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第五讲 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

目录分析
《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是一 本深入探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法律漏洞填补的著作。在这篇目录 分析中,我们将简要概述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及其贡献。
本书开篇即对“法律漏洞”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其定义、分类以 及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通过这一部分,读者可以全面理解法律漏洞的基本理 论,为后续的讨论奠定基础。
这本书详细解释了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确定方式,提出了一系列用于确定法律 漏洞存在与否的标准和步骤。这让我对法律漏洞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理解 到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通过法官的续造法,这些漏洞可以得到弥补, 但这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前提和界限。
作者对法官在法律外的续造法的前提和界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提出, 法官在续造法之前必须先确认法律存在漏洞,并明确这些漏洞的性质和范围。同 时,法官的续造法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和政治价值观念,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官在续造法时不仅需要考虑法律本身,还需要考虑 社会的接受度和价值观。
书中详细评价了这些限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如何在这个过程中保持平衡的 建议。作者强调,法官在进行法律外续造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公众的 期待以及法律的公正性。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做出既符 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众期待的公正裁决。
这本书还通过对大量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解决法律 漏洞问题的实际方法。这些案例既包括了国内法的案例,也包括了国际法的案例。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和填补法律漏洞,这为 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这本书采用了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结合了法学、哲学、社会学等多个学 科的知识来研究法律漏洞和法官续造法的问题。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让我深刻 体会到,解决法律问题需要借助多种学科的知识和理论。
法律漏洞真实案例

法律漏洞真实案例在现代社会,法律漏洞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法律漏洞指的是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或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具体案件中产生解释困难或者执行难题。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真实案例,来说明法律漏洞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和应对方法。
首先,我们看一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然而,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非质量问题的退货或者换货,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遇到了困难,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漏洞案例。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例。
一位网民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原创文章,但后来发现有人将其文章复制转载到其他平台,并且未经授权进行商业传播。
在维权过程中,该网民发现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对网络转载和商业传播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维权困难。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漏洞案例。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一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发生了纠纷。
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发现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维权过程变得复杂和困难。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漏洞案例。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漏洞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存在漏洞的地方进行修订和补充,以确保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规范,通过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对于法律漏洞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解释,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最后,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法律漏洞而产生的纠纷和冲突。
总之,法律漏洞在实际生活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加以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保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应对法律漏洞所带来的问题,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漏洞的名词解释

法律漏洞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公正与公平的追求,法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法律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中存在着一些漏洞。
本文将对法律漏洞进行名词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概念。
一、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未涵盖或不完善的方面。
这些漏洞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全面规范某些具体情况,或者被人利用而逃避法律的约束。
法律漏洞可能源自法律制定的不周全,也可能是刻意构筑出来的。
无论是何种原因,法律漏洞都给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带来困扰。
二、理解法律漏洞的必要性理解法律漏洞的必要性是深入探讨和解决该问题的前提。
首先,法律漏洞的存在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法律本身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相对缓慢和复杂的过程,很难完全覆盖所有情况。
其次,法律漏洞的存在为法律的进步和完善提供了契机。
只有发现和填补法律漏洞,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应性。
三、法律漏洞的关键特征了解法律漏洞的关键特征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它。
首先,法律漏洞常常是以具体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出现的,法律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情况可能引发争议,从而揭示法律漏洞的存在。
其次,法律漏洞通常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例如科技的进步、新型犯罪的出现等。
此外,法律漏洞往往是由人的行为和意图造成的,特定人群可能会刻意利用法律漏洞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法律漏洞的影响法律漏洞对社会和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法律漏洞可能导致法律的失效和公正的丧失。
当法律无法全面适用于特定情况时,人们会对社会正义产生质疑,并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其次,法律漏洞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平和不确定性,法官在裁判时可能产生主观判断,从而造成判决不一致的局面。
五、解决法律漏洞的方法为了解决法律漏洞,起到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作用,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完善和修订法律是解决法律漏洞的重要途径。
只有根据社会变革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才能与时俱进。
其次,加强司法公正和规范是避免和纠正法律漏洞的关键。
司法机构应注重审判标准的统一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以减少法官的主观判断。
