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婚及其法律问题的思考
婚前试婚弊大于利

婚前试婚弊大于利谢谢主席,谢谢评委,谢谢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我方认为婚前试婚弊大于利,婚前试婚,顾名思义是指一对有结婚想法的单身男女在没有法律认可的情况下同居在一起。
今天我们判断婚前试婚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的标准在于婚前试婚是否能带来更高品质的婚姻。
下面我将从两方面来论述我方观点:第一,婚前试婚不能很好的契合人们的需要。
人们试婚的目的无非在于在婚后可以享受更幸福美满的婚姻。
那么婚姻是什么?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而幸福美满的婚姻则更是需要以彼此间深厚的感情为基础的。
对方辩友的种种论述未免给予了试婚过高的期望,甚至理想化了。
在彼此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早已是亲人,有着更多的责任与包容,其同时还牵扯到了两个家以及更多的问题。
试婚其只能模拟婚姻的形式,是模拟不了婚姻的真谛的。
退一步来说,婚姻最后的美满幸福难道是试婚决定的?今天有亿万万的同胞没有试婚还不是过的幸福美满。
因此,就暂不说试不试婚能否让今后过的更幸福美满,从现实来看,试不试婚根本不影响人们今后婚姻的幸福度嘛!第二,“婚前试婚”作为新兴之物,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婚姻是神圣的,它不同于买衣服,可以随便试。
一纸法律文书的背后,它更多包含的是双方对彼此的责任感与“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
今天人们在试婚中,抱着一种假如不合适就可以散的态度,无疑对婚姻的神圣造成了亵渎。
这更是助长了一种随意,不负责任的婚恋观的形成。
另外,敢问对方辩友,试婚的度又在哪里呢?试到怎样才算是可以呢?假如无止境的试下去,赌上了我花样的年华,最后还是散了,这其中的损失又谁来弥补呢?起码婚姻还可以给我法律上坚实的后盾。
假如无止境试下去,试到我对对方有几根头发,一天会打几个喷嚏都知道,那我们之间的爱情和婚姻还有什么意思呢?彻彻底底的去看透一个人与自己照镜子又有何异?婚姻生活同样是需要神秘感和新鲜度。
综上所诉,我方认为婚前试婚弊大于利。
“试婚”的合法性思考

念 与婚恋 文化发 生变化 , 导致 r人们婚 姻观念 与行为 的多样化 ,
尚。 所谓“ 婚” 试 是指未婚 男女 以建立婚姻 关系 为 目的 , 照夫妻 “ 按 试婚 ” 而不必 担心受 到法律 的制裁 。 婚 姻生活 的方式进 行 的带有试验 性质 的婚前 同居行 为 。“ 婚” 试 包括 以下特 点: 三 、试婚 ” “ 的合法性 思考 “ 试婚 ” 已经成 为我 国 目前一个 无法回避和 禁止的社会现 实,
3“ 婚” 以缔 结婚姻 为 目的。这 是“ .试 须 试婚” 与一股 的非婚 的扩 大。从这 一意义上 说 ,试 婚” “ 不利 于保护 当事人 的权益 。 同居 相区别的最主要 的特点 ,试 婚” “ 当事人 须在主观上 以缔结婚
姻为 目的 , 一般的 非婚 同居 不要求 以缔结 婚姻 为 目的 。 而 二 、 试婚 ” 生 的原 因 “ 产
排斥 程度 大大降低 , 使得 一些想 “ 婚” 试 的人 敢于 尝试, 不必担 前只 承认 正式 的 婚姻关系 ,非婚 同居 是法律 不倡导 甚至是禁 止 而
心遭 到社会 的排斥 。 同时 , 社会 的复杂 以及社会压 力的增 大也使 的 。“ 试婚” 其他形 式的非婚 同居 的界限 并不明显 , 果承认 “ 如 试 得人们 在选择 结婚时 的考虑 因素不 断增 多, 如双 方的家庭 背景 、
婚”将导致仅不 利与
但是 我们也 应看到 , 试 婚” 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 , 如 “ “ 也 例 试 婚” 以降低 离婚率 , 可 当事 人通过“ 试婚 ”可 以更好 的知道双方是 , 否 合适 , 如果通 过“ 婚” 试 发现彼此 感情 融洽 , 都有些 正式结婚 的 愿望 , 以正式 结婚, 可 这样 缔结的婚姻在婚 后也更 为和谐 , 如果通
试婚现象的利与弊

试婚现象的利与弊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天堂。
每个人的说法都不一样,只有经历过婚姻的人才能明白个中滋味。
很多人想尝试婚姻却又不愿意轻易踏入婚姻,在这种情况下,试婚悄然兴起。
试婚,顾名思义就是试验婚姻。
试婚不是正式的婚姻,没有取得法律上的认同,只是在男女双方在婚前的一次试验。
在试婚过程中,男女双方过着正常夫妻一样的生活,柴米油盐,性都是他们生活的内容,只是缺少了那一张结婚证书。
但是试婚与过去的同居又不同,试婚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如果双方在试婚阶段觉得彼此合得来,就会结束试婚关系,正式结婚;若是双方觉得不满意,则各奔前程再寻找合适满意的伴侣。
比起结婚,试婚更加具有自由性;比起同居,试婚又更加的稳定。
所以,试婚得到现在大多数青年男女的青睐。
但是,是否试婚就绝对有利呢?每个人的看法都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试婚有利有弊。
1.试婚的利:首先,试婚可以进一步加深彼此的了解,特别是在生活习惯方面。
试婚可以知道两个人的生活习惯是否相同。
试婚跟恋爱的风花雪月不同,试婚期间两个人要一起处理生活琐碎事情,柴米油盐酱醋茶都要考虑。
各自的消费观,价值观都会有差别,这就需要两个人相互磨合,学会妥协和迁就。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才能发觉彼此是否适合。
恋爱时两个人有个恋爱磨合期,结婚后也有个婚姻磨合期,毕竟恋爱和婚姻对人的要求都不一样。
如果没有经过试婚,两个人在婚后,磨合不好,也很有可能离婚。
试婚的话,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对彼此的性情,脾气,底线都会认识得更清楚,看得更透。
婚后能出现的问题基本在试婚期也会出现,如果两人磨合成功,结婚之后,就可以相处融洽的几率就比较大。
第二,试婚可以为双方都留有退一步选择的机会。
婚姻是一辈子的承诺,而且牵扯到双发家庭,法律契约等等。
所以,最好能一锤定音,否则一次失败的婚姻的伤害可不仅仅是失去了一个爱人那么简单。
试婚的话就避免了结婚后发现彼此不适合对方,但退步又比较困难的情况出现。
关于婚前试婚,你怎么看?

关于婚前试婚,你怎么看?
试婚,这里的试婚前面有婚前一词,这就说明试婚是为了结婚。
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试婚不是今天谈论的话题。
所谓试婚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同居。
他们过着夫妻式的生活,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年轻男女,较为开放的地区如大城市。
我们要用正确的态度来看这种现象。
下面我分别来谈谈我的看法:一:较为保守守旧的女孩是不会在结婚前与男人同床的,她们在内心要把自己最好的就给她的丈夫,像这样的女孩是不会轻易与男人同居的,如果同居的话那同居的男人必须是她的丈夫,否则会出事的。
所以,比较保守的女人是不适合婚前试婚的,她比较在意自己的第一次,不能试,试了就要负责。
二:对于开放的女人试婚也要慎重。
恋爱中的男女是最幸福,热恋中的男女是人生最美好最有激情的人们,他们会不由自主的,两厢情愿的进入禁区,开始体会天伦之乐,人性之美。
也许他们没有思考过多,激情冲晕了头脑。
激情过后会不会后悔,会不会给自己留下伤害?这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如果两个人已经谈婚论嫁了,同居可能就没什么顾虑了。
