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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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范文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范文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开放,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尽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仍然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限制,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本文旨在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现状及影响,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与现状1. 背景同性婚姻是指同性别的人在法律上建立的婚姻关系。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性少数群体权益的关注,同性婚姻合法化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尽管在过去,同性婚姻被视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

2. 现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欧洲,荷兰是最早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此外,美国、加拿大、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然而,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同性婚姻的建立。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响1. 社会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于消除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尊严。

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人权和性别平等,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此外,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助于减少因性别歧视而导致的心理压力和健康问题。

2. 法律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意味着同性伴侣在法律上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财产继承、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

这使得同性伴侣能够享受到更为平等和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对刑法和刑法解释带来了影响,使同性间的犯罪行为受到更加公平的惩罚。

四、同性婚姻发展趋势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转变和性少数群体权益的日益关注,未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对自身认知的深入,人们对于性别和性取向的观念也将逐渐发生变化。

这为同性婚姻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五、结论综上所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有助于消除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尊严。

关于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思考_杜嘉

关于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思考_杜嘉

力,应该得到承认。在些方面,对同性婚姻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像正 常夫妻一样生活、工作、学生,给他们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对他 们的心理形成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心中不安的情绪,有利于 社会的稳定。
( 三) 国外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指导。目前已有多个欧美国家承认 同性婚姻或是订定相关伴侣法规定,如: 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西 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士、南非、法国、德国、加拿大 ( 部分省分) 、 美国 ( 部分州) ……等国家。这些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会使积极 与世界接轨的中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成功给我们 积极的信号,使我国的学者们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在这一程度上,也有 利于我国开展同性恋立法活动的展开。
关键词: 同性恋; 必要性; 问题
同性恋 ( homosexuality) 一词是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 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许多 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心理疾病所导致。直到 1975 年,美 国心理学会也宣布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至此,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 的社会群体而存在。同性恋的问题的存在是当今社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 实,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怎样才能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是我们眼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国外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国际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于自身的权利都产生了 一定的认识,从而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目前,世界上 已经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1989 年丹麦过会 通过了 《升记同居伴侣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 系的欧洲国家。2001 年 4 月 1 日, 《荷兰民法典》 开始生效,使得荷兰 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承认同 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正式生效,挪威也因此成为继荷兰、比利时、西班 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2010 年 7 月 21 日,阿根廷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拉美国家,也正式成 为第 10 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二、我国同性恋者现状 目前,我国 15 岁至 60 岁同性恋人数约为 3000 万,其中男同性恋 和双性恋 2000 万,女同性恋 1000 万。著名性学教授李银河则表示,按 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 3% 至 4% 。但是,同性恋在我国得不到尊重。因为受到了传统思想的影 响,中国的社会大众在同性恋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理解。由于他们的行 为不被中国传统文化所接受,以至于他们活在黑暗里面。在这些人中, 30% 至 35% 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 至 13% 的人有过自 杀行为,67% 的人感到 “非常孤独”,63% 的人感到 “相当压抑”。同 性恋群体作为这个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但是在社会上许多民众对这个群体还没有很充分地了解,他们认为 同性恋就是有心理疾病,看他们的眼光也充满了歧视。更有甚者在他们 的背后窃窃私语,自然而然把他们看作是怪物,给他们的心理带来了极 大的伤害。 三、我国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 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在 《宪法》 中早就规定了平等 权,又在 2004 年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明确写入了宪法,在国际 潮流的驱动影响下,我们先后签署了二十几个人权公约,使得我国对于 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是指人生来所 享有的权利,比如人身权、生命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括了 婚姻自由、性自主权。既然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我们并不认为它是一 种病态而存在,那么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有权利和异性恋者一 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德沃金在其名著 《认真地对待权利》 一书中写道: “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 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 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 贵而限制自由。”① 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兼顾 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社会是由异性恋者和 同性恋者构成的,要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要无差别的对待社 会中的各种群体,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二) 维护社会秩序。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是一个正常 的公民,他们对婚姻的渴望没有与大多是公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并没 有造成大多数居民的困扰。同时,同性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了国 家 “计划生育” 政策的号召,他们由于不能生育,缓解了我国人口压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以“男色文化”为代表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当今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同性恋爱、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也不断出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同性恋”这个特殊的人群也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

