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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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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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本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次生请求权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

这种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

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

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

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

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

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其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机制,其体系构成及内部关系直接决定了权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将首先阐述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请求权的类型、特点及其功能。

在此基础上,将分析不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如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等。

通过深入研究请求权体系的内部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原理,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还将关注请求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请求权体系的建议,包括优化请求权类型、明确权利边界、加强司法保障等,以期为提升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水平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以期为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概述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构建起了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法律路径。

请求权体系的核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请求权,即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一体系的建立,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各种请求权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这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每一种请求权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完整体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诉的利益
1、确认之诉的利益 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为客体。 ➢只能针对现在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 ➢事实存在与否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利益 例外:证书真伪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诉的利益
2、给付之诉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1.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 2.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 4.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 5.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6.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二节 诉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
本因素。 二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由“诉讼理由”和“诉讼标的” 构成。 三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 的”和“当事人”构成。
“三要素说”为目前学界通说。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现在给付之诉
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原告有起诉请求法院做出裁决 的权利保护利益。
将来给付之诉
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原告没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3、形成之诉的利益
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动的法律关系,当 事人要求其变动,且该法律关系又实际存在的,就 具有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五节 诉的变动
2.诉的客观的合并 ✓ 单纯合并(普通合并、并列合并) ✓ 预备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 选择合并(择一合并)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权的民事责任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方式,但是这柄不妨害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侵害的保护采取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显然这些形式与原权请求权的内容相似。

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与人身权法对原权请求权未做规定,但是有的学者主张可以考虑以物权请求权准用于侵害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场合,是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多数责任形式可以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办法对知识产权、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就包含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只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而已。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也包含了著作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之一。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民法的原权请求权体系,并不困难。

,使民法典中基于债的规定可以应用到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

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广泛存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领域。

在民法上规定请求权,只要规定其种类等基本问题即可,不必在规定其具体的规则,因为请求权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债权法的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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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摘要请求权概念是由19世纪德国的温德沙伊德,以罗马法诉权理论为基础提出来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早期的罗马法中不存在请求权,只是其与诉权合为一体,没有分开。

温德沙伊德提出请求权概念后,罗马法的诉权分裂为三种类型的权利,一种是实体权利中的基础权利,一种是实体权利中的请求权,一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

关键词请求权诉权实体法诉讼法作者简介:杨国兴、何育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20-02一、请求权与诉权关系之历史考察诉权在早期罗马法时代已经产生,但罗马法中的诉权并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而是与实体权利紧密相结合。

罗马法通过不断创造有名之诉实现对实体权利的保护。

在罗马法比较繁荣的时期,私权利尚不够发达,当事人有些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但是执法官是为执法设立,他们是没有立法权的。

执法官不可能通过设立新的权利实现对法律的革新。

他们通常通过告示的形式,允许或宣布在其当政之年根据特定条件可以合法地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

这种通过诉权形成法的形式,使诉权本身就表现为实体权利。

而诉权又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所以,罗马法的诉权概念,不仅表示为诉或诉讼,还同时意味着实体权利?。

罗马法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公权力的扩张导致私力救济受到限制,但是人们之间的纠纷又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

由于罗马法私权体系不够发达,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方面,这样导致许多权利依赖于诉讼才能被发现,被证明或者被创造。

其次,由于权利体系不够发达,人们之间的法律交易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建立还是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完成的?。

通过诉讼产生权利,使得个案通过诉权得以解决之后,通过个案形成的实体权利必将同样的被其他类似的案件所引用,逐步的成为一种普遍的指导原则。

这样就会出现当事人可能不通过法官,而是通过这种实体权利,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而对方也可能接受。

这种实体权利与请求权相类似。

到了十九世纪的法国,这种通过诉讼产生实体权利的状况发生了变化。

法国的民事诉讼法直接继受了罗马法的“诉权”概念。

但是法国的传统理论界往往把诉权和实体权利等同看待,而将诉讼法与之区别开来。

法国的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已经相当完备,但却没有规定请求权,仅规定了联结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诉权?。

真正请求权概念的产生是在德国法中,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私法诉权的学说。

萨维尼认为诉权源于实体权利的,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是在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时产生的一项权利,这种权能与债权相似,具有实体法性质?。

萨维尼的诉权与罗马法的诉权不同,但与另一位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所说的请求权的概念相似。

19世纪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在罗马法诉权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纯粹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他认为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

”这种请求权构成了一切权利中“要求他人意志服从的一面?”。

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是一切主观权利都具有的、内在于一切权利的强制因素。

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不包括可诉请性的因素,是纯粹的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概念。

当温德沙伊德正式的提出了请求权的概念之后,萨维尼的诉权概念已经在事实上被请求权概念所取代。

此后的德国民法典就接受了了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则采纳了萨维尼的诉权概念,后来理论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诉权论继承继承了萨维尼的诉权概念之后,在德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

自此之后,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正式予以确立下来,而萨维尼所说的诉权则变成了权利保护的请求权。

