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运行的完善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摘要]民商法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市场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将面临着一些全新的挑战,那么如何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则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商活动;民商法律;法律管理体系;经济发展前言民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的和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力,只有进一步进行发展规范,才能去发展国家相关的民商法,只有不断鼓励公平竞争的方式和积极上进的法律制度,民商法才能在国家的法律体制当中真正处于一个进步、主导的地位,所以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将面临着全新的问题,中国的民商法甚至还出现了与民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所以如何进行民商法律制度改革,将会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重要的内容。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相关概述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达到经济目的,并逐步实现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利,只有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发展轨道,才能鼓励并建立向上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是由民商法、经济和社会法所共同构成,其中的民商法可以直接规范市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交易,其法律的规范所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内在发展要求,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所以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具有规范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使其拥有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保证民商法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真正的财产关系,从而确保民商交易安全性,保障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需要民商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现状在我国民商法体系当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典,同时由于我国民商法过度分散并没有采用一些应急式的立法,从而导致我国出现了很多民商法并存的现象,没有一个整体的法律核心。
[专题]论我国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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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航法的修改与完善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民航法的滞后性与民航业的实践产生矛盾,尤其是空域管理制度的滞后性与航空运输量的增长产生很大的矛盾。
我国民航“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完善空管运行协调机制,创新空域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军民航空管协调配合,推进军民航空管联合运行和终端管制区内统一管制,并建立完善空域灵活使用机制。
目前,空域管理的关键问题主要是体制改革问题,并涉及到与军方协调的问题。
因此,根本不需要制定统一的航空法,只需要在原有民航法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即可,不必大动干戈。
拉丁语有云:“有社会,就有法。
”无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皆有调整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
在民用航空活动之中,自然也需要调整其相互关系的法律,否则,民用航空秩序就会陷入杂乱无章的状态之中,这种法律就是航空法。
依航空法学界之通说,航空法就是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
由于航空活动的跨国性,这就决定了航空法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
目前,我国民航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其中包括1部法律、26部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及118部民航规章,建立了包括6部规章、5个规范性文件和1套行政执法手册在内的民航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同时,我们也参加了大量的国际条约,例如,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签订于海牙的《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2010年9月10日签订于北京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等。
尽管如此,我们的民航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我国航空运输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何要修改民航法?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标志,中国民航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然而,近10多年来,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航法已经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民航法的滞后性与民航业的实践产生矛盾,尤其是空域管理制度的滞后性与航空运输量的增长产生很大的矛盾。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与日俱增,如何保障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主要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运营、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如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
同时,部分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二)监管机构职能重叠与监管空白并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各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的现象。
一方面,这导致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
(三)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有待加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我国在跨境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尚不完善,导致跨境金融风险频发。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市场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监管立法。
(二)优化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和优化,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定位,避免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
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

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一、引言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法治的根本体现。
构建和运行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并分析其中的一些问题。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构成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各种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
同时,法律体系也需要有组织机构、法院系统等来保障对于法律适用的有效性。
首先,构建法律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需要针对不同的领域和问题制定,例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同时,法律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次,为了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有效性,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院系统。
法院是对于法律适用和解决纠纷的最后保障,为了保障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需要有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的体系来支撑。
最后,法律体系还需要有组织机构的支持。
例如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都是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这些机构需要与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机构协同合作,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运行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是第一步,如何确保其有效性和有效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法律体系的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法治观念不足法律体系的运行依赖于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从,而法治观念不足则会导致一些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无法有效的监管。
因此,加强法治宣传和普及,在公民教育中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2. 法律适用不公在法律体系中,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法律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不公问题。