歧视、好奇、误解、尊重各种目光投向这个“神秘”人群。

然而,“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①自古以来,人类都觉得婚姻是存在与两性之间的,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对于这种存在于少数人群中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他(她)的认可是否成为一种社会矛盾?中国的国情是否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如何正确的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一些学者面临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对于这样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呢?是肯定还是否定?又或者是视而不见任由发展呢?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法律E.A.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曾经对婚姻做如下定义:“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一种原始习俗。

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扶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

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除了韦斯特马克之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对婚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现代在各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指一种婚姻关系的,有指婚姻行为的,有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的。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辩论辩题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辩论辩题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

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的理由有很多,首先,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择自己的伴侣和结婚的权利。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说,“婚姻自由是人类尊严的一部分,所有人都应该享有这种权利。

”同性恋者也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享有结婚的权利。

其次,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对社会没有任何负面影响,相反,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元化。

同性恋者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所说,“我们的自由不应该受到性取向的限制,我们应该欢迎所有人,不管他们是谁,爱的是谁。

”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可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社会的包容和尊重。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同性恋婚姻,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都已经合法化了同性恋婚姻,并且没有出现任何负面影响。

相反,这些国家的社会更加包容和多元化,同性恋者也得到了更多的平等和尊重。

综上所述,同性恋婚姻应该合法化,因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对社会没有负面影响,而且已经在许多国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反方观点,同性恋婚姻不应该合法化。

同性恋婚姻不应该合法化的理由也是存在的。

首先,婚姻是传统的社会制度,它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

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破坏传统的婚姻观念,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正如保守派政治家罗恩·保罗所说,“婚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制度,它应该由一男一女组成。

”合法化同性恋婚姻会破坏传统的婚姻观念,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应该由一男一女组成,这样才能够保证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

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可能会对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同性恋婚姻,但是这并不代表这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同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同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同性婚姻问题在我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同性恋者在法律地位、家庭权益等方面遭遇诸多困境。

本案例以一位女性同性恋者(以下简称“李女士”)的婚姻纠纷为切入点,探讨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

李女士,女,30岁,自小对同性有感情倾向。

2016年,李女士与一位男性(以下简称“张先生”)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7年,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真实性取向,并要求离婚。

李女士则坚决反对离婚,认为自己与张先生结婚是出于真爱。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同性婚姻、家庭权益等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共同生活的法律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上并不被认可。

因此,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2. 同妻权益的保护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上不被认可,但同妻权益的保护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是出于真爱,婚后感情也较为稳定。

然而,由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真实性取向,导致婚姻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首先,李女士在婚姻中承担了家庭责任,包括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由于同性婚姻不被认可,李女士在离婚时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权益。

其次,李女士在婚姻中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然而,由于同性婚姻不被认可,李女士在离婚后可能无法获得子女抚养权。

3.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以下提出几点解决方案:(1)加强同性婚姻法律研究。

在我国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加强对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研究,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2)完善同妻权益保护机制。

针对同性婚姻中的同妻权益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同妻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同性婚姻知识,消除社会对同性婚姻的偏见和歧视,为同性婚姻争取更多社会认同。

对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看法

对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看法
(2)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作用的体现
法律的一项重大作用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 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使人们在法律的约束下获得 最大限度的自由与安全。
法律通过婚姻制度来引导人们通过建立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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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家庭模式,实现家庭内部的互助和繁衍,进 而稳定人们的生活秩序。婚姻关系缔结双方需要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同居和生活互助,这项法 律要求使婚姻缔结者的性生活处于稳定的状态。 同性婚姻合法化将处于暗处的同性恋者纳入到 法律管理体系之中,将无序混乱不合理的同性交 往纳入公共秩序之中,使得婚姻制度可以像利用 家庭秩序约束异性恋者一样约束同性恋者。
(2)有助于缓解同性恋者面临的社会压力, 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同性恋已经不被视为一种病态心理,但 是相当多的普通民众仍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同 性恋者,将他们视为异类,对其报以排斥反感的 态度。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是严格禁止同性恋行为 的。基督教圣经中有明文反对同性恋行为。圣经 旧约《创世纪》中索多玛城被烧,便是因为上帝 愤怒索多玛城的男人要和天使化身的男性发生 性关系。旧约《利未记》中也称:不可与男人苟 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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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幸福生活。 同性婚姻合法化将逐渐引导社会的观念,让 更多人接受同性婚姻,这将不仅解救那些同性恋 者,还将解救潜在的“同夫同妻”们。
参考文献:
南 桥 . 同 性 恋 婚 姻 合 法 化 撕 裂 的 美 国 [J]. 商 周 刊,2015,(第 14 期). 郑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理透析*[J].兰州 工业学院学报,2015,(第 4 期). 任怡多.论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障碍[J].当 代工人精品刊,2014,(第 5 期). 张颖.关于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J].法制与社会,2013,(第 14 期). 李可安.试论同性恋群体婚姻权利合法化[J].法 制博览,2015,(第 22 期).

