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同性婚姻维权为何艰难,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

中国同性婚姻维权为何艰难,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我们中国同性婚姻维权为何艰难,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吗不合法为什么会这样呢⼀:民意是基础,中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持率还很低。
2014年的民调显⽰,中国普通民众⽀持同性婚姻的只占21%,这虽然⽐5年前提⾼了5个百分点,但政府要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也需要看民意的基础,像同性婚姻这种有争议的法律,如果民众中不是超过⼀⼤半的⼈⽀持,很难想象政府会有动⼒去做。
就算想要超过⼀半的⼈⽀持,也差得很远。
美国的情况可能值得借鉴,在2008年时,民调显⽰,美国反对同性婚姻的⽐⽀持同性婚姻的多3-4个百分点,⽽到了2012年,⽀持同性婚姻的上升了⼏个百分点,已经占了多数。
到了2015年,调查显⽰,⽀持同性婚姻的开始占到58%左右。
政治家往往是顺应明意,在今年6⽉,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了。
⼆:选票不够成⽴法的推动⼒。
在西⽅,很多政治家想要获得同性恋者的选票,因为同性恋⼈群和他们的亲友是⼤票仓,不⽀持同性恋,可能会失掉相当多的票数,也许会输掉整个选举,奥巴马的捐助⼈有17%是同性恋者,可以想象,同性恋社群有多么重要。
所以,西⽅政治家热衷于积极表态,并参与⽀持同性恋平等权益,我并不是说他们不是发⾃内⼼的⽀持,⽽是想强调选票在推动权利这个过程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不需要考虑选票的问题,这⼀点不解释,你懂的。
三:除了民众和政治家还没有准备好,我认为同性恋社群本⾝也没有准备好。
四:现阶段,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会有⼏个同性恋敢于去结婚呢?连朋友、家⼈都还没有出柜,难道要“戴着头套去结婚吗?”再说,中国社会处在剧烈转型期,社会问题和⽭盾多,同性恋问题,并没有呈现出让⾼层认为是多么紧迫的问题,所以,两会上,“太超前”这样的回应也就不奇怪了。
⼀⽅⾯领导有更多棘⼿的事情待解决,另⼀⽅⾯,同性恋社群本⾝也不够积极,在我看来,100多万失独家庭发出的声⾳都要⽐5000万同性恋者要⼤的多。
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与保障

法律保障
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同性伴侣在法律 保障方面的需求,推动相关法律制度 的完善。
社会观念转变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年轻一代对多 元文化的接受度提高,对同性婚姻的 认可度也在逐渐提高。
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同性婚姻法律认可方面的合作 与交流有助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 进步和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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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律保障的制度 设计
截至2023年,美国有3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 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
欧洲其他国家
南非
比利时、西班牙、瑞典、挪威、丹麦、芬 兰、法国、英国、德国、卢森堡等国也相 继在法律上认可了同性婚姻。
南非是非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 的国家。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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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观念
一些宗教团体认为婚姻是男女 之间的结合,反对同性婚姻。
存在争议。
国际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 始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赋予同性 伴侣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中国现状
目前,中国尚未在法律层面承认同 性婚姻,同性伴侣无法享有与异性 伴侣相同的法律保障和权益。
目的与意义
平等权利
承认同性婚姻有助于实现人人 平等的基本原则,确保同性伴 侣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
婚姻登记制度
离婚与分居制度
建立同性婚姻登记制度,允许同性伴 侣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制定适用于同性婚姻的离婚与分居制 度,保障同性伴侣在婚姻破裂时的合 法权益。
家庭法律制度
完善家庭法律制度,确保同性伴侣享 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家庭权利和义务 ,如共同财产、继承、抚养子女等。
同性婚姻的刑事法律制度设计
传统价值观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背景介绍同性婚姻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全球范围内对同性恋权益的逐渐认可和保护,涉外同性婚姻的话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虽然同性婚姻尚未被法律承认,但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却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涉外同性婚姻涉及到国际法、我国国内法以及涉外民事法,并且往往需要在跨境婚姻认证、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涉及到多国法律的协调与冲突。
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和完善,不仅关系到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法治秩序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研究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对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对推动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立场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立场可以说是比较保守和保守的。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的结合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这一立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深蒂固,反映了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延续和尊重。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可逐渐增多。
一些人认为,同性婚姻是个人权利和平等权利的体现,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对于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立场,仍存在着争议和讨论。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和法律的改革,我国对于同性婚姻的立场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转变。
2.2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规定,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他们的同性婚姻关系。
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考虑到公共秩序和好风俗的原则。
即在涉外同性婚姻中,如果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会违背该国的公共秩序或好风俗,那么应当排除该国家的法律适用,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风气。
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婚姻法规定:“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也就是说,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
现在我们经常看到⼀些同性之间表⽩谈恋爱的情况,那么婚姻法对于同性结婚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同性恋婚姻合法吗,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第五条和第⼋条可知,结婚登记双⽅必须是⼀男⼀⼥。
《婚姻法》第⼆条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禁⽌结婚:(⼀)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必须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第五条和第⼋条可知,结婚登记双⽅必须是⼀男⼀⼥。
但对于同性恋的⾏为,我国现有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为违法⾏为。
同性恋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第⼗条规定的婚姻⽆效的情形。
且按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属于⼈的基本权利,其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男⼥都应平等地享有与男性结婚的权利,也平等地享有与⼥性结婚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婚姻⾃由”“男⼥平等”的原则。