这可能是因为法律的制定、修订不够完善,也可能是因为法官的主观意识和能力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于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同时加强法官专业能力的培养和评价体系的建立。
3. 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规范法律运行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规范法律运行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某市法院积极探索“阳光司法”改革,通过创新司法公开、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有效提升了法律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以某市“阳光司法”改革为例,分析其成功经验及启示。
二、改革措施1. 创新司法公开(1)全面公开审判流程。
某市法院通过建立审判流程公开系统,将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实时公开,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案件进展。
(2)直播庭审。
某市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庭审直播,让公众零距离感受庭审过程。
(3)裁判文书公开。
某市法院对裁判文书进行公开,实现裁判文书“应公开尽公开”,方便当事人查阅和监督。
2. 加强司法监督(1)强化内部监督。
某市法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司法行为规范。
(2)接受外部监督。
某市法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
(3)引入第三方评估。
某市法院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第三方机构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3. 深化司法改革(1)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某市法院优化审判组织结构,明确法官、审判委员会等职责,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
(2)完善司法责任制。
某市法院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司法公正。
(3)推进信息化建设。
某市法院加大信息化投入,推动审判、执行、管理等各项工作信息化,提高司法效率。
三、改革成效1. 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通过“阳光司法”改革,某市法院实现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的全面公开,增强了司法透明度,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
2. 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改革后的某市法院,司法公正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
3. 提升了司法效率。
改革后的某市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案件办理周期缩短,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第一章:前言法律体系是指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体现的各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和改革建议展开论述。
第二章: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本章将从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实施机构、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等四个方面,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描述。
2.1 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我国还将相关法律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内,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2 实施机构我国法律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公检法、检察院、公安局和法院等,这些机构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实施机构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有效的协调和配合,给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困难。
2.3 立法活动我国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出台的法律有一定的时效性但不太完善。
与此同时,部门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也较为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4 司法审判我国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实施,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依然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和明确的程序规范,这就导致高门槛对于刚刚从法院学院毕业的法官来说入职过于困难。
第三章: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建议3.1 按照不同职能优化实施机构在实施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时,建议设立中央统一法律执行机构来避免机构职能重叠的情况发生。
此外,建议设置大型法律协商和研究中心作为国家决策咨询的重要组织之一,以实现法律体系的真正一致和统一。
3.2 加强立法能力我国立法体制和工作模式的改革,需要加强立法能力、流程和程序规范,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保障公民权益。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法律论文: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一些法律监督机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反腐斗争中也都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所以,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人大核心监督制度,完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体系,是我们反对腐朽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总的指导方针,必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制建设;国家一、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研究法律监督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例如,杜西川(1989)在《健全我国法律监督制度问题新探》中指出: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得到了初步地恢复和发展,正在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
具体地说,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中监督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分权监督保证相结合的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得到了确认和改善;三是,有关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四是,有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取得了重要成就。
张忠敏在《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中提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内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人们,由于经济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养和觉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尽相同,他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愿望。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他们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二、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研究法律监督必须要在法治的理念下,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控制,才能保证法的运行和实现。
丁嘉慧(2003)在《我国法律运行机制的检讨》中提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实际操作监督权时,却存在着人治依然猖獗;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手段缺失;公信力下降,法律监督环节薄弱;预防、控制和纠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失效等不足,只有分析找出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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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运行的完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的运行对社会发生着重要影响。
但是,世界上并不存在尽善尽美的事物,法律也存在着局限性。
就像西方谚语所说:“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
黑格尔说:“法律是人定的制度”,法律因为人的认识的局限性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视而不见,那么他们就会发生严重的操作困难。
我们认识法律运行中的局限性,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制,实现法治。
一、法在运行中的局限性的表现从法的运行上看,法从制定到实施受多种条件的限制。
法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由人来运作。
这就使得即使是最好的法也可能因为缺乏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而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公民和官员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淡薄也不能满足法的实施所需要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
另外,法的实施还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组织及警察法庭、监狱等完善性的限制,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水平和财政经费支出。
具体而言,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者的局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使得在法律和利益的关系上,利益占了上风。