解析同性婚姻法法律对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规定

解析同性婚姻法法律对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规定

解析同性婚姻法法律对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规定同性婚姻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和合法化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的出台对于同性婚姻和伴侣关系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本文将解析同性婚姻法法律对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规定。

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性婚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在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同性夫妻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可以合法结婚,并享有诸如财产继承、离婚和抚养子女等权利。

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同性婚姻法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包括婚姻年龄、后期修改等。

二、同性婚姻的权利保障同性婚姻法律还规定了同性婚姻的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配偶抚养权、财产共同所有权、医疗保险和退休金权益等。

同性夫妻在法律层面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权益保护,并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可除了同性婚姻外,一些地区还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效力。

同性伴侣关系是指未进行法律婚姻登记而具有类似婚姻关系的同性伴侣之间的法律关系。

同性伴侣关系的认可旨在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使其能够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和权益。

四、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挑战与争议同性婚姻法律虽然在不断向前发展,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有人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传统婚姻观念和宗教信仰,进一步破坏社会稳定。

此外,法律层面上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一些同性伴侣在就业、孩子抚养等方面依然遭受歧视和限制。

总结同性婚姻法的出台对于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赋予同性夫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同性婚姻法律还规定了同性婚姻的权利保障和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可。

然而,同性婚姻仍然面临挑战和争议。

社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同性婚姻的法律保护,并推动更多国家和地区承认和合法化同性婚姻,实现真正的平等与包容。

对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同性恋现象在人类社会自古有之,长期以来被误认为是病态的,不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同性恋群体属弱势群体,且在当今社会其数量越来越大,正确的理解同性恋是正常的生理行为,并且给予他们和异性恋一样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给予同性恋者保护,重点在于确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在基本人权方面,同性恋者理应和他人一样享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等;在婚姻家庭方面,其婚姻权利同样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基于同性婚姻合法性所引发的一些法律思考。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性人权宪法刑法一、对同性恋认识的发展历史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一名法国医生于1869年创造的。

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

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漫长的转变过程。

在古代巴比伦人和埃及人之间就已经存在同性恋,并且并不受惩罚.而古希腊人不仅承认它是人性本能的自然表现而且赞美它比异性恋更加真实和温柔。

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宗教的建立,同性恋行为开始被罗马成文法界定为违法行为而不受保护。

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定了多种处同性恋的法律。

18世纪的社会改革思想家杰洛米・本森从效用主义的原则出发,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福利的总和;具有同性恋欲望的双方发生性行为,这种互娱给双方都带来了满足,同时对其他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因而这种行为促进了社会总福利的提高;而禁止同性恋只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因此同性恋不应该被列为犯罪。

本森这种改革思想后来成为拿破仑时期法律改革的理论依据,使法国、意大利等国和德意志部分地区率先将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

20世纪50年代,国际学术界普遍确认同性恋是疾病,属于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

但其后的研究表明,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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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编号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教学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届别2014届专业法学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作者声明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本人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100102074作者签名:年月日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On Legal Thoughts of Homosexual Marriage2014年4月30日摘要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同性恋者人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对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这促进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不断发展。

国外的同性婚姻立法形式根据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方式的不同分为零星的规则模式、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记伙伴(注册伴侣)立法模式、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我国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以及在我国以立法形式确认同性婚姻尚与国情不符,同性婚姻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模式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rise of gay rights movement, people in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more tolerant attitude toward homosexuals, which promotes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evolving.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the form of foreign ways, depend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gay marriage and family is divided into sporadic rule model, domestic partner (cohabitants) legislative model, registered partners (registered partnership) model legislation,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mode. 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ideas about legal rights and protection of homosexuality and same-sex marriage, but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will bring many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same-sex marriage is recognized in our country and the situation is still not pay through legislation,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 In view of this, in theory, keep the dialogue on legislative science, caution should be the treatment of same-sex marriage in contemporary China's basic position and attitude.Key Words:Homosexuality; Homosexual Marriage; Legislative Model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各国对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益的立法实践 (1)(一)国外对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益的立法形式 (1)(二)国外对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益的立法模式 (3)二、我国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现状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4)(一)我国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现状 (4)(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6)三、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应对策略 (7)(一)对同性婚姻的基本立场 (7)(二)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 (8)四、结束语 (9)主要参考文献 (10)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吗?同性之间可以建立婚姻关系吗?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自产生或出现文字记载以来,以成年男女两性的结合为要素的婚姻关系已经作为一项真理或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所普遍默认并沿袭至今。

