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
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的方法、原则和规则的学科。
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导法律实践
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实践的指导性理论,它通过探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则等,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维工具。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法学方法论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正确性。
二、促进法律科学化
法学方法论是促进法律科学化的基础。
通过对法律方法的探究和总结,法学方法论在不断提高法律科学的研究水平和方法,推动法律学科向理论化、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法律体系
法学方法论是构建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制度、法规体系、法律实施机制等方面,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为构建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
例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遵循法学方法论的规范和原则,确保法律系统的完备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四、增强法律意识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让人们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增强法律意识。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而了解法学方法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与法律实践、法律科学化、法律体系构建和法律意识增强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法学方法论题释

法学方法论题释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也是一门独立的学术学科。
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推理的规则,以及如何在证据、实例、原则、历史背景和比较法的情况下,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
这是一种技术性、有序性和理论性的学术活动,旨在使法律现象更有序、清晰、容易理解和流畅。
二、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使法律规范有条理地发展,将这些法律规范确定为独立的规则,使它们便于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学问题的解决能力,更好地遵循各项法律,确定司法实践的程序,使法律的原则得以发挥最大的效力。
三、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主要有两类方法,一种是形式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程序的分析探讨;另一种是结果方法,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结果,来探讨法律推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四、法学方法论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可以应用于各个法律领域,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应用:(1)在刑事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与案件有关的程序、定罪认定以及处罚等内容;(2)在民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与权利相关的问题,包括权利的实现、法律关系的确定和权利诉讼等;(3)在行政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行政职权的认定、行政程序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行政复议等。
五、法学方法论的局限性法学方法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律的复杂性,并且不能满足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的多样性的要求,也不能解决透过实践改变法律的问题。
此外,法学方法论的应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可能不能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国家背景等,或不能满足具体社会环境下的实际需要等。
六、结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推理的规则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与解释,旨在使法律现象更有序、清晰、容易理解和流畅,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秩序。
法学方法论目前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探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调整和改进法学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展开讨论。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与意义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研究框架、研究手段等。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法学研究的过程,提高其科学性和实效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学研究方法能够帮助研究者把握法律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准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因此,深入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以推动法律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实证分析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运用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改进和调整法学研究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能够提供客观、科学的研究结果,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数据分析:实证分析方法可以通过搜集大量法学案例和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学研究的规律和脉络,以及理论假设的合理性。
同时,还可以揭示法律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 实地调研:实证分析方法强调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调研,通过与法律实践相关的人员进行访谈和观察,可以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和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科学和实用的方法指导。
3. 系统总结:实证分析方法注重系统性的研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整理,可以形成分类、归纳和综合的法学研究成果。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方法的学问。
法学方法涉及到如何正确且有效地解释、应用和适用法律规范。
而法律解释又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石,是法律学者和法官们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方法论是一门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问。
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地解释法律,如何根据已有法律规范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及如何为法律实施提供相关方法和策略。
法学方法论不仅涉及到构建法学体系的基础问题,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通过系统地研究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
此外,法学方法论还可以引导法律实践,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1. 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内容的阐释和说明,以便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以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合理。