虽然如庞德所言,“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不必要的牺牲,以期最大限度
地满足人们利益的需要。
m但是主观上,法律还是由统治集团制定的,属于统治阶级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立法者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本集团利益的影响而作出立法偏私现象。
因此,很难保证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既能洞悉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最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能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
”。
正因为如此,卢梭才感叹到:“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
”
二)立法的局限.立法相对于社会现实的保守性这主要是指立法和法律实践跟不上社会发展。
由于法律提出的社会政策毕竟是某个特定时间和地点的产物,因此必然呈现出保守的倾向,法律作为人类意志的产物必然滞后于社会现实。
现实社会是丰富多采、生动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的稳定性总难免会表现出相对滞后与僵化的特征。
正如梅因所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问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
”o这就使人类某个特定时期主观认识的有限性与外部世界发展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永难解决的矛盾。
立法本身也必然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和立法技巧多么高超,都难
以做到与不断发展、变幻无常的社会现实完全保持一致,也不可能满足所有社会利益的客观需要。
立法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实现对主体利益的保护。
而立法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它必然受到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对比的影响。
随着社会关系尤其是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变化,新的利益主体会不断产生,而法律必须对此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因此立法过程必然充满利益的对抗。
这就往往导致社会迫切需要的法律难以出台,而已制定的法律也仅仅表明不同阶层、利益集团及社会力量之间就某种利益关系的分配暂时达成了妥协,并非表明对这些法律都是赞同与支持的,更不表明社会民众由此会自动接受并信仰法律。
法制创制过程中的不同利益的对立和妥协决定了法律必然受各种非公正或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修改和废除也同样受各种非公正或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法律修改和废除具有极强的程序性,但这一过程仍不可避免地会遭到既得利益集团和强势社会力量的抵制和影响,也可能会因程序过于繁杂而使以修改的法律仍然落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法律修改程序的繁杂性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常常会使立法者为维持社会稳定而不愿或不敢随意修改法律。
这就可能造成成文立法趋向于保守与滞后,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的过渡期,法律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难以作出及时的回应。
三)执法的局限性法律制度毕竟都是人所设计出来并靠具体的人去推动和实施的。
法律地位越重要,它对立法、司法和执法者的素质要求就越高。
从某个角度说:“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蛐实践证明,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与法律操作者素质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有了高素质法律人的操作,必然能充分发挥其强大的“善法”功能。
而如果没有素质良好的法律操作者,则再好的法律制度都可能会形同虚设或变形走样。
二、法律运行局限性的完善法律运行局限性的存在使我们得以知晓法治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为了实现法治的理想国,我们必须研究如何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以创造出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描述的那样的一种法律制度,他说:“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僵化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优点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
一)坚持立法的超前性超前立法是指立法不应仅仅依制定法律时的客观条件为依据,而应对社会条件作出预测,主要依据通
过预测获得的未来的社会条件为依据,在法律中反映将来法律实旋时的社会条件,作出一定程度的超前规定。
由于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同时又由于法律不是实施于制定时的社会,而是实施于制定后的未来社会,所以说,超前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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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法律与道德以及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只有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有机结合,形成彼此协调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功能。
尽管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是相互包容涵盖的,但再完善的法律都并不能自动提升社会的耩神风尚与人们的道德水平。
所以,要保证法律得以良性运作,我们就要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时,着力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
因为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公众整体素质与文明状况往往并不仅仅取决于该民族、该社会的法律意识情况,而恰恰在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素养水平。
所以,要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社会,我们就应当要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的同步提高作为基本标尺,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反映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环境和
良好社会风气氛围。
必须将法治与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紧密结合在一起,将法律和道德所内蕴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牢固的思想信念,使之自觉以此来反省、判断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缩小乃至消除法治理想与法律运作效果之间的落差,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三)法律的制度建设和司法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并重在建构现代法制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完整配套的对公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对权力行使者进行问责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非法公权力行使对社会主体侵权造成损害时予以赔偿的司法救济机制、对法律操作者进行遴选、考评、提拔、监督、奖惩、淘汰的组织用人机制,将公权力行使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确保法律操作者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我们更应注重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必须在思想意识上加强对法律操作者的道德素质教育,使其养成忠于法律。
信仰法律、愿为神圣的法律献出一切的意志品质;在业务素质上加强对使其进行业务素质教育,使其能够做到精通法律的正当程序和操作技巧。
只有做到制度精良精巧,法律人才人才优品高质,法治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与运作。
四)加强法制运作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加强法制的外在运作环境建设是指要按照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形成良好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氛围,从而为现代法制运行提供强大的社会
力量支持。
具体而言,应该做到:
加快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权力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一切权力都能做到依法行使,任何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因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使而致损害的都能依法得到救济,一切违法违纪的官员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建立能够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管理和市场秩序等进行有效调控的现代市场运行机制,如果其行为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并使受害当事人能够依法得到补偿,从而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安全运行,使市场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在社会民众中培育和普及现代法律意识,大力建设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文化。
从根本上说,法制改革与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改革之间既互为内容与目标,也互为手段与途径。
现代文明社会乃是法治社会、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和谐统一,而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乃是传统法制实现向现代法治嬗变的最重要保证,是中国最终建成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最深刻或最根本的标志。
惟有大力推动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现代法制才能真正得以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得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