有些人,道德败坏,他以结婚为幌子与不同的异性同居,意为试婚。
这样的人在社会上是有的,一定要谨防。
三:试婚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如: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问题,双方的感情问题,身体健康问题等等。
最后我想说,婚前试婚婚前试爱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后悔终生,更不能当作一种时尚。
要自尊自爱自律特别是女性。
2020年试论“试婚”行为与法律后果和责任参照模板

试论“试婚”行为与法律后果和责任[摘要]关于“试婚”的看法,在道德问题上抱宽容、理解的态度的占绝大多数正是因为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使试婚者受不到任何道德约束和良心谴责。
还有社会舆论的弱化,为试婚者减轻心理压力。
从产生试婚现象的社会机制来分析,我们发现试婚在中国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棒打死”和放任不管都是不明智的选择。
我认为应该借鉴瑞典的经验,把试婚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试婚行为。
本文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试婚”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前言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发展”观念意味着“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人类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大量新生事物、新现象出现在我们的周围,这些新事物、新现象一方面有利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也呼唤着科学发展实践成果的诞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
但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产生都有着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消极的一面。
随着社会的越来越开放,几年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出现了“试婚”这种现象,后来越来越多,近年来,“试婚”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成为不少年轻男女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婚恋景观带来很多争议,这些争议在伦理上、社会上和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与我国长期存在的事实婚姻之间也有异点,本文从由试婚行为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与责任加以阐述。
规范试婚行为已成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治建设方面等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试婚现象不容忽视。
关键词:试婚事实婚姻无效婚姻一、试婚的定义和根源狭义的试婚是指独身男女双方正在操持结婚注销手续前基于恋爱而独自寓居和生活正在一同的行为(包括发作性行为),是尝试婚姻、实验婚姻,不是正式的婚姻;狭义的试婚则仅指双方之间发生婚前性行为,而不独自寓居生活。
试婚并不是什么时兴的产物。
中国古代便曾经实施过先同居、先结婚的婚姻方式。
唐代敦煌文献《优先婚前同居书》中有试婚的正面记载,试婚时期男人离开女家,与未婚妻同床而眠,但只能面对面,不能性交,这样的方法大约是正在实验对方能否忠贞。
对“试婚”现象的法学思考

对“试婚”现象的法学思考近年来,“试婚”现象在国内不断普及,其实质是指未经法律认证的同居行为。
这种现象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有人对此提出了法律规制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试婚”现象进行思考,并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首先,在我国,婚姻和家庭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依法结婚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一旦成为婚姻关系,夫妻之间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但同居则不同,同居关系合法性并不得到法律认可。
同时,同居双方因法律上的无权利和义务限制,一旦分手,往往存在分手费、抚养费等纠纷。
因此,虽然“试婚”可以通过居住在一起增进理解和磨合关系,但它也存在不稳定性和法律风险。
其次,对于涉及到“试婚”现象的纠纷案件,法律的处理也存在着判断难度和争议。
比如,2012年一对情侣在网上认识并同居,同居期间男方花费20万元购买奢侈品送给女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女方则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直接还赔偿男方,但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其提供的物品或付出相应赔偿。
可以看出,法律并不承认“试婚”行为,但也不能忽略其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
最后,从法律的规制角度,应该在婚姻法等相应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来规范“试婚”现象。
例如,可以在婚姻法中规定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以及家庭责任的归属等问题。
同时,也应积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未婚人群的法律教育,引导他们珍惜和尊重婚姻制度。
总之,对于“试婚”现象,法学思考不能仅仅停留在无认可或承认的层面,更应考虑如何规制和合法化其存在,“试婚”行为要以婚姻法律制度为准绳,尊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建立健康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案例一:2017年,因为感情不和,一对男女在同居两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其购买的房子首付款,但法院认定两人未成婚,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所以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在两人离婚时按比例分割。
合同法律法规试论试婚行为与法律后果和责任

合同法律法规试论试婚行为与法律后果和责任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和法律后果。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论述试婚的危害性。