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正当理由及认定方法

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正当理由及认定方法张祖阳*目 次一、法律漏洞认定标准的既有研究及其缺陷二、法律漏洞的排除性标准及其正当理由三、法律漏洞的确证性标准及其正当理由四、法律漏洞的认定方法:类型化比较和批判性价值评价摘 要 德国学者普遍认为“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是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但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理论证。
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由排除性标准和确证性标准两个部分组成:不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法律有意保持沉默的生活事实属于“法外空间”,都应排除在法律漏洞之外。
“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之所以能够作为法律漏洞确证性标准的正当理由在于,“法定事实构成要件不完整或缺少法律后果”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缺乏事实理由、价值理由或法律依据,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功能;规范矛盾将导致法律规范无法为待决案件提供“圆满答案”。
类型化比较和批判性价值评价是认定法律漏洞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 法律漏洞 排除性标准 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标准 类型化比较 批判性价值评价一、法律漏洞认定标准的既有研究及其缺陷(一)“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是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大陆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中,对法律漏洞的分类标准及其补充方法多有论述,但对法律漏洞的认定标准却鲜有涉及。
对于这个具有基础理论意义的前提性问题,德国学者在他们的著述中给出了简要回答:“欲判断是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籍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计划’为准。
法律漏洞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1〕笔者认为,* 张祖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法律人工智能的案件事实论证模型研究”(项目号19SFB3003)和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子课题“新型法律逻辑的建构”(项目号18ZDA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2001年版,第283页。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课程:法律方法论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扈斌论法律漏洞的填补扈斌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
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
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
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
法律必然存在漏洞。
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有事件都提供答案。
这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与法律必然存在漏洞之间的矛盾。
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方法,刑事审判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但民事审判却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驳回诉求,而只能承认在民事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是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的。
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法律漏洞填补也主要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
一、法律漏洞的内涵分析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正如拉伦茨所讲:“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尽管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只是预测。
法律漏洞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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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法学派他们认为:
基于法律的“逻辑自足性”法律 不存在漏洞。法律概念的上下层属 关系构成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 有逻辑自足性:当缺乏某下位阶概 念时,可求助于其上位阶更抽象的 概念,从该上位阶抽象概念演绎推 出解决案件所需的具体概念。从而 认为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律体 系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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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漏洞与全部漏洞:争议案件完全没有可供适用 的调整规范就是全部漏洞,有调整规范但不完全就是 部分漏洞。这种分类也是没有必要的,不能阐释清楚 法律漏洞,只能让人更加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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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M梁慧星先生按与法律所使用的词语意义的关系将
四、法律漏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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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填补法律漏洞,前提是确认法律漏洞的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 官要确认法律漏洞的存在并不是单纯套用概念,像运用数学公式解题那 么简单,而是要经历复杂的思维过程。
1.转化事实
对于任何一个案件而言,形成合乎裁判需要的案件 事实,即归纳案件要点,寻找案件核心,将生活事实 转化为案件裁判事实是司法过程的第一步。这也是认 定法律漏洞的第一步。
争议案件的生活事实是大量零散的、庞杂的、未 经加工的事实,法官寻找案件事实的核心的过程就如 在繁茂的大树上寻找一片最美的树叶,并不容易。这 不仅是对法官归纳能力的要求,更是法官法律熟悉程 度的展现,法官的思维过程其实一直在案件事实与法 律规范之间来回往复,不断将司法过程中查清的案件 事实归纳、提炼,并与法律规范进行比对,判断其是 否属于法律应当调整的范围,最终将其转化成规范的、 可供裁判适用的案件裁判事实。
试论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免费范文精选

试论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一、民法解释学(一)民法解释学概念民法解释学一直以来都被等同于民法学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语,意思是:“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和方式。
”而方法论是研究方法的理论,或者说是方法的系统论。
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方法论是指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和程序的一种分析。
参考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民法解释学是按照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对民法进行研究和适用的方法理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
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学解释既包括对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概念、术语、逻辑、规范性质、规范结构等进行的技术层面的解释,也包括隐藏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法精神、法律价值以及立法宗旨等内涵层面的解释,还包括对民法规范出现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
从内容上来看,民法解释学一般包括民法法源理论、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法条之逻辑结构、民法法律解释、民法法律漏洞及补充几部分。
民法解释学成为当下民法学方法论的代名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学的发达和民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密不可分的,梁慧星老师的观点认为,法解释学长期依附于民法学,而研究法解释学方法也属于民法学的附带工具,因此在法学史上民法解释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同于民法学。
其次,在对法律解释等问题探讨的时候,有学者冠以民法解释学为法学方法论,造成了民法解释学概念和法学方法论概念的等同。
(二)民法解释学存在的必要性和特点首先,法律文本存在多义性。
