易 程 序 后 , 然 其 选 择 在 表 面上 可 能 是 自愿 的 , 由于 我 国 虽 但
目前 的 司 法 背 景 . 难 得 证 被 告 人 作 出 的 选 择 是 真 正 的 自愿 很
和 明 智 的 , 后 反 悔 的 现 象 无 法 避 免 。被 告 人 的 认 识 能 力 有 事 限 , 时 会 作 出一 些 错 误 的 选 择 , 果 不 允 许 被告 人 变 更 , 有 如 很

刑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权 利 的 内涵 及 价 值
( )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内 涵 一 刑 所 谓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是 指 被 告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活动 中依 法享 有 的 权 利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有 : 回避 权 ; 护 权 ; 权 对 法 庭 上 质证 的证 据 发 表 意 见 ; 辩 有 庭 审 中 , 权 申请 新 的证 人 到 庭 , 有 调取 新 的 物 证 , 申请 重 新 鉴 定 或勘 验 ; 后 陈 述 权 ; 自诉 人 提 起 反 诉 ; 诉 权 ; 诉 权 等 。 最 对 上 申 简 易 程 序 虽 然 较 普 通 程 序 更 加 简 便 . 受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关 于 不 讯 问 被 告 人 、 问证 人 、 定 人 、 询 鉴 出示 证 据 、 庭 辩 论 程 序 规 定 法 的 限 制 . 是 被 告 人 基本 的诉 讼 权 利不 能 被 剥 夺 。 但 ( )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价 值 二 刑
第 2 4卷 第 5期
Vo . 4 No 5 12 .
论 我 国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被 告 人 诉权 保 护 的立 法 完 善
朱 锦 平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湖 4 08 ) 1 0 2
摘 要 :本 文 以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保 障 为切 入 点 , 于 公 正 性 的诉 讼 价值 取 向, 析 了我 国现 有 立 法 对 刑 事 简 易 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基 分 利保 障 方 面 的 不足 ,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立 法完 善建 议 。 关 键 词 :刑 事 简 易程 序 ; 正 ; 告 人 ; 讼 权 利 公 被 诉
2 O 年 1 月 01 0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r lo ouna fHub iUn v riy o o omis Phls ph & S ca ce c s e ie st fEc n c( i o y o o ilS in e )
Oc. 0 0 t2 1
自 l9 9 6实 施 以来 . 事 简 易 程 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提 高 了 办 刑 案效 率 . 少 了 当事 人 的讼 累 , 同时 存 在 着 一 些 局 限 和 不 足 减 但 之处 , 模 式 过 于单 一 . 用 范 围偏 窄 , 法 规 定 过 于 简 略 以 如 适 立 致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等 , 些 问题 随着 实 践 运 行 日益 显 现 出来 , 这 影 响 了 简 易 程 序 应 有 的 司 法 功 能 的充 分 发 挥 。 因 此 , 必 要 对 有
易程序审判的高度职权主义特征。 ( ) 告 人 刑 事 简 易程 序 辩 护 权 缺 乏 保 障 三 被
是相矛盾 的。
当前 简 易 程 序 的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的修 改 和 完 善 , 以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积 极 作 用 。

( ) 告 人 刑 事 简 易程 序 变更 权 缺 位 二 被
《 刑事 诉 讼 法若 干 问 题 解 释 》 2 9条 规 定 , 民 法 院适 第 2 人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 现 不 适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发 序情 形 的 , 当 中止 审 理 , 按 公诉 案 件或 自诉 案 件 的第 一 审 应 并 普 通 程 序 重 新 审 理 。从 以 上 规 定 中 可 以 看 出 , 国在 立 法 中 我 肯 定 简 易 程 序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是 可 以 被 允 许 变 更 为 普 通 程 序
的 , 同时 意 味着 简 易程 序 的 变更 权 只有 人 民法 院 可 以行 使 。 但
任何 人 无 权 去 变 更 , 括 被 告 人 。换 句 话 说 , 是 被 告 人 在 任 包 就
何 时 候 只 要 选 择 了 就 不 允 许 后 悔 , 实 际 上 , 告 人 在Fra bibliotek选 择 了 但 被
用 简 易 程 序 审理 的 , 判 程 序 参 照 公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的 规 审 定 进 行 。 由此 可 知 . 公 诉 案 件 中 , 否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须 由 检 在 是
察机关建议或 同意, 经 法院决定 , 告人 对此没有选 择权 ; 并 被
而 自诉 案 件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选 择 权 掌 握 在 法 院 手 中 , 告 人 被 处 于 完 全 被 动 的境 地 。这 种 规 定 与 程 序 正 义 和 诉 讼 主 体 理 论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现 代 诉 讼 所 追 求 的 两 大 价 值 目标 , 者 不 两
可 偏 废 。简 易 程 序 的 出现 及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普 遍 适 用 , 是 追 正
容 易 导 致 错 案 的 发 生 。但 当 前 立 法 中 简 易 程序 向普 通 程 序 的
转 化 不 能 体 现 被 告 人 的意 志 , 再 一 次 体 现 了 一 种 由 裁 判 机 这 构 自行 为 被 告 人 安 排 命 运 的“ 长式 ” 诉 讼 观 念 , 示 出 简 家 的 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