所以,同性恋结婚登记的合法化,有待于婚姻法的进⼀步完善。
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所以,外国领事办理的“同性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
同时,如外国“同性婚姻”⽂书欲送⾄中国境内使⽤,中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续。
总之,根据中外领事实践,双⽅当事⼈由于“同性婚姻”⽽产⽣的所谓⼈⾝关系和财产关系,既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得不到中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
涉外同性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那么涉外婚姻关系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在冲突规范的选择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如下:首先,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涉外婚姻是否构成法律关系要根据我国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判断。
在《婚姻法》上对婚姻做了以下限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总的来说,在中国涉外婚姻若是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定性上应满足以下几点:1.男女两性的结合;2.无《婚姻法》禁止性条件。
其次,在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
最后关于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受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表面上看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是应能当受到保护的,但不要忽略了先决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和我国有关保留的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根据法院地法不能定性为婚姻关系。
我国同性婚姻的法律保护问题

132当代思潮我国同性婚姻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人们对新的事物和观念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大环境影响下,社会和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度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虽然我国婚姻仍然只能是一男一女二者的结合,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同性恋群体认为法律应当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因为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都是婚姻双方基于自愿和忠诚的原则进行的结合。
虽然法律对同性同居的行为并没有提出明确禁止,但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直接否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二十世纪之后,在提倡婚姻自由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两性结合的婚姻制度被打破,一些国家开始接受异性结合之外的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同性恋群体要求法律承认其合法性的结果,也是平等自由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和生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认为,生育与否不能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
因为即使是异性婚姻,也存在不能生育的现象。
法律既然能认可不能生育的婚姻的合法性,那么同性婚姻就应当被同等的保护。
另外,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疾病,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应该被社会歧视。
因此,不影响他人、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同性婚姻并没有违背宪法。
相反地,宪法中的平等权正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础。
同性婚姻的合法依据来自于平等权中性的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平等权的扩张。
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思考同性恋在早期被当作一种精神疾病,社会和公众都对此持排斥态度。
因此当时同性恋群体对同性婚姻的意识还很薄弱。
但是在十九世纪的末期,一部分国家出现了支持同性恋的联盟组织。
随着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自由同性恋运动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兴起。
1969年的石墙骚乱之后,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力量不断壮大。
同性恋群体要求其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的呼声不断高涨。
关于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思考_杜嘉

力,应该得到承认。在些方面,对同性婚姻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像正 常夫妻一样生活、工作、学生,给他们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对他 们的心理形成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心中不安的情绪,有利于 社会的稳定。
( 三) 国外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指导。目前已有多个欧美国家承认 同性婚姻或是订定相关伴侣法规定,如: 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西 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士、南非、法国、德国、加拿大 ( 部分省分) 、 美国 ( 部分州) ……等国家。这些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会使积极 与世界接轨的中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成功给我们 积极的信号,使我国的学者们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在这一程度上,也有 利于我国开展同性恋立法活动的展开。
关键词: 同性恋; 必要性; 问题
同性恋 ( homosexuality) 一词是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 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许多 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心理疾病所导致。直到 1975 年,美 国心理学会也宣布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至此,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 的社会群体而存在。同性恋的问题的存在是当今社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 实,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怎样才能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是我们眼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国外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国际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于自身的权利都产生了 一定的认识,从而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目前,世界上 已经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1989 年丹麦过会 通过了 《升记同居伴侣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 系的欧洲国家。2001 年 4 月 1 日, 《荷兰民法典》 开始生效,使得荷兰 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承认同 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正式生效,挪威也因此成为继荷兰、比利时、西班 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2010 年 7 月 21 日,阿根廷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拉美国家,也正式成 为第 10 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二、我国同性恋者现状 目前,我国 15 岁至 60 岁同性恋人数约为 3000 万,其中男同性恋 和双性恋 2000 万,女同性恋 1000 万。著名性学教授李银河则表示,按 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 3% 至 4% 。但是,同性恋在我国得不到尊重。因为受到了传统思想的影 响,中国的社会大众在同性恋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理解。