也正是在温德沙伊德明确提出请求权概念后,请求权和诉权才真正的实现了分离。

实体上的请求权是一种既存的实体权利,而诉讼上的请求则是诉讼程序上提出来的一种权利主张。

二、我国学界对请求权与诉权关系的阐述民国时期的学者李宜深认为“请求权与诉权不同,请求权为权利人对于相对人所有之私权,诉权则为对于国家请求保护之公权。

为保护请求权,期其实现,凡请求权皆以伴同诉权为常。

然二种权力之性质,迥然各异故不得视为一体也?。

”史尚宽先生进一步对请求权与诉权做了区分,史先生认为请求权与诉权不同,“诉权为保护请求权,请求权虽常与诉权相随,然诉权为公权,促成司法权之发动,而请求权则为私权也?。

”史先生认为诉权为程序法上的公权力,而请求权为私权利,诉权为在诉讼上保护请求权的手段,并将这种诉讼限定为给付之诉。

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请求权具有诉讼的媒介机能,“请求权既系实现权利之手段,亦为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之权能。

则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应可就义务人应为之行为或不行为依诉讼请求之。

故当既有权利受不法侵害而产生请求权时,其请求权便成为具有权利与诉讼间媒介之机能?。

”依林先生的观点,请求权为不同于基础权利的次生权利,是依附于基础权利的。

其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但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请求权就成了连接权利与诉讼的媒介。

王利明先生认为请求权是诉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看,请求权又不同于诉权,主要是因为:(1)请求权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存在,这些权利即使没有进入诉讼或未受到侵害之前也客观存在。

(2)请求权具有可诉性,所以在当事人进入到诉讼程序以后,请求权将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具体体现。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也不等同于诉权,因诉权只是请求权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产生的一项权利,不提起诉讼,并不意味着消灭了请求权。

(3)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

请求权诉诸法院请求保护时表现为诉权,也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不通过法院的程序。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认为请求权和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我国理论界对请求权和诉权关系的论述虽有区别,但总体上都将请求权与诉权区别看待,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权利类型。

将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是私权,而诉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为公权力。

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请求权与诉权关系的再思考(一)对于请求权性质的探讨请求权,通说就是权利人要求其他人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本质上是由基础权利衍生的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但又不同于债权。

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请求权的产生是相对于权利人既有的权利遭受到其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即权利人既有权利的实现受到他人的阻碍,需要通过请求权来实现救济,这和救济权有共同之处,救济权本身也是相对于原权利而产生的,是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侵害而发生的原装回复,或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二)对诉权性质的探讨请求权来自于罗马法的诉权理论。

请求权概念的产生意味着罗马法中的诉权分裂为三种权利:一种是实体权利中的基础权利,一种是实体权利中的请求权,最后一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

?基础权利是请求权赖以存在的基础,而请求权则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力。

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是请求国家依据法律来保护基础权利的公权力。

我们现在所说的诉权,是从公权力的角度来论述的。

首先,诉权也是一种救济权。

当请求权从诉权中分离出以后,诉权成为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其依赖于基础权利而存在。

是当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通过国家适用法律而得到救济的权利。

其次,诉权是与实体权利紧密结合的程序法上的公权力。

诉权与实体权利紧密结合,没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也就不会产生诉权,实体权利是诉权存在的基础,但又和实体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为程序法上的公权力。

诉权是由国家赋予的权利,是随着国家对于民事权力的干预而产生的,具有公权力性质。

此外,诉权的实现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的,这就使其具有了程序法上的性质。

(三)请求权和诉权关系的探讨从联系方面看,请求权与诉权均来自于罗马法的诉权理论,是从罗马法的诉权理论中分化出来的,二者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基础权利,只是救济途径不同而已。

同时,由于二者都以当事人基础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当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时,请求权就构成了连接基础权利和诉权的媒介。

另外,二者都是救济权,请求权产生的是实体法意义上救济的权利,诉权产生的是程序法意义上救济的权利。

二者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从区别方面看,首先请求权与诉权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法律领域。

请求权属于私权,是一种实体法权利,诉权是公权,是程序法权利。

这种分化是请求权从罗马法诉权分离出来之后,出现的结果。

其次,请求权主要是一种私力救济,即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当请求通过诉讼的方式表达时,请求权即表现为连接基础权利和诉权的媒介,这时,权利人的权利通过公权力得以救济,所以诉权表现为公力救济。

再次,请求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到救济,而诉权只能通过一种方式。

请求权可以通过私力救济得到保护,如果私力救济方式不能得到解决时,权利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公力救济,而诉权只能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具有公法上的效力。

注释:?段厚省,郭宗才.民法请求权与民事诉权之关系考察.河北法学.2009(10).??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8-9,54.?高留志,李琼.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中州学刊.2009(5).?[苏联]M.A.顾尔维奇著.康宝田,沈其昌译.诉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页;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Bernhard Windscheid,Lehrbuchdes Pandektenrechts,Erster Band,Literarische Anstalt,Frankfurta.M.,1900,achte Auflage,S.155,金可可.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求索.2007(3).?李宜深.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4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林诚二.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8.4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13-215.?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4.------------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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