法律文本是由法律条文及表述法律条文的法律语言组成的。
哈特说过,法律语言并不比日常语言更准确,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的开放结构。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摘要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在法律缺失的状态下对法律漏洞进行司法填补。
发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的利益衡量论,其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该理论认为法官要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并认为法律方法的应用不能仅限于逻辑推演,而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而得出结论。
本文的主旨即是想通过对利益衡量论理论渊源和构成内容的分析,将利益衡量这一司法方法运用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一司法难题之中,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漏洞概念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梳理,分别就法律漏洞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展开了适量的论述,较为清楚的明确了法律漏洞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内涵展开综述,阐述了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历程,同时为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则以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基础,将利益衡量放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之中,为法律漏洞填补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将利益衡量理论应用于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漏洞填补THE RESEARCH OF LAW GAPS FILLING ON THEASPECT OF JUDICATU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ABSTRACT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dg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fill the law gaps which are objective existence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lack of law.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hich established on the criticism against the legal formalism, is initially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at formalism. This theory believes that the judges have to fill the law gaps via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 and the way of law application is not only logic deduction, but also evaluate the conflict interests under the purpose of law in the case. The major idea of this paper tries to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evaluation to solve the judicial problem about how to fill the law gaps,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advice for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gaps, especially about 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conception, characters, types,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ith the foundation of the two parts above-mentioned, the third part tries to apply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to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and solve the judicatory problem of law gaps based on thattheory as a methodology. The paper ends with the deficiency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on filling the law gaps in judicatory practice.KEY WORDS: law gaps, conflict interests,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law gaps filling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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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复议决定认为:李绍兰是李绍乾的妹妹,是李 绍乾的旁系亲属,并非直系亲属,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临清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申请主体错 误,程序违法。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临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劳工伤认[2004]45 号工伤认定。李绍兰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诉至 法院。
• 1889年著名的Riggs v. Palmer 案是一起涉及遗嘱 继承的案件——遗嘱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他 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继承遗产?当时的法律中并无 任何明确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决的 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过论理解释 和实质推理认为,允许其继承遗产不符合法律的 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任何人都不应从其犯 罪行为中获益,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 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 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 国的继承法所确认。
• 因此,应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 关于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直系亲属”作广义理 解,应当认定原告李绍兰具备工伤认定申请人的 主体资格。被告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 定认定原告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 格,并据此撤销了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的工伤认定,显属不当。 • 一审宣判后,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 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直系亲属”的申请资格排斥的是“旁系亲属”或 者其他相关亲属的申请资格,即:在工伤职工存 在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其旁系亲属或者其他相关 亲属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工会组织是否提 出申请和工伤职工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并无必然的 联系,在工伤职工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工会 组织也未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会组织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并非是工伤职工在没有直系亲属的情 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必然途径。故原审被告聊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被上诉人李绍兰应向有关 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否认其申请资 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原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李绍兰为李绍乾唯一亲属, 且负担了李绍乾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 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之事实,认为应将《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直系亲属”作广 义理解,认定被上诉人李绍兰具有工伤认定申请 的主体资格。