由于他们的行 为不被中国传统文化所接受,以至于他们活在黑暗里面。在这些人中, 30% 至 35% 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 至 13% 的人有过自 杀行为,67% 的人感到 “非常孤独”,63% 的人感到 “相当压抑”。同 性恋群体作为这个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但是在社会上许多民众对这个群体还没有很充分地了解,他们认为 同性恋就是有心理疾病,看他们的眼光也充满了歧视。更有甚者在他们 的背后窃窃私语,自然而然把他们看作是怪物,给他们的心理带来了极 大的伤害。 三、我国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 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在 《宪法》 中早就规定了平等 权,又在 2004 年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明确写入了宪法,在国际 潮流的驱动影响下,我们先后签署了二十几个人权公约,使得我国对于 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是指人生来所 享有的权利,比如人身权、生命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括了 婚姻自由、性自主权。既然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我们并不认为它是一 种病态而存在,那么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有权利和异性恋者一 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德沃金在其名著 《认真地对待权利》 一书中写道: “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 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 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 贵而限制自由。”① 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兼顾 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社会是由异性恋者和 同性恋者构成的,要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要无差别的对待社 会中的各种群体,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二) 维护社会秩序。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是一个正常 的公民,他们对婚姻的渴望没有与大多是公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并没 有造成大多数居民的困扰。同时,同性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了国 家 “计划生育” 政策的号召,他们由于不能生育,缓解了我国人口压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以“男色文化”为代表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当今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同性恋爱、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也不断出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同性恋”这个特殊的人群也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
歧视、好奇、误解、尊重各种目光投向这个“神秘”人群。
然而,“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①自古以来,人类都觉得婚姻是存在与两性之间的,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对于这种存在于少数人群中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他(她)的认可是否成为一种社会矛盾?中国的国情是否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如何正确的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一些学者面临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对于这样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呢?是肯定还是否定?又或者是视而不见任由发展呢?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法律E.A.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曾经对婚姻做如下定义:“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一种原始习俗。
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扶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
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除了韦斯特马克之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对婚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现代在各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指一种婚姻关系的,有指婚姻行为的,有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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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龙湘元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待同性恋的立场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
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
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法院在审理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其均以公共秩序保留予以排除。
实践证明,完全否认国外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依附该关系而成立的其他民事权益将无法保护。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加快立法构建。
关键词:同性婚姻;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99−06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被称为21世纪最大的社会景观之一。
随着人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
[1]对于同性恋者是否应该享有婚姻权,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不同的态度和不同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难以接受,我国法院在受理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同性婚姻的效力都是不予认可的。
国内外的很多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以期解决同性婚姻所涉及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可能会经历漫长的道路,也可能永远不能合法化。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当务之急。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从世界各国来看,婚姻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几种。
有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存在,还有些国家的宗教婚姻要有政府发文或举行法定的仪式后才被认为合法。
从历史上说,婚姻也不容易界定,不同的社会中存在过类似婚姻的结合。
但“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
我国《婚姻法》也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同性婚姻在我国被视为无效婚姻。
目前我国学界对同性婚姻定义没有规定,在世界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仅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葡萄牙、阿根廷八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还有一些国家的地区和州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以及享有的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类似婚姻的民事结合不一定符合今天法律上婚姻的定义,为便于研究,我们把这些关系定义为广义上的同性婚姻。
所以同性婚姻中的婚姻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
这种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
[2]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是由一位名叫Benkert的德国医生在1869年首创的。
它主要是指一个人对异性没有性反应,而被同性别的人吸引。
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很早就已经出现,而且在当时还被看作是很圣洁的爱情。
比如古亚述人崇尚同性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早期社会里,同性之爱也是被赞颂的。