(一)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于试婚多数出于双方自愿的,却没有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所以被认定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性质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这样,既容易被动机不纯的“不法分子”和行为恶劣者钻空子,又得不到社会承认。
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侵犯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试婚中,存在主试与被试的关系,在地位上属于不平等的性质,异于我国《婚姻法》在法律上确立的夫妻平等地位,且试婚实际操作中会明显伤害双方的人格,或者容纳不了对方个性自由,有可能引起一系列的伤害事件,如:侮辱、暴力冲突等不良倾向和行为发生。
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建立,并侵犯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三)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试婚者“试合则合,试散则散”,其实质上是放弃道德责任,极为不负责任的表现。
而性生活是否和谐是试婚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检验,试婚无视性道德必将引起严重的恶果。
根据内地一结城市的调查,婚前早孕到医院做“人流”的女青年人数逐年增多,其中年龄在15~19岁约占5%左右。
[注2]“人流”和非婚生子女的增加量,尽然导致严重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化,影响优生优育和人口素质的提高。
(四)不利于《婚姻法》的普及和适用。
试婚“人流”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带来了弃婴、溺婴、虐婴的等行为,给社会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发了一些不良的事件,除了阻碍我国婚姻法律的普及、落实之外,还不利于法律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
对当事人和子女的危害较大,又给处理事件或适用法律上带来许多困难。
三、婚姻的法律效力(一)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被有条件的确认为事实婚姻。
或者说,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形式的以夫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罗素:我对试婚的看法

罗素:我对试婚的看法在符合理性的伦理中,只要没生子女,婚姻就不算什么。
没有生育的婚姻应该容易解除,因为只是由于子女的缘故,性关系对于社会才显得重要,才值得被法律承认为是合法的制度。
当然这不是教会的观点,教会受圣保罗的影响,仍然把婚姻当作是免人私通的救济办法,而不把它当作是传宗接代的手段。
但是近些年来,就是牧师也知道了,无论男女都不一定要等到结婚才有性交的经验。
就男子说,倘若他们的失节是由于结交娼妓,并且能隐藏有方,则他们就比较容易地受人宽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传统的道德家们对于女人的所谓不道德的行为,就难以容忍多了。
然而,在欧洲大战以后,美国、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情形都大有改变,很多体面人家的女子已经感觉不值得保持她们的“贞洁”,青年男子呢,不再向娼妓发泄他们的情欲,而去和另外一种女子发生关系,要是他们有钱的话,他们是愿意和那些女子结婚的。
这种现象在美国似乎比英国要更多些,我想是由于美国的禁酒令和汽车的缘故。
由于禁酒,美国人在欢乐的聚会中差不多都时兴要喝得带点儿醉意。
由于大部分的女子都有自己的汽车,她们就容易逃离父母和邻人的视线,去和情人驾车出游。
这种情形的结果,法官林德生的书里已有描述。
老年人责备他言过其实,年轻人则不然。
就一个临时旅行家所能做到的,我在美国时曾尽力询问了许多青年男子,藉以测验林德生的言论是否正确。
他们对于林德生说的事实并不否认。
美国全国的情形似乎是,大多数的女子嫁人后成了很体面的妇女,而她们在婚前大都有过性经验,并且大都和几个情人发生过关系。
纵使不发生完全的关系,也有很多任意拥抱接吻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如此之多,假如不发生最后的关系,那倒是一种变态了。
英国的情形多少与美国相似,只不过发展的程度没有美国那样深,因为一来没有禁酒令,二来没有那么多的汽车。
林德生法官曾经在美国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务多年,因此对于观察上述事实,他有着绝无仅有的机会。
他提出了一种新制度,将其称之为“伴侣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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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学年论文论文题目:对试婚及其法律问题的思考学院:法学院年级:2006级专业:法学姓名:于群学号:20065704指导教师:李连祺2009年12月15日摘要试婚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是一个盲点,但是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该问题。
对于在试婚中所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等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本文通过对试婚中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希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该问题。
只有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在处理该问题时才于法有据,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试婚;事实婚姻;法律问题目录摘要 (I)一、试婚的含义 (1)(一)何为试婚 (1)(二)试婚与事实婚姻的区分 (1)二、试婚产生的法律问题 (2)(一)试婚中的财产关系 (2)(二)试婚中的人身关系 (3)(三)试婚中的损害赔偿 (4)三、试婚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 (5)参考文献 (7)21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生活及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人们的思想前所未有的开放,在婚姻家庭观念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试婚不但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成为了一种时尚。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试婚的相关规定。