2.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逻辑关系。
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揭示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各个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逻辑学不仅为法律解释提供了理论基础,还指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发展。
3. 法律比较学法律比较学研究的是不同法系之间的异同,以及各个法律系统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比较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从而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比较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参考。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1. 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助于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学方法,我们可以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方法的学科,对于法律研究的正确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以期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提高法律研究的质量。
一、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科学性的重要性1. 系统性与综合性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研究者建立系统的法律研究框架,通过对不同法学方法的整合与综合,使得法律研究具备科学性和系统性。
例如,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可以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获得更加全面准确的研究结论。
2. 精确性与严谨性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在法律研究过程中注重数据搜集、分析和处理的精确性,以确保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的应用还要求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论证,避免研究结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只有具备精确性和严谨性的法学研究才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可靠的支持。
二、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规范性的重要性1. 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研究者在法律研究中选择适合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比如,当研究者需要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运用文本解释法;而在解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可以运用案例法等方法。
通过规范的方法选择,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标准化研究步骤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在法律研究中进行标准化的研究步骤。
这包括问题提出、数据收集、分析和结论推断等步骤,以确保法律研究的严谨性和可比性。
通过规范化的研究步骤,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使得研究结果更为可信。
三、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创新性的重要性1. 转化性思维法学方法论鼓励研究者进行跨学科思考和转化性思维,通过将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律研究中,从而促进法律研究的创新。
例如,研究者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解决法律经济学问题,运用社会学方法解释法律的社会功能。
这样的创新思维可以使得法学研究更加贴近社会现实,并为政策制定和法改革提供科学支持。
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

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是指研究法律科学的方法和原则,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观点、研究对象的选择、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探讨其重要性。
一、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意义1. 制约和规范研究过程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种科学和系统的方法和原则,以制约和规范法学研究的过程。
它使研究人员在研究中能够遵循逻辑思维,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而使研究结论更加准确和可靠。
法学方法论的提出和应用,使得法学研究不再是主观臆断的个人观点,而是依据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规范的研究过程,使研究结果更加科学可信。
2. 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法学方法论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和科学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语言和标准,促进了不同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只有将法学研究纳入科学的范畴,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才能使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进步。
法学方法论的提出和应用,使得不同学派和学者之间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研究,促进了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学科的进步。
3. 丰富学科内涵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为法学学科的内涵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解读,而是关注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行过程,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深入,使得法学学科日益完善,丰富了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内容。
二、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1. 指导法学实践法学方法论对法学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实践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只有运用适当的方法和原则,才能使法律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提高法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法学方法论的应用,还可以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决策思路,提高法律实践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 提高法学研究水平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学者和法律实践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它旨在研究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规律,探讨如何科学地运用这些方法进行法学研究与实践。
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需要准确、客观地把握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可以帮助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观点的干扰,从而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例如,通过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可以更好地对比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探索法律发展的规律。