但是,“直系亲属”这一法律概念 具有确切含义,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姻亲,并不包 含旁系血亲和其他亲属,原审法院将“直系亲属” 作广义理解没有法律根据,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 李绍兰之兄李绍乾在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 厂工作多年。2004年9月15日6时许,李绍 乾在砖厂厂区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6时30许死亡。李绍乾生前未婚,父 母均已去世,李绍兰作为其胞妹是其唯一 近亲属。李绍乾死亡后,其丧事由李绍兰 处理。后因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未在法 定30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向临 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亡职工所在单 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只有工亡职工 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本案中,李绍乾既无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第 三人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又未建立相应的工会 组织,其死亡后,原告李绍兰作为其唯一亲属, 且负担了李绍乾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 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理应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 主体资格。
•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绍兰之兄李绍乾无直 系亲属,被上诉人承担了其救治和死亡丧 葬费用,李绍乾死亡一旦认定为工伤,被 上诉人即依法成为由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 待遇的直接受益人。据此,被上诉人李绍 兰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直系亲属具有同 等的法律地位。
• 在法律未规定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职工旁系 亲属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可适 用与此最相类似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 定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李绍兰具有工伤 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审被告聊 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复议决定认 定被上诉人李绍兰不具备工伤认定申请的 主体资格,不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基 本法律原则。
劳动合同无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公司与曾*华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认就试用期、工资待遇 等曾达成了口头协议,曾*华对其学历和工作履历 造假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院确认***公司与 曾*华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
• (2)法律类比,即根据一系列有与需要适 用法律的情形有相同的构成要件,但其它 构成要件不同,却有相同的法律后果的法 律规范,将其共同的法律后果适用于需要 适用法律的情形;
• (3)反对解释,也就是法律规定某种构成 要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解释为不具备该 要件时,则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 隐蔽的漏洞是指形式上存在可以适用于该 情形的法律规范,但立法者对该情形的特 殊性未加考虑,如果立法者知道该特殊情 形就会设立特别规范。填补方法是限缩解 释,又称目的性限缩,即对该情形,不适 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法律规范。
•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 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不是 限制工伤职工及亲属的权利。如果在职工因工死 亡,又无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又不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不赋予旁系亲属申请 工伤认定的资格,那么,该旁系亲属为此而支付 的丧葬、救治等费用,将得不到合理补偿,虽然 法律规定其在享受工亡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但 实际上他的这种权利因直系亲属的缺位而被剥夺 了,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 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工伤职工死亡,且 无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会组织 又不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旁系近 亲属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对此并未作出 规定,本案就属这种情况。
• 原审被告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对工 伤职工死亡且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 作出了规定,即:工伤职工的其他亲属可 以申请相关的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被上诉人李绍兰作为李绍乾的旁系 亲属,应申请有关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其本人无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看,
• 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04 年12月6日作出临劳工伤认[2004]45号工伤 认定结论,认定李绍乾的死亡视同工伤。 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城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3 月25日,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聊 劳社复决字[200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
• 从前述规定中,如果单从字面上去理解,似乎只 有狭义的书面劳动合同才存在确认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是没有理论依 据的,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民事行 为的规定,凡属民事行为,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 形,即可被确认为无效,且一旦被确定为无效, 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自无争 议,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可以对劳资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的有效性与否进行确认。
• 李绍兰诉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 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4辑(总第62 辑) p448-459 • 一审法院:直系亲属做广义理解 • 二审法院:类推适用: • 在法律未规定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职工旁系亲属可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可适用与此最相类 似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 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李 二十六条规定:“下 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 或者相近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方法论
法律漏洞
• 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对一个应当规定的 事项没有规定。它可以分为原生的法律漏 洞和次生的法律漏洞,还可以分为明显的 漏洞和隐蔽的漏洞。
• 明显的漏洞是指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构成 要件与需要适用法律的情形相同,填补的 方法包括: • (1)扩张适用,又称法条类推,即将一个 法律规范的效力扩张适用于与之构成要件 相似,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当然解释, 即“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实际上 是扩张适用的一种;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 工亡补助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规定:上 述“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兄弟姐妹。故 职工因工死亡后,所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由其直系亲属领取,但工亡职工的兄 弟姐妹等旁系近亲属并未完全被排除在依 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