公元4世纪左右,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宗教的兴起,同性恋进入有罪化阶段,同性恋行为开始被罗马成文法定为违法。
《圣经》把同性恋定义为可憎恶的罪、不可饶赎必须治死。
近代以来,同性恋者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性结合在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后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欧洲是同性运动的发源地,1989年,丹麦开创性地设立“家庭伴侣法”,同性伴侣有了等同于异性配偶的权益。
挪威、瑞典和比利时紧随其后也颁布了类似法律。
1990年,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规定禁止歧视同性恋者的国家。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不再把同性恋归为疾病。
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2006年11月《日惹原则》(Yogyakarta Principles)的发布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问题。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不分性别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的国家。
加拿大在允许同性伴侣享受配偶待遇后也承认同性婚姻。
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在审理一起同性恋婚姻起诉案中,最终判决同性恋人是合法的,要求州立法者在180天内修改该州法律。
该州因此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同性合法结婚的州。
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与传统的异性婚姻不同。
根据各国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和赋予同性伴侣权利的程度和范围的差异,同性婚姻的立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模式:①同性婚姻模式。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南非和阿根廷七个国家采用此模式。
它们直接修改婚姻法中婚姻的定义,把异性结合放宽至异性或同性均可。
像荷兰的《同性婚姻法》、加拿大的《民事婚姻法》、西班牙的《民事婚姻法》等,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是同性伴侣们最愿意选择的结合方式。
②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这是一种与婚姻具有类似法律地位的全新模式,为英国、德国、挪威、冰岛、瑞典等国所采用。
根据法律规定,异性结合为婚姻,受婚姻法的制约;同性结合为伴侣,受同性伴侣法的约束。
同性伴侣与异性结合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身份认可上是一致的。
像丹麦的《注册伴侣关系法》,英国的《同性伴侣关系法》,德国的《生活伴侣关系法》,美国加州的《家庭伴侣关系法》等均属此类型。
③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同居互助的关系,像法国的《互助契约法》(PACS)通过后,《法国民法典》随即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民事互助契约的内容,“是两个异性或同性成年自然人为组织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3]同性异性均可采用,并且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民事合同,缔结必须符合其特殊要件外,还要进行申报和登记。
它不是简单的同居关系,兼顾了同居的自由和契约的效力,以及婚姻的承诺。
④零星规制模式。
它以美国夏威夷州的《互惠关系法》为代表,互惠关系适用于同性之间及异性之间均可。
缔结互惠关系不改变当事人的民事身份,缔结者仍为单身,享有和他人结婚的权利。
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终止此种互惠关系,但要按照规定到卫生部签署公证的终止互惠关系的声明,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互惠关系任一方结婚的,互惠关系自动解除。
[4]这种模式基于各种现实问题的考虑,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给予同居者享有异性婚姻的部分权利。
二、我国同性婚姻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国早在《杂说》中就提到:“娈童始于黄帝”,说明氏族部落前就存在同性恋。
1740 年,中国第一部反对同性恋法令即反“鸡奸”法顺世出台,对同性恋进行严厉打击,在这部法令中把成年人自愿的鸡奸行为定性为犯罪。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六法全书》将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定为“伤害风化罪”。
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是以“流氓罪”论处,改革开放后。
人们的思想得以解放,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比以前缓和和包容了很多。
2001年起,我国正式将同性恋不再作为疾病。
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对同性婚姻效力认可是一个涉及域外民事伴侣权利保护的重要问题,是涉及法律的核心价值和政治理念的问题。
虽然我们可以拒绝国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但是无法回避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的,同性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
我国内地法院受理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后只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种做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呈现的是“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特点,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域均不承认同性婚姻。
在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法律态度上,四法域也不完全相同。
《香港婚姻改革条例》中显示,香港不认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合法的同性婚姻。
同性伴侣在大陆、香港、澳门法院起诉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后都会被驳回。
我国台湾地区是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台湾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但它于2001年修订了《人权保障基本法》,规定同性恋者可以组建家庭,以家庭伴侣关系同居,并赋予同性家庭伴侣部分权益。
“同居的同性伴侣,可以组成家庭及视为家属的身份。
”[5]将同性恋者的“家庭权利”不纳入《婚姻法》而纳入《人权基本保障法》中,立法的目的是既不改变传统的“男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和法律地位,又兼顾同性恋者的权益诉求。
此种立法较之大陆、香港、澳门而言对权利有所保护。
而司法实践显示,完全否认域外同性婚姻的效力会导致不良法律后果。
比如同性婚姻无效后,当事人在该国是否可以再次结婚;依婚姻缔结地法缔结的同性婚姻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在他国将无任何保障。
再此如,同性婚姻的伴侣如果在我国有财产,一方离世后另一方主张财产继承,将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
在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理念不断提升的今天,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事实在我国已经不再陌生,我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有限度地对他国的同性婚姻关系的效力予以认可,而不能完全拒之门外。
三、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一)国外同性婚姻域外效力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6]“公共秩序保留”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就已经形成,《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和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类似于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能够过滤冲突规范中的危险性。
但是,它也有弊端:法官因适用公共秩序条款而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把握不确定的时候易导致公共秩序的滥用。
对于外国认可的同性婚姻,我国在处理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应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否定其合法地位呢,笔者认为应慎重。
瑞士法学系布鲁歇从萨维尼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的观点出发,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认为这种区分更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
他认为纯国内民事关系适用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则不一定适用;国际公共秩序既使在冲突规范已指定了外国法时也可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