其次,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指导法律实践工作。
法律实践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和法律问题中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处理。
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系列科学方法供法律实践工作者参考,如归纳、演绎、类比等方法。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法律实践者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建立逻辑严密的思维框架,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从而做出科学、公正的决策。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运用法学方法论中的辩证法思维,综合各种证据,寻找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此外,法学方法论有助于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和进步。
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研究,以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方法论的运用可以帮助研究者以科学的方法切实开展研究工作,避免盲目、主观的研究方式,从而为法学研究的创新提供指导。
例如,运用统计方法可以对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数据分析,从而得出客观的结论,并提出改进现有法律制度的建议。
最后,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基础课程,对法学学生具有重要的培养意义。
通过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学方法论,可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这样,学生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就能更好地应用所学的方法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法学方法论的实践意义不仅限于理论研究层面,更具有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通过运用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指导法律实践工作,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律的一种理论方法,主要包括法学方法、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等内容。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对于深入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法律方法论进行探讨,旨在总结和分析其核心内容和应用。
首先,法学方法是研究、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系统方法,它包括实证法学方法、形而上学法学方法、历史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等。
实证法学方法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它主张通过实证研究,通过考察实际现象,探求法律规则中的规律性。
形而上学法学方法主要从哲学的视角研究法律,探讨法律背后的本质和价值。
历史法学方法注重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事件和制度形成过程,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
比较法学方法主要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分析其异同和优劣,为法律和建设提供借鉴。
其次,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思维和法律思考过程的一种方法,它主要包括因果论法律逻辑、正式论证法律逻辑和结构论法律逻辑等。
因果论法律逻辑主要研究法律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因果关系的分析,推导出合理的法律结论。
正式论证法律逻辑主要通过形式逻辑的方法,进行推理和证明,确保法律论证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结构论法律逻辑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体系结构,通过研究不同法律规则的逻辑关系,揭示法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再次,法律推理是研究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过程的一种方法,它主要包括逻辑推理、规范推理和实证推理等。
逻辑推理是法律推理的基础,它通过严密的逻辑演绎,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推理。
规范推理是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案件的一种推理方法,通过规范推理,可以得出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结论。
实证推理是通过实证研究和调查,在已有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因果推理和推断,在法律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方法论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渗透到法律研究和实践的方方面面。
在法学研究中,法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对于研究的深入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法律逻辑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论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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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的意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摘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
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
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
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
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治法律方法论的异化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
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
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
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
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
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
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电话: 0631-5688098; 传真: 0631-5681492; E-mail: jzchen@.大学开设了法律方法论课程,法律思想网中也有了法律方法论的栏目,有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课题)并且很多学者相信,规则(包括程序)、理念和方法是法治实现不可或缺的因素,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方法论仍然处在学界的边缘。
甚至连法院系统的研究(包括)机构也没有正视法律方法论的应有地位。
法官们研究的课题多围绕完善立法,而所谓培训工作大多是对新法规的宣传。
这些都彰显了对法律方法的意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一、法律方法论的积极意义(功能)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在其所著的《法理学》第二十章中叙说了法学方法论的功能,1现循其提供的基本思路对其研读如下:1、法律约束力作为宪法要求——法律方法论有利于权力的分立。
宪法将法律应用归结到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中,宣布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基本法的效力领域,都有法律原则明示:法律应用的方法不能由解释者任意选择。
法官等法律人只能是根据已公布的法律阐释规范的意义及事实的法律意义。
这样立法者就成了一般规范的创立者,而法官等法律人就成了法律的应用者,立法与司法有了明显的分工。
2但也有相反的观点,有学者就认为,“司法披着‘解释’的外衣,篡夺了立法的功能。