但随着人权运动和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的发展,同性恋权力运动的开展和同性恋对权利的主张,使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受到挑战,引起激烈的争议甚至反对。

同性恋虽然已经去罪化和同性婚姻问题有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确认了同性婚姻的地位。

但仍备受争议,争论中的支持者或者反对者从法律、道德、文化等各个角度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从法学角度研究同性婚姻对价值观念和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婚姻的再认识和发展以及要不要承认同性婚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都具有现实的研究价值。

一、各国对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益的立法实践(一)国外对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益的立法形式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态度日益宽容,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性之间已经可以成立婚姻并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1.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该法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不能收养子女。

2000年12月19日,荷兰议会上院通过议案扩大了婚姻的定义,以49票对26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一项法律,从2001年4月开始,身为荷兰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同性伴侣可以登记结婚和领养,这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①2.比利时2002年,《比利时民法典》修正案正式生效,生效后的民法典对民事婚姻进行了重新定义,规定了两个异性或者同性自然人均可以订立婚姻。

这表明婚姻的主体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管婚姻主体的性倾向如何,结婚的法定要求一致,婚姻的禁止性规定也对无论是同性伴侣还是异性伴侣平等的适用。

②3.西班牙西班牙议会2005年6月30日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从而成为继荷兰与比利时后世界上第三个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①宋丽均.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21.②李琳琳.同性婚姻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建构[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24.4.加拿大2005年7月19日晚,加拿大参议院在保守派与宗教领袖激烈的反对声中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几小时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人在提案上签字,使其成为该国一项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根据这一法律,加拿大同性伴侣将会享有与传统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权利。

①5.南非南非议会于2006年11月14日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成为非洲首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6.丹麦1989年,丹麦通过了《注册伴侣法》,将婚姻的法律效果赋予登记的同性伴侣。

注册后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异性婚姻中的双方一样,享有在继承和扶养、社会安全保障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注册的同性伴侣,有义务共同生活、相互扶持。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采纳《家庭伴侣法》的国家。

7.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德国的同性婚姻被称为“生活伴侣关系”。

2001年8月,修订后的《生活伴侣法》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是德国对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登记方式和程序设置所进行的规范性尝试,也是对同性生活伴侣登记后的日常婚姻生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规范,其对同性婚姻权利保护更加完整、完善的实现了。

②8.法国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民事伴侣契约》,《契约》与荷兰1998年的《家庭伴侣法》十分相似。

9.英国英国2004年的一项法案允许同性通过法律程序、注册成为具有民事关系的伴侣,根据这项法案,在英国注册的同性伴侣将享有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赋税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

”③10.美国由于美国的婚姻法属于州法,所以同性婚的法律认可情况各州有不同规定。

2004年在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下同性婚姻合法,马塞诸塞州是全美第一个,也是唯一允许同性恋合法结婚的州。

其他州,如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等也不同程度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

①宋丽均.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22.②李琳琳.同性婚姻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建构[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25.③宋丽均.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24.(二)国外对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益的立法模式上述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有几种不同的模式。

M·克斯特尔教授将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归纳为以下四种基本模式。

①1.零星的规则模式此种模式是对同性伙伴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遵循这种模式的法律由于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各种现实,因而部分缓解了以前法律将长期的伙伴关系等同于陌生人而导致的困境。

②这种零星的立法模式确实是跨越古老的“要么是婚姻,要么不是婚姻”二分法的第一步。

这种模式在同性结合制度探讨的初期出现,随着各国同性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这种立法模式已经渐渐消失。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家庭伙伴立法模式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己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他们无须去登记机关登记,只要证明有这样一种事实存在,就可以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③例如瑞典、西班牙的自治区域如加泰罗尼亚、阿拉贡和那瓦拉过去就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3.登记伙伴(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上述各种立法模式都没有为同居者创设一种法律地位,它给予同居者的仅仅是一些权利和义务。

同性恋者为此十分不满,因为他们不仅要求这些已融入一个内在和谐的法律体系之中的具体权利或特权,还请求社会公众就像认可婚姻制度一样把他们的关系作为一种极受尊重的制度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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