本文试图从试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对试婚问题的思考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引起立法者对试婚问题的重视,使得试婚能够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都合法权益。
一、试婚的含义试婚的起因各不相同,有的因为目睹了父母失败的婚姻而对婚姻充满惧怕感而选择了试婚;有的因为有过失败婚姻的痛苦经历对再婚顾虑重重而进行试婚;有的纯是为了试验双方在各方面是否和谐而试婚。
面对现代爱情与婚姻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婚姻这座“围城”外徘徊的男女也越来越多。
他们既想享受婚姻与家庭所带来的幸福与快乐,又不想承担婚姻家庭所产生的约束与责任,于是试婚便成了一种越发普遍的社会现象。
(一)何为试婚广义的试婚是指单身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基于恋爱而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含发生性行为),是尝试婚姻、实验婚姻,不是正式的婚姻;狭义的试婚则仅指双方之间发生婚前性行为,而不共同居住生活。
(二)试婚与事实婚姻的区分试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便会转化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试婚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我们知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而试婚却不能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所以试婚与事实婚姻之间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试婚与事实婚姻的区别如下:1. 后果不同。
试婚的后果有两种:一为双方经过一段共同夫妻生活均很满意,那么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为双方或任一方不满意这种生活,便分道扬镳,互不干涉。
即双方可自行解除这种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而且他们不能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也不得与他人结婚。
同时要责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试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比较自由的决定是否采取婚姻的方式继续维系双方的感情,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则不能随意解除试婚关系,想要解除事实婚姻关就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果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人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明确双方当事人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可见试婚与事实婚姻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2. 受法律保护不同。
试婚与非法同居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对试婚产生的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试婚中当事人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只能按照《民法》或《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而对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即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去补办法定手续,那么事实婚姻的便转化为合法婚姻。
即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试婚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不禁止,但是当为了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还是应该采取合法的婚姻形式,以使自己的婚姻、爱情、家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解除的方式不同试婚的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解除试婚关系的合意,那么试婚关系当即即可解除。
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应当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做调解工作,调解和好的,补办结婚登记;调解无效的,登记离婚。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程序办理。
总之,试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试婚的解除与否,也就是说试婚关系的解除比较自由、任意,解除权完全在当事人的手中,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试婚产生的法律问题关于试婚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缺失和盲区,所以对试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急需得到有效解决。
笔者试图从试婚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试婚中能否提起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阐述:(一)试婚中的财产关系试婚的当事人在试婚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财产的混合,所以在试婚终止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财产纠纷问题。
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试婚问题中的财产关系。
1.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试婚期间取得、形成的财产,若双方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没有协议约定的,能够证明属个人所有的,归其本人所有,否则归双方共有。
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试而结婚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前共同财产在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约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仍属一方个人财产。