”3只要是解释都程度不同地带有“任意”或主观的成份,它不可能原封不动地都依法解释,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立法有同样的功能。
现实主义法学或后现代法学的理论都带有这种倾向。
德国法学家拉伦兹指出:“如果大家追随这种见解,并且认为对价值判断本身不能作合理论证,那么法学可以有助于推衍出‘正确’裁判的希望可以说是完全破碎了……法官受法律约束。
根本无法实现,所谓法律支配,只是一种幻想。
”4法律方法论主要是研究司法方法,重点要解决法律规则向判决的转换过程,而要研究司法问题,首先得弄清楚司法与立法的界限,明确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分工。
立法向社会输入一般的法律规范,而司法则为当下的案件寻找规范。
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权力明显分开,针对个案的规范不单纯由一般规范的涵盖来完成。
但是,司法者的“立法”权实际上是针对个案的“立法”,不属于向社会输入一般规则式的立法。
法律方法论在这里只是为了立法与司法权的详细划分提供了帮助。
这一结论在大陆法系表现得尤为典型。
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立法与司法活动的特点来进一步区分司法与立法权力的界限。
比如在法律解释权的问题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享有该项权力,对二者的区分可以在权力行使的主动性与被动性以及解释对象的一般性和个别性上来区分。
还有法律方法的多样性也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法官的专权。
当法官能用一种方法解释清法律的含义时,他可以用其他方法进行辅助证明。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用一种方法难以叙说清楚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意义,这时法官就必须运用其他方法继续他的解释,“除非有严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动辄基于法理念修改实证法。
”52、法律方法论加强了法官的自我监督与法的安全性。
按法治的原则要求,司法者对于同样情况应同样对待,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评析。
为检验法官是否在事实上对同样情况也做出了相同的裁判,方法论要求法官在判决前提与推论之间建立一种可检验的推导关系。
所以,法官必须尽可能准确地表达出他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以及对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认定。
现在我们看到各种形式的司法改革措施,都是在制度体制方面做文章,而这些都属于外在于主体的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起了有限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深入到法律的深层思维,所以只能起到制度能起的作用。
但是,法律方法论对权力任意行使的限制,主要发生在法律思维过程。
它要求法官在说服别人之前,首先得说服自己。
而这种说服不是仅凭感觉,而是要靠方法所支撑的理性。
法官行为一旦受方法论制约,判决的理性成份就会增加,法律自身的安全性也会得到提升。
3、法律方法论还有利于对法院裁决进行批评性讨论。
对某一个案件,观察者站在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会有不同的结论,但是,任何看法都不能完全从感觉得出,而是需要更一般或更高规则的支撑。
法律方法论正好提供了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法。
正是在各种方法的竞争中“正确”的结论才能涌出。
所以法官公开判决理由和论证的义务能够检验被使用前提与从中得出的结论是否令人信服,而判决理由的做出是一系列法律方法的综合应用的结果。
法律方法论具有总结法律经验,解释司法过程和对法律进行反思批判的功能。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经验与理性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
经验与理性亦是人类知识的两种途径。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经验的总结,是建立在概括技巧基础上经验智慧,但这种智慧被总结出来并不是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他同时又以“前见”的角色去重新阐释、解读司法过程。
同时,这种理论化的经验又可能成为一种标准,去评判司法实践。
掌握法律方法的法律家的思维是一种批判性思维。
4、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对方法的忠诚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
当法律适用的“精神和目标”毫无约束地专行时,方法发挥着报警器的作用,反之,如果赋予法律适用自身以单独的“精神”,那么意味着踏上了非理性的道路。
也许只有具体的法律适用者的精神在起作用。
如果法律适用者不打算用其自身的法政策愿望与目标来代替立法地位的话,那么,方法上的自我约束是有益的。
由于法律方法论的应用,法官没有被捆在制定法规则或判例法规则中,在很大程度上,他可以自由地选择方法,但是,法官也不能任意地应用法律方法,每一种法律方法都有其应用的大致条件,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包括对法律方法谨慎使用。
对法律方法的应用也像法律适用一样,法官不能自由取舍。
如同法官必须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一样,法官不能“像一个立法者那样可以自由地运用他认为最佳的社会命题,或者基于道德和政治的信念自由地确立他认为的最佳准则。
相反,法官有义务只使用那些满足一定标准的社会命题,有义务只确立那些由于适用审判的制度性原则而产生的规则。
”6这种对法律与法律方法的忠诚是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因而对法律人的行为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
法律方法论对“法的内在道德属性”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前提。
该概念来自美国法学家富勒,他借助这一概念强调了法的规则特征以及规则的重要性,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方法论,这种价值就得不到实现。
另外,在说到具体问题时,魏德士认为,德国历史在1933年以后,“倘基(当时)及时地研究法律方法论,可能非常有帮助,倘若注重了方法问题,那么参与其中的法学家可能就不会对民族社会主义中整个法律秩序通过解释而发生嬗变那么狂热了。
如果(当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方法论分析,就能使他们明白,‘民族法律更新’只不过是将新的世界观添加到现行的法律秩序的做法。
”7总结上述法律方法的四种功能,我们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这就是:法治需要法律方法论。
法治理论要求法官尽力从法律回答所有的法律问题,尽可能用法律思维去填堵实证法的种种漏洞,去消除各种冲突的法律,去说明各种规范的模糊界限,去协调一般规范的共性与具体案件的个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而法律方法论能在这些方面为法律人提供理论上的帮助。
郑永流说:“法律似可归结为法律者的饭碗之一”,“没有方法论的自觉训练,的确也可凭借职权断案,但常断不明案,当事人每每不服。
这固然有时是判断者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如循私枉法,如因循守旧,却也大量表现为技艺不行。
法学是一门充满实践理性的学科,魅力主要不在坐而论道,构建价值,因为其他学科也共担这种使命,而在于通过规范把价值作用于事实,做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判断技艺。
”8在现实的法治生活中,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其发展趋势大体上是:随着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就拥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人们似乎越想从复杂的法网规范中获得法律的确定性,并最终收获法治,但“英国《防止欺诈法》的历史表明,详尽具体的法律只是激发了律师和法官的解释技巧。
”9这种技巧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即一方面可能促进法治的实现,另一方面则可能会使有些人更容易地曲解法律。
法律方法论的责任之一就是促动技巧朝着有利于法治实现的方向发展。
由于法律方法论主要由法律家或法学家所掌握,而这些方法论的应用具有一种法的建构性功能,因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由于得到了方法论的支撑而具有内在的力量。
在方法论与法律规范间的理论关系得到阐述、确认和接受,因而运用方法进行裁判越来越成为法学家的优势之所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官判决的权威性——一种来自慎思明辩的活动、娴熟的技艺和系统的方法运用的权威。
法律家的技能构成了法官等法律人解释作品的结构性和基础性的要素。
法律家基于法律方法和技巧对法律进行创造性地应用。
虽然我们并不能排除法律方法论可能服务于特殊的目的,但我们应该看到,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实践智慧,从其立场的出点来看,它要尊重职业共体的价值追求和遵循基本逻辑。
它的功能不是任意地解释法律,而是合理地、自由地对法律进行合逻辑地发展和改进,是在法律个别化过程中整合法律的意义,是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中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