试而不婚者,在其分手时,没有财产约定协议的,一方个人财产自行处理;试婚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按等分原则处理,且考虑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在试婚中,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和生活,所以我们可以视其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可是,如果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一般应为无权处分行为。
对于该行为,他方不同意这种行为,也就是说没有经过追认,该行为无效。
所以原物能返还的应当返还财产或原物,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或变卖财产补偿受损害方的利益。
但是,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受损害方只能向擅自处理财产的一方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3.试婚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由欠债方单独偿还;有证据证明属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的,各方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多承担偿还责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也就是说,试婚当事人在要解除试婚关系的时候,双方的财产分割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试婚的过程中,试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够任意支配对方的财物,否则将构成侵权。
试婚中所产生的债务,在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也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可见,试婚当事人在试婚过程中并不能享有合法婚姻当时人的权利,而且这样一种财产关系的界定有时甚至会危及到试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虽然这样的界定在当前看来是比较公正的,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试婚双方当事人来说较为不利。
笔者认为,如果我国将对关于试婚问题进行立法的话,应充分考虑采用哪种方式既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又不至于因为这种财产关系而危及到试婚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二)试婚中的人身关系试婚中的人身关系包括当事人在试婚中的法律地位,前文已阐述,试婚并非合法婚姻,所以试婚者之间当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此就不再进行详细解释。
试婚中的其他涉及人身关系的问题莫过于试婚期间所生的子女及试婚中的继承权问题。
1.试婚期间所生子女。
试婚期间所生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试婚的继承权。
试婚期间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一直试婚但不结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生存方享有合法配偶权利,即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以后,按同居关系处理,生存方不享有合法配偶权利,即没有继承权,只有权分割双方共有财产中归其所有的部分。
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有关于“非婚生子女”以及“继承人范围”的界定,所以试婚中的人身关系相对于财产关系来说比较容易界定。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试婚中所生子女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以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然而试婚者之间却并没有继承权,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试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进了较多扶养协助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享有继承权;反之,没有继承权。
(三)试婚中的损害赔偿试婚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大致可以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而关于物质损害赔偿问题上文在试婚的财产关系中已经提到,此处略。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论述:《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然而,试婚不受婚姻法调整,也不适用关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规定。
一方过错导致双方分手,如果因其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等(如虐待等),可按一般侵权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赔偿,但不能基于婚姻法的规定直接主张赔偿。
一些学者研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一切对人格权的侵害;二是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性质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弥补精神痛苦。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兼顾上述两个方面,并主张以较宽的范围来界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笔者认为,如果在试婚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人格权或者财产权益遭受到侵害时,试婚一方当事人虽然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加害方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但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婚姻法》中规定范围要窄很多,试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能像合法婚姻当事人那样得到充分的保障。
希望在以后的立法中能更好的保护试婚者在此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